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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風險的基本涵義
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目前國內外審計職業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以上三個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如國際審計準則界定為“實質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界定為“重大”,而美國審計準則界定為“無意”行為,而非有意為之;但是對審計風險基本涵義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是客觀的存在和主觀的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因而審計風險具有下面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形式
1.評估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接受某審計項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審計手段,所評估的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評估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的存在,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影響和控制。
2.可接受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①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能力等。②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審計風險就越低。③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可接受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評估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3.終極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極審計風險就越低。終極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接受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極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審計風險范圍內。
簡而言之,評估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可接受審計風險是主觀確定的,而終極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評估審計風險與可接受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如果接受該項目,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使終極審計風險等于或小于預先設定的可接受審計風險。雖然終極審計風險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的關系
1.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二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系,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這一反向關系也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即計劃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對審計工作質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條件下作出正確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風險因而也就越低。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系,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
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也是正向關系。因為終極審計風險基本上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
1、引言
在審計工作中,不僅要確保審計質量,同時也要提高審計效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而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具有質和量兩方面的特征,能用量化表示的重要性稱為重要性水平。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不僅是審計的難點,而且是決定審計質量、審計成本和審計效率的關鍵。正確理解和運用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是非常重要的。盡管有關二者之間關系的討論很多,但筆者仍認為有進一步認識的必要,以明確其中的深刻內涵。
2、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關系可以是反向關系,也可以是正向關系
要正確理解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關系,必須理解審計風險。對審計風險的理解要從兩個角度來考慮:一是會計信息使用者或被審計單位,從這個角度考慮的審計風險稱之為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二是審計人員,從這個角度認識的審計風險稱之為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所以,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也應從這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重要性與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二是重要性與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
2.1、重要性與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之間存在著反向關系
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規劃審計時實際存在或評估的審計風險。
實際的審計風險是針對會計信息使用者而言的,是所審項目本身所存在的風險。如果會計信息使用者十分關心流動性較高的項目,那么,該項目就是審計人員實際面對的審計風險。也就是說: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越高、越敏感,較小的錯報或漏報就會影響其判斷或決策,則審計人員實際的審計風險就越高,重要性水平就應越低;反之,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越低,較大的錯報或漏報也不一定影響其判斷或決策,則審計人員實際的審計風險就越低,重要性水平就應越高。因此,重要性與實際的審計風險成反向關系。
評估的審計風險是針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是指審計風險決策模型中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越高,即評估的審計風險越高,被審計單位出現重要錯報的可能性越大,則審計人員越要小心謹慎,重要性水平就要確定得越低;反之,重要性水平就要確定得越高。因此,重要性與評估的審計風險也成反向關系。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8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所以,當審計人員在規劃審計時,應當按照審計準則所強調。的這種反向關系,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以便確定將要進行的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如果原本2000元的錯報或漏報才會影響到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但是審計人員將重要性水平確定為1000元,過高地估計了審計風險,這時審計人員為了降低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就會擴大審計范圍或追加審計程序。但實際上,這樣做沒有必要,只能是浪費時間和人力。如果原本1000元的錯報或漏報就會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但審計人員將重要性水平確定為2000元,過低地估計了審計風險,這時審計人員所執行的審計程序要比原本應當執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范圍小,致使審計證據不充分,導致審計人員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增加了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可見,準則強調二者之間的反向關系具有現實意義。
2.2、重要性與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之間存在著正向關系
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規劃審計、現場作業、出具審計報告時希望接受的審計風險,是對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的控制。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模型為:
期望的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審計人員在審計時不僅要關注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報或漏報,而且也應考慮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的不同要求。所以,模型中的固有風險既應包括被審計單位出現的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也應包括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被審單位在資產的流動性、盈利性和負債的性質、金額以及融資的能力、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所導致的風險,則上述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模型可改為:
期望的審計風險=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檢查風險
在模型中,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所以,控制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而檢查風險的控制則取決于根據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根據審計風險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期望的審計風險成正向關系。如果期望的審計風險較低,那么就必須接受較低的檢查風險水平,以便擴大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或追加審計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也就是說,應該確定較低的重要性水平,才能滿足較低的期望審計風險的要求。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過高,即允許存在的錯報過大,則將承受過高的審計風險。因此,從這一方面來說,重要性與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成正向關系。這種正向關系還可以聯系審計證據來理解,即重要性與審計證據成反向關系,期望的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成反向關系,則重要性與期望的審計風險成正向關系。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要求審計人員.
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不僅要考慮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以確保審計質量,也要考慮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以提高審計效率。
3、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互為前提、互為存在的關系
通過上述,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決定了初步判斷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斷的重要性水平或修正后的重要性水平又決定了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值得注意的是,審計風險不是決定重要性水平的惟一因素,還存在一些其它因素,如有關法規對財務的要求、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會計報表各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等;同樣,重要性水平也不是導致審計風險的惟一因素,一些其他因素,如審計人員素質較低、審計經驗不足、審計判斷失誤、審計獨立性不強等也會導致審計風險。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如圖1.
審計人員應以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為開端,確定初步的重要性水平,再根據初步的重要性水平制定相應的審計程序。通常,初步評價的重要性水平要比修正后用于評價審計結果時的重要性水平低,這樣可以使審計人員保持應有的謹慎,擴大審計程序,以便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為自己提供一個安全的余地。因為審計人員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編制審計計劃,只能根據預測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來確定重要性水平,如果實際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與預測的有差異,他對重要性水平的估計也會變化。根據修正的重要性水平決定審計意見的類型,此時的審計風險就是期望的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又稱終極的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和重要性又是互為存在的,兩者必須同時考慮。審計風險說的是一種不確定性(可能性),重要性說的是一種錯誤的額度,二者結合起來,就成為一定錯報數額的可能性。也就是說,當說起重要性水平時,它是指在一個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下的重要性水平;而當談及審計風險時,它是指審計人員未能發現重要性錯報的審計風險。
4、非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關鍵詞]審計證據數量;重要性,審計風險,抽樣風險,預計總體誤差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獨立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在審計理論與實務中,諸多方面影響著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也影響著審計證據的數量。本文利用圖表形式,對審計證據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直觀分析,旨在提高對審計證據數量影響因素的感性認識。
一、重要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即影響報表使用者作出判斷和決策的錯報程度就是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于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收集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影響收集審計證據的范圍,從而影響審計證據的數量。
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稱為“可容忍錯報”。它是在不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確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錯報。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可以轉化成可容忍錯報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在抽樣審計中,可容忍錯報與樣本量即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可容忍錯報越大,樣本量越小;可容忍錯報越小,樣本量越大。而樣本量越小,審計證據越少;樣本量越大,審計證據越多。因此,可得出推論:在計劃審計階段,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證據越少;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證據越多。這里所指的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的數量特征,即20000元的重要性水平比10000元的錯報重要性水平高。而為合理保證存貨賬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1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為了合理保證該賬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
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模型可以表述為: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該式表明,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計劃的、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當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時,三者之間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從而設計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這一關系式從表面看,解釋的是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卻是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前提下,重大錯報風險越大,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小,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低,審計范圍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重大錯報風險越小,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大,會計報表中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高,審計范圍越小,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少。也就是說,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越高,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多;審計風險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少。
三、審計風險、重要性對審計證據的動態影響
(一)三者問的關系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由上述分析已知,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呈現同向變動關系。
(二)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從而確定是否面臨過高的審計
風險,審計證據的數量是否滿足了充分性要求。
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確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接近計劃階段重要性水平,則意味著初始重要性水平確定適當,審計風險控制適當,審計證據數量適當。
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高的重要性水平,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對于初始重要性水平的估計過于保守,注冊會計師執行了過多的審計程序,收集了超過充分性最低數量要求的審計證據,雖不影響審計效果,但影響了審計效率。
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例如初步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為20000元,而再次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為10000元,則意味著隨著注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了解的深入,對被審單位的會計報表各個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做出了重新估計。此時注冊會計師認為,10000元的錯報就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而原來按照重要性水平為20000元所設計的審計程序沒有收集10000元~20000元之間的錯報。此時較低的重要性水平使得重大錨報風險水平提高,注冊會計師實際面臨的審計風險水平超過了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增加。此時,根據初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的審計程序將不再適用。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從而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如有可能,通過擴大控制測試范圍或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2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降低檢查風險。
四、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結論和對總體項目實施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也就是樣本不能夠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例如抽樣風險為10%,則意味著即使注冊會計師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對樣本進行審計,其結論也不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為10%。
非抽樣風險是指由于某些同樣本規模無關的因素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結論的可能性。例如注冊會計師選擇的總體不適合審計目標,未能適當定義誤差或錯報,選擇了不適于實現特定目標的審計程序,未能適當評價審計發現的情況等等原因所導致的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或控制失敗。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采用適當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對審計工作進行適當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以及實務的改進,將非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審計風險,即: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審計風險
注冊會計師若想要求樣本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越大,即抽樣風險越小,則樣本規模必然越大;樣本規模越小,代表總體的可能性越小。即抽樣風險越大。也就是說,抽樣風險和審計證據數量之間呈現的是反向變動關系。
審計風險由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非抽樣風險不受審計方式的影響,不隨樣本規模而發生變化,無論注冊會計師采用抽樣審計還是非抽樣審計,非抽樣風險都客觀存在。而抽樣風險隨著樣本規模的增加而逐步減小。在非抽樣風險一定的前提下,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低,樣本規模通常越大,審計證據數量越多;而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高,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高,樣本規模越小,審計證據數量越少。當樣本規模等于總體時,即在N點處,也即詳細審計時,抽樣風險為零,審計風險全部由非抽樣風險所構成。新晨
五、預計總體誤差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抽樣審計中,預計總體誤差即注冊會計師預期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誤差。其他條件既定的前提下,預計總體誤差越大,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大;預計總體誤差越小,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小。在既定的可容忍誤差下,當預計總體誤差增加時,所需的樣本規模越大。也就是說,此時預計總體誤差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
六、總體變異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網絡信息化環境在審計過程中被定義為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指在網絡信息化背景下,審計人員需以信息系統、數據庫和各種應用軟件為工作手段,以電子數據為主要審計對象的工作環境。按信息化程度的不同,網絡信息化環境又可分為開放式和封閉式的兩種。即為開放式的信息化環境和相對封閉的網絡信息化環境。
2、獨立審計風險及審計重要性
2.1獨立審計風險
獨立審計,是由注冊會計師受托進行的有償審計活動,受托方對委托企業的經營狀況、管理控制及相關財務信息等進行鑒別審核的特定活動。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審計結果得到重視,因此獨立審計即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和有存在著極大的風險概率。根據財務報表審計總體目標新準則第1101號可知,獨立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和審計結果的可靠性是相輔相成的,即有1%的審計風險就意味著審計結果有99%的可靠性。
2.2獨立審計風險來源
獨立審計風險的來源很多,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復雜的現代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生產經營規模的擴大,財務信息系統的日益復雜使得審計范圍呈擴大的趨勢,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加。
(2)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導致被審計單位為維護利益使審計風險升高。
(3)考慮審計成本使審計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偏差。
(4)審計人員的經驗、能力和責任心等人為因素。
(5)網絡信息化環境下電子數據的復雜性對審計有一定的干擾。
2.3審計重要性
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很難確定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即使國際也沒有具體量化的統一標準。但選擇合適的重要性水平是衡量財務審計價值的首要任務,它與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企業性質和審計風險的大小的密切相關。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之初,應該考慮其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關系。因為審計風險的高低取決于對審計重要性的判斷。重要性程度越低,審計風險就越高;反之亦然。
3、網絡信息化環境對獨立審計風險的影響
信息化環境對獨立審計的影響具體表現為:
3.1有利影響
(1)審計手段的革新,保證了詳細審計的順利實施,這比傳統的抽樣審計風險更低。
(2)在網絡環境下,審計數據及相關資源的獲得更加便利,不但簡化了審計程序,提高了審計效率,也降低了因手工操作帶來的人為失誤,在某種程序上也降低了審計風險。
(3)網絡環境不但為審計提供了方便的數據傳輸渠道,同時也起到了監督作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審計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3.2不利影響
(1)產生了因具體審計目標擴大而帶來的風險:與一般審計環境不同,在網絡環境下,企業財務數據為電子數據,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認定也成為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審計對象也由原來的“賬、證、表”有所增加,必須對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鑒證,因此具體審計目標的擴大增加了審計風險的程度。
(2)人因及方法帶來的審計風險:網絡信息化的審計要求審計人員不但要具備財務審計能力,同時還要具備信息技術甄別能力。面對海量的審計數據,審計人員不但善于對采集的數據進行篩選和分析,還要善于辨別審計線索,查找數據特征,從而快速、準確地找出審計疑點。其工作量的增大和工作方法的改變無疑加大了檢查風險。
(3)信息化環境下審計準則的缺失會使審計工作失去權威標準,審計風險自然加大。總之,網絡信息化環境使獨立審計風險變得更加復雜,為了充分理解、評估和降低審計風險,需要對采取一些不同于傳統審計的方法和規范來保證獨立審計的順利進行及結果的可靠性。
4結論
【關鍵詞】 審計風險;經營風險;重要性
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審計人員在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認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經營風險是指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化,以及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上的失誤和偏差,使得企業經營狀況與其預期目標可能出現的偏差,尤其是出現與預期目標相反的情況,可能危及企業擴大再生產的進行以及簡單再生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一、審計風險與經營風險在內涵上的關系
審計風險與經營風險存在著區別,二者在內涵上存在著必然的關系。經營風險是審計風險的子類,多數的經營風險的發生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發生,當被審單位的經營規模越大,業務量越多,管理人員缺乏正直感和工作人員內部控制制度薄弱勢時,錯弊的出現可能性就越大,從而就會對企業的經營風險產生影響,進一步會影響審計人員審計工作的質量,形成審計風險。
二、審計風險與經營風險形成原因上的關系
審計風險客觀因素受企業的經營風險而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審計風險,是現代審計首先要對企業內部環境進行評估的理由,其主觀因素生成的審計風險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廣泛,對審計機構帶來的損害也更大。但在審計風險生成諸多因素中,這類因素具有明顯可控性。經營風險形成的因素也會對審計活動產生影響,經營風險中的有關因素企業是無法把握,但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著較大影響,且這樣的風險大多是市場風險,是無法分散的風險。在評估審計風險過程中有必要考慮企業經營風險的相關因素。
三、審計風險與經營風險在重要性水平上的關系
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判斷一項錯報或漏報重要與否,通常視其在會計報表使用者所做決策的影響程度而定。在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考慮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原因,并評估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及認定層次的重要性,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便確定進一步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的水平就越低。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這種反向關系,并不意味著審計人員可以無限制地高估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估計過高,會導致審計測試不充分,可能造成對重大的誤報失察而易于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使審計人員陷入法律訴訟,重要性水平估計過低,會導致審計測試過量,審計成本過大,審計效率降低。審計人員應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出發,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估計重要性水平。經營風險源于被審單位實現目標和戰略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情況,事項,環境和行動,或源于不恰當的目標和戰略。不同企業可能面臨著不同的經營風險,這就取決于企業經營的性質,所處行業,外部監管環境,企業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經營風險與審計風險在重要性方面存在著相當緊密關系。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面臨著許多的經營風險,這些因素都將直接影響重要性水平的高低,最終將影響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審計風險的水平。
四、審計風險與經營風險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關系
審計新準則引入了重大錯報風險的概念,將審計風險模型重構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整體化分為來自被審計企業的風險和來自審計人員的風險兩大部分,經營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是既有聯系又相互區別的兩個概念。企業所處行業,經營業務及其他外部環境的影響是企業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經營風險主要原因。為了達到目的,除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以外,企業還可能采取粉飾會計報表的行為,產生企業經營風險的同時重大錯報風險就不可避免產生。經營風險范圍比重大錯報風險更廣,重大錯報風險,將來自于被審計企業的風險:控制風險、固有風險和將管理人員舞弊等原來不屬于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的因素全部囊括在內。審計人員了解被審單位的經營風險有助于識別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多數經營風險最終會產生財務后果,從而影響財務報表,導致重大錯報風險。在審計模型中重大錯報風險又是審計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經營風險進一步發展形成為審計風險。
綜上所述,只有通過企業經營環境、產品、經營模式及其產生風險的分析,才能在把握企業經營風險的同時,在源頭和宏觀上分析和發現財務報表錯誤,進而把握審計風險。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對經營風險的評估審計,并以此獲得重要性水平。從審計的目標來看,它是為了消除財務報表重大錯誤,增強財務報表的可信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