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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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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作用

土地管理法的作用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問題探討

前言

現如今,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又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城鄉一體化建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對于城鄉一體化建設而言,土地管理法制建設是不可或缺的準備工作,它不僅可以對土地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而且還能對土地的經濟價值和土地所有權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因此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在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我⒍暈夜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幾點解決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問題的方法,希望可以為有關部門提供幫助。

1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1.1 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人員的綜合素質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低下,那么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將很難進行。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較低。正所謂“態度決定一切”,如果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缺乏責任意識,那么他們的工作態度必然會不端正。這樣一來就會嚴重影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進行,甚至會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發生嚴重錯誤,這對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所產生的影響無疑是極為巨大的。甚至會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產生危害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的嚴重問題。其次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掌握程度較為低下。這種危害體現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不能準確的對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從而使法治建設工作產生誤差,使農民土地財產方面產生安全問題。這對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所產生的消極影響是極為巨大的。最后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執行力較低,執行力也是體現綜合素質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如果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執行力低下,那么整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不僅土地管理法治建設工作的工作周期會延長,而且工作的效率也會下降。因此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顯得尤為重要。

1.2 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的協調與溝通較少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的協調與溝通較少。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中常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土地管理法制建立和土地管理法制實施兩個方面。土地管理法制建立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而土地管理法制的實施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最重要的環節,只有將土地法制管理投入實際的管理過程中,才能更好地進行土地管理工作。因此,這兩個過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如果在這兩個過程中缺少協調與溝通,那么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將會受到嚴重的影響。例如,會出現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效率低下,脫離實際的情況;會出現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偏離最初的意愿,造成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不能真正為農民服務的問題。這些都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缺少協調和溝通所造成的后果[1]。

1.3 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不能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第三個問題,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不能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在這個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先進科學技術涌現出來,這些先進技術為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做出了突出貢獻。然而,我國的一部分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缺少先進的技術支撐,這就導致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效率嚴重降低,不利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進行。

2 解決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方法

2.1 提高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現如今,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對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極為重視。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就顯的尤為重要,這不僅關系到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也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要想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首先就要從每一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入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管理部門可以針對那些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專業知識掌握程度較差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通過這些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得到提升,使這些工作人員在應對復雜情況下的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工作時,能夠快速地找到問題所在,并且有效地解決問題。其次,針對這些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可以通過談話、加薪等方式提高他們的責任感,改變他們對工作的消極態度,從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最后,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組織學習小組,交流小組的方法促進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之間的交流和相互學習,從而有效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2.2 加強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的溝通與協調

解決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第二個方法,就是要加強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的溝通與協調。只有進行正確有效地協調與溝通,才能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正常地進行,才能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符合廣大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管理部門可以在進行相關工作的同時建立交流溝通意見反饋小組,從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與此同時,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管理部門還可以建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進展評審小組,從而促進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

2.3 將信息技術與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相結合

解決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第三個方法,就是將信息技術與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相結合。隨著計算機硬件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已經得到普及。信息技術成為人們生產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我們將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相結合,就可以極大的提高法制建設工作效率,減少法治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紕漏,提高工作精度。與此同時,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我們還可以應用信息技術對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進行建模,從而找到最適合實際情況、最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制條款。從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更加高效地進行[2]。

結束語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正在穩步進行中,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對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幾點解決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方法。希望這些能夠促進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事業的發展,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更好地服務農民,為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土地管理法的作用范文第2篇

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為依據,認真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進一步增強農村基層組織、廣大群眾的愛土地、珍惜土地、護保土地意識和法制觀念,堅決杜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為了促進我鎮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保障。

各村、各單位必須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這次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創建的主動性、自覺性,加大土地執法力度,依法建立新形勢下土地管理的新秩序

二、創建工作內容

(一)四無

1.無非法用地

①沒有非法占地行為;

②沒有以租代征行為;

③沒有破壞耕地行為;

④沒有非法轉讓、非法租賃集體土地等行為。

2.無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行為;

3.無涉土集訪和越級上訪現象;

4.無拋荒、荒蕪耕地現象。

(二)六到位

1.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到位。各村認真制定宣傳計劃,利用村廣播、張貼宣傳標語、召開多種會議等形式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確保全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覆蓋率達85%以上。

2.土地監察網絡發揮作用到位。建立由村、組代表組成的村級土地監察網絡體系,充分發揮網絡作用,及時向鎮國土資源所、鎮政府反饋在本村內發生的違法用地信息,使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得到制止與查處。

3.基本農田保護到位。各村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的有關要求,切實將基本農田保護地塊落實到組到戶,并做好村與組、組與戶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簽訂工作。繪制好基本農田保護的公示牌、界址樁的分布圖,并聘請管護員對公示牌、界址樁定期進行檢查與維護。同時加強本村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監管工作,對破壞基本農田及一般耕地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確保耕地不被破壞。

4.土地矛盾糾紛調處到位。認真調處本轄區內發生的土地矛盾糾紛,對涉土上訪、越訪行為積極妥善處置。盡量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基層。

5.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發放到位。有被征地行為的村組,要嚴格按照市政府淮政(2006)57號文件精神落實征地補償,及時依法足額將被征地群眾的補償安置費用發放到位,不截留、挪用,確保被征地群眾的利益不受損害。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到位。積極配合政府做好本村區域內的規劃修遍或修改工作,確保轄區內農業建設用地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工作要求

1.健全組織,加強領導。鎮政府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負責創建工作的業務指導,各村必須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切實做好創建工作。

2.堅持標準,積極推進。鎮政府將“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動列入年終考核內容,各村要圍繞“四無、六到位”創建目標,抓好落實。

3.常抓不懈,務求實效。創建“土地管理模范村”是一項長期活動,并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獲鎮政府表彰的村,鎮政府將定期組織回訪和跟蹤督查,對土地管理秩序出現混亂、失去示范作用或發生嚴重土地違法行為的村將報鎮政府取消榮譽,保持“土地管理模范村”稱號的先進性和代表性。

土地管理法的作用范文第3篇

[關鍵詞]耕地 土地管理法 法律保護

一、我國耕地現狀

我國耕地資源的現狀,從自然因素講也就是耕地的基本國情,可概括為“一多三少”,即耕地總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質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少。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我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說是幅員遼闊。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眾多,我國土地資源相對貧乏,特別是作為農業生產基礎的耕地更為緊缺。根據全國土地詳查匯總的數據,我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59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僅相當世界人均耕地3.75畝的43%。耕地質量差,退化嚴重。全國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區,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耕地總體質量不高,與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50-200公斤。全國還有9100萬畝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長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耕地利用率低。我國擁有宜耕荒地資源2.04億畝,按照60%的墾殖率計,可開墾耕地1.22億畝。但由于生態保護的要求,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受到嚴格限制,今后通過后備資源開發補充耕地已十分有限。我國的耕地現狀,從人為因素來看也是相當嚴峻的。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1998年全國凈減耕地391.5萬畝,1999年凈減耕地654.9萬畝。從近兩年的耕地變化情況看,我國耕地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耕地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二、《土地管理法》對耕地保護的缺陷

耕地資源作為農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和農民最直接的勞動對象,是構成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實現中國糧食安全的基礎和保證,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訂和2004年的第二次修正,作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我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仍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該條款值得商榷之處在于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稱經營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確,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異化。

第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被B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集體所有的解釋,《憲法》沒有具體界定,籠統界定為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界定為鄉(鎮)、村兩級所有,《農業法則》界定為鄉(鎮)、村或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地管理法》第十條僅就其經營和管理權給予一般界定,沒有涉及所有權,具體到所有權權利的執行人更是不明確。

第三,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該條款字面上僅僅簡單地提出耕地總量不減少,沒有體現出對耕地質量和生態方面的要求,這必然造成占優補劣現象的發生,并因此導致區域內耕地質量總體水平的下降和耕地生態系統的失衡。該條款的表述明顯缺乏嚴密性和科學性,值得注意的是,應當這個詞使得整個法律條款更象政策建議,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四,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里的問題有三個,其一,沒有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的依據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為一些地方政府根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了便利條件,削弱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其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不高;其三,關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弱化了對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法律保護力度。

第五,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在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開發利用難度越來越大、效益越來越低的現實情況下,恐怕連該條款的制定者也不相信在我國占用耕地者能夠開墾出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即使開墾,至少應該有相當一部分屬于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那么只有依靠交納耕地開墾費來解決問題,形成占地補錢,但占地補錢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預,減免和拖欠現象嚴重;至于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的說法,更多的是停留在紙上,而不是行動中。結果必然是耕地數量的減少、質量的下降。

第六,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兩個字弱化了該條款的嚴肅性,同時也使執行成為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第七,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但事實上,目前我國耕地拋荒問題嚴重,但因此收回發包的耕地卻從未見報道。

第八,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安置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耕地非農化是通過征收來完成的,一個征字就意味著指令和權力,導致市場價不如市長價,耕地征用價格(按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價格與市場無關)和出讓價格(市場價)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如江蘇滬寧高速公路的征地補償費為715萬元/hm2,而2000年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時的評估地價是180萬元/hm2,為征地費的24倍。再如上海浦東開發區,當年浦東開發區管委會以大約糧田3415萬元/hm2、菜田42萬元/hm2的補償費從農民手中征地之后,簡單地把地平一平,就以450萬元/hm2將其使用權賣出,開發區總共5萬hm2土地,除去原有市政建設所用土地,就算還剩3萬hm2,如賺300萬元/hm2的話,開發區僅此一項就獲得900億元的資金。這種征用價格和出讓價格

(市場價)之間的巨大差異形成了耕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巨大經濟利益,成為各利益主體參與分配的利益源泉。

第九,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里明顯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被征土地所有權人)的知情權被侵犯的問題,被征土地所有權人應該事先被告知申請用地單位、征地行為對所有權人相關權益影響的程度,進而提出合理的補償或救濟申請。

第十,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里明顯存在兩個漏洞,其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本身的土地違法行為由誰來管,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我國目前相當一部分土地違法行為是在土地管理部門參與下作出的;其二,由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屬于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土地管理行為受到各級政府的制約,在這種條件下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其所屬政府土地違法行為是不現實的,至少監督檢查力度達不到條款制定者的目標,這種沒有監督的權力加上利益的驅動必然造成權力的濫用和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費。1999-2002年4年間,全國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5419萬件,無不不與權力有關。

三、《土地管理法》的完善

第一,強化耕地的預防保護。一是政府保護耕地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二是建設用地的原則。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耕地用途改變的批準。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受到限制,將耕地改為非耕地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改良。

第三,如果要進行耕地總量的變動,依據《土地管理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履行相應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币布锤魇〖壢嗣裾畱撠熑我员WC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四,關于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其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并進行嚴格管理的有: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其二,對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農田采取以下保護措施:凡是已經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其三,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定界、編制、批準和規劃: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條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10%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四,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耕地分為兩級:一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占用的耕地;二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區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五,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第五,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利用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唯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六,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外,還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交納或者補助占用保護區耕地的造地費。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參考文獻]

土地管理法的作用范文第4篇

今年6月25日是第1*個全國“土地日”,也是《土地管理法》頒布20周年紀念日。為了搞好今年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按照市局的要求,我局積極安排部署,成立領導組并出臺了實施方案,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取得了很好的宣傳教育效果,現將我局的宣傳活動總結如下。

一、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

這次活動我局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科學發展”重大意義和深刻內涵,既用生動的事例宣傳推廣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好經驗,又對擾亂國土資源市場,侵占土地資產,亂批亂占土地的反面典型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增加了宣傳的深度和力度。同時也調動和爭取了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

二、領導重視、及早安排

為了搞好此次宣傳活動,加大宣傳力度,我局成立以王獻明局長為組長的領導組,早計劃、早準備、早安排,確保人員、經費和效果三落實,為搞好“土地日”宣傳活動,使這項工作無論從形式上、內容上、廣度上、深度上、都要卓有成效提供了組織保障。

三、突出宣傳主題

今年全國“土地日”的宣傳主題為: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科學發展。今年的宣傳我局結合實際,緊扣主題,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內容、基本精神,以及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提高我國土地管理和土地節約利用水平等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和產生的深遠影響。宣傳我國的土地資源國情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同時,加強對國土資源積極參與宏觀調控措施的宣傳,宣傳公開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四、采取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

此次宣傳既造成了很大的聲勢,又取得了很好的實效。在宣傳之前,我局積極加強策劃,注重創新,精心組織開展了一些有特色、有影響、有實效的宣傳活動,壯大聲勢,吸引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加強新聞宣傳,形成多種媒體共同參與、各展所長的宣傳強勢,使“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科學發展”不斷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依法管地用地的濃厚氛圍,促進落實科學發展觀。

1、各鎮(街辦)分所制作了至少二塊宣傳版面,在“6.25”宣傳周內,在各自鄉鎮(街辦)主要街道設立“土地日”咨詢點,散發宣傳材料3000多份,懸掛過街標語四條,并邀請鄉鎮街辦主要領導向過往群眾宣傳土地的政策法規,回答有關國土問題。

2、局機關在宣傳周內組織宣傳車走村串巷流動宣傳,在此期間派人對各鎮(街辦)的宣傳情況進行了檢查。

土地管理法的作用范文第5篇

一、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的立法現狀 我國立法上尚無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明確的法定概念,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可推定其的一般類別。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除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應先通過征收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后再在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設立使用權。雖然《物權法》中所述的集體建設用地與《土地管理法》不同,把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屬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范疇的“宅基地”使用權單獨立章入編,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卻也未對集體建設用地的范圍給一個明確的界定。

其他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有關的立法有:一是

《憲法》第10 條,從憲法層面明確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合法性,奠定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憲法基礎,是一切土地征收法律規范的最高指導原則;二是《物權法》第42 條、《土地管理法》第2 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 條規定;三是現行其他土地征收法規規章,是為土地征收實踐中的操作指南。如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等?,F有的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少之又少,散見于各法律條文中只有“依照國有土地征收”、 “參照耕地征收補償”等字眼,缺少系統全面的規定。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問題及其原因 (一)公權力的行使對私權的尊重和保護不足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對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存在爭議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裁決,但未規定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的權利。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不論被征收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是否有爭議。換言之,被征收人對行政征收行為有異議,國家仍然可以強制執行,并未給被征收人提供救濟的途徑[1] 。一旦征收過程中出現矛盾,就難以保證失利者一方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途徑?!靶惺构珯嗔Σ坏们趾戏ǖ乃綑嗬弊鳛椤段餀喾ā返幕纠砟钪?,是所有法治化國家所提倡的,在我國卻沒有被作為征收補償的原則性規范提出來[2] 。政府一方作為征收申報審批和具體方案擬定的主持者,一方面既是公權力的行使者,一方面又是整個社會經濟組織的管理和決策者;而主體中另一方農民或者農民集體,在整個征收過程中都處于較為被動服從的地位,二者之間的地位本已懸殊。而立法中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公權力處于絕對優勢地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出現爭議,許多法院甚至不予受理,可見公權力的行使并未充分考慮對私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二)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的歸屬不明,農民的利益常?!氨淮怼?/p>

集體建設土地征收過程中,享有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主要對象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分三級,分別是: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F實中,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征地補償款的分配等重大利益問題時,村、鄉鎮領導不征求村民意見,以村務公開的形式公布征地補償狀況及分配情況或只是向村民小組通報一下情況?!巴恋丶w所有實際上最終淪為了鄉村干部的小團體所有,甚至成為個別鄉、村干部的個人所有。”[3] 集體的意志如何體現,征收補償協議是由村內全體集體成員決議還是由鄉內全

現實問題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因為所有權的歸屬不明,造成各個組織競相逐利,以各種名義克扣征地補償款,而真正的權益主體卻未得到補償。

(三)的范疇不明,為公共權力濫用提供法

“公共利益”律漏洞

根據《憲法》的規定,土地征用的合法化的首要條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國現行法律《物權法》到《土地管理法》都只是概括性地規定,并未詳細闡述關于公共利益的適用條件和類別。正是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內涵和范疇,導致實踐中存在大量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謀取私利的做法。國家可以運用公共權力征收農村土地的前提條件是要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制定詳細的操作規范,保證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從而作為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四)補償標準過低,保障作用不強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 條,只對耕地的征收補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而集體建設用地等其他土地的征收補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標準處理。依此規定計算,征地補償款項經歷各環節而真正最后支付到農民個人時,遠遠低于土地的市場價值,且土地征用主要采用一次性現金補償的方式??梢?,實際上的征地補償制度不能反映土地的市場價值,不僅侵害了農村集體和農民在土地上的農業收益,而且剝奪了農民的土地發展的權利,乃至未來的生存保障。其次,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補償征地所導致的直接損失,并不考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問題。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征收期間造成的企業經營損失、失去宅基地農戶的搬家費和無家可歸時必要的安家費等其他損失不予補償。

(五)受償的主體范圍窄,無法全面覆蓋所有失地農民

依據法律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受償的主體分為兩類:一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二為被征地的農民,而受征收影響的其他權利人如集體建設用地地上青苗所有權及地上房屋設施的所有權人等無權獲得補償。再加上法律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收益分配的規定也不明確、不合理,使得本來就不多的土地收益主要劃歸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用于發展當地經濟和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小部分收益用于對農民進行土地補償。

(六)征收補償的程序缺乏公開、公正的設置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缺乏公開透明的制度,缺乏相應的社會監督和司法救濟,并沒有給予農民真正的參與權。具體征收補償的方案由政府部門通過行政手段單方面制定,制定后才發公告告知農民,在此過程中,農民沒有參與權。在確定征收補償方案方面,大都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表參加聽證會,農民很少參與到協商談判中來,而法律規定對聽證會提出的意見“只有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可改動,這使得聽證會的實際作用受限。加之在實施程序中缺乏外部監督程序。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總是循著有利于自身的方式來處理征收中的問題,如此非常不利于處于相對弱者地位的農民的權益救濟。與此同時,法律并沒有為農民提供當出現征收爭議向人民法院的救濟途徑[1] 。

三、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建議 (一)設立有效的私權利救濟機制 通過引入市場機制,確立事先補償制度。行政主體在

未經事先合理補償的情況下不能享有集體建設用地征收

權。提高了征收權行使的法律門檻,提高了農民的主體地

位,更好地保證農民的權益。其次,設立價格評估制度和價

格異議制度。以市場評估的方式確定征收補償標準及補償

的最低保障標準,衡平農民與政府之間不平等的關系,以

建立民事平等主體的關系為框架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

收制度,并按照被征收土地及其附著物的一般市場交易價 格對農民進行征地補償,經協商確定土地補償費,同時要 將安置補償等有關費用公開,改變以往的“官本位”的做 法,力爭從制度設置上保障農民的權益。 (二)明確公共利益的內容 從理論上看,只有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相對人的

財產權益而又不能通過私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自由買賣 的方式來實現時,才能夠使用通過國家進行土地征收的方 式強制取得。實踐中,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征收一般 來說是為了與國家社會經濟宏觀戰略布局的需要相吻合, 主要以城鄉交叉位置或者城鄉接合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 地作為切口進行集體土地征收使之轉化為國有土地,再對 整合起來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用以建設能“惠及全民”的, 如:國防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科 技、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項目。

(三)以市場定價為主,擴大補償范圍,增設其他保障 措施 1.以市場定價為主,擴大補償范圍。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土地價格應按市場價格標準進行補償,同時應考慮土地的增值問題。應增設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標準的制定不僅要參考集體建設用地原用途,還要增加考慮 “未來用途”所帶來的土地增值,以市場價值來設定征收補償的標準[4] 。征收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僅僅包含土地所有權主體,集體建設用地地上青苗所有權及地上房屋設施的所有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都應包含在內,以宅基地使用權最為突出,應當納入受償范疇。擴大補償的損失范圍,需要進行在立法上予以明確。

2.以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為標準,合理增設其他的保障措施。應強制建立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給予失地農民生活補貼,保證其維持最基本的生活不受影響。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應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三個方面。失地農民因征地被迫成為城市的“邊緣人群”,既不享有城市居民的待遇又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故而對于該類農民社會保障的補償標準不應低于當地城市居民的養老保障、醫療保險及最低生活保障所確定的標準[5] 。或者可以采取集體成員入股分紅或宅基地換房、農民身份轉換為城市身份等的補償方式,并配套采取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養老、醫療保險體系、提供就業上崗培訓等措施。至于欠發達地區,土地特別是耕地和宅基地是農民維持其基本生存的重要財產,應當限制對這兩類集體土地的征收,我國一向嚴格實行耕地保護政策,而對于宅基地的征收做出的限制不足以體現其作為農民

據以生存的私權的重要地位。

(四)完善土地征收救濟機制

“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和救濟無辜者。”有必要在征收補償制度中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在《憲法》中把“行使公權力的同時不得侵害合法的私權利”理念納入農村土地征收的原則,其次,對《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征收的內容及被征收主體的權利救濟深入明確具體化??梢詮幕鶎诱{解、仲裁機構調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入手進行分析,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可以由村委會主任或書記及其他成員兼任。由于基層調解組織對于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和心理情緒比較了解,比較容易把握失地農民的心理和情緒,特別是威望較高的基層調解組織。其次,建立仲裁制度,公開開庭,接受公眾的監督,保證救濟的公正性。

(五)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程序

1.完善征地審批程序,設立公共利益認定環節。只有保證審查程序和審查結果公開化,受外部的監督和制約,才能有效地保證征地權的合法合理化行使。公共利益的審查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內容,是土地征收、補償等程序的啟動程序。公共利益認定程序應由申請、調查、舉行聽證會、審查、認定、公告等幾個環節構成。在申請環節,申請人需就征地的目的、條件進行自我論證說明。為保證農民權益不受侵犯,行政機關應當在做出公共利益認定決定之前公開進行調查,接受公眾的質疑和監督,聽取意見。對于范圍較大的土地征收,還開舉行由土地申請人、被征收集體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聽證會。對征收決定應及時向土地權益人進行公告。對于公共利益的正當性、合法性的論述,應有理有據,確認所實現的公共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損失。另外,公告的內容應包含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圍、用途以及補償方案,并列明有關權益人陳述意見的權利及時限。

2.健全補償安置程序。將補償安置程序作為征收執行程序的前置程序進行獨立設置。若征地補償安置程序設計科學合理,為公眾所接受,由此而引起的糾紛也會大量減少。其次,增設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民主協商環節。行政主體負責查明并通知所有的征收補償主體,征地雙方在共同參與的情況下,就補償金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可選擇者其他途徑確定補償金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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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文星.物權法專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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