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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期貨投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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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期貨投資技巧

國債期貨投資技巧范文第1篇

對于家庭比較富裕的老人,進取、穩健與保守理財產品的投資比例可以保持在3比5比2;對于家庭收入較低的老人,可以對半分,穩健、保守產品各占流動資產一半。

富爺爺股票被套

華叔今年58歲,是廣州某金融投資公司的副總,剛剛做了幸福的爺爺。華叔年薪20萬元,另外還有5萬—15萬元的年底分紅。華叔與老伴目前住在廣州越秀區一套價值300萬元的大面積住宅中,家有流動資產大約120萬元,其中,股票市值38萬元(被套了12萬元),偏股基金20萬元,存款60多萬元。華叔再過兩年就要退休了,請問如何長線規劃?

理財師點評:

理財不必太保守

招商銀行廣州分行的高級理財師李春晨認為:華叔家資產總額超過了400萬元,收入高昂、職業穩定,并有比較豐富的投資理財知識。對于華叔這類老人來說,不必采用過于保守的投資方式,穩健多元投資,反而更有利于家庭資產的健康發展。反觀華叔的投資,兩頭大,中間小,缺少穩健投資產品;建議減少存款與基金的份額,轉買50萬元的銀行理財品、偏債基金或黃金。

而對于股票被套的難題,建議華叔以時間換空間,中線投資,等待解套。目前全世界經濟都在筑底,中國的貨幣、財政政策也將趨向寬松,有利于股市的回暖。但在未來半年時間中,投資市場的不確定性仍強,不建議購買太多的進取型理財產品。

對于所有類似華叔、家境相對富裕的老年人,李春晨建議,中線投資的配置比例應為3比5比2,分置于進取、穩健與保守理財。

窮爺爺除了存款只有國債

林伯74歲,住在廣州越秀區,退休前是某中學的內務工作者,目前月退休金約有3000元,與老伴住在一套100平方米的25年樓齡老房中,老伴收入較低,月退休金不足1800元。林伯目前家庭流動資產總額為29萬元,是辛苦半生的積蓄,15萬元的定期存款,5萬元的國債,剩余的9萬元原來也是存款,剛剛到期了。林伯一共有4個孫子,每年的“利是封”都是比較大的數字,林伯希望調整投資,手里能寬松一些。

理財師點評:

借理財品提高收益率

廣州農商銀行的高級理財師余青林十分理解林伯保守投資的初衷,因為收入偏低、積累不多,且夫妻年事已高,林伯只敢買國債和存款。不過,在全球推行量化寬松貨幣政策的情況下,貨幣貶值在所難免,林伯也需要提高投資收益率,才可能對抗貨幣信用風險。對于林伯來說,建議增加穩健投資產品,可減少定期存款數額,購買5萬元的銀行理財產品與5萬—10萬元的黃金,讓40%~50%的資產放在穩健領域,提高整體收益率。

余先生認為,對于老年人來說,所有理財產品中,國債與黃金最適合老年人投資,存款與銀行理財產品是其次的選擇,存款的收益率太低,不適宜貨幣寬松時代,銀行理財品的收益率不夠穩定、需要挑選。而股票、偏股基金、期貨、外匯產品,均不太適合老年人。

對于2012~2013年的投資市場,不確定性因素較多,投資機遇也較多;在全球量化寬松貨幣政策的趨勢下,我們并不建議老年人采取過于保守的理財策略,反而建議增加購買偏債基金、銀行理財品與黃金等穩健風格的投資產品,提高收益率的同時,也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經濟增速放緩,市場風險大,仍不建議老年人盲目投資股市與匯市。

該如何投資?

1.國債:門檻低投資好選擇

有“金邊債券”之稱的國債,從收益上看,雖然目前國債的收益率處于一個下降的通道中,但仍比定存略高。

從這兩個月國債的發行情況來看,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國債利率分別為4.76%和5.32%,而同期定存的基準利率分別為4.25%和4.75%。

國債和定存相比還是具備一定的優勢。目前購買國債不宜選擇期限過長的產品。相比之下,三年期品種要優于五年期品種。

投資門檻:

首先購買國債的門檻比較低,相比于理財產品至少5萬元的購買門檻,儲蓄式國債最低可買100元,以100元的整數倍起售。

風險提示:

對于個人投資者購買的儲蓄、憑證式國債,沒有什么收益率變化,風險很小,除非央行連續加息;不過,2012-2013年的市場,貨幣寬松主題,加息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入門技巧

現在電子式國債更受歡迎,一推出就會遭到搶購,要做好早去銀行排隊的打算,記著帶上身份證與該銀行存折備用。

2.貴金屬市場:

可在流動資產中配15%~30%的黃金

老人可在家庭流動資產中配置15%~30%的黃金。從廣州市場來看,黃金公司投資者中,老年人能占到金條投資者數量中30%的比例,而在銀行黃金業務中,20%的投資者年齡也超過了50歲。

老人投資白銀、黃金,應優先購買實物產品,投資型金條、銀條是首選,其次才是紀念型產品與金幣、銀幣,后者比較適用于有收藏愛好的老人。而對于市場上流行的黃金期貨、黃金T+D等放大功能產品,風險過大,老人最好不要碰。紙黃金需要在網上完成操作,比較適合于通曉電腦知識的老人。

投資門檻:

目前廣州市內,雖然有1克、3克、5克的小規格金條,但對于老人來說,建議投資50克以上的金條,投資起點為18000元以上。而白銀投資便宜很多,1公斤產品僅7000多元,但商家要收取較高的手續費,不如投資黃金劃算。

風險提示:

比國債、貨幣基金、存款等較保守,黃金的優勢在于避險能力小,投資風險小。

但國際金銀價格均隨著市場信息而變化,投資未必就能有收益,短期仍存在“被套”風險,老人需要堅持長線投資的原則。

入門技巧:

老人購買金銀時,需要從報紙、電視上了解一下行情,逢低買入才好,追高并不可行。

3.固定收益理財產品:

需求旺盛但不能盲目

據不完全統計,在銀行的個人貴賓客戶里面,老年人占比在35%以上。據介紹,由于多年來的積蓄,廣州市的城市居民里面老年人普遍都有50萬元以上的資金。某商業銀行相關業務負責人說,老年人一般傾向于在銀行理財。

但是與這種情況不相配套的是,目前國內銀行專供老年人的理財產品卻很少,據普益財富統計,截至今年9月27日,華夏銀行、上海銀行、招商銀行共發行29款養老理財產品,資金大多投向債券和貨幣市場,以穩健為主。

投資門檻:

各家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門檻不一,但多數產品的起點都在5萬元以上,少數產品在2萬元—5萬元之間,對于收入有限的老年家庭,購買一只產品已經足夠,不必挑太多。

風險提示:

銀行理財產品也有投資風險,如果沒有被“保底”,也將被套。建議老年人購買大型商業銀行穩健風格、保底功能的理財產品。

入門技巧:

此投資難在如何挑選,去了銀行之后,理財經理勢必要向不懂行的老人兜售他們難賣的產品。建議老人多讀報紙、要有主見,購買那些期限在半年以上的穩健型產品,不要被銀行理財人士的觀念左右。

4.股票、外匯投資:

老人不可迷戀

國債期貨投資技巧范文第2篇

一、開設股指期貨的原因

股指期貨是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物,不僅能為股票投資者提供有效的套期保值避險工具,而且也為以后適時推出外匯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提供經驗,對股票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利用股指期貨對股票指數和所持有的股票進行套期保值,可有效規避股票市場上的股指波動和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適時推出股指期貨,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期貨交易的功能有兩個: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股指期貨作為金融期貨的一種,也具有這兩個功能。

股指期貨作為重要的金融衍生品之一,它具有期貨買賣和股票買賣的雙重特點。一方面,買賣股指期貨的人,要承擔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波動幅度的大小以指數來衡量。另一方面,參與股指期貨合約的雙方,必須依照對股市行情升跌的判斷來做交易。股指期貨不涉及股票本身的交割,其價格根據股票指數來計算,合約以現金形式進行交割。同其他的金融衍生產品比較,股指期貨本身就有很多優越性。

股指期貨不僅能夠以套期保值的形式規避股指波動和股票波動的風險,而且也會吸引投機者進行股指期貨的交易,這種投機交易比現貨市場投資股票交易更容易操作。目前,金融期貨在我國仍是空白。推出股指期貨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品種。此外,股指期貨還有風險轉移功能。股指期貨的引入,為市場提供了對沖風險的途徑。期貨的風險轉移是通過套期保值來實現的。如果投資者持有與股票指數有相關關系的股票,為防止未來下跌造成損失,他可以賣出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即股票指數期貨空頭與股票多頭相配合時,投資者就避免了總頭寸的風險。

股指期貨的開設極大程度上開闊了期貨交易,填補了金融期貨在我國的空白,但在我國開設股指期貨還需要具備一些條件。股指期貨的上市,除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外,還需要有一個有代表性的指數。另外,目前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也是股指期貨上市的最基本條件之一。

二、我國開設股指期貨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開設股指期貨的市場準備條件已經成熟。一方面,我國股市規模在不斷地擴大,各類基金和機構投資者隊伍也在日益壯大。另一方面,在股市大跌時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缺少股指期貨這一規避風險的工具。因此,推出股指期貨已是刻不容緩的事。滬深300指數的推出和由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的成立可以視作是推出股指期貨的第一步。但是,國外從指數推出到最終被用作期貨產品,中間會需要1年甚至2年時間對指數進行考驗。所以,從經驗上講,我國推出股指期貨也需要一個考驗和測試的過程。

股指期貨在我國是新生事物,由于國內股市投資者對股指期貨的風險意識與投資技巧較為缺乏,加上股指期貨又是高風險的投資工具,無論是投資者還是管理者都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我國曾經發生過的“327國債期貨事件”是中國金融期貨的一個傷痕,327事件發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交易是按現貨的規則進行的,連基本的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都沒有。萬國證券作為一個投資者,也沒有很好地管理自己的操作風險。因此,在股指期貨推出前,我們應借鑒一些國際市場上的經驗,以及我國現行的一些商品期貨交易規則。

適時開設股指期貨是中國金融證券市場逐漸完善和發展的必然,也是為不同層次的投資者提供不同的投資方式和途徑。股指期貨不僅豐富了投資品種和投資渠道,而且填補了國內金融期貨的空白,起到了承前啟后的作用。

對一個全面發展的證券市場來說,股指期貨是不可缺少的。開設股指期貨對股票市場也起著積極的保護作用,為股票市場提供了有效的避險工具,將使股票市場的發展進入良性發展軌道。而且,股權分置改革為股指期貨上市排除了技術障礙和法律障礙,快速推進股指期貨的上市進程,加速了推出股指期貨上市的目標。中國距離理性推出股指期貨的目標已越來越近。股指期貨的意義不僅僅在于它豐富了中國的金融期貨,更重要的是為中國股市提供了有效的避險工具。

三、我國開設股指期貨面臨的問題

國債期貨投資技巧范文第3篇

股票市場的平穩運行取決于做多與做空機制的協調發展,中國股票市場風險日益積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與做多機制相對應的做空機制不完善并處于明顯的劣勢。引入信用交易、股指期貨交易以強化做空機制,既是市場發展的需要,又具備了基本條件。

一、中外股票市場做空機制比較

做空機制是與做空緊密相連的一種運作機制,是指投資者因對整體股票市場或者某些個股的未來走向(包括短期和中長期)看跌所采取的保護自身利益和借機獲利的操作方法以及與此有關的制度總和。

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的股票市場一般都有比較完善的做空機制,通常包括主動性做空與被動性做空兩種基本形式。主動性做空機制是指投資者預期股票市場價格將要下跌并積極利用這種下跌來獲取相應利潤的操作行為以及配套的相關制度,具體包括利用信用交易進行賣空和利用股指期貨來進行做空。信用交易賣空的基本運作程序是,投資者(保證金空頭交易者)以部分現金或有價證券作擔保,委托賣出股票時由證券商貸給股票,到期按規定歸還股票并向證券商支付利息。在這過程中,融券的數額取決于規定的保證金率,即投資者交付的保證金占融券折合資金額的比例。在利用股指期貨賣空中,投資者先是在判斷股指將要下跌時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其后待股指下跌時買進以進行對沖。被動性做空機制是指投資者預見到大勢或個股未來走向不好的情況下離場觀望,即通常所說的賣出股票而持有貨幣。在主動性做空機制下,投資者進行操作的動機主要是利用財務杠桿,尋求高賣低買的機會以獲利(保值也可以看作一種獲利),在被動性做空機制下,投資者進行操作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套牢”,即股票的市場價格下跌到低于其買價而致使其帳面發生虧損(此時股票雖然沒有賣出,但已經失去了進一步操作的靈活性)之二是回避或者減少實際可能發生的虧損。不論投資者的具體動機如何,做空機制實際上都起著降低市場風險的作用。

中國股票市場的做空機制是不完善的,因為它只有被動性做空,沒有主被動性做空被動性做空的目的是避險,做空投資者的資金處于閑置狀態,資金增值的要求暫時無法實現,因此,投資者一般只在較少情況下才愿意做空賣出股票。與之相對應的是,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提高遠遠滯后于其股票價格的攀升,股票市場整體上仍然是一種典型的“零和”博奕形態,投資者要獲利就要不斷地低買高賣推升股指,形成強烈的做多愿望。這就使得被動做空的賣方力量經常小于積極做多的買方力量,做空與做多難以形成良性的平衡關系,致使股票市場的風險不斷積聚。而且,股票市場上所存在的利益格局通常還會進一步加劇這種失衡:

首先,券商以及其他中介機構傾向于誘導投資者積極做多,因為做空通常會導致價格下降、成交量和成交金額減少,相應地降低其傭金收入。

其次,上市公司從總體上來說往往也有引導投資者做多的意愿,因為這樣可以推升公司股票價格、提高其市場形象并進而增加今后能夠籌措資金的數量,如配股和增發新股時的價格高低與其市場價格的高低有著非常密切的內在聯系。

再次,管理層在某種程度上也有鼓勵做多的傾向,因為股指的上升通常會被認為是國民經濟形勢發展向好的體現,股市的財富效應對經濟發展也能在某種程度上起到推動作用。特別重要的是,股市的持續上揚有利于更多的國有企業改制后上市融資,有利于國有股減持,有利于創業板的開設,等等。

最后,股票價格的不斷上升、成交金額的不斷放大還會給國家提供日益增加的印花稅,對改善財政收支結構起到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見,要維持中國股票市場的平穩運行,降低市場風險,就需要改變目前單邊做多的市場機制,完善并強化做空機制;短期要以加快信用交易推出步伐為重點,中長期要做好各種基礎性工作,適時推出股指期貨交易。

二、構建完整做空機制的可行性研究

在我國開展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首先遇到的是法律障礙,如《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采取現貨方式、銀行資金流入證券市場受到有關法規嚴格限制。法律限制信用交易、把期貨交易排除在外的主要考慮是防范由此產生的各種風險及風險的擴散,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然而,就股票市場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不規范的信用交易一直存在,往往是監管部門嚴加查處時收斂一些,風頭一過又重新活躍。因此,對信用交易與其采取堵還不如積極疏導。而且,就中國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協調發展、股票市場發展的現實情況和未來需要來看,開展股票信用交易并以此為基礎在將來開設股指期貨交易的條件也已基本成熟;

首先,廣大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不斷強化,自我控制能力日趨提高,為開設股票信用交易、股指期貨交易提供了巨大的市場需要。目前6100萬投資者當中相當一部分都曾深刻體驗過股市賺錢與賠錢的悲喜劇,心理承受能力較前幾年明顯提高,基本上具備了從事信用交易所需要的心理素質和初步的操作技巧。至于建立在信用交易基礎上的股指期貨交易也會有巨大的市場需求,因為它可以滿足多種市場需要,投資者既可以將其作為一個有更大獲利機會的投資品種,也可以用它來為現貨交易進行保值。

其次,管理層對市場監管的方向已基本明確,手段也日益成熟,在可預見的時期內股票市場的風險將可能控制在可以調節的范圍之內,為開設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提供了良好的運行空間。就近期來看,監管的重點集中于上市公司的規范運行以及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上,市場運行規范度較過去顯著提高,市場波動的幅度和頻率都大大下降。就長期來看,市場化和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已經作為管理層監管市場的基本取向,從根本上結束了過去那種由于監管思路不清晰而陷于市場經常性波動之中的被動情況,今后再次出現因監管政策變化而導致市場激烈動蕩甚至逆轉的可能性明顯降低,股市監管的理性化為股票市場穩健運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為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提供了適宜的市場環境。

再次,期貨市場的發展為開設股指期貨交易提供了基本的市場環境。股指期貨作為金融期貨的一個重要品種,其運作成功需要有比較完善的期貨市場為基礎,否則就有可能遭至失敗,甚至如過去開設的國債期貨一樣最后不得不關閉。我國期貨業經我國期貨業經過多年的清理整頓后,目前即將步入健康發展軌道,其積累的經驗和教訓將有助于股指期貨的順利推出及平穩運行。

最后,中國股票市場要與國際股票市場接軌,必須引進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特別是考慮到中國即將加入WTO,中國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市場融入世界金融市場的步伐不斷加快,我們也必須未雨綢繆,盡可能早地推出股票信用交易方式和股指期貨交易方式,以迅速提高我國廣大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管理市場風險的能力。

三、開展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應采取的主要舉措

第一,廣泛開展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宣傳教育,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風險控制及處理能力。一是通過券商提供信用交易、股指期貨交易的基本運行機制和主要操作技巧,對廣大投資者進行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基礎教育,二是幫助證券市場的主要媒體進行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系列講座,幫助投資者逐漸掌握運用信用交易以及股指期貨交易所需的實際操作手段和方法。

國債期貨投資技巧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期貨;;行紀

    一、期貨經紀商的法律內涵

    期貨經紀商是各國期貨法規范的重點之一。各國期貨立法對“期貨經紀商”的規定因政治經濟環境的不同而各異。美國的期貨經紀商包括期貨傭金商(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簡稱FCM)和場內經紀人(FloorBrokers,簡稱FB)。《美國期貨交易法》第2條a(定義)(12)款規定:“期貨傭金商是指根據合同市場規則招攬或收受商品的期貨買賣訂單;根據該招攬和收受的訂單,接受作為交易或合同的或由于交易和合同所需的保證金、擔保和保證的資金、證券或財產(或能替代資金、證券和財產的信譽)的個人、社團、合伙企業、公司或信托行。”依此規定,美國期貨傭金商的特征是:(1)承接期貨交易訂單;(2)接受作為擔保的現金或其他資產。同時,《美國期貨交易法》第2條a(8)款還規定:“場內經紀人,是指在同行人能面議的交易池、交易廳、交易站或在合同市場提供的地方或其周圍,依據合同市場的規則為其他人買賣期貨合同的人”。場內經紀人有兩種:一種是會員期貨經紀商的職員;另一種是享有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個人,他不受雇于任何組織而獨立營業。由此可見,當美國的場內經紀人是獨立的個人時,他實際上就是期貨經紀商。因此,美國的期貨經紀商既有法人期貨經紀商,也有個人期貨經紀商。

    《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法》則將期貨經紀商稱為期貨經紀人,該法的第2條規定:“期貨經紀人(FuturesBrokers):指委托或,從事征購或接受任何交易所或期貨市場的期貨合同買賣訂單的人,接受金錢、有價證券或財產(或為替代它給予信貸)以為由訂單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交易或合同作保證或擔保。”該法關于期貨經紀商的規定與美國期貨交易法的規定有著相似之處。但根據該法第12條(3)(a)款規定:期貨經紀人執照只能授予股份公司,即只授予法人,自然人不能成為期貨經紀商。

    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24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由此可見,我國期貨經紀商具有如下特點:(1)必須是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能成為期貨經紀商;(2)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3)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我國臺灣《國外期貨交易法》第4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是指“受期貨交易人委托向境外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的行紀或居間者。”由此可見,臺灣的期貨經紀商具有如下特點:(1)必須是受期貨交易人的委托;(2)必須向境外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這是因為臺灣島內尚未成立期貨交易所;(3)必須是從事行紀或居間活動。

    綜上所述,可見期貨經紀商具有如下特征:(1)期貨經紀商須依法設立;(2)期貨經紀商須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期貨交易;(3)期貨經紀商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從事期貨交易。這里的期貨交易所是境內期貨交易所,也有的是境外期貨交易所;(4)期貨經紀商是企業(公司)法人,也有的是個人。

    二、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期貨經紀商法律性質比較分析

    關于期貨經紀商的性質在國外,也有不同規定,而不同規定源于兩大法系制度的差異。英美法系制度構筑于“等同說”的基礎上,即將通過他人所為的行為視為自己所為的行為[1].英美法系關心的并非人究竟以的身份還是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表面形式,它所關心的是最終由誰來承擔人與第三人所為民事法律行為之后果這一實質內容。從第三人的角度看,英美法系的有三種:(1)人在交易中既公開本人的存在,又公開其姓名的顯名;(2)人在交易中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公開其姓名的隱名;(3)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人在交易中不公開本人的存在,以自己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廣義概念,即人不論是以被人名義,還是以人本人名義代被人為法律行為,不論其法律行為效果直接歸屬被人,還是間接歸屬被人,均為。故英美法系國家的居間人、行紀人都具有人地位。

    而大陸法系的制度則構筑于“區別論”的基礎上,即嚴格區分委任與授權[2].委任是指本人與人之間的合同,調整本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授權則指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之權利,調整本人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本人對人在其授權范圍內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負責。因此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大大陸法系制度的本質特征。此種與英美法系的顯名相類似。故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狹義概念。其所稱僅指人以被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后果直接歸屬被人。如,《日本民法典》第99、100條規定:“人于其權限內明示為本人而進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人未明示為本人而進行的意思表示,視為為自己所為。”我國《民法通則》承襲大陸法系傳統,采用狹義說。至于英美法系的后兩種,大陸法系則設行紀制度調整,如《德國民法典》第383條規定:“行紀商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托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并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日本商法》第551條規定:“所稱行紀人,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出賣或買入物品為業的人。”

    比較兩大法系制度可知,英美法系制度包括直接和間接。而大陸法系制度規定的只有直接,又稱顯名,而不包括間接,對此,大陸法系設行紀制度調整。而行紀制度具有與制度不同的特點[3]:(1)行為名義不同。行紀是行紀人以自己名義,在委托人指示的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行紀人與人的身份不同。行紀人為特定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如,證券公司,均須具有特定商號身份。人為一般民事主體,無須特定身份。(3)行紀行為系有償法律行為,行紀人為委托人經辦行紀業務,需收取一定傭金或報酬。可有償,也可無償。(4)行紀行為的法律范圍不同。行紀人基于法律授權或者限制,從事法律允許經營的業務。如,德國法的行紀限于為商品或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范圍無具體法律限制。(5)行紀與的法律行為結果,轉移給委托人的方式不同。行紀人為委托人利益為法律行為,其行為結果直接歸屬于行紀人,間接歸屬于委托人。人的行為結果直接歸屬于本人。此為行紀與的根本區別。

    據此推論,期貨經紀商接受投資者委托,以其名義入市交易,在英美法系國家,其法律性質是商,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性質則是行紀商。

    三、我國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性質分析

    “經紀”一詞,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尚找不出一個明確的定義。關于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性質,我國期貨界、法學界因受英美國家的影響,普遍認為是關系。江平著《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中認為:“經紀商與顧客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人和委托人的關系。”[4]我國期貨界、政府的政策、行政法規中大多采用說,如“經紀公司就是指專門從事接受非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委托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傭金的居間公司。……經紀公司……通過它的經紀活動廣大客戶參加期貨交易。”[5]“經紀公司就是專門非交易所會員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傭金的公司。”[6]“經紀行是買賣雙方的機構。”[7]《上海期貨市場管理規定》第31條規定:“會員可以從事期貨交易業務。”第38條規定:“非會員的期貨經紀機構……辦妥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期貨交易業務。”第35條規定:“期貨經紀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客戶的委托,從事期貨交易業務的企業法人。”《廣東聯交所交易規則》第49條規定:“交易是指會員單位經證監會和交易所的批準,受理其他單位(客戶)的委托并指派其出市代表在場內進行交易的行為。”《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交易規則》第7章7.1規定:“經紀業務是交易所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場所為客戶交易活動。”《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規定》《蘇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等均采用了說。《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未對期貨經紀商的性質予以規定。

    我國的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性質是否為商?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第24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從以上規定可見:(1)我國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需中國證監會批準,其身份為特定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2)期貨經紀公司代客交易的事務屬特定事務,僅限于買賣期貨的活動,不包括事實行為。(3)經紀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客戶的名義代為交易的,在期貨交易所記錄中反映出的買者和賣者,是經紀公司而不是客戶,交易所和第三人并不知道客戶的姓名或名稱。(4)經紀公司代客交易的法律后果首先是由經紀公司承擔,然后經紀公司再按與客戶訂立的“委托買賣協議書”的規定轉移給客戶,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戶主張權利。(5)經紀公司代客交易,收取傭金,不存在無償的情況。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期貨經紀商不符合的一般條件,因而其法律性質不是。可是如果我們將其法律特征與行紀相比較,就可以發現期貨經紀商與行紀十分相似。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也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據此,在我國期貨立法中應將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性質定性為行紀,而非。

    將我國期貨經紀商定性為行紀的重要意義在于:一是期貨交易委托人只能與期貨經紀商發生直接關系,不涉及該交易之對方(第三人),即使發生交易糾紛或交易事故,其本人無權超越期貨經紀商,直接向第三人求償,也即糾紛發生時,本人不能將第三人列為被告;反之亦然。二是在期貨交易中,被委托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高于指定的價格買入時,如果將期貨經紀商定性為行紀人,則“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8]如果將期貨經紀商定性為人,如發生上述情況,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這屬于超越權的無效,委托人可以向被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同一事實因行紀制度與制度的不同,則會產生不同法律效果。

    四、我國期貨經紀商的法律規制

    國內關于期貨經紀商,因政出多門,導致稱謂不一、定義各異。1993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第11號令《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設定的接受客戶委托,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期貨買賣,以獲取傭金為業的公司。除已經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由此規定可見,期貨經紀公司的特點是:(1)依法設立。該《辦法》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采準則制,即期貨經紀公司只要符合該《辦法》第3條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可設立期貨經紀公司;(2)接受客戶的委托,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期貨買賣并收取傭金;(3)期貨經紀商為公司法人。1993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外匯期貨業務管理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具有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由此規定可見,外匯期貨經紀商的特點是:(1)依法設立。該《辦法》對外匯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核準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局;(2)代客經營外匯期貨買賣業務;(3)外匯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為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資設立。1994年4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第37條規定:“期貨經紀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及經過批準可以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會員。”由此規定可見,期貨經紀商的特點是:(1)期貨經紀商的成立須依法設立;(2)期貨經紀商可以是期貨經紀公司(該《條例》對此類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準則制,也可以是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交易所會員(該《條例》對此類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199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期貨經紀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客戶的委托,從事期貨交易業務的企業法人。”該《規定》的期貨經紀商具有以下特點:(1)期貨經紀商是企業法人,其設立采準則制;(2)期貨經紀商是以營利為目的;(3)期貨經紀商是從事客戶委托的期貨交易業務。1995年2月,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國債期貨經紀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主要接受客戶委托進行國債期貨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期貨經紀公司和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國債期貨經紀業務。”該《辦法》的期貨經紀商具有以下特點:(1)國債期貨經紀商須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此可見,該《辦法》對國債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2)期貨經紀商的主要業務是接受客戶委托進行國債期貨交易,并提供與期貨交易相關的服務;(3)國債期貨經紀商可以是期貨經紀公司,也可以是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由上述我國幾個規范性文件對期貨經紀商的規定可以看出,他們對期貨經紀商的規定不僅定義各異而且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除已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但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下達的《外匯期貨管理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外匯期貨交易作為一項外匯金融業務,只能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可以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經批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公司才可申請開辦該項業務,其他機構一律不得辦理。”該規定在這一點上很明確,那就是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不需是會員,只要依法被核準,也可以兼營外匯期貨業務。又如,《國債期貨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見上)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只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不必是期貨交易所會員,也可以兼營期貨業務。因此,在我國的期貨立法過程中,應重視對期貨經紀商的法律規制。

    首先,關于期貨經紀商的名稱,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應為行紀商,立法時應稱為“期貨行紀公司”。稱“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機構”、“期貨經營機構”既無法律依據,又不能完全反映期貨行紀商的性質。另外,期貨行紀商的名稱中,應冠有“行紀”字樣,以示區別期貨交易的其他機構。如以前成立的“中國期貨有限公司”、“廣東萬通期貨公司”、“上海潤豐商品期貨有限公司”等,其實都是期貨行紀公司,但因未冠“行紀”字樣,實難辯出它是期貨行紀公司。

    其次,關于期貨行紀商的設立,應統一采用許可制,即期貨行紀公司的設立,必須由期貨監管機構審查批準,其他任何機構不得批準設立期貨行紀公司。不宜因期貨品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設立體制。

    第三,關于我國兼營期貨行紀商。我國兼營期貨行紀商包括如下幾類:(1)既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又從事受托業務的期貨行紀公司;(2)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生產、加工和貿易公司,依法取得兼營期貨行紀業務后,也屬于兼營期貨經紀商的范圍;(3)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經批準,既可以從事(國債)期貨交易,又可以從事證券交易。今后的立法是否肯定這種現狀,目前存在不同的觀點。對第一類既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又從事受托業務的期貨行紀公司,有觀點認為,“不應允許期貨經紀商從事自營業務。”[9]但筆者認為,以前我國期貨行紀商從事自營業務出現的弊端,主要是因為法規不健全、管理不規范造成的。只要我們在今后的立法中,健全法規,規范管理,如實行自營帳戶與客戶帳戶分設制度,是能夠有效的解決好這些問題的。因此,沒有必要嚴禁期貨行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對于第二類和第三類兼營期貨行紀商,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對此兩類期貨行紀商應控制在現有的規模內,且通過更高的條件方式,逐步將其淘汰;另一種觀點認為,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淘汰此兩類期貨行紀商,因為從國際上看,很多期貨行紀商都屬于這一類,它們運作良好、管理規范。而且從中國的現實情況來看,限制這些期貨行紀商,將使交易量萎縮。筆者認為,對后兩類期貨行紀商應具體分析。主營現貨商品的生產、加工、貿易業務的公司依法取得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后,可以依法繼續讓其兼營期貨行紀業務,這樣規定,既有利于生產商、加工商、貿易商利用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又可避免交易量的萎縮。而對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行紀業務,特別是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行紀業務的情形,以前考慮到監管的難度,予以禁止。但從長遠看,特別是美國在1999年11月4日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ModernizationActof1999),取消《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意味著世界金融業將邁向一個混業經營的新時代,我國已成為WTO的一員,金融業即將與國際接軌,禁止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行紀業務決非良策。

    五、結論與討論

    期貨行紀商制度對于期貨市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國期貨行紀商制度是在借鑒和移植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是,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即制度創新是由正式規則、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共同決定的。我們可以在很短時間通過學習西方創立嶄新的法律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已成功實現了制度的創新。事實上,我國期貨行紀商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遠未達到西方發達國家的程度,要建立和完善中國期貨行紀商制度,還需要我們付出長期和艱辛的努力。在司法實踐中,期貨行經商與投資人之間的糾紛,是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于的法律規定,還是適用《合同法》關于行紀的法律規定,仍存在歧議,值得學界作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2] 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比較研究[J].載于《國際貿易法文選》[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371,381頁。

    [3] 楊志華。證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86頁。

    [4] 江平著。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第222頁。

    [5] 田源等主編。期貨交易全書[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6頁。

    [6] 張幫輝主編。期貨交易大辭典[M].中國物價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72頁。

    [7] 陳勛山等主編。期貨交易、組織、操作、技巧[M].化學工業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12頁。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8條。

國債期貨投資技巧范文第5篇

從當前市場環境和技術分析結論來看,短期內金價恢復單邊漲勢的難度很大,而更有可能繼續下跌或維持在寬幅區間內盤整。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美元兌人民幣中間價已于4月10日跌破7.00關口,人民幣加速升值的趨勢一覽無余。在這個過程中,國內金價將受到何種影響,黃金投資者應該怎樣應對呢?

國際金價仍面臨下跌風險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近幾周金價的大幅回落只是長期牛市中的必要調整。經過持續拉升之后,許多市場參與者需要兌現盈利,需要獲利回吐,出現大幅回調并非意外。畢竟,世界上沒有只漲不跌的市場,大樹再高也頂不到天。同時,堅定看好黃金漲勢的人并不在少數,回調過程中買盤不斷在相對低位涌現。因此,大漲之后總是出現大跌,金價在明確下一步運行方向之前需要更長時間進行整理,這是黃金市場的一般運行規律。

就技術面而言,金價4月中旬反彈到940美元一帶時開始面臨重大回調壓力。如下圖所示,20日均線和55日均線交匯于940區域,并且前者向下穿越了55日均線,這是短期反彈即將結束的重要信號。如果金價能夠企穩回升,筆者相信至少要進一步下探120日均線――也就是半年線,甚至需要測試年線附近的支撐力度。因為我們預測的是黃金市場的中期運行方向,而近半年以來的市場平均持有成本還沒有被觸及,很難就此研判市場參與者的心態將發生何種變化。

同時,美元匯率經歷了兩年多的持續下跌后還沒有出現過像樣一點的反彈。從技術圖形上看,美元指數進一步大幅下跌的空間已經不大,今后幾個月也很有可能進入中期調整階段。導致美元持續走軟的重要因素――美聯儲降息預期,目前已經被市場充分消化。美國國債收益率曲線顯示,市場普遍認為美國聯邦目標基金利率將在今年年中(6月份左右)達到最低點,而后基本保持穩定或小幅上升。美國國債市場的主要參與者都是專業投資機構、大型基金乃至各國央行,收益率曲線的變化實際上可以認為是它們用巨額資金作為投票方式表達出來的明確觀點。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美聯儲降息預期將很難再引起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大規模套利活動,美元的長期跌勢有望得到暫時緩解,甚至出現大級別的反彈。相應,資金流向這時將重新傾向于美元資產,黃金作為避險資產的地位也將有所下降。

人民幣升值對國內黃金市場的影響

筆者的基本判斷是,近期國際金價將很難恢復持續上漲趨勢,震蕩下行或區間整理都是有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幣升值因素對國內黃金投資者的影響將進一步擴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人民幣升值導致國內金價漲幅小于國際金價,或跌幅大于國際金價;第二,人民幣升值預期導致期貨價格低于現貨價格,出現明顯的基差倒掛現象;第三,國內市場上紙黃金和實物黃金仍是主流品種,缺乏做空機制使投資者難以從人民幣升值過程中獲利,而是受到嚴重制約。

即使對黃金市場了解不深,但只要參與時間足夠長的投資者都有切身體會。

2006年5月12日,國際市場現貨黃金價格創下當時的二十多年新高730美元/盎司,上海金交所AU9999最高達到186.50元/克:2007年10月16日,國內1號金價格回到186.50元/克的時候,國際金價早已突破前期高點,漲至766美元/盎司。一些在高位被“套”的黃金投資者感到奇怪,為什么國際金價屢創新高,可我還是在虧損呢?實際上這就是人民幣升值導致的結果。

現實狀況是國內黃金市場缺乏定價權,人民幣金價基本上還是國際金價的影子價格。更何況黃金的自身特點決定了它的套利比較容易,國內外價差不可能太大。而國際金價可以按照下面的公式折算為人民幣金價:

國內人民幣金價=國際金價×匯率÷31.1035

在這個等式右側,1盎司等于31.1035克是不變的常量,而國際金價和匯率是變量,并且對計算結果的影響程度是一樣的。可見,如果國際金價持續下跌或橫盤整理,那么在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不斷下降的過程中,國內金價根本就無法出現上漲趨勢。對于參與范圍最廣的紙黃金和實物黃金(包括金交所的個人實物黃金品種)投資者來說,抓短期反彈的操作難度也會變得越來越大。加上黃金是一種無利息收入的資產,而國內存貸款利率仍有進一步上調的可能(意味著黃金投資的機會成本將進一步提高),因此這類缺乏做空機制的黃金投資品種將面臨著比以前更少的潛在收益和更大的潛在風險。

另一方面,人民幣升值預期導致基差倒掛,也就是現貨價格明顯高于期貨價格。基差是指某一時刻、同一地點、同一品種商品的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價差,基差=現貨價格一期貨價格。從理論上說,期貨價格就是市場對未來現貨市場價格的預估值,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同一商品的現貨與期貨價格受到相同因素的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完全相同,因而兩者的變化幅度也不完全一致。通常情況下基差為負值,因為理論上期貨價格應該是現貨價格加上倉儲成本、財務成本(利息)和交易成本。

現在的情況是主力合約0806距最后交易日還有兩個月時間,但近一個月以來現貨價格總是高于期貨價格,最多的時候達到4元/克以上(如下圖所示)。除了市場參與者對未來黃金價格走勢的判斷之外,人民幣升值預期是導致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2008年4月10日,美元兌人民幣遠期匯率貼水6000個基點。也就是說,代表著市場普遍預期的遠期價格變化表明,一年以后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很可能跌至6.40左右。如果投資者在4月中旬的某一天買入一定數量紙黃金,成交價格920美元/盎司,當天人民銀行中間價7,00。假設一年以后美元兌人民幣跌至6.40,那么金價至少要上漲到1006美元/盎司才能保證盈虧平衡(在不考慮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此時國際金價漲幅已達9.35%,而國內金價才剛剛持平。

對于實物黃金或紙黃金投資者來說,所謂機會成本主要是指財務成本,也就是買入黃金所需資金的利息。因為這些資金如果不去買黃金,本來是可以做其他投資品種的,至少可以存在銀行有一些利息收入。現在商業銀行的一年期定存利率已經上調到4.14%,并且還有上升空間。因此,如果一年內人民幣達到了上面所說的升值幅度,那么國際金價至少要上漲13%;以上,投資者才能實現盈虧平衡。按照4月14日920美元/盎司的價格計算,如果你希望通過炒作獲利,如果你認為一年以后金價至少會漲到1040美元/盎司以上,那么買入并持有才是可行的交易策略。

應適當調整黃金投資策略

黃金的投資價值在于它的貨幣屬性在紙幣超經濟發行的時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通貨膨脹發生時將被充分激活,從而起到抵御通脹風險和信用風險的作用。目前國內物價的上漲速度已經遠遠超過了大多數老百姓收入增長的速度。雖然經濟學家們還在爭論到底是全面通脹還是所謂的結構性通脹,但至少我們對通貨膨脹這幾個字已經有切身體會了。在這種情況下,黃金作為貨幣,作為避險資產,作為上漲周期往往滯后于其他商品的品種,其投資價值仍然不容忽視――雖然我們看到人民幣升值因素給傳統的黃金投資方式帶來一些困難。不過,具體到投資目的、資產結構、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等背景各不相同的每一位投資者身上,我們的黃金投資策略和渠道理應根據人民幣升值進程作出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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