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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委托,依據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其他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監理工程師的執業紀律和道德準則,恪守科學、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省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審批本省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負責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甲級監理單位的資質;
(三)組織本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注冊;
(四)指導、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調解監理爭議,查處重大監理事故和違法監理行為;
(五)負責省外、外國監理單位在本省承攬監理業務的備案工作。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第六條省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推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省交通、工業、水利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好本行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市地、縣(市)交通、工業、水利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好本行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第七條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依法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項目;
(四)外商投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工程項目;
(五)投資總額300萬元(不含設備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設工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業主不具備與工程項目性質、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應當實行監理。建設工程的監理應推行社會監理,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業主,經批準也可以實行自行監理。
第九條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依法開展監理業務。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控制建設投資、工期、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的實施,協調業主與承包方及其他單位之間有關工程監理的工作關系。建設工程監理可分為建設前期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的監理。業主可以根據需要,委托1個監理單位承擔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托幾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但施工準備和施工階段的監理應委托1個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條建設前期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投資項目的前期決策咨詢監理;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監理。
第十一條設計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協助業主提出設計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參與評選設計方案;
(二)參與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協助業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施;
(三)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
(四)按照安全優化的原則,參與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適用性和經濟性;
(五)向業主提出支付合同價款的意見。
第十二條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協助業主組織施工招標,編制招標文件,協助業主組織投標、開標、評標;
(二)協助業主簽訂與工程有關的合同、確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方;
(三)協助業主辦理開工許可手續;
(四)組織施工圖紙會審;審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五)監督承發包雙方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關工程技術規范、標準;
(六)抽查、核驗工程使用的建材、構配件和機械設備的數量及質量;
(七)負責確認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和施工現場簽證;
(八)協同業主組織工程設計、施工及有關單位進行分項、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及工程竣工預驗收,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九)參與工程驗收和工程結算審查;
(十)在保修期內協助業主檢查工程狀況,參與鑒定質量責任,督促承包方回訪,監督承包方保修直至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復核保修結算。
第三章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其職責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單位是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機構,其組織形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立。
設立建設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監理資質等級的監理技術業務人員;
(三)具備與承擔監理規模相適應的監理手段;
(四)具備相應的注冊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資質等級條件和業務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分級審批:
(一)甲級監理單位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按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由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省直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由省直有關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省外監理單位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監理業務活動。
境外的監理單位到本省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監理范圍承接監理業務;
(二)正確執行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堅持監理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
(三)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獨立承擔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四)不得與施工單位、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
(五)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執業許可證書和資質等級證書;
(六)不得向接受監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家。
(七)監理單位發生變更、歇業、終止的,應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經注冊持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的專業人員。監理工程師執業必須加入監理工程師執業機構。
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制度,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監理工程師從事監理業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監理單位任職;
(二)不得與施工、設備制造和建材經銷單位合伙經營;
(三)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其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并在授權范圍內有關指令;
(二)簽訂監理工程的有關工程款支付憑證;
(三)公正地協調業主與承包方的爭議;
(四)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業主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第二十條依法注冊的建設監理協會,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履行協會章程,開展建設監理業務培訓、技術交流和科普活動,承辦政府委托的有關事項,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為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社會團體組織的積極作用。
第四章監理實施及費用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必須與業主依照《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監理合同。
業主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委托本省監理單位監理;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國外監理機構實行合作監理或聘請監理顧問。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二)按建設工程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三)按照監理細則進行建設工程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并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在實施監理前,業主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承包方。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履行監理職責或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承包方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承包方及材料、設備供應方應當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監理工程有關的技術、經濟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所承擔的監理業務組建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機構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組成。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監理機構及其職責、各級監理人員的權限,書面通知承包方。
監理機構在工程施工階段必須進駐施工現場。
第二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他監理人員無權變更業主與承包方或其他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確需變更合同的,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建議,協助雙方變更合同。
第二十六條建設監理是有償的綜合性技術服務。
工程監理費由業主與監理單位在監理合同中約定,監理取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雙方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
建設工程監理費列入工程概算,并核減業主的管理費。
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由雙方參照國際慣例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在監理實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業主、設計單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價或縮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的,業主應視合理化建議的技術難度、節約費用多少及縮短工期的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不按規定檢查,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按業務收入的5%提取風險基金。風險基金專門用于監理單位執業中造成的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仍須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竣工質量等級核定,其質量監督費用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業主違反本規定,對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不委托監理單位實施監理、隨意提高或降低監理取費標準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資質等級或監理范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和《執業許可證書》的;
(三)不按照工程監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履行監理職責或在監理業務中弄虛作假的;
(四)轉讓監理業務的;
(五)與業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因監理失職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按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監理資格,可并處監理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拒絕監理單位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所轄地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總體評審、檢查及驗收工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把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
第六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其中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禁止在世界遺產地、省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范圍內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八條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以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1億元以上(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下)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不含3000萬元)[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定,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凡涉及世界遺產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項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三)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設施)。
第十一條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屯溪區轄區內(含新城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鐵路、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中屬核準制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屬備案制的項目或不需要進行備案的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并保證環保設施建設的投資。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報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和試生產時間,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或生態修復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調查。
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確因工藝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試生產期限經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滿前,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環境保護驗收不予通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重新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建設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建設項目分級審批、分類管理規定,違法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無效,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對違法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進行通報批評外,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導致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訂的消防法對現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明確了消防責任的主體,對建筑工程消防的設計、審核等許可進行了改革,為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促進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現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創新
(一)科學確定消防審驗權行政許可的范圍
2009年開始實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不再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驗收,改為抽查驗收,對其余工程改為備案。之所以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經發生了改變,以往的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例如隨著城市化進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監督機構人員數量少與工程量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不利于發揮建設工程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的弊端日益顯露等。這些都為合理界定消防審驗權的范圍提供了實踐經驗。因此,有必要對消防審驗權的范圍進行重新界定,以適應消防工作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號令適時對制度進行了變革,應該說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首先,一般工程進行事后監督,并且采取備案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沒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監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驗收的方式進行事前監督。其次,消防部門通過堅強日常管理,培養建筑工程部門的消防意識,這樣反而有利于消防責任的落實。過去全部檢查驗收的方式,消防部門管的寬,承擔的責任重,不利于發揮其他部門的積極性,將本該多元化的責任主體轉變為一元化的主體,形成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共同應對消防審核驗收的局面。新的審驗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設工程審驗權,促使建設工程各主體進行自律管理,又通過備案抽查權、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規范各責任主體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發揮消防職能部門的社會作用,符合消防部隊目前的實際。以往的審驗模式超出了現有體制下消防審驗人員的負荷,導致消防審驗周期長,效率低,很多技術審核總在較低的層面徘徊,沒有發揮該制度應有的社會效果。現行的審驗模式有利于消防機構集中精力將重點放在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驗收的把關,更大程度的發揮消防機構作為國家消防安全職能部門的社會效益。
(二)對消防審驗程序進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一大特色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關的程序性規定,規定了消防設計審核的申報條件、許可條件、消防驗收的申報條件、專家評審的程序、備案抽查程序等,同時還明確了消防審驗的時限要求,通過完善程序性規定,程序性規定的完善,增強了監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實質就是限制行政機關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得到了很好地體現,新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了許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作出的行政決定必須要說明理由;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行政相對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有權查閱復制有關的資料;對于錯誤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可以要求撤銷。
(四)健全了社會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機構內部監督機制
與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相比,2009年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細化了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如對建設單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監理、選用具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的義務,設計單位注明技術指標的義務,施工單位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義務等。新增了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責任在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中分階段、分主體進行了疊加規定,有力確保了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內部,新增了主責承辦和集體會審制度,并規定了相關人員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更為重要的是,對于建設單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做出的、以及違反法定權限、程序等行為作出的許可意見,出具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運行所面臨的挑戰
(一)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雖然細化了新消防法確立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規定過于原則、概括,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緊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一是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規范。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的范圍、防火性能評定標準、評定程序等也需要進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三是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中對于施工設備和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和管理,不僅僅是工程施工單位要必須擔負的責任,同時,也和工程建設單位以及施工監理部門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工程施工設施和原材料是工程建設的物質基礎,其自身的質量程度關系著整個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日后建筑的整體性能。因此,在施工設施和原材料供應方面,采購和使用的工程設備以及原材料必須符合相關檢測標準,符合工程設計要求。對于原材料的檢測必須設立復檢機制,經反復檢測合格后才可以使用;施工設備的選擇和應用必須結合工程施工工藝要求,且在使用之前要做好檢修和檢測工作,確保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
2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各方對于施工不同階段的檢測控制管理工作
這方面的內容要求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各方都要根據施工過程中的不同階段采取相應的質量監測方法,加大質量檢查力度,確保施工質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的全程性。在施工過程中,尤其是建設工程中進行隱蔽工程施工、施工設計一下藝改變等方面的檢查和驗收工作十分關鍵。施工過程的實時質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證建設施工質量的重要步驟,施工企業要做好施工全程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施工前,施工單位要做好詳細的施工計劃,對于施工現場施工機械、施工工藝安排以及施工人員的配置等做好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做到高效、合理、可行;施工中,嚴格按照施工設計計劃指導施工操作,嚴格控制施工工.藝和施工工序,對于施工關鍵工序以及重要施工環節進行重點管理控制,,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成后,要做好整體檢查和專項重點監測的工作,對于發現的問題,能夠糾正補救的及時處理補救,需要返工的必須進行返工處理,確保施工質量。
3全面做好建設工程施工質盈監督工作的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除了管理方面的控制措施,還要做好質量的監督工作,這方面的內容需要包括參建各方、社會以及政府部門等多方面的共同協調努力才能更有效的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下圖2為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基本內容。
3.1施工現場作業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監理單位的現場監督作用
就是說需要通過加大監理單位對于施工現場的監督力度,來提高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這個過程中需要完善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制度,貫徹落實現場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尤其是現場監理人員對于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隱蔽工程、重要施工工藝、重點施工工序以及重點驗收監測點的監督和控制職責。健全并且規范監理現場審核批準程序,對于工程中存在分包情況的分包人員資格、施工設備清況以及施工原材料等施工資源進行詳細的質量控制和監督管理,在審批、復檢以及檢查的環節嚴格按著程序辦事。監理單位在一定的工程施工階段還要做好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時的做好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3.2保證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的公正、公平及有效性
要切實做好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工作,就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施工質量監督機制,并且確保監督執法過程的準確性以及公正、公平的原則。設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在日常的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質量和施工中的違規操作等問題進行嚴格的監督控制,小組配置至少兩名人員,杜絕個人決策監督的行為,倡導集體執法行為。在監督管理過程中,要設立不同級別的考核監督機制,確保監督執法過程的嚴肅性和精確性。
3.3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工作方式的靈活運用
鑒于當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某些施工單位往往會刻意應對施工質量監督,存在隱瞞和欺騙的行為,所以對于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最好采用隨機性檢查的監督工作方式。工程質量的監督采用巡查和隨時抽檢的結合的監督方式,可以有效的杜絕施工過程中對于工程整體結構、施工材料、隱蔽工程以及人員操作規范性方面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將工程建設質量責任具體劃分到每個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之中,加大日常計劃監督和隨機監督檢查,對于監督過程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通告、懲罰、公示以便提高施工全體人員的質量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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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是百年工程,這是工程項目基本不變的主題。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水利工程是社會發展的基礎設施,其使用的期限甚至達到數百年。而且水利工程所處的地理環境十分復雜,對當地的人民群眾的生活影響極大。無論是防洪排澇,還是儲存人們生活的淡水或者水力發電,每一項都是和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必要因素,關系到千萬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由于水利工程發生質量問題而導致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給社會經濟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各大新聞媒體也就此類事件進行過多次報道。所以,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刻不容緩,必須要以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前提,以保證社會經濟安全持續的發展為重點,把質量和安全作為水利工程建設的核心工作,不斷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管,不斷完善工程監督體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是基于社會經濟發展體制下的一種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形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它包括管理過程和管理方式,以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權責承擔問題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須滿足和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實際需要,它的具體管理形式和管理體制都是根據國家的經濟發展體制以及工程建設管理體制來制定的。同時,國家或者地區的其他外界因素也對它產生很大的影響,比如地區的文化、法律制度等。所以,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體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變動的。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工程建設任務都定位于國家任務層次,所以工程的投資、勘測、設計、施工等都是國家政府部門統一安排規劃。工程建設大多是政府自主實施,而工程質量問題也由政府的各個部門進行監管,政府則負責總體的審核。但是這種經濟體制下的工程建設質量在監督方面對于技術標準和相關辦法得不到統一,部門之間存在諸多矛盾,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不利于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管。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經濟不斷進行改革,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工程建設方面的相關工作也隨之發生了變革。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角色也發生了改變,從過去作為工程的投資者和建設者,到現在的主要加強對工程建設質量的管理和監督。過去的附屬于政府的工程建設的一系列的部門逐漸進行了市場化,成為為市場工程建設過程中提供工程技術咨詢,提供工程建設監督的監理機構等。隨著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體制也要不斷地改進和發展,其管理方法和管理形式也要不斷地進行改進。
2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全面。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大部分建設單位、項目投資方以及管理人員都忽視了工程的設計階段,以及對施工過程各個環節的有效監督,導致工程從建設開始就存在一定的質量隱患。水利工程在設計過程中,項目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存在缺陷、漏項等問題,主要是設計人員設計經驗不足,不深入工程現場實地勘察,生搬硬套現成的設計模板,缺乏嚴謹科學的態度,因此導致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質量問題頻頻發生。另外,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各階段、各部門的人員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疏忽大意,不重視工程的監督工作,造成了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不合格現象。監督人員沒有充分發揮到監督管理的作用,施工過程不能嚴格按照科學規劃進行,導致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得不到有效的監管。2)分工不明,造成管理混亂。水利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的各部門工作分工不明確,工作職責范圍沒有得到很詳細的劃分,導致實際工作中互相推諉扯皮,監管責任得不到落實,不能有效的起到監督作用,極大地削弱了監管部門的監督作用。即使監督部門采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但措施在實施階段落實不到位,工程質量依然得不到監管部門的有效控制。3)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偏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存在整體素質不高的現象,導致監管工作不能得到高效發揮。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同時也涉及到法律的運用,需要監管人員熟悉一定的法律知識,又要對工程施工過程的相關流程進行全面的掌控,才能夠有效的實施監管能力。但是,我國目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管人員個人素質偏低,多數屬于非專業人員,監管經驗不足,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受到的局限性較大,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4)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缺乏。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設、設計、監理及施工等部門對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不重視,導致在該方面的資金投入較少,開展工作沒有充足的經費支撐,所以監督工作起不到很大的監管效果。部分地區存在政府經費緊張,沒有充足的經費投入,監管人員基本處于任務重、環境差、經費缺乏的工作狀態,導致監管手段比較落后,監管人員在監管過程中也不能很好的深入具體工程細節。而待遇差導致了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出現了怠工現象。
3提高工作水平的對策與建議
1)積極改善管理方式。根據水利工程的實際情況,不斷改變監管模式,加強對工程每個環節的監管力度,保證各個環節的質量都符合設計標準。在工程設計中,要對工程進行全面的、科學的分析和探討,嚴格遵守科學規范,設計出臺合理的工程建設方案。監理部門和施工方要在施工前期簽訂關于工程質量監管的責任書,把工程的每一個細節的質量問題都落實到位。2)明確劃分責任。為了使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得到落實,各部門工作的任務都要做好詳細的劃分,明確各部門應該承擔的職責,加大部門之間的交流合作能力,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要不斷加強,同時給予相關部門一定的執法能力,使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部門的權利和責任得到統一。而對于水利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和質量不合格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使得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實效性大大提高。3)加強人員培訓力度。只有具備高素質的監管人員才能做好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所以要不斷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專業技能的培訓,同時制定科學的培訓方法。對于工作對象不同的監管人員要分類培訓,培訓內容要具有針對性,積極借鑒其他的先進經驗,加強不同地區之間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管人員的技術交流,提高技術水平。4)加強對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資金支持。加大對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的投入,把水利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管單位列入政府財政預算部門,給予一定的監管資金扶持,配備必要的監管設備和技術,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政府機構職能,提高質量監管的準確性與科學性,保障國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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