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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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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范文第1篇

一、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主要因素

(一)“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得不到有效貫徹落實,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充分運用到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中去。

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許多地方的組織部門在具體操作上,對于領導干部的提拔大部分都是先提拔后審計,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造成了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給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體系和標準,評價難度大,難以根據評價任用干部。

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經濟責任審計,既屬于審計的一般范疇,又不同于常規的業務審計,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它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者的生命,政策性非常強。一些審計機關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比較籠統,或者對發現的干脆采用寫實的方式進行描述。這在客觀上給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增加一定的難度。

(三)嚴格區分責任界限的難度大,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

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只有將相關因素進行實事求是的,才能對被審計者的功過是非予以準確評價。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沒有明確依據,所以在責任界定問題上存有很大的難度,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另外,當前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足,加上明確界定經濟責任的難度和工作量較大,影響到了審計成果質量,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四)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全面運用。

中辦國辦《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和通報情況,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及時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各地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各地的認識不一致,且各地普遍沒有出臺具體的聯席會議議事規程,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都帶有較大的隨意性,在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方面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同時,會議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也不夠完善,各自的職能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深化。

(五)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利用效果的發揮。

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隨意性大,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

二、加強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建議

(一)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

組織部門應該嚴格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及時安排審計,保證審計實施所必須的時間,堅持對領導干部“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同時,審計機關也要根據組織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組織部門考察領導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確保審計質量。

(二)盡快建立一整套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為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

不同部門的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確定不同性質的部門其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此基礎上,形成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

(三)應盡快抓緊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辦法”,積極探索審計成果運用有效途徑。

研究制訂符合實際、切實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辦法”,是從制度上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以充分運用的根本保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對此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視,認真研究并抓緊制定。同時也應該把審計成果的公開作為經濟責任成果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積極進行探索。

(四)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職能,完善聯席會議的工作制度,加強協調配合,著力抓好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要切實承擔起領導、規劃、指導和協調的職責,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聯席會議的工作職責,完善聯席會議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聯席會議的正常運作機制,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到有效運用。另一方面,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在審計成果運用上要各盡其職,協調一致。有關部門要作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后續分析研究,對審計成果進一步深化、細化,充分運用到干部管理監督中去。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國有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及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管理,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有效防范經濟犯罪,不僅需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和廉政制度,更主要的是要保障這些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當然,保障措施多渠道,比如紀檢監督、職代會監督等,但有效發揮審計監督是保障措施的重要環節和有效途徑。審計監督不僅限于財務收支的檢查,主要是從管理決策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和評價。為此,審計檢查的重點由過去的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經濟責任審計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目的是全面評價被審計人的職責的履行情況,作為干部任用、使用的參考依據。

一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 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區別于其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的評價,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審計的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以及獎懲的主要參考依據。

2 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還包括一些專案審計和專項審計,主要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進行重點審計來全面評價。其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狀況、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計。一般情況下,不屬于任期內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3 審計方式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離職前,對其任職期間的審計,重點是對企業管理和使用資源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有效性主要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對任職時間相對較長,通常實行任期內審計,通過對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目的是保護企業負責人和維護企業利益。

二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在如下:

一是有利于確保企業的財經秩序的穩步運行,促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是有利于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監督。通過對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情況、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實施監督和檢查,對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以規范,預防經濟犯罪行為。同時也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

三是推進依法經營的必要手段。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其行使的權力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預防其失職、瀆職、越權和,促使其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四是有利于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開展。民主管理是強化企業管理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充分發揮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決策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方面,是對企業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有效監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內容的,檢查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決策,是否存在“一言堂”現象,是否存在營私舞弊情況,有利于克服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

三 當前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存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現象

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數年,但仍有少數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干部管理方面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之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不參考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2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效性不強現象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偏低;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應用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3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透明現象

國有企業雖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制度。但現實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局部公開,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正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迎來了新的契機,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建議采取以下方法:

1 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是有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與提拔,涉及干部人事工作,沒有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很難有效開展和深入。因此,以審計報告、審計要情等多種形式向領導報送,為領導的決策和管理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取得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注、重視和支持。

2 加強任中審計力度是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時效性的關鍵

審計工作在當前難以做到“先審計、后離任”的情況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救措施。為此,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作為干部評價的主要方面,促使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強化責任意識。

3 注重審計結果的有效發揮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策

一、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現實需求

2011年7月7日,全國審計工作座談會在呼和浩特召開。審計署決定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加強對經濟活動復雜、資金資產量大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實行“關鍵崗位重點盯防”。會上,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指出,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審計對象尚未實現全面覆蓋,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尚未全面展開。今后,在對各級領導干部全面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還要突出重點。審計署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三項重點:一是突出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經濟活動復雜、資金資產量大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干部的審計;二是突出關鍵崗位,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三是突出重點事項和重點資金,加強對管理、分配及使用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崗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我國的經濟工作崗位眾多,其中不乏管理、分配及使用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的關鍵崗位。這些崗位在經濟監督上容易被忽視,導致這幾年出現了一些案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關鍵崗位的部門領導干部進行相關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很有意義。

二、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

(一)對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作用認識不足

某些審計人員認為只對達到一定級別的領導干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才有意義,對級別較低的干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毫無意義;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只能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參考依據,對免職和因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部門領導干部作用不大;審計過程中只偏重于審查家底經費,查看與經費收支有關的賬目,對其他的經濟活動缺乏監督力度;一些人事部門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看作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考核,在部門領導干部提拔、調動、免職和因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不能客觀地分析運用審計結果。對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模糊,造成相關人員思想難統一,給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增加了不應有的阻力。

(二)先升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展開

一些單位在部門領導干部升任更高一級職務后,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的普遍存在,使審計工作陷入兩難的境地。不如實反映其任職中的情況和問題,將違背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該同志的升任已成事實,且擔任了更高的職務,將對審計工作不利,審計結果也起不到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重要參考依據的作用;充其量只能起到反映情況,摸清家底的作用。

(三)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制定不健全,結果難運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提升、調動、免職三類即將離開原崗位的負有經濟責任的有關干部。由于這三類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各不相同,因此,審計的內容和側重點應有所不同。而現行的審計制度在審計范圍、程序、內容和結果運用等方面沒有明確區分干部離任的不同情況,在實際操作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方法、評價標準以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各方的風險責任等方面也沒有具體區分這三類情況的規定。導致在審計過程中,除了對提升的干部按規定的內容審計外,其他情況審計人員只是憑主觀感覺和一些經驗,導致審計內容不規范,審計結果運用效益差。

三、完善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進一步認清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1、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正確合理考核干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用大量的數據、詳實的資料反映部門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的工作情況。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可通過審計結果,正確評價干部。一方面為合理、正確使用干部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另一方面為正確評價免職、退職的干部提供科學依據。

2、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即將離任的部門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是對違法亂紀、貪污腐化行為的抑制,可以促進發揚求真務實作風,改變某些干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思想觀念,對部門領導干部既是一種預警機制也是一種激勵機制,能促使干部在任職期間增強責任感、事業心和廉潔自律的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全力以赴地開展工作。

3、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接任人的工作順利開展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如實地反映干部在任職期間內相關的資產狀況、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這將給接任人盡快適應工作、搞好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接任人可以通過審計資料全面了解新單位的家底及情況,總結借鑒前任工作中成功的經驗,吸取出現問題和失敗的教訓,發揚成績,克服缺點。

(二)著力提高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真實性

1、選擇合適的審計時機

采取“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辦法,再決定某部門領導干部離任或有調整意向前,先免除其相關職務,再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果出來后,由有關部門和領導參考審計結果,綜合全面情況決定是否任用。這樣可以避免被審計對象利用職權進行干擾,打消所在單位干部群眾的思想顧慮,有利于掌握真實情況和順利開展審計工作,有利于審計機關作出真實準確的審計結論。

2、探索創新審計方法

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時間緊、內容多,審計工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審計人員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真實性,保證審計項目高質量的完成。一是與預算執行相結合,從銀行賬戶入手進行審計。二是審計查賬和審計調查相結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部門領導干部的審查離不開審計查賬,同時也可以采取其它審計調查方法。三是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在被審計單位自查的基礎上,要求被審計單位被所提供的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同時也要求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作出承諾。審計人員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防范審計風險,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有效。

3、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評價

(1)審計評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用實際工作業績與預定的可考核目標對比的方法來評價被審計對象,同時還要考慮到被評價對象主觀努力所不能夠控制的影響其工作業績的客觀因素。

(2)應進一步明確提升、調動、免職三類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區別,以便審計人員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區別對待,達到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3)改革失誤和要區別對待。改革失誤是在改革過程中由于政策導向的影響而產生的錯誤,而非個人主觀過失所造成。是指某些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侵害國家利益,致使國家和公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審計人員要作出實事求是的分析和說明,區別兩者的情況。

(三)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價體系

1、科學確定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制定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結合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際工作情況,以任期審計評價內容為基礎,可以將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歸納為經濟管理能力和自控能力兩個方面。

2、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操作中有一定難度,很難達到客觀、公正之目的。應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為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應主要運用計算機處理,人工輸入標準及其審查結果,靠系統測評。

3、統一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

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有很多種,如基數指標法、績效評價法、綜合評價法等。不同的評價方法所依據的標準不盡相同,因此,根據不同的評價方法來評價會導致評價結果的不一致。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最終定位到干部任免的關鍵問題,評價結果要求準確、統一。為此,要統一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從諸多審計評價方法中選擇一種或幾種來作為統一的方法。

參考文獻:

[1]林鐘高,龔明曉.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中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和有關部門的委托、授權,對被審計對象任職中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第三條領導干部是指州直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下級政府、派出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逐步建立以任中審計為主、離任必審、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領導干部任職滿2年,即可安排任中審計。

第五條領導干部任中審計納入計劃管理。組織部門根據干部管理及監督工作需要,結合干部任職和年度審計任務情況,經與紀檢監察及審計機關協商后,提出年度任中審計項目名單,向審計機關出具任中審計委托書,由審計機關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追加任中審計項目的,由組織部門與審計機關協商,出具任中審計委托書后,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充分利用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領導干部任中審計可以專門進行,也可以結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審計、財政決算審計、專項資金審計進行。

第七條領導干部任中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任中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第八條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署《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以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有關規定,實施任中審計。

第九條任中審計后,審計機關應向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干部通報審計結果,同時向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任中審計結果報告,抄送委托、授權部門等相關單位。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需要移交紀檢、司法機關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審計機關接受干部管理監督部門委托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結合任中審計結果報告,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提交任中審計結果后,組織部門應將任中審計結果作為對被審計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將任中審計結果存入被審計干部本人檔案。同時,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與紀檢監察機關協商,對有關干部進行談話、誡勉或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審計結果利用情況應及時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二條經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將任中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理論基礎 模式 研究

一、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理論基礎

充分了解和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基礎,對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模式運營效率,對提高審計項目質量,提升審計價值,減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經濟審計模式的原則、特點、關鍵點等理論基礎進行分析和研究。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一樣,在模式的制定、實際運行、評價以及其他各個環節中都需要遵守《審計法》、《審計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條例;其次,經濟責任審計還需要遵守公正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以及實事求是的原則,也只有這樣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高效運行奠定良好的基礎,使其價值實現最大化。

相比其他形式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有其自身的特點和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四點:第一,審計目的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的結合,是為制約和監督權利運行服務。第二,審計對象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由人而事,這種由特定人的任期來界定審計的范圍和事項,在審計的過程中需要將人和事進行有機的結合。第三,審計程序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立項時,審計機關會在征求干部監督部門意見后列入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召開由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共同參與的審計進點會,被審計者在進點會上要對任職以來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廉政建設情況進行報告,并由參加會議的被審計單位人員進行現場測評;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會征求被審計者的意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要報送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第四,審計內容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要沿著財政資金走向,更多關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合規性、決策內容合法性及決策結果效益性,關注對下屬單位監督職責履行情況。

由上述對經濟責任審計原則和特點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構建和運行的關鍵點就是在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和特點,結合各地實際,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高效運行。

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一方面對于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強化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等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現階段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還需要不斷完善。具體來說就是,通過相關的調查研究發現,現階段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相關的計劃和管理。對基礎審計機關來說,每年審計項目計劃中法定項目、省(市)定同步項目占50%左右,余下的就是經濟責任項目。若年度中領導干部人事有所變動,經濟責任項目計劃也會隨之改變,難免影響審計監督的效力和審計項目質量。

第二,審計評價質量不高。盡管各地都出臺了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及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受審計人員慣性思維影響,沒有正確辨別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異同,評價還是圍繞著單位財務收支合規性,沒有將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浪費以及個人存在的違規違紀等問題作出正確評價,且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也有些將被審計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內容納入評價,審計評價隨意性較大。

第三,準確界定責任尚有難度。雖然相關《規定》、《實施條例》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作出具體解釋,但在實際操作中準確界定每一項責任尚有一定難度。有些問題既可以定為直接責任,也可以定為主管責任,有些問題可以定為主管責任,也可以定為領導責任,造成不同審計人員對同一問題定責結論就會不同,增加審計風險。

第四,審計結果運用成效微弱。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規律,有些地方干部管理部門在提拔、任用干部時,對審計結果未能充分運用,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難以充分體現。

三、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研究

由上述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是一項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工作,所以筆者根據自己多年的工作經驗和相關的調查研究從經濟審計的計劃管理、評價體系、責任界定及成果轉化等四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模式進行了研究,具體內容如下所述:

第一,搭建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模塊。一是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電子數據庫,具體內容除了基本信息外,還要將以往年度審計開展情況、問題審計整改落實等信息輸入數據庫。二是通過與其他審計項目電子檔案結合,整理出問題歸集庫,為項目計劃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據。二是建立分類輪審制度。根據被審計者經濟管理權限和財政資金使用規模的大小,對被審計者實行分類輪審審計管理制。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可采用不同的審計頻率。三是在制定計劃時要堅持量力而行原則,充分考慮審計資源,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及財務收支審計等項目相結合,避免同一年度同一單位重復進點審計。

第二,建立完善審計評價體系。一是要修訂有關制度規定,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引領作用。對照《規定》要求,分析和研究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細化和完善有關辦法,使之更具操作性。要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探索建立分類別、分部門相對規范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切實提高審計責任評價的客觀性、公平性和科學性。二是圍繞領導干部履行“四權一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體系,其中要針對不同類別的領導干部,突出各自的審計評價重點。三是堅持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借鑒和吸納聯席會議各部門考核評價標準和意見,使審計評價更加全面和規范。

第三,編制定責實務指南。經濟責任是由領導干部行使經濟職權過程中產生的,這就要審計機關正確判斷領導干部該應承擔的責任是經濟責任還是非經濟責任;根據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簽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參與特定事項的管理等情況,依法依規認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要分清是領導干部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而造成的失誤而應承擔責任。根據以上界定步驟,結合近年來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制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責實務操作指南,將哪些問題列入定責范圍、應承擔哪種責任、責任認定的審計取證要求等編入指南,供審計人員參考。

第四,搭建提高審計成果平臺。審計機關要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支持率,同時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時讓有關領導和部門掌握,促使黨委、政府在任用干部時,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參考依據。同時,審計結果報告應作為一份不可缺少的內容進入干部檔案。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考核制,促進被審計人員和單位整改糾正問題,對整改工作不重視或整改未到位的接受社會監督。

四、結束語

總之,探究和分析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不僅能夠使目前存在的問題得以有效的緩解,而且還可以不斷的強化領導干部監督的手段,完善既有的監督管理機制,促進新的干部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有利于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廉潔從政意識,進一步推進公共行政管理與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由此可見,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模式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所以根據實際發展情況不斷的研究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是審計機關一項長期工作任務和努力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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