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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處置的總體要求
企業改制資產進入新公司的基本標準是“公司的資產應獨立完整、權屬清晰”。中國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3年修訂)中,明確要求對“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探礦權及主要經營性房產取得和占有的情況”作出說明;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也要求對發行人的主要財產情況作出說明并發表法律意見。
據此,礦山開采企業改制成立股份公司要達到資產獨立完整的要求,就必須擁有采礦權。采礦權應成為礦山企業資產的一部分,與礦山企業的其他資產構成一個完整的整體。如果沒有采礦權,礦山企業的其他資產將失去意義,礦山企業也不可能進行合法和持續的經營。可見,企業改制時采礦權與有形資產同時整體進入新公司,是公司資產獨立完整的原則要求,即新公司取得和擁有采礦權必須是沒有瑕疵的,不僅取得的過程合法,而且擁有的結果也要合法。
采礦權處置應遵循的法律規定
規范企業改制中采礦權處置的具體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有關問題的規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等等。此外,還包括企業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一些具體管理條例或實施細則。因此,企業改制中對采礦權問題的處理,政策性非常強,應全面學習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使企業改制順利進行。
采礦權的取得方式
采礦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取得、無償劃撥取得、轉讓取得、作價出資取得、租賃取得以及直接變更取得等。
1.采礦權出讓。采礦權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以批準申請、招標、拍賣等特定方式向礦業權申請人授予礦業權并由申請人交納采礦權價款的行為。采礦權按出讓方式一經取得之后,股份公司即可依法行使包括自行開采、抵押、轉讓、作價出資等處分權,且無須再交納采礦權價款。通過出讓方式取得采礦權,一般發生在符合條件的礦山企業滿足特定資格的情況下,往往很難與礦山企業的改制過程正好匹配,因而股份公司以采礦權出讓方式從原企業獲取采礦權的情況較少發生。
2.采礦權無償劃撥。因采礦權屬國有資產范疇,如果經過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的共同審批同意,可以將采礦權價款經過評估后作為國有資本金無償劃撥給企業,企業對這部分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
企業改制成立股份公司時,如果新公司的股東全部是100%的國有企業,則新公司間接是100%國家所有,應該可以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待遇,直接將礦山企業改制前擁有的采礦權無償劃撥給新公司。這樣的處理在企業改制中雖然有不少案例可循,但是并沒有現成且明確的法律規定,相反,國家已經開始改變包括采礦權在內的礦業權的無償劃撥方式。比如鎢的采礦權,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國土資發[2003]22號),2003年采礦證到期的鎢礦開采企業,不再無償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如果新公司并不不是100%的國有企業,而是股權多元化的擬上市公司,那么無償劃撥方式并不適用。即便在投資主體全部是國有企業情況下新公司先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了采礦權,當新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比如國有企業轉讓股權后新公司成為股份公司時,新公司也將面臨著補交采礦權價款的問題。屆時,如果屬轉讓的,礦業權價款作為專項財政收入,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納;如果屬作價出資的,所形成的出資權益作為國有資產管理。
3.采礦權轉讓。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礦業權。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采礦權屬無爭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等。
采礦權轉讓須經審批,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礦業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礦業權轉讓的審批。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轉讓雙方應按規定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為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的,應到具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發證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在轉讓時,新公司只須向轉讓人交付轉讓價款即可,不須再向國家繳納采礦權價款。通過無償劃撥取得的采礦權在轉讓時,應以評估確認的結果為底價向受讓人收取礦業權價款或作價出資。
4.采礦權作價出資。作價出資實際上也是轉讓的一種形式,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將礦業權作價后,作為資本投入企業,并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在作價出資時,原企業取得相應的出資權益,采礦權則轉移到改制后設立的新公司。通過無償取得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在作價出資時,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以經確認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所形成的出資權益作為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由國有資產授權單位(可以是原持有采礦權的國有企業)持有,全部或部分轉增企業的國家資本金。礦業權人改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時,可將礦業權作價計入上市公司資本金,也可將礦業權轉讓給上市公司向社會披露,但在辦理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前,均應委托評估礦業權,評估結果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5.采礦權租賃。此方式從出租人角度即是礦業權出租,是指礦業權人(改制前企業)作為出租人將礦業權租賃給新公司,并向新公司收取租金的行為。礦業權出租應當符合本文所述采礦權轉讓的條件。原企業在礦業權出租期間繼續履行礦業權人法定的義務并承擔法律責任,新公司按約支付采礦權租金但不直接擁有采礦權。出租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應按照采礦權轉讓的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并處置。由于租賃方式也要適用轉讓的程序,因此租賃合同需經批準。
6.采礦權直接變更。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按此規定,采礦權變更實質是一種礦業權轉讓行為,變更采礦權主體是通過轉讓采礦權的方式實現的,即采礦權變更需要符合采礦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如果采礦許可證不經轉讓而是直接變更至新公司名下,這種直接變更的方式是存在瑕疵的,即結果可能合法,但是程序不合法,極有可能存在將來補交采礦權價款的風險。
采礦權的價值認定及評估問題
采礦權的價值認定即采礦權價款,類似于土地出讓金,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出讓給采礦權人,并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采礦權價款以采礦權評估作為依據,評估結果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無論股份公司通過改制以哪種方式獲得采礦權,因采礦權的價值直接決定或影響股東的出資金額、股權比例及新公司的凈資產和未來的凈資產收益率,是企業改制過程中各股東方及新公司自身需要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采礦權價款可分批分期繳納。此外,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特定情況下可以減免采礦權價款,比如“開采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的”;“開采國家緊缺的礦種的”等等。因此,在企業改制中如果新公司不可避免需要交納采礦權價款,應充分爭取這些優惠政策,以降低企業的改制成本。
關于采礦權的評估和確認事宜,中國證監會曾于1999年11月10日致函國土資源部。在該函中,中國證監會強調,其在對礦業企業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股票發行上市進行合規性審核工作中,對采礦權及其轉讓評估等問題,要求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并如實披露;同時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有效法律證明文件和律師意見書。由此可見,采礦權的評估和確認是擬將其資產裝入上市公司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處置采礦權時十分重要的一個程序。
根據國土資源部分別于1999年3月30日和2000年10月31日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采礦權的評估應由依法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并且,采礦權的評估必須以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或與評估有關的其他地質報告為依據,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中的礦產資源儲量必須符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的規定。對于評估結果,由國土資源部門確認。這些規定對于企業改制中采礦權的評估工作具有實質的指導作用。
公司債權轉股權的問題,一直是企業廣泛關注的問題。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7號令頒布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符合規定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登記等進行了規范。《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符合條件的債權作為新的出資方式,正式得以在實踐中運用。
我國現行《公司法》是2005年修訂并于2006年開始實施的,根據該《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該規定改變了以前對出資方式進行列舉的慣用做法,在列舉的同時,對可作為出資的財產進行了概括。
債權出資種類
由于《公司法》對出資方式相對開放性的規定,在《管理辦法》頒布之前,已經存在債權出資是否合法的討論。贊成債權出資的理論依據在于,除部分特殊債權外,大部分債權都是基于財產性給付的請求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該部分債權均符合作為出資的條件。實際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從2009年開始,就先后在上海、浙江、天津、四川、北京等地進行了債權出資試點。
一般而言,債權出資實際上包括債權人以兩種債權對目標公司進行出資,一種是債權人以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債權對目標公司進行出資,另一種是債權人以其享有的對目標公司本身的債權對目標公司進行出資。
以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
從實務的角度看,債權人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對目標公司出資,其實質是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了目標公司。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而不必獲得債務人同意。然而債權的實現完全取決于債務人的信用和償債能力。若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則目標公司可能要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來實現債權,由此會導致目標公司成本的增加。一旦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則目標公司的債權無法實現,作為出資的債權也無法實現其原有的價值,由此導致債權人出資不實,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也就存在不確定的風險。
出資可能不實的風險是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的固有風險,但根據注冊資本的確定性原則和資本充實原則,該風險應由出資股東承擔,而非目標公司。因此應將債權最終全部實現的時點視為出資行為完成,而不應如對待其他財產出資一樣,以債權轉讓至目標公司的時間為出資完成時間。因為若在債權轉讓完成之時即視為債權人出資完成,則目標公司將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其注冊資本也將變得不確定。若以債權最終全部實現之時作為出資行為完成的時間,則在債權無法全部實現的情況下,出資的債權人應承擔補足的責任,并且其他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此則保障了目標公司注冊資本不受債務人履行債務情況的影響。但是由于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完成出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在選擇債權出資時,也應考慮債權的屆滿期限是否能符合出資期限的要求。屆滿期限在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期限之內的債權,方能作為對公司的出資。
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成為出資方式須具備幾個實質性要件,如須具有財產性,即以財產給付為內容,具有可轉讓性,即依法或依約可以轉讓,具有時效性,即訴訟時效未屆滿等。此外該等債權還須不存在債務人的抗辯權或抵消權,即目標公司獲得該等債權后,債務人無權對目標公司行使抗辯權或抵消權。除上述條件之外,為確保債權的實現,保證目標公司的資本充實性,作為出資的債權最好應有相應擔保,若無擔保,則可要求出資的債權人提供相應擔保。
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出資
債權人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出資,實際上是目標公司以給予股權的形式替代履行債務,而債權人則以另一種方式實現了債權。在此情形下,由于債權實現不依賴于第三人的配合,因此其風險較以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為低,所以其出資條件也可相對簡單。
應該說,若目標公司發展前景良好,只是因暫時缺乏資金而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向目標公司出資,實際上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對于目標公司來說,可以改善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擴大資產規模并提高對其他債權人的償付能力。對于債權人而言,可以增加權益實現渠道,不僅實現了債權,還可獲得長期的投資收益。然而若目標公司資金運轉出現問題,且本身經營狀況不好,則債權人可能并非出于自愿而被迫接受將債權轉為股權。如此以債權出資則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目標公司逃避債務的手段,使債權入利益受損。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危機尚未完全消退,部分企業及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尚未有實質性改善的情況下,要求債權人債權出資可能成為債務人賴賬的手段。
《管理辦法》規定的可出資債權
關于可出資債權,
《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可見,目前《管理辦法》僅肯定了債權人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進行出資。由于目標公司成立后才能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該等債權出資只能用于目標公司增加注冊資本。
根據《管理辦法》的進一步規定,債權人對目標公司享有以下三種債權,可辦理轉股權登記,即可以作為出資:
(一)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該等債權即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非合同之債,如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需要注意的是,因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貸款等而形成的金融債權,一般不得轉為出資,對此國家另有規定。
如前述分析,以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對于目標公司來說根據具有不確定性,風險更高,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目前尚不具備相應條件。因此《管理辦法》只允許債權人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出資。然而如果將來條件具備,也不排除允許該等債權進行出資的可能。
實踐操作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債權出資的登記程序進行了規定,出資需要經過資產評估、驗資以及申請變更登記等幾個步驟。需要注意的是,驗資報告中還須披露目標公司的相關會計處理。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分割后的結果應是作為出資的債權應完全獨立于其他債權。出資前進行債權分割是必要的,因為如果未進行分割,則債權不具有獨立性,出資行為可能受其他債權人的影響,可能導致出資無法完成。盡管Ⅸ管理辦法》未作規定,但若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同樣須對債務人承擔的債務進行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管理辦法》是第一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在其頒布之前,我國實際上已經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債轉股,即債權出資。除前述的債權出資試點外,國家為消化各大銀行不良資產而成立了數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該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可以對各企業所享有的債權對各企業出資。
此外,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實際上,當條件滿足時若債券持有人選擇將債券轉為股票,即是選擇將以其對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享有的債權轉為對該上市公司的出資。
債權人以其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出資,對于債權人來說喪失了因目標公司清償債務而產生的可期待收益,但是獲得了對外長期投資,并獲得了股權投資的可期待收益。對于目標公司來說,減少了一筆應付債務,但同時負有向債權人(股東)支付紅利的義務。由此必然會產生對債權人和目標公司的有關稅務問題。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頒布《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第六條第
一、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
企業國有資產調撥、轉讓、報廢、報損等產權轉讓,含有償兼并、破產企業資產變現、企業改組改制和企業結構調整中涉及產權交易行為、國家股、國有法人股轉讓、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機器設備、生產線、車間等有形、無形資產的整體、部分產權轉讓以及道路、橋梁、碼頭等基礎設施經營權的轉讓。
二、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程序和權限
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應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原因,隨同技術鑒定報告和主管部門意見,一并報批。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處置資產價值在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以上由企業將處置方案先報主管部門審查再上報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批,處置資產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下由企業將處置方案報市分管領導、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后由主管部門及其企業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經批準后,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的規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價值要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并據此作為出讓產權的底價。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
三、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管理
甘肅省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國有企業的階段性改革任務,加強對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省財政安排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補助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中央下劃我省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留地方部分資金、省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用于支持企業改革發展的部分資金、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分配、強化管理、加強監督、確保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安排與使用,根據企業當年改革發展的需要調整資金使用方向,突出重點。
第二章資金籌措
第五條20xx到20xx年,省級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安排新增財力以及集中部分國有資產轉讓收益等辦法,3年籌集15億元資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
第六條各級地方政府也要籌集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七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關閉破產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經國家批準的國有企業(包括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省屬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
(二)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重點支持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高、精、尖技術引進;
(三)有色企業當年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留地方收入,重點用于解決中央下劃困難有色金屬企業的突出問題。
(四)省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國有企業土地出讓金等資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
(五)教育費附加重點向企業辦社會職能傾斜,解決企業辦中小學的實際困難。第四章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八條使用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收益等專項資金的企業,按要求向國資部門申報資金使用項目,經國資部門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使用企業挖潛改造、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專項資金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和使用。
第十條支出計劃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財政廳采用國庫集中支付的辦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籌措的專項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各專項資金的具體操作實施,嚴格按照《甘肅省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執行(見附件)。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三條財政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資金項目審批和審核,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審計、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規范資金使用行為。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對各資金使用單位的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一)不按要求提供資金使用情況或審計、監察報告的,暫緩撥付資金;
(二)不按規定使用資金或擅自更改項目計劃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調減資金總額或取消其申請資格;
(三)沒有按本辦法加強資金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虛假資料,造成資金損失或浪費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按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
第十六條對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侵占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資金使用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地可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附件:1、《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2、《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
3、《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
4、《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附件1: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占有、使用國有資產以及設置國有股權的省內各類地方企業或公司、各級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收益具體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應分得的利潤;
(二)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資產按出資比例應分得的紅利;
(三)各級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收益應上繳的部分;
(四)轉讓國有產權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權轉讓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收入);
(六)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轉讓的收入;
(七)其他非國有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應上繳的收益;
(八)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條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財政部門收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
第六條國有資產收益使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第40類國有資產經營收益預算科目。
第七條國有資產收益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其中同級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國有資本增量投入、調整產業結構、建立導向性投資基金、補充社會保障基金等方面,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國有資產收益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國資部門或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資金使用明細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適當比例返還國資部門或企業。
第九條企業應在國有資產收益確定后的5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收益收繳部門如實申報,10日內上繳入庫。
第十條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統一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一條按規定應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企業,必須及時足額上繳,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國有資產收益的,按照《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規定》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加強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企業對收益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原有的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國家出臺新的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按新辦法執行。
附件2: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我省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的使用與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屬關閉破產企業。
第三條破產費用的來源:
(一)企業資產變現收入;
(二)中央財政一次性補助資金;
(三)省財政補助資金;
(四)其他。
第四條破產費用使用原則:
(一)彌補經國家批準的政策性破產企業破產安置費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證破產企業及其職工隊伍的穩定,保障企業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確保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四)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五條破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經常性費用,包括16級工傷、工殘和職業病人員費用,撫恤人員費用和退養家屬工費用;
(二)清算費用,包括訴訟費、資產評估審計費用、清算組人員費用、清算期間維護費用、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
(三)在職職工安置費用,包括全民職工一次性安置費、合同制職工經濟補償金、混崗集體職工經濟補償金、預留按政策規定提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及710級傷殘人員一次性補助金;
(四)移交設施補助費用,包括企業移交的學校、醫院、公安、供電、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務部門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費用;
(五)社會保險費用,包括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養老保險統籌外費用;
(六)拖欠的費用,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撫恤金、傷殘補助金、喪葬費等。
第六條破產費用的審核。
(一)中央下劃有色、煤炭、電子、軍工等企業按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費用預案審核操作規程》規定,由財政部駐甘專員辦預審后報財政部核批;
(二)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審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七條破產費用的撥付。
(一)由破產企業按主審法院要求成立的破產清算組編制破產費用支出明細表,統籌規劃使用破產費用;
(二)費用支出明細表及用款計劃由國資部門(控股公司)審查匯總后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審核后撥付破產費用;
(三)國資部門(控股公司)按照破產清算組的用款計劃,及時將破產費用撥付到指定的破產企業清算專用帳戶。
第八條省屬企業破產費用根據年度預算指標,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破產費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產清算組要設立破產費用專戶,專戶原則上應設在具體企業;
(二)建立健全申報、審批、使用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企業關閉破產操作;
(三)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
(四)清算組要嚴格按照確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及辦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費用;
(五)清算組要定期編制清算期間的會計報告,報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
(六)企業破產終結后,按要求提交實施破產全過程的總結報告,上報省企業兼并破產協調小組及有關部門。
第十條破產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國資部門(控股公司)負責對撥付的破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視情況委托中介機構、指定專人或由財政監督檢查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二)對于違規使用破產經費的企業,省財政將給予責令改正、調減或收回資金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步伐,有效發揮財政支持企業挖潛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導向和促進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挖潛改造項目是指企業為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的項目和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專款專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投放主要采取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對條件成熟的重大挖潛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采取招標或政府采購方式下達。
第二章安排原則及支持重點
第五條堅持質量、品種、效益、替代進口、擴大出口和防止重復建設的原則,引進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六條項目選擇堅持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和國民待遇的原則,不分所有制和隸屬關系,擇優扶持重點企業和重點行業的骨干企業,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規模或具有發展潛力、影響力的企業。
第七條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銀行開立基本帳戶;
(三)具有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有一定數額的可抵押資產,有較好的財務核算基礎;
(四)為規模以上企業;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較高資信等級;
(六)資金主管部門認為必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資金支持的重點:
(一)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品有市場、有競爭力、有效益,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有帶動作用的項目;
(二)社會效益突出的節能降耗、綜合利用等重點示范項目;
(三)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企業信息化建設,明顯提高技術含量和技術水平的項目;
(四)有利于促進企業存量資產流動、實現資產重組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項目;
(五)采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經濟效益好的項目;
(六)用于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壯大名牌產品的重點新產品開發項目;
(七)符合產業政策的重點合資項目;
(八)重點出口創匯項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項目。第三章申報程序及要求
第九條凡符合資金安排原則及支持重點條件的項目,市(州、地)屬、縣(市、區)屬企業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匯總報告及所附相關文本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同時抄報省財政廳;屬于財政安排資金的項目,直接上報省財政廳。省屬企業須通過主管部門上報。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將申請報送安排資金的部門。
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內容介紹;
(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項目預算及資金來源;
(四)資金支持方式;
(五)貼息項目附貸款合同或支付利息憑據;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相關證書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項目確定及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按《甘肅省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領域專家若干名,對所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初選項目。
第十二條初選項目根據資金預算經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進行綜合平衡后,下達補助(貼息)計劃。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按規定程序辦理劃撥手續,并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省屬企業直接或由主管部門集中向省財政廳申請撥款。市、州、地所屬單位的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統一劃轉地方財政部門。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收到款項后1個月內將資金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章資金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投資補助資金,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貼息資金相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
第十五條自資金下達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后2年內,項目單位應于每年底10日前向省財政廳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上報補助(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直接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項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等績效做出評估,作為今后是否繼續支持的依據。
第十七條補助資金應全部用于項目挖潛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以前所發文件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4: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改革發展,加強和規范我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留地方收入資金的管理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17號)規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是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17號)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具體包括金川有色金屬公司、白銀有色金屬公司(含白銀鋁廠)、蘭州鋁廠(含西北鋁加工廠)、蘭州連城鋁廠、甘肅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機械廠和西北礦冶研究院等15戶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有色金屬企業)。
第三條有色金屬企業實現的所得稅留地方收入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實事求是、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四條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留地方收入資金(以下簡稱資金)主要用于解決中央下劃困難有色金屬企業的突出問題、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重點技改項目及省政府確定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資金從有色金屬企業當年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xx20xx年每年3000萬元。如有其他情況,經省政府批準,可另行處理。
第六條有色金屬企業可根據資金使用要求向國資部門申報資金使用項目,國資部門、省財政廳進行審核立項后,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七條支出計劃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撥付,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有色金屬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資金應列為國家資本金。
第九條使用資金的有色金屬企業必須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國資部門和省財政廳匯報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有色金屬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批準的項目使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如違反規定,省財政廳將給予責令改正、調減或收回資金的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xx年10月12日印發
專項資金基本定義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來說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于完成專項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
二、為更好地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擬定具體條款,需約定的必須填寫,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表示。
三、出讓人:指轉讓標的的產權所有人、產權出資人或資產處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當事人概況: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請在當事人概況中填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五、企業類型:對應出讓人、受讓人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類型填寫。
六、轉讓標的:可以是整體產權、部分產(股)權,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設備、車輛、技術項目、專利權、商標權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條款是對第一條款的具體約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內容的,請在這三項條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
八、轉讓價格:未經資產評估直接以協商方式確定價格的,一般只適用非公有經濟性質的產權。
九、職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應約定妥善安置出讓企業職工的事項。
十、資產的處理:是針對實際標的物的處理方式。
十一、產權交割的方式、期限、地點:指出讓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和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將產權轉讓給受讓人,并明確產權交割的具體日期。
十二、產權交易的基準日:指確定被轉讓產權的所有權、風險、責任、轉移的特定時點。
十三、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由交易各方當事人及其產權執業經紀人、經紀組織簽字蓋章,并經交易所對合同審核蓋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時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時間以交易所審核簽字蓋章的日期為準。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規定的條款外,也可用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決。
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
企業類型:郵編:
開戶銀行:賬號:
經紀組織:電話: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
企業類型:郵編:
開戶銀行:賬號:
經紀組織:電話:
鑒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涉及當事人應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合同正文
第一條產權轉讓的標的
甲方將所擁有(持有)的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產權轉讓的價格
甲方將上述產權經資產評估后與乙方協商確定,以人民幣(大寫)萬元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產權轉讓的職工安置方式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如下方式處理:
(對情況復雜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
第四條債權、債務的承繼和清償辦法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如下方式處理:
(對情況復雜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
第五條產權轉讓中以下資產的處理方式(根據不同的轉讓標的具體約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如下:
(對情況復雜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
1、房屋建筑
2、土地使用權
3、車輛
4、設備
5、商標
6、專利
7、技術項目
8、其他
第六條產權交割的責任
甲乙雙方及其委托的經紀組織按照《產權交割清單》應在合同生效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完成產權轉讓的交割。
甲方應在規定期限內,在地點將產權最終完整地移交給乙方,否則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條產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點
經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于年月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幣(大寫)萬元。
乙方應將第二條確定的款項,通過其委托的經紀組織按以下方式、期限、地點支付,當合同履行后,甲方將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第八條產權交易的基準日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交易基準日為年月日。
第九條權證的變更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并共同配合,由方在期限內完成轉讓產權的權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因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因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如應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同轉讓標的的價款,或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標的的,每逾期天,應按總價款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經甲、乙雙方協商,也可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第十一條產權轉讓糾紛的處理
合同當事人或第三方及其委托的經紀組織之間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向審核合同的交易所(上海產權交易所、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或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申請調解;也可明確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產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凡合同變更或解除,甲、乙方及其委托的經紀組織必須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書,同時,報請交易所審核蓋章后生效。
2.發生下列情況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上述條款中未盡事宜)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的承諾
1.甲方向乙方承諾轉讓的產權是真實、可靠、完整的,沒有下列隱匿事實:
(1)法院查封資產的情形;
(2)抵押、擔保資產的情形;
(3)隱匿資產的情形;
(4)影響產權真實、可靠、完整的其他事實。
2.乙方向甲方承諾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產權受讓,無欺詐行為。
第十五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及執業產權經紀人、經紀組織簽字、蓋章,并經交易所對合同審核蓋章、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生效。
合同成立所必備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執業產權經紀組織各執份,交易所執份。
第十六條其他
“合同使用須知”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出讓人、受讓人的資格證明:
(1)出資證明
(2)營業執照
2、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代行出資人權利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文等。
3、資產評估及確認報告或審計報告(非公有經濟性質價格自行協商除外)。
4、與被轉讓標的相關的權證。
5、其他。
注:交易所對合同審核所需的附件,由交易所自行訂立。
出讓人(甲方):(蓋章)受讓人(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執業經紀人:(簽字)執業經紀人:(簽字)
經紀組織:(蓋章)經紀組織:(蓋章)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年月日
交易所(交易合同審核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