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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為基層黨委政府的社會管理決策提供法律服務,是人民法庭參與和推動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切入點。我市人民法庭立足黨委政府社會管理的實際需求,探索建立四項報告制度,努力為基層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和助手。
建立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制度。各人民法庭將幫助地方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參與基層社會管理的主攻方向,2009年,我們推出人民法庭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制度,年底組織全市40個人民法庭為轄區134個鄉鎮(街道)分別量身定做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對各地涉訴矛盾糾紛基本情況、典型案件處理結果、矛盾糾紛的成因特點和發展態勢進行全面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山改進社會管理、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對策建議。部分人民法庭在年報的基礎上還開展了季報工作,進一步加大通報頻率。該項制度的推出,有效地幫助了鄉鎮黨委政府了解掌握轄區矛盾糾紛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年報成為鄉鎮黨委政府加強和改進相關領域社會管理的重要決策依據,江蘇高院肯定和推廣了這一做法。
建立維護社會穩定平安報表制度。2010年,我市人民法庭推行“平安報表”制度,協助地方黨委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各人民法庭定期梳理統計轄區各鄉鎮萬人成公率、民轉刑案件數、涉訴情況等各種基礎信息,制作成項目齊全、數據精準、內容具體的平安報表,及時報送給鄉鎮黨委政府,幫助黨委政府了解掌握當地社會穩定現狀。通過制作和發放平安報表,對矛盾多發易發的鄉鎮提出一般警示,對存在社會穩定風險的地區給予重點指導,以此促進鄉鎮黨委政府在抓好經濟工作的同時,更加注重防范社會穩定風險。
建立重大事項評估報告制度。各人民法庭強化法律預警功能,堅持關口前移,對鄉鎮的一些重要決策,有選擇地參與法律風險評估,確保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防止黨委政府的決策出現法律上的偏頗而留下矛盾糾紛隱患。同時,認真評估訴訟中發現的對抗性矛盾對社會管理帶來的負向影響,適時向轄區黨委政府匯報通報,提醒黨委政府做好風險防范準備。此外,各人民法庭還利用自身的法律資源優勢,為黨委政府實施的項目引進、工程建設等重大事項提供適合的法律咨詢、法律幫助和法律服務,促進這些重大事項平穩運行。
建立重點問題調研報告制度。全市各人民法庭密切關注基層改革發展穩定在司法審判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動向,充分發揮司法調研的作用,及時主動地開展前瞻性的調查研究,形成詳實、有說服力和可操作性的調研報告,為轄區黨委政府加強相關領域基層社會管理提供決策參考。各人民法庭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農村土地征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村金融擔保等基層社會管理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轄區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幫助其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工作。
我們從基層的實際情況出發,健全完善推動基層社會自我管理的工作機制,努力把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導入正軌。
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健全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我市各人民法庭積極拓展糾紛解決新思路,不斷探索糾紛解決新路徑。強化訴訟調解和訴調對接,通過共享資源、共建機制、共謀舉措等辦法,實現r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依法保障和支持各類調解組織開展調解活動,充分發揮社會大調解的作用,實現了各類糾紛的有效分流。全市40個人民法庭全部建成人民調解工作室,配備專兼職人民調解指導員,大力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解決方式和維權途徑。積極鼓勵和扶持民間調解,充分利用農村德高望重的賢達能人在區域范圍內的聲望和權威,邀請其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解,促進矛盾糾紛的妥善解決。
圍繞提升自治能力,健全完善基層自主管理機制。政府行政管理的逐步轉型,使各類社會組織的自治管理功能不斷凸顯,特別是在基層社會,更多的社會管理事務需要依賴基層社會組織去執行,提高基層社會組織的自治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十分重要。我市人民法庭主動延伸職能,把提高基層社會自主管理能力作為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層面。各人民法庭大力支持基層自治組織發揮社會管理功能,通過巡回審判、法制宣傳、送法下鄉、審務五進、指導民調等方式,提升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處理社會事務、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通過組織法律培訓、指導行業規范等方式,引導鄉村各類農戶協會、行業協會規范管理、自律管理。
圍繞維護農村安定,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協調機制。安定有序的治安環境既是基層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基層社會管理的必要保障。作為基層綜治的主要成員單位,我市人民法庭堅持綜合治理“一盤棋”原則,注重與其他綜治成員單位的日常溝通、信息交流和工作協調,努力提高司法手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份量。各人民法庭通過聯動、對接、共建等多種形式,建立健全與地方黨委政府、綜治成員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的聯動機制,推動平安鹽城、法治鹽城建設。同時,全市兩級法院主動與綜治主管部門溝通,積極爭取將涉訴化解率、民轉刑發生率、萬人成公率等司法指標納入鄉鎮綜合治理考核體系,實現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綜治管理由消極向積極、由被動向主動的轉變。
人民法庭的每一項司法服務一定意義上都是參與社會管理。近年來,我市人民法庭集中精力抓好“三項建設”,努力提高司法服務質量,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推進訴訟服務組織建設。全市法院按照“經濟社會發展到哪里,人民法庭的觸角就延伸到哪里”的思路,進一步優化人民法庭布局,特別是抓住江蘇沿海開發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的契機,增設港口法庭,調整開發區法庭,形成“半小時法律服務圈”。為滿足基層社會管理的需求,去年全市兩級法院均新設訴訟服務中心,專為群眾提供訴訟引導、立案審查、聯系法官、收轉材料、案件查詢、法律咨向、訴前調解、判后答疑和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在此基礎上,2010年全市兩級法院全面啟動并當年全部完成人民法庭訴訟服務站建設,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全面、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
一、基本做法
(一)高起點謀劃,明確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
2009年初,浙江省檢察院即開始謀劃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在組織力量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派駐鄉鎮檢察機構建設的調研報告》,從發展方向、建設原則、工作職責、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對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提出了總體設想,明確了“高起點定位、科學謀劃、統籌兼顧、積極穩妥”的發展思路。2009年7月,省檢察院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意見(試行)》,確定了“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所謂全覆蓋設置,即通過在重點鄉鎮、銜道設置檢察室,管轄周邊3-5個鄉鎮、街道的具體工作,以實現全轄區覆蓋;所謂一次性報批,是指各地在取得當地黨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檢察室設置的數量,一次性向編委和省檢察院履行報批手續;所謂按條件到位,是指設置基層檢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不強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個、設置一個、鞏固一個”的工作要求,鼓勵條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掛牌運行,不斷積累經驗。
(二)加強探索實踐,明確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和運行規范
基層檢察室的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如何,直接影響到基層檢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關系到檢察室的發展前景。
1、在職責任務上,堅持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在2009年《意見》對基層檢察室具體明確包括收集發現職務犯罪線索、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處理涉檢、對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等十項職責的基礎上,2010年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現場會又根據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檢察室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的職能定位,著力引導基層檢察室在群眾處理、檢察環節調解和解、職務犯罪預防和線索發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四個方面延伸職能、深化內涵,充分發揮檢察室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線平臺作用。
2、在履職方式上,堅持融入和對接現有的鄉鎮基層黨委政府各種工作平臺。一是對接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如在綜治中心組織協調下開展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加強對基層社會治安動態的調查研究,推動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二是融入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立足檢察機關法定職能和專業優勢,以鄉鎮機關、基層站所和村級組織人員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三是探索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有效融入以聯席會議、信息定期報備、信息實時共享等不同層次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銜接機制平臺,深入推進基層執法信息的銜接。
3、在運行規范上,堅持正確處理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正確處理好基層檢察室與鄉鎮及有關部門的關系。基層檢察室在履職中要突出體現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憲法要求,做到“四個堅決防止”,即堅決防止超越職能辦案辦事,堅決防止為利益驅動、“創收”驅動辦案辦事,堅決防止從鄉鎮借用、從社會聘用非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堅決防止從社會拉贊助供檢察室使用。二是正確處理基層檢察室與本級院內設部門的關系。檢察室的各項職責任務不宜是內設部門職能的分解,而是一種延伸和深化,檢察室必須以配合協助基層院內設部門為主要履職方式,接受基層院內設部門業務指導,主動配合開展工作。三是正確處理本級院對檢察室的領導關系。本級院對基層檢察室負有領導責任,通過績效考評等手段加強對基層檢察室的引導、管理和監督,防止工作失范或無所作為。
(三)爭取重視支持,著力加強保障機制建設,推動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省檢察院出臺《意見》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層檢察室建設專題匯報,得到了省委趙洪祝書記的批示肯定。2010年,積極爭取省委將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納入省委年度重點推進的“基層基礎建設年”及“法治浙江”建設重要內容。2011年,省檢察院經與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反復協商,將檢察室業務裝備、基礎實施建設分別納入到了縣級人民檢察基本業務裝備配備實施標準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全省市、縣兩級檢察院也積極主動爭取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支持。如嘉興、溫州等市檢察院緊密融入市委“強鎮擴權”、加快新興小城市建設的戰略,推動市委下發文件,把基層檢察室建設寫進戰略規劃中,為推進工作贏得了主動。
二、成效與特點
(一)工作推進持續有力
隨著省檢察院對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的持續推動和各地探索實踐的不斷深入,全省各級檢察院在思想認識上更加統一,普遍把這項工作擺上黨組重要議事日程,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重視支持,通過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召開現場會、實施項目化推進等多種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推進力度。經全省檢察機關上下共同努力,覆蓋全省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準設立基層檢察室134個,正式掛牌運行58個,還有一批基層檢察室正在積極籌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顯現
全省已掛牌運行的基層檢察室,緊緊圍繞省檢察院確定的十項職責任務,結合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需求實際,積極探索實踐,在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服務村級換屆選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基層檢察室的社會影響力和認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廣大群眾的歡迎。如長興縣檢察院開發區檢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顯著被縣委、縣政府授予其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路橋檢察院金清檢察室全程參與鎮統一部署的保換屆專項行動,為村級換屆選舉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義烏檢察院國際商貿城檢察室、紹興縣檢察院輕紡城檢察室在服務專業市場,臨海檢察院杜橋檢察室在服務重點建設項目等方面都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三)工作機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制度擺在重要位置,單獨或聯合其他相關單位制定會簽文件,建立健全基層檢察室與院各內設部門、“兩所一庭”以及鄉鎮其他相關站所的銜接機制,規范并推動了基層檢察室工作的開展。如,在工作職責方面,慈溪、紹興等檢察院均制定了檢察室工作規則、檢察室人員崗位職責、目標績效考核等制度,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層檢察室在開展工作時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層檢察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辦案辦事行為。在與業務部門銜接方面,諸暨、上虞、吳興等檢察院出臺加強檢察室與院內設機構工作銜接的意見,明確并規范檢察室與院內設科室之間工作職責與銜接配合。在與外部銜接方面,湖州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出臺意見,積極探索基層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舟山定海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出臺意見,從五個方面規范基層檢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審判與執行工作的協作配合,強化基層檢察室對法庭司法活動的監督;紹興越城區檢察院會同國土、工商等6家行政執法機關會簽會議紀要,探索依托基層檢察室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四)黨委政府支持力度較大
基層檢察室建設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各地基層檢察室掛牌成立時,縣(市、區)委書記等主要領導都親自參與成立儀式并為檢察室揭牌。同時,在機構、編制、辦公場所等方面都給予政策傾斜與支持,目前,基層檢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級,有的地方還給予事業編制,大多數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都由所在地鄉鎮提供,為基層檢察室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和物質保障。如,2011年省發改委將基層檢察室基礎實施建設納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在辦公用房方面,按每個基層檢察院設置3個檢察室、每個檢察室建筑面積約500平方米規劃;湖州市委、政府聯合發文,落實基層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機構規格和干部職級待遇等相關政策;溫州市編辦出臺文件,明確基層檢察室機構級別為副科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檢察室主任可以進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或檢察委員會。
三、困難與問題
從調研掌握的情況看,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一些實踐成果還不穩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在思想認識上,深入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的自覺程度還不夠高
部分基層檢察長對基層檢察室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夠,對要不要設、如何設仍然心存疑慮,態度消極,等靠思想嚴重,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上級院的部署而被動推動,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不足。
(二)在職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職能泛化、虛化、異化的傾向
一些地方對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把握不夠準確、理解不到位,對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沒底,認識不一,導致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職能泛化、虛化和異化的傾向。如,有的大包大攬;有的該履行的檢察職能沒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參與一些征地拆遷、催欠農民工工資等不屬于檢察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真正屬于檢察職能、體現檢察特色的工作還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基層檢察室工作的法律監督屬性有待增強。
(三)在工作運行上,尚未形成科學規范、運轉協調的工作制度體系
基層檢察室的工作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對工作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還不能完全解決,存在工作內部銜接不規范、不暢通的問題,如檢察室與派出院各科室之間的工作對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關系沒有理順,溝通交流不暢,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檢察室與國土、稅務、工商等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工作聯系還不暢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還難以適應工作發展需要
在機構規格方面,有的還沒有明確為副科級,主任沒有高配到副科實職,與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對等。人員配備不足、不強,除少數幾個檢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數檢察室工作人員只有1-2人,不少檢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線的老同志為主,年齡結構老化。在辦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獨門獨面的還不多,大部分檢察室還是設在鄉鎮黨政辦公大樓內部,使用其中一間或若干間辦公室作為辦公場所,對工作開展制約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長、見效緩慢
首先,在工作推進上還存在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有的地市已在所轄基層檢察院全面推開;而有的地市僅選擇一、兩個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工作整體進度不大。其次,大多數正式運行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成效還不太明顯,特色、亮點不多,有的甚至掛牌成立以來,工作基本處于半停頓狀態。再次,宣傳力度還不夠,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檢察室了解不多,社會影響力不大。
四、意見與建議
(一)要切實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在中央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大框架下,基層檢察室將會被更大范圍、更廣深度地推行。因此,要進一步增強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按照“積極、穩妥、有效”的原則,認真思考謀劃深入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的工作思路、任務目標和具體措施,大力探索實踐,切實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發揮其化解社會矛盾、服務人民群眾等職能作用。
(二)要正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重心和著力點
職能定位決定著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領域、主要任務、運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關檢察室的前途和命運。要準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和履職方式,著力解決“做什么”和“怎么做”的問題。
一是要把基層檢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層社會管理創新大格局中。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大的社會背景,也是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出發點、目的和歸宿。這既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發展方向,也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履職方式,即基層檢察室必須始終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工作主體,通過主動對接基層綜治中心、“大調解”工作體系、農村懲防腐敗體系等各種平臺,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項律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基層檢察室在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末端處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要把加強對“兩所一庭”等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作為履職重點和主攻方向。這是因為,一方面,基層檢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層各項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不斷強化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卻沒有在基層成立相應的機構,法律監督出現死角,基層權力體系建構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環,許多執法活動不能納入到檢察機關的視野,導致法律監督缺位的狀況。一些執法違法行為,給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制約了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另一方面,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監督,是基層檢察室職責任務中最具有法律監督屬性、最能體現檢察特色的職能,只有強化這個方面的職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層檢察室職能的泛化、虛化和異化,確保基層檢察室可持續發展。因此,基層檢察室必須強化對基層派出執法機構的法律監督,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對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延伸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職能,糾正辦案中的違法問題,確保訴訟活動的嚴格依法進行。對其他行政機關派出站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依托執法信息共享網絡平臺,發現執法不公的行為,應當及時采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督促這些基層站所依法履職,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是要高度重視職務犯罪線索的發現、收集工作。通過受理舉報、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訪基層干部、群眾等,及時發現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并積極配合反貪、反瀆部門進行查處。當前,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村干部職務犯罪多發,嚴重侵害農民利益和危及農村社會穩定,必要的時候,經檢察長批準,基層檢察室可以獨立或牽頭對村干部職務犯罪進行查處,切實增強基層檢察室履職的剛性。
(三)要切實加強基層檢察室自身建設
一是在機構設置上,結合每個基層檢察院的辦案量、編制數、經費保障等現實條件,一個基層檢察院設立的基層檢察室一般不宜超過3個。在機構規格上,應考慮與公安派出所、法庭平行,爭取高配到副科級;條件不成熟的地方至少室主任要高配到副科級。二是在人員配備上,根據工作實際,一個基層檢察室以配備3-5人為宜,并且要注重人員結構,最好能做到老中青結合;從長遠看,可以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后備干部和新進人員培養鍛煉的重要基地。三是在保障上,要統籌做好基層檢察室的經費、基礎設施和科技裝備保障工作,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要堅持單獨建設和標準化設計,力求外觀設計注入更多的檢察元素,突出檢察形象與主題。同時,要加強基層檢察室科技裝備和信息化建設,加大裝備建設必要投入,盡可能地將先進裝備推廣應用到基層檢察室的執法辦案中。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司法部等16個單位《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堅持為民執法、和諧執法,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前沿陣地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立足預警疏導,堅持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努力實現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與訴前化解,促進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二、組織領導
以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的分管領導聯席會議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領導組織,每季一次例會,負責部署、推進、協調一庭二所共建活動。
以市人民法院法庭指導辦、司法局基層科、公安局科的負責人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專職聯絡員,負責督查、聯絡、總結“一庭二所”共建活動。
以市人民法院各人民法庭、司法局各司法所、公安局各派出所負責人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領導組織的成員,負責“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具體工作落實、信息報送、數據統計等。
三、共建內容
1、建立矛盾糾紛聯合排查研判機制。庭所聯合下基層排查矛盾糾紛每季不少于一次,共同分析研判轄區矛盾糾紛現狀、特點與對策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聯合向地方黨委政府提交鎮區社會矛盾糾紛調查報告每年不少于一次。
2、建立社會矛盾聯動化解機制。對轄區發生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有影響的矛盾糾紛、有可能引發或信仿事件的矛盾糾紛,或其他需要庭所三方共同化解的矛盾糾紛,三方應當加強溝通,共同制定化解方案,統一工作口徑,聯合開展化解工作;司法所、派出所對日常處理的各類矛盾糾紛經調解不成可能引發訴訟或事件的,應當及時邀請法庭參與共同調解。
3、建立信息相互通報機制。庭所應當確定專人作為共建工作聯絡員,負責溝通聯絡工作;庭所間應當及時相互反饋各自在工作中發現的重大矛盾糾紛信息,以及事關轄區穩定與發展的其他各類矛盾糾紛信息;人民法庭應當及時反饋有關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與建議,派出所、司法所應當及時反饋對指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需求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的期待。
4、建立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人民法庭的訴訟服務站是轄區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基地,由司法所有計劃地安排人民調解員駐站輪訓;建立駐人民法庭和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人民調解員適時輪崗制度,促進人民調解員業務能力的全面提升;人民法庭每半年應當舉辦一次轄區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并經常性地通過法官進村(企業或社區)活動和巡回審判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5、完善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案件的審判機制。除了《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必須提請人民法庭事先審查的人民調解協議以外,庭所間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擴大審查范圍;人民法庭應當固定專人審理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案件或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案件;司法所、派出所應當積極引導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協議效力或出具民事調解書,努力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6、建立訴前委托調解、訴中邀請協助調解機制。人民法庭對《實施意見》第五條規定的申請立案的糾紛,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案件分流到法庭人民調解工作室或鎮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在訴訟中可以邀請轄區人民調解組織及派出所協助調解;受托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的期限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調解,對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案件,在返回前應當征詢法庭意見。
7、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理機制。對突發性的矛盾糾紛,庭所主要負責人或其臨時授權人員應當親自負責、親臨現場,協同處置;三方應共同建立應急預案,對轄區可能發生等重特大矛盾糾紛的行業、群體、處所等,應當做到未雨綢繆。
8、建立共同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庭所間每年聯合舉辦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少于二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詢、法制宣傳欄、法制文藝匯演等;聯合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工作;共同配合做好地方黨委政府開展的各種類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9、建立司法安全防范機制。法庭、司法所應當根據各自條線有關司法安全的規定完善硬件配備,派出所應當指導法庭、司法所加強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法庭、司法所與派出所的報警直通渠道,一旦發生意外,派出所應當在第一時間出警處置。
四、共建要求
1、充分認識“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各項對接機制。一庭二所處于社會矛盾糾紛的前沿陣地,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對糾紛處理的效率、效果不僅直接影響到政法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更關系到黨委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號召力。因此,一庭二所應當加強協調溝通,杜絕推諉扯皮,要以優質高效的執法服務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與認可。
2、積極推進“一庭二所”共建活動,注重共建實效。共建單位應當及時構建相互間的對接工作機制,把共建工作內容落到實處;要把案結事了人和作為共同目標,各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應當注重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第一環節,讓當事人少跑一次腿、少找一個人、少說一句話、少花一分鐘、少費一分錢。
3、主動參與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一庭二所要跳出矛盾看態勢,跳出調處看管理,主動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分析研判社會矛盾的特點與趨勢,提出創新社會管理建議,把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作為庭所共建活動的最終目標。
五、督促檢查
為確保“一庭二所”共建活動取得實效,各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應當做好工作臺帳,以備監督檢查。臺帳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九項共建內容。督查方式以看臺帳、群眾代表座談、黨委政府評價為主。
對“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實效評判,以下列指標為依據:
1、矛盾糾紛訴前調處成功數與調處成功率;
2、轄區矛盾糾紛下降率;
3、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數與司法確認率;
4、轄區民事案件萬人率;
5、刑事自訴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
6、刑事自訴案件發生數;
7、緩刑人員重新犯罪率;
8、民轉刑發生數;
9、有無、敏感事件等重特大事件因處置不力引發嚴重后果的。
關鍵詞:社區建設;社區社會組織;合作治理
中圖分類號:D6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6—0010—04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西北少數民族地區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現狀及其管理研究》(10CSH037),西北師范大學青年教師科研能力提升計劃骨干項目《甘肅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對策研究》(SKQNGG12015)。
作者簡介:陸春萍,女,西北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西北少數民族婦女研究中心主任,社會學博士(蘭州730070)。
和諧社區建設是服務型政府進行基層社會管理和改革的重要目標。政府在公共管理改革中,需要有新的方式來維系與群眾的關系,也需要新的手段來實施社會管理,因此政府廣泛開展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合作。社區社會組織是基層社會中服務社區居民生活的社會組織,除具有社會組織的非政治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特點外,還具有本地性、基層性和多元化等特征。社區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包括社區服務、慈善救助、文化娛樂、調解社區糾紛等。社區社會組織能夠從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提供重要的社會服務,并成為群眾和政府間的橋梁。①探討社區社會組織與政府合作的關系,有利于促進中國社區建設,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歷程
實施改革開放后,我國在經濟上取得了巨大發展,但是也產生了單位制解體后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國家轉變了原來由單位提供社會服務的體制,開始依賴市場化機制、社會組織、家庭、個人來提供,尤其是社區社會組織在承擔社會服務體系中承擔了重要角色。隨著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社區建設浪潮,引發了城市社會關系深層次的變化,為城市社會組織的重組帶來了新的契機,涌現出了大量的新型城市社區組織。1991年國家提出社區建設的思路,強調政府減少干預,居民通過自助、互助和他助發展社區服務,增加居民社區歸屬感和認同感,逐步實現社區自治。所以,隨著基層社會體制改革的深入,社區主體正在發生著多元變化,社區治理由原來的政府包攬向合作治理發展,因此,在基層社區層面政府與社會組織展開了廣泛合作。許多城市建立了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主要承擔政府委托的工作,特別是針對社區治安穩定工作,再造了許多新型的社會組織。例如,許多城市社區建立調處社會矛盾的人民調解工作室②、和事老協會③、平安協會④等。這些再造的社會組織不具有工會、婦聯、共青團等單純的官辦團體性質,也不是純粹的草根社會組織,而是嵌入政府主導的治理結構中,幫助政府解決社區治理問題,政府通過資金項目支持、注冊登記支持、辦公場地支持等多種方式促使這類社會組織完成注冊。
研究政府與社會組織關系的兩大分析框架是市民社會理論和法團主義理論,但不管是市民社會視角還是法團主義的視角,都不能充分地解釋現代中國所發生的國家和社會的進化史。這兩種脈絡的發展與式微正體現了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呈現一種動態發展的時間進程,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在實際運作中往往呈現互動、沖突、補充、妥協、共生和合作等多種角色,國家和社會之間并沒有一個清晰的界限,因此,非營利組織學者提出的國家與第三部門的合作伙伴關系理論,⑤對解釋中國基層政府公共治理中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它代表了一種“國家在社會中”的新思路,國家賦予社會行動者更大的力量,也就是所謂的“社會增權”,并不一定削弱國家管制社會的權力。在某些情況下,運作良好的民間組織和制度可以構成所謂的“社會性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基層社區治理中,政府與社會組織越來越多的進行合作,能夠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的社區。
二、政府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合作基礎
社區社會組織具有一些與政府機構不同的特點和優勢是政府與這類社會組織合作的原因之一。這類社會組織以專業性、第三方性、基層性、委托性等特點彌補了政府職能讓渡出的空間,這類社會組織的誕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結果,是政府實行社會化治理的代表。因此,在社區建設的背景下,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政府從行政性管理向“社會性治理”的實踐中主動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并與其形成合作關系,具體的合作模式是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⑥政府在公共服務體系中充當資金提供者和監管者的角色,在具體提供服務時,政府求助于第三方機構(社會組織),形成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務的伙伴關系。簡單說,就是一種由政府提供資金,由第三部門組織提供服務,這種模式體現了社會福利社會化,⑦社區關系在民間與國家的“互構”中被重新進行社會整合和社會再造。
一方面,政府與社會組織有效合作的基礎是政府對這類社會組織的信任以及社會組織本身具有的專業精神、服務的多樣化和人性化、良好的群眾基礎和它的中介功能。社會組織在實際行動中對社會問題的解決和在提供服務中展現的專業性和靈活性,填補了政府在提供具體服務中缺乏的空間。同時,社會組織承接了政府的委托-服務,也促使政府社會管理方式的轉換。此外,社會組織成立之初的宗旨和理念多體現了社會的公益精神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吸引和凝聚了有奉獻精神的社會工作者,并扎根基層,有良好的群眾口碑;社會組織的“以人為本”的專業化服務理念和專業的社會工作方法是政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無法達到的,這些都是吸引政府與之開展合作的基礎。
另一方面,許多社區社會組織也通過一系列行動策略積極向政府靠攏,尋求自身的合法化,建立關系資源,積極尋求政府的信任和認可,其扮演的往往是政府合作者的角色,而非壓力集團角色。這些社區社會組織往往會在政府安排的政策框架下進行活動,但也利用國家權威或者政府行政網絡來實現自己的組織目標,通過與政府保持親密的關系尋求多樣的資源支持。例如,利用非正式政治合法化身份⑧,借用國家權威或者行政網絡來實現自己的組織目標以及影響政府,同時自我克制、限制組織規模,主動配合政府行動等。⑨并且這些組織在建立之初就宣稱是非黨派、非政治的,以做實事、平民化、扎根基層的工作策略打消政府對其的戒備,從而獲取政府的信任。還有一些社會組織為了獲得合法性身份,積極向政府靠攏,因為在民政部門注冊為合法的社會組織就能擁有一個合法的接受捐贈資金的銀行賬戶,而且能獲得政府委托的社區服務項目,并且還能免稅,因此,這類組織也頻繁、積極地開展與政府部門的合作。但這類社會組織與國家維持良好關系的同時也損失了組織自由和獨立性的增長,屬于一種依附的自由。
三、政府主導的社區社會組織的運作特點
中國政體是一個強國家、弱社會的政體,公民社會是由國家來主導的,政府在社會福利社會化的倡導下創造出了各種社會組織,并主動培育這些組織與政府開展合作治理的實踐。這些社會組織與政府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在發展自由度、資金等方面卻受到諸多限制,運作過程呈現“準社會化”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政府對社區精英的吸納與雇用。社區精英的特點是社會基礎廣泛,是一種社會化的精英群體,具有草根性。這些人生活在社區中,與社區群眾有著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識,能夠充分理解和表達社區群眾的要求,獲得群眾的信任。政府對社區精英的吸納與雇傭非常符合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策略。許多社區精英退休前是國家干部,退休后從事社區服務工作,他們在退休前已經積累了廣泛的與政府打交道的社會資本,退休以后他們仍然可以憑借以前在工作中的特殊身份對現在工作的推行提供便利。政府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環境,通過吸納新生的社會精英并重建國家—社會的組織聯系將新的社會要素容納到體制內,能夠增強體制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因此,國家在增長自身的能力成為一個能促型的國家時,需要大量值得信任的社區精英。國家提供社區治理精英的公共身份,如給予這類政府再造的社會組織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等,通過公共身份的授予穩定其在社區的公共責任等。而這些社區精英本身就已經在社區中有較高的威望,他們的行動能夠影響和帶動一大片群眾。政府在基層治理中雇用社區“能人”,有利于增加自身的治理基礎。
第二,政府的宣傳動員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吸納的一些關鍵的社區精英的知識、能力以及與民眾的關系,深刻地影響著民眾對黨和國家的信任與依賴。這些精英人物是動員組織資源的關鍵變量和資源運作的重要因素,是對其他民眾動員的最好資源。所以,政府在對其進行大力宣傳的同時,給予了他們較高的個人榮譽感,這一方面能夠增強他們的工作熱情,另一方面能起到社會動員的目的。在社會矛盾調處中,許多優秀和模范的人民調解員成為這個行業政治宣傳的代表,他們的事跡在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聯播”、“焦點訪談”、“今日說法”、“法制在線”欄目,《人民日報》,《解放日報》,“新華網”等知名媒體被做過專題報道。政府通過主動建立一些社區社會組織,并通過主流媒體的宣傳,擴大這類社會組織的社會影響,提高其知名度,極力扶持并把它們打造成品牌,希望以此影響更多的群眾。政府再造社會組織的建立是一種政府選擇的結果,是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成立的相應的社會組織,而社會組織往往只是政府的附屬物,它服務于黨政管理社會的需求,通過這個組織,國家可以獲得更多的民眾支持的合法性資源。
第三,政府主導的“準社會化”運作機制。由國家主導的社區建設其實是國家從行政性的治理方式向社會性治理方式的轉變。國家依托社會組織的民間性特點,實行對社區社會組織的改造,使其成為國家干預社會的合法中介。政府再造社會組織正日益被編織到國家法治的框架內,與國家的正式組織網絡深深地勾連在一起,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呈現出一種“準社會化”的狀態,其目的不是提升社會組織的自治性,而是盤活和提升國家治理資源。因此,這類政府再造社會組織對國家行政機構具有高度的依附性。但另一方面,社區社會組織正是在社會合法性需求的狀況下產生的,它的民間性、草根性等特點,滿足了人民的需要,因此這類社會組織呈現出一種“準社會化”的運作方式。政府這種治理方式的轉變體現在社區建設的方方面面,如在社區建設中通過國家力量把許多非政府的社會組織納入行政參與過程。政府利用社會性治理手段,委托各類法人團體進行社區建設的各類任務,如人民調解工作室、慈善機構、社工組織等,把權力下放給這些專業的法人團體,采取鼓勵發展社區民間組織的態度,推動社區治理手段的進一步完善。
四、對政府與社區社會組織合作治理的建議
在社區建設中,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基礎源自社會組織以專業性、第三方性、貧民性(草根性)、委托性等特點彌補了政府職能讓渡出的空間。政府與這類社會組織合作的原因和特點表明,政府采取的是一種“行政”吸納“社會”的職能轉變,同時加強了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實質上并沒有提高這類社會組織的社會自治性。在政府管理和服務的實踐中,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往往持相當謹慎的態度,在具體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供給模式中往往選擇官辦的這一類社會組織,因為政府在這種購買服務模式下,資金的使用權就從原政府部門手中流向了第三部門,加之對第三部門公共資金的使用監管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政府必須選擇那些讓自己放心和信任的社會組織。許多社區社會組織并非獨自成長的社會組織,而是由作為購買者的地方政府發起和倡導成立的社會組織,雖然此類社會組織名義上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但實際上該社會組織變成了與政府行政性質類似的“次級政府”,名義上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事務,實際上的基本定位是隨時接受政府下派的任務,而且對政府資金的依賴也很難發揮這類社會組織與政府的談判能力,因而在這一過程中,這類社會組織實際上變成了政府部門的延伸,國家權力在基層社區中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合作伙伴關系不是一方優于或依賴于另一方,而是相互依賴并且是平等的,政府應放權給更多履行社會服務功能的社會組織,以實現政府管理公共事物方式的重大轉變。政府要開展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合作,應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放寬社會組織注冊門檻。要吸引更多的草根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注冊,要從制度上徹底改革以前的雙重管理的管理制度,改進政府的工作效率,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提升地方治理的能力。此外,對于一些運作資金獨立、籌資渠道多元化且常能獲得境外資金支持的草根組織,要加強社會監督,因為這類社會組織以尋求獨立為目標,避免政府的過多干預,力圖突破“游戲規則”由政府制定、社會組織只能被動接受的狀態,政府對這類組織應營造寬松的制度和社會環境,讓其自然增長,但同時應加強社會力量的監管。
第二,擴大合作領域。對于已經和政府有良好合作基礎的社會組織,政府可以擴大合作的領域,不單單是社會公共服務和福利領域,還可以擴大到經濟、科學和技術、文化和教育、衛生健康、危機應對和災后恢復等領域。政府出錢為民眾辦事要以社會組織和政府的契約化關系為準,政府不應該想當然地認為“我出錢,你就要為我辦事”,要杜絕依賴和依附關系的產生。要完善捐助的免稅制度和法律監控體系。同時,社會組織也需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建設,完善自律機制,要做到服務的專業化、項目的科學管理和財務透明等,并要吸引更多的專業優秀人才進入該領域,以提升服務水準。
第三,基層社區政府應提高社區管理水平,形成社區多元化合作治理格局。社區建設需要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居民等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合作治理要發揮整體合力的作用,要同社區社會組織、公私企業、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建設推進委員會,以推動地方社區建設,促成地方政府與社會組織、公私企業之間的合作,并且要鼓勵居民廣泛參與社區建設,吸納居民的意愿并積極促進多方交流。要在社區橫向層面達成合作治理,實現政府、市場、社會共同治理的新途徑。其間,政府應大力培育與扶植社會組織,發揮其專業和靈活的服務功能,同時要讓民眾通過意見參與肯定自己在本社區的成員身份,從而增加其對社區的認同感。此外,只有讓老百姓有選擇服務的權利,才能促使社會組織和企業提高服務質量,推動其在競爭中發展壯大,從而構建多方合作的均衡網絡,實現政府、市場和社會多元合作的治理模式。
第四,社區建設的最高目標是實現社區自治。這也是中央政府希望在保證社會穩定的前提下積極探索的方向。社區民間組織在增強社區凝聚力,加強社區團結,提高社區居民的自治能力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社區社會組織是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重要途徑,因此,政府要不斷促進社區服務社會化,逐步完善社區治理的組織網絡,使政府、社會組織和居民之間在長期的互動過程中達成合作治理模式,并且社會組織要不斷地主動追求自主性成長和釋放。社會組織與政府的合作過程中,既要有妥協、又要有堅持,妥協要妥協得有智慧、有策略,堅持要堅持得有理性、有原則——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在雙方良性互動的基礎上建立起雙向互動的權力關系。⑩保持社會組織的自主性,是提升社區自治能力的基礎,也是中國公民社會的生長點。
注釋
①陳偉東:《公共服務型政府與和諧社區建設———以武漢市社區建設為個案》,《江漢論壇》2005年第12期。
②陸春萍:《轉型期人民調解機制社會化運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第71頁。
③郁建興、金蕾:《社區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協同作用——以杭州市為例》,《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2年第4期。
④張小勁、李春峰:《地方治理中新型社會組織的生成與意義——以H市平安協會為例》,《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2年第4期。
⑤[美]萊斯特·M.薩拉蒙著,田凱譯,《公共服務中的伙伴——現代福利國家中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關系》》,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51頁。
⑥王浦劬、萊斯特·M.薩拉蒙:《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1頁。
⑦張秀蘭、徐月賓:《我國社會福利社會化的目標及途徑探討》,《江蘇社會科學》2006年第2期。
⑧張緊跟、莊文嘉:《非正式政治:一個草根NGO的行動策略———以廣州業主委員會聯誼會籌備委員會為例》,《社會學研究》2008年第2期。
一、上半年社會發展情況
(一)教育發展改革持續推進
截至2012年底,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64.5%,提前三年實現《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2015年達到60%的目標。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1.8%,規范農村學校布局、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實施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等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措施進一步完善。《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出臺,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的各項機制改革加快推進。今年普通高校高考報名人數912萬人,按高校招生計劃694萬人測算,高考錄取率可達到76%,較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30個省區制定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工作方案,一批非當地戶籍的適齡青年在流入地參加了高考。支持中西部地區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協作計劃”由2012年的17萬人擴大到18.5萬人,面向農村貧困地區的高等教育“定向招生計劃”由1萬人擴大到3萬人。
(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覆蓋城鄉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斷完善。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府補助標準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進一步提高。《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等相繼出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數量由307個增加到520個。全國已有600多個縣(市)、1000多家縣級公立醫院開展綜合改革試點。全國民營醫院增加至10166家,較上年同比增長63%。新發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得到遏制,應急防控工作初見成效。在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同時,部分省份取消生育間隔,引發社會關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全面推開,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
(三)文化旅游繁榮發展
各級政府加快推進重點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關于支持轉企改制國有文藝院團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出臺。第八屆中國義烏文博會、第九屆中國(深圳)國際文博會成交額分別達到48.3億元和1665億元,成為海內外文化產業界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1—5月,主流院線電影票房90.87億元,同比增長39.31%。《國民旅游休閑綱要》和《旅游法》相繼出臺,為保障旅游休閑時間、規范旅游市場、拉動居民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一季度國內旅游人數9.98億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長14.1%;國內旅游收入7657億元,增長18.4%。1—5月,出境旅游人數3793萬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長17.3%;入境旅游人數5355萬人次,下降2.8%;旅游外匯收入195.07億美元,下降5.5%。
(四)重點人群服務保障不斷加強
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筑牢安全網底的職責更加明確,從人群角度切入的社會政策加快完善,對弱勢群體的社會服務和民生保障進一步加強。我國首部《國家貧困地區兒童發展規劃》啟動編制,《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印發實施,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得到加強。截至5月底,城市和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分別為2110.5萬人和5358.8萬人。其中,城市低保月人均支出水平234.7元,同比下降2.3%;農村低保月標準101.7元,同比下降5.7%。
(五)社會事業設施條件加快改善
社會發展領域27個專項建設規劃全部印發,順利實施,有效發揮了統籌事業發展、優化資源配置、規范投資管理的作用。截至6月份,2013年度中央預算內專項投資計劃基本下達完畢,共安排490多億元,支持了農村學前教育、邊遠艱苦地區農村學校教師周轉宿舍、中等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旅游基礎設施、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公共體育設施等建設。
(六)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統籌推進
中央堅持源頭、系統、綜合、依法治理,著力建設平安中國。國務院先后下發了《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推動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全面推進,建立了由19個部門參與的實施工作機制,正在擬定規劃綜合評估方案,研究推進城鄉基層綜合公共服務設施統籌建設。目前已有1/3的省份印發實施了基本公共服務專項規劃或行動計劃,有的還在保障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口與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資源短缺與發展不平衡問題依然突出
例如,文化事業費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近年來都在0.4%以下且不斷回落。政府投入重點保障基本民生的方向已經明確,但財政收支形勢給保持民生支出力度帶來壓力。隨著醫保制度完善,一些醫院病床資源明顯不足,1—4月,全國醫院病床使用率在90%以上,3月份三級醫院病床使用率高達112%。農村公共服務人才短缺依然嚴重,例如農村每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僅1.40人,遠低于城市的3.21人,不利于建立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制度。
(二)管理創新不足和內涵建設滯后影響發展質量
在努力加大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的同時,因管理基礎薄弱、制度執行不嚴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現虛報學生人數套取財政資金、擠占挪用教育經費等問題。部分高職院校培養模式落后,培養質量不高,新生“報到率”持續走低,一些學員中途退學。鞏固醫改成果和新的基層運行機制壓力大、任務艱巨。旅游開發中文化內涵挖掘不足、資源保護和軟件建設不夠、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依然存在。
(三)社會力量參與不夠制約事業發展活力
1—6月,社會領域四大行業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名義增長28.7%,高于全社會民間固定資產投資23.4%的增速,但占行業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和全社會民間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比例僅為34.7%和2.4%。目前,一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社會事業的政策還沒有落實到位,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亟待加快形成,社會辦醫床位數和服務量與2015年都要達到總量20%的目標相比,還有不小差距。
(四)社會結構變化和轉型加快帶來巨大挑戰
一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社會深刻變化、人口流動加快、弱勢群體擴大,由收入分配不公平、社會保障不健全、公共服務不到位、發展權利不平等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突顯。二是食品安全、醫療糾紛以及個別地方發生的學生傷亡和教師虐童事件反響大,影響社會穩定的“燃點”不斷增多。三是群眾表達意見渠道多樣,網絡輿情形勢復雜,管理平衡協調難度增大。四是國際經濟競爭、生態環境壓力、社會穩定風險,都倒逼我國發展方式轉變,在此過程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務更為艱巨。
三、下半年政策建議
(一)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在統籌推進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建立健全促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體制機制,加快完善適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的公共財政體制,加強基層公共服務網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二是加快出臺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社會事業建設發展的政策意見,增強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并以現有中央投資專項中的學前教育、職業教育、醫院建設、養老服務等領域為重點,采用定向、定額貼息方式支持民間資本,用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項目試點。三是推動出臺關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規范并引導社會組織參與服務和管理。
(二)加強創新社會管理工作,推動源頭治理
一是發揮社會領域投資安排和項目建設帶動作用,把投資增長和民生改善緊密結合起來,把惠民生與擴內需、調結構緊密結合起來,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努力解決當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推動以街道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為主要內容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平臺建設,加強農村基層公共服務資源整合和綜合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高服務群眾、解決訴求、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建立并完善社會發展輿情監測制度和社會調查平臺,加強對社會政策、社會改革的跟蹤監測,加大對重大民生熱點問題的輿論引導,了解公眾的社會心理和利益訴求。
(三)深化社會領域重點改革,增強發展動力
一是圍繞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抓緊研究推進學生評價和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注重素質教育、鼓勵人人成才的政策環境。二是加快推進文化領域政事、政企、政資分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優化促進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制度環境。三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縣級醫院為重點,加快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完善社會辦醫政策,逐步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四是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轉移人口情況,分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四)積極發展社會領域產業,拉動消費潛力
一是推動出臺《優先發展社會養老服務的若干意見》,落實鼓勵引導老齡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投入力度,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老年人家庭住宅無障礙建設和改造,鼓勵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養老服務補貼。二是促進健康服務業有序快速發展,著重發揮政策、資金引導作用,研究提出引導健康服務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和完善健康服務業相關標準,完善投融資機制,發揮產業發展基金作用,延伸和拓展健康服務業鏈條,帶動相關產業發展。三是加大《旅游法》、《國民旅游休閑綱要》實施推進力度,加強規劃引導,加大資源保護,規范市場秩序,提升服務質量,推動各地旅游特色化、專業化發展。四是大力發展文化產業,豐富文化產品,健全文化市場,推動文化消費。此外,要積極梳理創新促進教育培訓業、家庭服務業、體育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