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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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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治理措施

海洋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第1篇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環境污染與海洋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忽視環境保護的過快海洋經濟增長,必然會帶來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經濟增長問題,這樣不僅會大大削弱我國海洋經濟的中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還將面臨不斷加大的經濟和社會風險。海洋經濟增長不應該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必須在海洋資源與環境可承受的范圍與約束下進行,即海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密不可分。本文將海洋生態環境因素作為衡量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建立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由目標層、因素層和指標層組成,共包含4個因素層和18個指標,具體的指標見表1。

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目標層T由4個因素層組成,分別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環境治理(E2)、海洋經濟損失(E3)、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種污染和侵蝕,包含8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面積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積占整個海洋面積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標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嚴重性;(3)水質質量指數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質情況;(4)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量I4,考察廢水這種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5)工業污水未達標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業廢水的污染強度;(6)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量I6,考察固體廢棄物這種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樣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種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蝕比重I8,即海岸侵蝕的面積占總海岸面積的比重,考察海岸作為不可再生資源而遭受的破壞程度。

海洋環境治理因素層描述的是人們在改善海洋環境和治理環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單位海域面積污染治理費I9,考察單位面積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經濟投入;(2)污水處理率I10,考察廢水作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無害化處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處理的投資在GDP中所占的份額;(4)減災防災投入I12,考察為避免和防治海洋災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經濟損失因素層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環境的惡化導致的海洋面臨的直接的或間接的成本損失,包含2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直接損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2)海洋環境災害損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態破壞而導致的海洋災害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經濟在后續發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人均海洋環保費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環境保護費用的人均值,反映未來環保發展的經濟支持;(2)海洋科研人員占海洋從業人員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研發人員的多少,反映未來在研發上有多少人力資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支出比重,反映未來科技經費的投入;(4)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I18,考察公眾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

評價方法選擇

在學者們對于指標體系的研究中,較常見的評價方法有多種,包括投入產出法、模糊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專家咨詢法等。由于本文構建的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包含多層次的多指標綜合模型,其評價方法的選擇必須具有實用性、可操作性和簡便性,因此,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層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icess,AHP)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后,在經濟決策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該方法由美國匹茲堡大學的薩第(Saaty)教授提出,它是一種“無結構決策問題的建模”,對于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指標處理、指數權重賦值及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數計算三個步驟來完成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過程。1.指標處理。由于本文構建的指標體系中的18個具體指標具有量綱不同的特點,所以必須經過指標的標準化處理之后,變換成無量綱的指數化數值,再進行計算和加總,即無量綱化處理。本文采取閾值法作為無量綱化處理的方法。2.指標權重賦值。指標權重賦值是層次分析法運用的核心,也是影響一個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的最重要步驟。運用層次分析法計算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首先需要將每個層次的各個因素進行比較和賦值,構造模型各層的相對重要度判斷矩陣。

海洋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風險社會 海洋污染 刑法規制

一、風險社會語境下加強我國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必然性

“風險社會”的概念是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針對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反思基礎上提出的,此后德國刑法學界以此為基礎逐步構建了風險刑法理論體系并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一般認為,風險刑法是為應對風險社會而產生的一種刑法觀念,它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刑法規制關口前移,改變了傳統刑法對某些危害人類生存安全的罪行處罰過于滯后的做法,進而實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人類安全的目標。在風險刑法觀之下,一些對人類生存安全造成潛在嚴重威脅的行為,即使沒有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也應予以刑罰處罰。

目前海洋污染是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隨著海洋環境危機的日趨嚴重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強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已成國際趨勢。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步認識到海洋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嚴重影響,紛紛加強了對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我國海洋同樣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壞。從我國每年公布的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看,我國海洋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海洋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所有這些都暴露了我國海洋保護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發生的遼寧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更為我國海洋保護敲響了警鐘。風險刑法理論與環境犯罪須臾不可分,目前我國海洋污染問題已成為風險社會的常見風險形式。“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下,刑法最根本的價值訴求是‘防范風險、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講,環境犯罪立法與風險社會的刑法具有價值基礎上的同構性”。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調控手段,面對威脅全人類的海洋風險,有必要在預防和懲治海洋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既是當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之需,也符合風險社會語境下國際社會加強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國際潮流,體現了風險刑法追求人類生存安全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現行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現狀及缺陷

我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頒布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近20個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各種形式的國內法及我國締結或簽署的多邊國際環境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等組成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而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則相對滯后,它經歷了由粗疏到相對細致的立法演變過程,1979年刑法沒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單獨設罪,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犯罪行為參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來定罪處罰。1997年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構成犯罪的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八)則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并相應將原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更為“污染環境罪”,對于懲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我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的現實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體現生態中心主義法益觀

傳統的人本主義法益觀是在工業化程度不高,人類對海洋污染的后果認識不充分基礎上產生的。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不是海洋生態環境,而是人身和財產權益。“因為,環境不是利益的歸屬主體,不能反映利益,環境利益只能透過人才能表現出來,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第38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規定,代之以“嚴重污染環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但不難看出,現行刑法尚有不少傳統人本主義法益觀的遺留,從我國現行刑法把海洋環境犯罪放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來看,可知海洋生態權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護的法益,也不是保護的重點。

(二)缺乏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的犯罪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在應對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堅持“末端應對中心主義”,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嚴重后果才可按犯罪進行處理,而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則未予以規制。刑法修正案(八)雖對該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仍以“嚴重污染環境”這一結果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有學者認為,刑法的這一變化意味著本罪在修改后已從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并達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理念從人本主義向環境本位回歸的態勢。 但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轉變并不意味著由結果犯向行為犯的變更,原因在于,“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認為行為犯是只需要實施一定的行為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著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范圍。”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除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外,還另外附加對行為后果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程度才可能構成犯罪,顯然,“嚴重污染環境”并非是對行為本身的要求,而系對犯罪結果之強調。因此,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體現的還是傳統的“末端應對中心主義”對犯罪結果的要求。

現行刑法將大部分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是符合我國的立法傳統,并與立法者的懲治目標相一致。 然而,隨著我國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刑法這種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頭干預的應對方式已明顯滯后,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刑法在預防海洋污染和環境破壞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決認定犯罪因果關系方面存在的困難

我國在確認海洋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秉持了主客觀一致原則,要求污染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還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然而,海洋污染的過程較之傳統的環境侵害行為更為復雜,它往往是經過多種因素最終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為人尤其是污染企業基本上對污染的證明形成了知識壟斷,作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公訴方,事實上很難證明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難以證明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我國現行環境刑事立法未對因果關系的推定以及相關關系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未能有效破解認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關系的難題,使得許多污染海洋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擊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獨立罪名缺失,且現有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

我國現行刑法對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設立獨立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污染海洋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定罪處罰,使污染土地、污染水體、污染大氣并列成為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但這三類行為性質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污染行為各自產生危害的機理大不一樣,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將此三種性質各異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當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實踐對海洋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現行刑法第338條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資格刑的規定,難以有效地對海洋污染犯罪進行打擊與預防。

三、完善我國污染海洋犯罪的設想

(一)獨立設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須因應海洋環境惡化而造成的現實或潛在風險,實現“從人本主義的立法價值觀向海洋環境生態主義的立法價值觀”的轉變,因此有必要將污染海洋罪從污染環境罪中分解出來,設置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獨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體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雖同屬污染環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圍卻遠超一般環境違法犯罪,從本質上說,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為海洋環境生態安全,而非簡單的與人類本身有關的法益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從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均將本類犯罪歸屬于“公共危險罪”即可證之。且“由于涉海領域的犯罪具有多發性、流動性、跨區域性的特點決定其在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難,在刑事犯罪的證據使用和犯罪起刑點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陸地上的刑事法律規范”, 增設污染海洋罪不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懲治有損于海洋環境的各種犯罪行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設置污染海洋罪不僅是成文法國家立法大勢所趨,更是我國將所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國內法轉化的要求。目前有關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已對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或參加國必須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范圍內在將其規定轉化為國內法規定。同時,國外一些臨海國家均在刑事立法中專門設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國如不因應形勢增設污染海洋罪,勢必影響對有關犯罪的司法管轄和司法合作。

(二)增設抽象危險犯

在刑法理論中,危險犯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兩類。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定罪依據,但抽象危險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險的擬制性基礎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即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刑事違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程度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在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海洋犯罪中僅設置具體危險犯顯然是不足以嚇阻和懲治日益嚴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國欲突破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缺陷的考量,我國刑事立法在設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時,應增設海洋污染源頭干預環節的抽象危險犯。

1.增設抽象危險犯是海洋刑事立法從“人類中心主義”向“生態中心主義”轉變的必然要求,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要求將對海洋環境形成潛在威脅的、雖尚未出現嚴重后果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也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2.從行為的危險性角度來看,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國內外刑法學者如雅科布斯、耶賽克、羅克辛、王皇玉等,均紛紛從不同角度闡述了抽象危險犯的刑罰理由。筆者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具體到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是否入罪問題上,應從其危險行為是否具有嚴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實踐中,海洋污染行為侵害的對象往往是大范圍內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環境一旦遭到嚴重破壞,往往很難恢復,甚至不可逆轉,而且治理代價昂貴且結果不可預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將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這是犯罪本質的要求。

3.從對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來看,抽象危險犯應對模式更具實效性。對普通污染來說,結果犯應對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為具有“侵害對象不確定、危害后果嚴重且不可逆轉”等特點,如按結果犯模式應對則會使得刑法介入時間過于滯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從事海洋活動因而產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險時,刑法便予強力介入,不僅可以降低其作為公害犯罪的成立標準,減輕國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時地將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狀態,彰顯刑法的預防、震懾、引導功能。

(三)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相關關系是統計學上的一個概念,它與因果關系一樣,也是說明事物之間聯系的重要形式。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海洋風險,我國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1.相關關系能為我們提供新的視角,有助于破解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難題。過去我們習慣性地用因果關系來探求事物的聯系。即使無因果關系,我們也還是會假定其存在,而對相關關系基本不予考慮。但研究表明,因果關系被完全證實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也是比較困難的。相對因果關系而言,相關關系對證明的要求則較低,只要找出兩個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我們即可預測、推定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在海洋污染犯罪處理上,倘若恪守“無過錯即無責任”、“主客觀相統一”等固有觀點,想從正面突破刑法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并不現實。相反,如果我們有條件地實行相關關系原則,從對于因果關系的追求中解脫出來,轉而將注意力放在相關關系的發現上,則破題變得極有可能,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環節,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

2.國外有關立法、司法實踐我國實行相關關系原則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近年來,有鑒于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現實困難,國外許多國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國等紛紛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產生了一批理論創新研究成果,同時,他們又及時將這些理論研究成果應用于本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如日本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就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不難看出,國外立法中的“因果關系推定”與相關關系原則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關聯關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訴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樣分析結果提出證明時,則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國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破圍成功的經驗啟示我們:刑事領域中的因果關系證明法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嘗試。

3.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類社會已進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人類改變探索世界的一種有效方法,也必然會影響到法科的價值體系、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換言之,大數據時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變為可能。相關關系的基礎是有關數據的采集,核心是量化兩個數值之間的數理關系,關鍵是預測和推定。因此,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正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反之,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負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不具關聯關系,刑事追究自然無從談起。很顯然,這種通過采樣分析數據得出的結果是有一定的科學根據的。

4.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必須加以嚴格限制。從本質上來說,相關關系是在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關聯關系的強弱而得出的一種推論,但鑒于物質世界因果關系的極端復雜性和無限性,這種推斷出的結論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偏差。因此,我們應對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有所節制,嚴格區分相關關系與“有罪推定”,嚴格限制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范圍,嚴防“超犯罪化”情況的出現。

海洋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第3篇

現階段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世人的共識。“低碳經濟”是人類社會繼農業革命、工業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又一場“能源革命”。它既符合當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時代要求,同時也是我國政府的戰略選擇。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廣東省在海洋經濟發展中倡導“海洋低碳經濟”是一個全新的思路。大力發展海洋低碳經濟,這不僅為廣東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保護生態環境奠定了基礎,而且對實現廣東省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低碳經濟是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

1.1低碳經濟的內涵

從內涵看,低碳經濟兼顧了“低碳”和“經濟”,低碳經濟是溫室氣體排放量盡可能低的經濟發展方式,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種經濟模式。所謂低碳經濟是指依靠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為主要能源,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特征的新型經濟發展方式[1]。低碳經濟代表了未來經濟發展的形態,其實質是能源效率和清潔能源結構問題,旨在建立新的能源結構,降低能耗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核心是能源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目標是減緩氣候變化和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即依靠技術創新和政策措施,實施一場能源革命,建立一種較少排放溫室氣體的經濟發展模式[2]。

1.2發展海洋低碳經濟的意義

海洋經濟是開發利用海洋的各類產業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總和。海洋低碳經濟是在以海洋為活動場所和以海洋資源為開發對象的各種經濟活動中,以經濟與環境的和諧為目的一種海洋經濟發展模式。海洋低碳經濟作為一種平衡式經濟,是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環境友好型的、追求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增長模式。所以,對廣東省來說發展海洋低碳經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2.1有利于科學發展觀的貫徹和落實加快海洋經濟發展,是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直接體現。在廣東省的海洋經濟結構不盡合理,經濟增長方式粗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生態環境基礎十分脆弱的一個基本省情條件下,發展海洋低碳經濟實際上是從需求的角度提出的,在發展中注重系統整體的互利互動和協調一致,使人與自然、經濟、社會有序循環,形成良性互動發展。

1.2.2是實現海洋經濟強省的必然選擇在低碳經濟視角下,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戰略的落腳點是把廣東省建設成海洋經濟強省。發展海洋低碳經濟是廣東省海洋經濟有效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廣東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載體。在發展中,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統一的原則,通過充分重視恢復和保護海洋自然生態環境,為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自然生態基礎,推動海洋經濟強建設的順利進行。海洋經濟強省本身應該是海洋生態強省、海洋綠色強省,海洋經濟的發展中盡可能采取“綠色”技術,實行清潔生產,形成海洋經濟之間、海洋經濟與海洋生態環境之間的互利交換和良性循環。

1.2.3是廣東海洋經濟和諧發展的客觀需要海洋經濟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的內容:一是陸上經濟活動不對海洋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施加難以消解的壓力;二是海洋經濟系統的產出能較好滿足人們對海洋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三是海洋經濟的發展能明顯促進全省經濟的發展。目前主要影響兩者協調發展的突出矛盾表現為陸上經濟活動對近岸、近海的強大的污染威脅。廣東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全國領先,陸源污染負荷強度非常大,實施海洋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大力解決陸源污染問題,才可能為海洋經濟建設提供相對寬松的海洋生態環境,才有可能全面實現廣東海洋經濟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2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的現狀分析

2.1廣東省建設海洋經濟強省的成效

2.1.1廣東省海洋經濟總量長期位居首位

廣東省海洋經濟自1995年以來,始終保持著快速發展的勢頭。2010年,廣東省海洋生產總值達8000億元,約占全省GDP的17%,比2009年增長17.6%,比2005年增長2.7倍,年均增速達22%,連續16年居全國首位,為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主要海洋產業發展態勢良好,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業、海洋漁業等主導海洋產業均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2.1.2三大藍色產業密集帶建設初見成效

廣東省沿海地區憑借區位和資源優勢,海洋經濟區域布局得到進一步優化,粵東、粵中(珠江口)、粵西三大藍色產業密集帶初步形成。珠江口地區已成為我國海洋經濟發展最具活力和潛力的地區之一。東西兩翼加快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經濟發展邁上了新臺階。在三大藍色產業密集帶中,汕頭突出發展重化工業和水產品加工業,水產品出口連續4年居全省地級市首位;潮州建成全省最大的烤鰻加工、貝類集散地。汕尾是全省最大的鮑魚養殖基地,全市養鮑場已達40多家,年產量超1000t;惠州著力建設臨海石化工業區;湛江、茂名大力發展海洋石化業、港口物流業;珠海、陽江、惠州、茂名等地區著力打造濱海旅游品牌等等。

2.1.3海洋科技和教育成效顯著

廣東省積極部署實施“科技興海”戰略,全面啟動實施了《廣東省科技興海1999—2010年規劃》,海洋生物資源綜合開發技術、海洋工程技術、海洋礦產資源開發技術等海洋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重大科技興海招標項目取得豐碩成果,14項技術獲得國家專利。建成4個省級重點實驗室,8個區域性水產試驗中心。在海洋教育方面,廣東省擁有全國第二所海洋大學———廣東海洋大學,除此之外還有中山大學海洋學院、廣東省水產學校等海洋教育機構,多年來培養了大批海洋與水產技術和管理人才。

2.1.4海洋環保取得進展

完成了第二次海洋污染基線調查工作,編寫《廣東省海洋污染調查報告》。針對全省發生赤潮,成立了廣東省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和赤潮研究中心[3]。省政府出臺了全國第一部規范人工魚礁建設的政府規章,決定省、市、縣財政投入8億元,用于人工漁礁建設。廣東省編制實施了《廣東省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總體建設規劃》,加強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力度,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了徐聞珊瑚礁自然保護區、雷州白蝶貝自然保護區、東山—南澳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示范區等100個,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4個、省級自然保護區9個,保護區面積達69萬hm2,初步形成了類型較齊全、布局較合理的保護區網絡。#p#分頁標題#e#

2.1.5海洋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監測治理效果顯著

全省各地基本建立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對重點排污口、海水浴場、海水增養殖區監測實現常規化,連續7年省級、沿海市級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建立了重大海洋與漁業環境災害監測預警機制,重新修訂了廣東省重大海洋環境突發災害應急預案,妥善處理了澄饒聯圍水污染、茂名水東灣死魚事件、深汕高速公路甲苯泄露事件等近10宗海洋漁業污染事故,有效維護了當地社會穩定。環保執法力度加強。嚴格要求直排入海重點單位執行“三同時”制度。全省海岸工程環評執行率達100%。

2.2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2.2.1海洋資源衰退、環境污染狀況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資源過度利用以及粗放式經營對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沒有根本緩解,海洋生物資源補充能力嚴重衰退。目前,南海北部大陸架底層漁業資源密度已下降到很低水平,不足原始資源密度的1/9,而北部灣海域的漁業資源密度已不足原始資源密度的1/8。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質量除局部區域有所改善外,總體表現為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面積不斷擴大,污染程度不斷加重,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國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表明,廣東省近岸海域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由2005年的9860km2增至2010年的22042km2。另外,廣東省沿海城鎮生活污染源的源強持續快速增長,生活污水處理率目前僅為39%。

2.2.2綠色海洋科技整體水平不高

海洋經濟綠色發展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綠色海洋科技發展的狀況,其開發范圍的深度和廣度受到綠色科技的制約,同時,其開發利用中伴隨的負面的影響也需要先進的綠色科學技術來解決。廣東省海洋科技對海洋經濟的貢獻率卻不高,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在11個海洋兄弟省份中,海洋科技綜合競爭力的排名只處于第4的位置,其中高級職稱人員為310人,不及山東727人的1/2。廣東新興海洋產業產值只占海洋產業總產值的1/4。一些新興產業,如海洋藥物、海洋能源等明顯開發不足。最直接的原因是受技術水平的限制,使得海洋資源的開發仍停留在粗放利用階段,以資源為優勢的高附加值的產業還沒有形成,海洋關鍵技術自給率低,發明專利數量少,主要的海洋儀器依賴進口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

2.2.3海洋綜合管理滯后

目前,廣東省海洋和海洋資源法律制度現狀己難以適應海洋開發、管理和維護海洋權益的需要,尤其是海洋和海洋資源綜合性管理的法制建設滯后,加劇了廣東海洋資源開發的無序和無度。沿海各市海洋綜合管理的機構尚未健全,體制尚未理順。海上執法部門,如海監、漁政、環保、港監、公安、邊防、海關等力量大多各自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無法對海洋實施統一、有效的監督和監察。

2.2.4綠色發展意識不足目前綠色海洋意識

雖然有所提高,但就總體而言,其普及度還不夠,尤其是對海洋生態的保護意識不強。一是缺乏“綠色”生產意識。涉海經營企業把海洋當作無償的排污場所,無償的使用海洋資源,不愿意治理污染;二是綠色消費意識不夠,據調查,約有2/3的消費者對消費的產品是否是“綠色產品”并不在意;三是缺乏資源節約意識,認為海洋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完的。

2.2.5海洋法制不健全

至今尚沒有一部海洋的綜合法律。在海洋權益管理方面,缺乏海上人工構造物管理方面的立法;在資源開發管理方面,行業管理法規較多,但缺乏海洋資源開發、綜合協調管理方面的立法,尚沒有頒布海洋資源開發管理基本法、海岸帶管理法等。雖然“誰污染誰治理”早已形成法律,但實施效果并不好。排污收費面不全,收費的主要是超標排放的大中型企業和一部分事業單位,但環境污染很大一部分來源于不超標排放的企業和規模小、布局分散的鄉鎮企業;收費標準偏低,僅為污染治理設施成本的50%左右,導致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不愿進行污染治理。資源法律的不完善弱化了對人們破壞資源的強制性約束,忽略了人與自然關系的行為規范,阻礙了人與海洋資源環境的和諧發展。

3構建基于低碳經濟的廣東海洋經濟發展模式

海洋經濟是以海洋為活動場所和以海洋資源為開發對象的各種經濟活動的總和。包括海洋漁業、種植業、工業、運輸業、旅游業等,是一個多門類的經濟領域;它包括海岸帶、近海和遠洋,包括水面、水中和海底,范圍極為廣泛。由于海洋水體具有流動性、可依托性、阻礙性、媒介性,海洋這個特殊的經濟空間使得海洋經濟具有整體性、公共性、跨地域性的特征。從管理體制看,有各級行政單位和經濟組織,以及一部分協作活動機構;因此,海洋經濟的特點決定了海洋經濟的發展具有層次性、系統性及多部門交叉性的特征。綠色海洋經濟是在低碳這一理念指導下發展海洋經濟的有效經濟模式。根據上述海洋經濟的特征,我們認為,海洋經濟綠色發展是指一個多層次、多側面體現海洋經濟綠色發展的立體框架,將綠色理念融入到海洋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部分,既可以實現低碳發展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目的,又可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綠色海洋經濟在發展中兼顧“社會安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以滿足未來發展的需要。由于廣東自然資源不足,環境承載有限,必須將有限資源作有“效率”的使用,并加強對環境保護,確保海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以創造經濟、環保與社會“三贏”愿景。

4基于低碳經濟推進廣東海洋經濟發展的措施與建議

4.1政府加大對發展海洋低碳經濟的支持力度

在發展海洋低碳經濟的過程中,政府的支持很有必要,要根據海洋經濟結構演進的一般規律,從整體效益出發,進行與產業優化相適應的環境建設。要通過媒體宣傳、信息、市場預測等,使社會明確全省海洋經濟發展的主攻方向。通過行政、法律、財政等手段引導企業將資金投放到低碳產業。鼓勵企業作為投資主體吸引社會各方面多元化投資。強化重大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提高投資效率。此外,政府財政的轉移支付要與海洋產業結構調整配合。在海洋產業優化方面要加大科技投入和增量調整,進一步優化第一、三產業內部的行業結構,提高其檔次。集中力量重點發展海洋生物制品工業、海洋電子、海洋旅游等新興或低碳的產業。

4.2構建海洋科技創新體系#p#分頁標題#e#

應該圍繞海洋科學與技術、海洋生物制品及加工、海洋工業與能源、海洋環境與發展等領域展開海洋技術創新基地的建設活動,加強高新技術的攻關力度,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以解決當前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生態環境、精品養殖、資源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通過高校與科研院所的結合,構筑產業科技開發的平臺,實現科技開發和產業需求接軌,解決產業發展中的核心技術問題。同時,要鼓勵應用型科研機構和涉海企業聯合開發新技術。通過與海洋企業的技術研發中心共同進行技術和產品研發工作,可以促進海洋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逐漸形成企業連基地、基地帶區域的海洋產業開發格局。

4.3強化發展海洋經濟的低碳意識

廣東省海洋經濟走綠色發展之路就必須強化人們的低碳意識。低碳意識是伴隨著人類工業文明的發展,人與環境的沖突愈演愈烈的情況下逐漸衍生發展起來的。一方面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提升環保危機感和責任感,為改善海洋自然生態環境,促進人與海洋和諧,提供制度基礎、設施建設和政治保障,鼓勵技術創新和發展清潔能源產業,為海洋產業的發展創造優越的社會條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實施環境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激發和強化各級領導、環保執法人員、環保產業單位的環保責任。再次,充分有效地利用媒體和信息網絡技術等途徑,大力宣傳低碳觀念,倡導低碳生活,廣泛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多種形式的環境道德實踐活動,逐步強化公眾的低碳意識。

4.4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建設

海洋生態環境的建設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強化監督管理”的原則。由于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狀況是不斷變化的,所以要做好海洋環境監測,通過大力組建海洋環境監測網,逐漸形成行政監管、專業機構監測、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監測體系,以利于準確地掌握海洋資源及環境的變化狀況,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還要發揮海洋行政執法的作用,加大執法力度,規范各種用海活動。對重點海域進行環境污染容量評價和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調查,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排放標準控制制度,對重點排污口加強監測、監視和管理,嚴格限制排放數量。對圍海、填海項目必須進行科學規劃、科學論證和嚴格管理,以促進海洋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

4.5轉變海洋開發模式

一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傳統經濟是“海洋資源?海洋產品•海洋污染物排放”型經濟,最終會導致海洋資源的短缺和海洋環境污染。而循環經濟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將經濟活動組織成“資源•生產•消費•二次資源”的閉環過程,使資源和能源得到合理和持久利用,并使經濟活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二是采用科學的政績評價指標,實行綠色GDP考核。省委、省政府要大力推行綠色GDP指標和產出率等效益指標。逐步在沿海各地建立海洋綠色GDP統計核算指標體系,以利于正確測度生產者和消費者行為的成本和收益,督促人們經濟行動的改進。三是轉變發展觀念。摒棄“高投入、高消費、高排放、低效率”的傳統經濟發展方式。

4.6加強海洋綜合管理

發展海洋低碳經濟走綠色海洋發展道路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須通過綜合管理實現。由于對現有管理體制的路徑依賴,需要完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一是成立海洋機構協調委員會,負責制定本省的海洋研究、開發、保護的重大戰略方針,進行全局性連續指導,協調各部門、各地區之間的關系。這是海洋經濟管理系統中最重要的層次,也是綜合統一管理能否展開的關鍵環節。在健全機構的基礎上,明確劃分省級和市級管轄海域的范圍。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實現地方政府的效用,減少沿海地區的用海矛盾和糾紛。二是弱化行業管理,減少涉海管理部門,將海洋資源、環境行政管理權限以海洋委員會為主導納入到海洋綜合管理體系之中,鼓勵公眾參與。

海洋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第4篇

關鍵詞:監管 排放 艙底水 海洋污染

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國內外貿易量的大幅度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的提高。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往往會在各個艙底形成積水,而這些水最后都集中于艙底,在船舶排放艙底水時如果不嚴格按照規章程序進行排放,海事部門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管疏忽,就不可避免地引發海洋環境資源的缺乏,危害人類健康,造成海洋污染。

一、船舶排放處理艙底水

1.艙底水的產量

艙底水的產量受諸多因素影響,如船舶的噸位的大小、新舊、主輔機的功率、管系的裝配工藝、艉軸的密封、設備的維修保養、船舶航區和航行時間等等。據日本防污染對策委員會對不同的船舶在不同的條件下艙底水的產量進行調查,得出的結果是船舶每年產生的艙底水數量為其總噸位的10%左右。

2.直接排放艙底水的危害

艙底水對船體有腐蝕作用,其成份較為復雜。艙底水積存過多,會影響機器運轉;自由液面的形成會影響船舶穩性,從而危及航行安全,所以船舶在營運過程中要適時地排放處理艙底水。如果艙底水被直接排入水域會引起水域污染。據IMO資料統計,由于運輸損失每年進入海洋的147萬t石油中,有70萬t是船舶壓載水、洗艙水和艙底水入海造成,其中30萬t是由于艙底水排放入海造成的。近年來船舶防污技術和設備日趨完善,但艙底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仍未能有效地控制,因此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應是海事防污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船舶排放艙底水的途徑

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對船舶排放含油污水有詳盡的規定,排放處理艙底水一般只有兩個途徑,其一是將艙底水在船上貯存,抵港時排放到港口接收設施;其二是船舶航行時在適當的水域通過濾油設備將艙底水凈化后排出舷外。

第一種途徑處理船舶艙底水有很大的局限性,將艙底水排放到港口的接收設施,占用船舶裝卸作業時間,而且港口接收設施并不完備。雖然國內主要港口都有足夠容量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設施,但擁有港口污水接納船的單位,國家規定的接收船舶艙底水費率較低,而再處理油污水的費用較高,因此他們寧愿接收處理船舶污油不愿意接收處理船舶艙底水。鑒于這些因素,多數船舶選擇另一途徑,即在航行途中通過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

第二種途徑為非正當途徑。有相當一部分船舶違反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不使用船上的濾油設備,使用其它方式將艙底水直接排入水域。內河大型黃砂船尤其嚴重。海事監督人員應清醒地知道,船舶艙底水除了可能通過濾油設備排放出舷外,還可以使用多種方式經過多種途徑將艙底水排出舷外。如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只須與艙底排水系統有直接的連接。公約規定,為保障船舶和人員的安全,當船體破損或其它原因大量進水時,船舶在短時間有足夠的能力將積水抽排干凈。而與濾油設備相匹配的專用泵的泵量相當有限,濾油系統的管徑也很小。經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速度慢、故障率高。為保障排放物的濃度低15ppm,船員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耐心經常沖洗和保養濾油設備。如果排放艙底水使用其它的獨立泵浦,則排放速度快、操作簡單,唯一的麻煩是為了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就要沖洗掉油跡,每次排放艙底水后必須泵海水沖洗管路。除此之外,一些中小船舶干脆就用潛水泵直接將艙底水泵出舷外。

二、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現狀

目前海事部門通過檢查有關防污設備和操作記錄的手段,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程序很有限。

1.設備的檢查

雖然海事部門對濾油系統的檢查相當嚴格,但對設備的檢查結果只能說明在檢查的那一時刻設備的狀況,而不能說明船方是否遵守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使用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一些船舶的濾油系統長期閑置不使用,有些船甚至根本不安裝,其保養的狀態比正常運轉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濾油系統的狀態好的多。船舶不使用濾油設備或濾油系統失效,不能指控船舶將艙底水直接排出舷外污染水域。

2.對有關防污文書的檢查

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記錄更不能反映船舶的實際操作情況,沒有一個船員會將艙底水違章直接排入水域的操作真實記錄下來,《油類記錄簿》“D”項的記錄往往都很完美,完整的艙底水數量經過完整的時間通過15ppm設備排放到舷外,即使有個別船員一時“疏忽”,將“短時間內超額定能力處理了過量的艙底水”這一虛擬的操作,記錄到《油類記錄簿》“D”項,也只不過是估計艙底水的數量有誤或偽造事實記錄或記錄不正規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是一種極其輕微的處罰。《油類記錄簿》記錄的情況,不能作為指控船舶違反國家法規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據。

將艙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設施的操作和記錄往往是真實可靠的,因這一操作有港方的證明,但是通過這一途徑處理艙底水有諸多困難,故采取這一方式處理艙底水的船舶不多。

三、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面對目前的管理現狀,我們應從多方面入手,通過提高船員的素質,改善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加大處罰力度,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1、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

船員的法律素質、保護水域環境的意識高低和職業道德與責任心程度是使其自覺地通過正當途徑排放處理艙底水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一些船員棄濾油設備不用,在航行途中將艙底水偷偷排掉,然后作虛假記錄欺騙主管機關。為了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應在船員培訓,適任證書考試等環節中加強保護水域環境的法律教育,把防污染知識作為考試的一門主要功課,考試不合格的不能取得適任證書。

2.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

針對船舶直接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問題,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有相當大的難度,只有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管理。

(1)流量計的應用

筆者建議在船舶的濾油系統中設置流量計,安裝流量計的目的是為了如實記錄經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數量,其原理和安裝工藝如同家庭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水表”如實反映出管路中流出液體的數量。安裝和拆解都很簡單,投資費用也很低。為了達到主管機關能有效監督船舶處理艙底水的情況,安裝流量計后必須由主管機關鉛封,防止流量計被人為操作。安裝位置在濾油設備的含油濃度低于15ppm的油水混合物的排放管路上,流量計的讀數可以反映出船舶經濾油設備處理艙底水排放到舷外的數量。

(2)關于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

安裝流量計其實并未從根本上杜絕違反規定處理艙底水的現象。船上許多泵浦都可將艙底水直接排放到舷外,應急情況的排放是比較少見的,而船舶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應該受到控制。從理論上說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將艙底水應急排放系統中的應急吸入閥或轉換閥門鉛封起來,如遇應急情況可打開鉛封封著的閥門,事后必須在《輪機日志》、《油類記錄簿》中及時記錄,盡快由主管機關簽證并重新鉛封。但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應急吸入閥需經常活絡以保持在應急情況下可用狀態,故原則上不應鉛封應急吸入閥,與之相連的相關泵浦及其排放管路有本身不可替代功能,更不能鉛封起來。因此,只有將艙底水系統中與排放泵浦相連的閥門鉛封起來,才能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而又不影響其應急功能。

(3)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

針對目前港口油污水接收船處理油污水困難的問題,應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一方面充分利用岸上設備,使長期閑置的污水處理場得以利用,沒有污水處理場的港口可建設一定容量的污水處理池。

(4)加大對船舶違章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處罰力度

即使對抵港船舶免費接收處理艙底水,也不可能杜絕個別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現象,船方違章排放船底水的地點往往選擇在遠離岸線的水域,故此對違章排放艙底水的船舶的處罰力度應加大。我國的處罰規章對船舶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這顯然比國際公約對違章排放所涵蓋的范圍小,而實際上極少有船舶敢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那么我們的處罰規章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應增大處罰范圍。另外,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罰款額度也應大幅度增加以震懾那些違章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船舶。

目前由于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占據船舶油類污染的很大比例,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的行為往往是故意行為,主管機關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船舶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而對于船舶污染治理來說,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

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采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并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準,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參考文獻:

海洋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第5篇

海洋經濟雖已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不容忽視的生力軍,但我們也應該看到,海洋經濟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仍存在諸多問題。如海洋經濟總體規模還明顯偏小,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不明顯;海洋經濟科技含量不高,科技創新水平相對滯后;主要海洋產業,如海洋漁業生產手段較落后,機械化程度低,經濟效益不高;同樣,海鹽生產技術手段落后,機械化程度低,主要靠增加鹽田面積的粗放辦法來增加產量;海洋科技創新的機制不完善,科技成果向市場轉化的有效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海洋科技管理落后,體制不健全,科技投入嚴重不足,優秀海洋科技人才缺乏,科技知識有效供給不足;海洋科技研究低水平重復較多,投入產出比例較小。據統計,發達國家科技創新因素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的貢獻率達到80%左右,我國只有30%多。我國海洋科技創新水平低,已成為影響海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最大障礙。

當前,隨著經濟信息化和全球化的進展,海洋經濟在經歷了以直接開發海洋資源的產業發展階段以后,跨入了以高新技術為支撐的發展階段。面對世界海洋科技創新的發展趨勢,我們應當有計劃有目標地實施海洋科技創新戰略。只有創新,才能為海洋經濟的持續和健康發展提供無窮的動力源泉。中國是海洋大國,實施海洋科技創新戰略,抓住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的機遇,對推動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增長,優化海洋產業結構,大力發展新興海洋產業,提升海洋經濟整體競爭力;對緩解我國在發展中所面臨的人口、資源、環境方面日益嚴重的壓力,實現海洋經濟增長方式從海洋資源消耗型向海洋資源節約型的轉變;對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對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經濟安全,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實施海洋科技創新,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措施:

1、大力發展海洋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海洋資源科學利用。我國海洋高新技術研究和應用起步較晚,海洋高新技術產業規模不大,在這方面,我們和海洋發達國家相比較還有較大差距。海洋高新技術產業是現代海洋經濟發展最具潛力的新興領域,大力發展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可以提升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和整體水平。所以,我們要在吸收和采用國際最新的科技成果的基礎上,組織技術攻關和技術創新,發展我國的海洋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海洋資源深加工技術、海洋功能食品開發、海洋醫藥產品開發、海洋精細化工產品研制;海洋能源開發利用、海岸帶區域水資源開發和保護、海洋礦產資源開發、海域資源和環境評估技術、海洋信息技術等方面加快發展步伐。重點應放在海洋資源的綜合利用和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上,為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2、通過科技創新,積極扶持新興海洋產業。新興海洋產業的發展,要以高新技術為支撐,以市場為導向,以產業轉型升級為重點,以結構調整為主線,提升海洋經濟整體競爭力。著力建設一批新興海洋項目和海洋產業區,逐步形成特色鮮明、優勢明顯、產業聚集力和帶動力增強、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全面提升、競爭力強的海洋產業聚集區和產業集群。對新興海洋產業,國家應在科技協作、資金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提供支持,以推動海洋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此外,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開展海洋未來產業技術儲備的研究,促進海洋未來產業的發展,不斷開拓新興的海洋空間利用領域,不斷形成海洋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

3、支持和鼓勵海洋循環經濟技術創新。當前,發展海洋循環經濟就是要依托循環經濟創新技術,以海洋資源的高效與循環利用為核心,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形成海陸大循環的經濟發展模式。國家應出臺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科技創新促進機制。應從海洋產業結構調整、培育海洋新興產業、降低能源消耗、清潔生產、保護海洋環境等方面,認識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重要性,制定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戰略規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政府應及時向社會有關海洋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支持海洋循環經濟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開展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等。

發展海洋循環經濟應有重點、有層次推進。海洋循環經濟的重點應放在總體污染排放中所占比例比較大、資源消耗多的行業和具有較為成熟的海水循環利用資源技術、資源再生技術的產業領域。我國海水綜合利用經過多年技術攻關,已具備產業化發展的條件,沿海缺水城市應在海水的綜合利用方面優先推進。重點發展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技術,降低成本,擴大海水綜合利用的產業規模,推動海水資源產業化的全面發展,改變我國沿海地區水資源結構,促進沿海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此外,支持和鼓勵海洋循環經濟技術創新也十分重要。政府應及時向社會有關海洋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支持循環經濟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開展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等。加快循環經濟法規標準體系建設,設立海洋循環經濟科學評價指標體系和海洋循環經濟核算體系。

4、加快海洋生物技術開發,發展海水綜合養殖業。近年來,由于我國海水養殖業面積的大量增加,加劇了海洋環境污染,導致大量海洋生物死亡,帶來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海洋生物技術的開發,為海水科學養殖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當前,在海水養殖方面應采取科學的養殖方法,建立海上養殖區環境管理制度和標準,編制海域養殖區域規劃,合理控制海域養殖密度和面積。利用海洋生物技術,建立各種清潔養殖模式,改善已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海水養殖環境,減輕或控制海域養殖業引起的海域環境污染。通過技術改造和養殖水域的生態修復技術研究,加大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科學養殖技術,維護海洋生態平衡,達到提高產量、增加效益、保護環境的生態養殖模式,實現海水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

5、利用高新技術,加快海洋環境治理和海洋生態建設,努力實現資源利用集約化、海洋環境生態化,增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對于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環境污染治理,我們在嚴格執法、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時,必須利用高新技術,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和環保產業,提高工礦企業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水平,把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盡可能壓縮到最低限度。此外,擴大海洋環境監測、海洋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技術及其他海洋高新技術的應用范圍。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生物治理,開發和利用環境生態生物技術,解決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復問題。堅持海洋經濟發展規模、速度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適應,堅持海洋資源開發利用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逐步建立在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的良性發展模式,達到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的協調統一,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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