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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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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的意義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第1篇

一、引導同學對必修項目的學習

在目前的教學內容中,同學們的愛好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比較喜歡籃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球類項目,這些項目的學習不用我們去要求,同學們都會認真的學習,并且在課后進行積極的鍛煉。而田徑、武術、體操等一些項目不受大家的歡迎,這些項目在活動中比較枯燥,沒有對抗性。如何引導同學們進行這些項目的鍛煉,是我們要認真對待的問題。例如田徑運動鍛煉全面、有效的健身作用使其成為鍛煉身體的首選項目。參加田徑運動鍛煉和參加其它運動項目鍛煉一樣,能夠對有機體產生良好的影響,提高健康水平。同時,它還具有其它運動項目所沒有或不及的健身價值。

田徑運動鍛煉能提高人的基本活動能力,以及人體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和抗病力。走、跑、跳、投等活動是人們日常生活的基本活動能力。經常參加走、跑、跳、投的練習可以鞏固人的基本活動能力。生活中我們常見的“飛毛腿”、“大力士”,都是堅持跑步和力量練習的結果。另外,由于田徑運動多在戶外進行,因此在從事田徑運動鍛煉過程中,能使人體更多地受到空氣、日光等自然力的鍛煉,從而提高人體體溫的調節能力,增強人體對外界環境的適應力和對疾病的抵抗力。譬如,經常參加晨跑鍛煉的人就不易患感冒,抵抗 力強。由于田徑運動鍛煉對于抵抗疾病,增進健康有明顯效果,受到千百萬人的重視,特別是跑步活動逐漸風行;美國、德國、日本等一些發達國家掀起了“長跑熱”。而一些在室內進行的運動項目如:體操、乒乓球、羽毛球等則可能達不到上述健身效果。

二、培養體育意識和興趣,養成運動習慣

運動興趣的培養和鍛煉習慣的養成往往是許多人堅持終身體育的第一動因。這就促使我們深刻地領悟到體育教學大綱中把運動興趣的培養和運動習慣的養成,作為體育教學的重要任務要求,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所以,在學校體育期間,體育教師在指導和組織學生進行體育活動時,應注意充分地挖掘學生對運動的內在樂趣,無論是講解、示范和組織教學,都要集中學生的注意力,引起學生的興趣,調動學生參與運動的積極性,讓學生在運動中能充分表現出自己的運動才能,感受到參加運動對自己體質增強的實效,從而激發對體育運動的喜愛。那么,培養體育意識,養成自覺鍛煉習慣,己成為學校培養學生終身從事體育鍛煉習慣興趣和體育能力重要的目標。體育鍛煉貴在有恒,提高對體育鍛煉的認識,明確鍛煉目的,提高鍛煉自覺性,養成終身鍛煉的習慣,有規律的生活,做到鍛煉身體科學化、知識化、經常化。

三、在教學中增加同學們對大眾健身的了解

大眾對健身知識了解多少,現在大家在工作之余,會到健身房進行一些健身鍛煉。例如:跑步,器械練習,還有健身課程。但是有多少人了解一些簡單的健身知識呢?你知道有氧運動和無氧運動的區別嗎?在打羽毛球的時候,你會穿著慢跑鞋上場嗎?在不小心扭傷之后,正確的急救方法是立即冷敷還是熱敷?你了解運動靶心率的含義,并用它來指導自己的健身活動嗎?這些問題你能在第一時間準確無誤又毫不猶豫地回答出來嗎?公園里散步鍛煉的人越來越多,健身房的連鎖店面越開越火,各種群眾體育活動也越來越有市場,不過在這繁榮的背后卻有一個不應忽視和回避的問題。

四、無論是為了強身健體,還是為了修身養性,自覺參加體育鍛煉的意識可謂是深入人心。然而當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健身行列的同時,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大到運動員在馬拉松賽場上猝死,小到球場上膝蓋、踝關節扭傷的不斷出現。于是,如何掌握科學健身知識、有效地指導自己安全健身,成為了在全民健身之路上已經脫離“溫飽”正奔向“小康”的人們亟須解決的問題。所以,在中學階段,我們應加強學生健身知識的學習,教給同學們一些簡單的健身知識,例如:運動損傷的防治,激烈運動前怎么做一些準備活動,運動中要注意的一些問題等。

總之,體育鍛煉不僅是人們個體發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族體質的需要,更是全人類社會發展的共同需要?!度窠∩碛媱澗V要》指導下的學校體育,不僅對學校體育作用、目的以及對教師產生深刻的影響,同時也將對學校體育課程、體育教材產生深刻的影響。我們只有認真研究與探討終身體育教育觀下學校體育教育內容的更新,樹立終身體育教育觀,才能使學校體育成為實施終身體育教育全過程中的基礎階段。由此,大眾健身作為一種現代體育思想,己成為終身教育研究中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全民健身;公益事業;百里健行

前言

2012年,國務院印發了《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把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健康水平為根本目標。但在我國長期“重競體、輕群體”思想的影響下,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還不夠廣泛,群眾的體育健身意識還不夠強,經常參加體育鍛煉的人數還不多。百里健行這樣具有非競技性、公益環保性、參與的靈活性、民間組織性的大型全民健身活動能讓學生、企業以及其它體育愛好者都能參與其中,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

我國公益事業發展起步很晚,既有公眾對公益事業的認識和參與不夠,企業和媒體的參與不足,也有公益內部組織能力不強,缺乏行業支持,大多數公益組織特別是民間公益組織普遍存在人才和資金的匱乏。僅僅依靠體彩的收入來投身我國的體育公益事業是不夠的,可以充分挖掘民間財富和公眾公益慈善積極性,讓公益事業走進公眾日常生活、填補社會諸多急需而政府又缺乏的財力物力,調解矛盾,還能增強公民的社會責任感,推動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利國利民。

1.百里健行概述

百里健行最早可能來源于毅行活動,毅行是戶外體育運動的一種形式,又稱百公里徒步,起源于香港,由香港慈善機構樂施會組織的公民自愿參加的徒步活動,現在毅行運動在全國范圍內逐漸擴大,是目前我國最有影響力的長途步行活動[1]。

南昌市為了響應國家體育總局全民健身運動的號召,提高廣大市民健康水平,進一步提升英雄城南昌的文明程度,加速城市和諧發展,全面展示新南昌的美好形象,由南昌綠野戶外俱樂部發起的“百里健行”公益徒步活動是大型全民健身公益品牌活動,該活動自2009年開始已成功連續舉辦六屆,由最初只有俱樂部發到后來由南昌政府組織主辦、俱樂部或企業協辦,由參與人數從100多人到現在每屆人數多至兩萬,百里健行已經成為南昌市民所熟知的大型全民健身公益活動,一年一度的戶外盛會。

2.我國公益事業現狀

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公益事業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從總體來說還十分落后,主要表現在政策和法規不健全,稅收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們支援捐助的動力,造成了公益捐贈水平較低;公益機構發展剛剛起步,不僅數量少,而且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弱,多數尚且沒有足夠的社會公信力;公益事業發展研究和支持工作嚴重滯后,尚未有較全面的能力建設方面的支持機構,即從資金支持、能力建設和專門技術方面的支持系統,由部分機構攝像參與此類活動計劃,但由于缺乏戰略性的全面考慮以及資金的不足等諸多因素造成公益活動的不連續性;來自公益事業民間組織本身的挑戰。一方面管理體制落后,我國民間組織的不少管理機制還停留在仿照事業單位模式的水平上,另一方面,缺乏高水平的專業人才,因為管理體制的問題使得中國大量民間組織的工資和福利水平不高,對于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難以形成有效的吸引,使得尚缺乏人才的民間組織;由于政府在計劃經濟時代長期統包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造成公民公益觀念落后,個人主動性公益捐贈參與率較低[2]。

3.南昌市第六屆百里健行與公益事業的結合

3.1環城徒步百里,強健身心,培養團隊意識,具有教化價值

第六屆百里健行活動設置八個打卡點,每經過一個點都要打卡登記,全部打卡以后可以獲得中國百里健行協會頒發的獎狀,通過長距離、長時間的徒步,體能和毅力都得到很好的鍛煉,而且通過參與、堅持、友愛互助,其意志品質、社會公德、集體意識得到強化,參與者得到了精神上的回報。

3.2 增設子項目――公益挑戰賽,為愛而戰

此次百里健行增設子項目―公益挑戰賽,它以組隊形式報名參加,分為企業組、高校組和自由組,團隊間進行籌款、競速和人氣三個方面的綜合競賽,最終所有的籌款,由南昌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統一管理,用于幫助繼續救治的大病兒童。

3.3利用新媒體全程記錄文明公益行

全新的網絡線上微博、微信互動:文明益起“贊”、文明益起“拍”、文明益起“拾”、愛心益起來!用手機記錄在“百里健行”公益徒步活動中覺得很“贊”的人、物、事,記錄南昌城市的街道、建筑、環境衛生的變化,徒步活動中的趨勢,城市中美中不足希望提升的地方,在徒步活動的過程中,看到路邊有紙屑、塑料袋等廢棄物品隨手拾起放入垃圾桶內。這種微公益是一種簡單易行、方便快捷的公益模式,大大降低了公益事業傳播和參與的門檻,其傳播速度快、成本低,積少成多的力量也很大[3]。

3.4政府主導,企業積極參與,既做公益,又增加社會影響力

3.4.1中航信托提供愛心午餐

中航信托倡導健行活動“全民健身,為愛而行”的賽會主題,為參賽者們精心準備了國旗愛心貼卡,健行愛好者身披貼有國旗愛心貼卡的戰袍一路傳遞著愛與希望。設置在活動第五大卡點的中航信托愛心中轉站還為參賽選手精心準備了免費的面包及飲用水,在適逢午飯時點為廣大健行愛好者提供了切實的貼身關懷。

3.4.2多家媒體與企業全程贊助

活動參與者只需要報名參加,不需要任何的費用,還能免費得到組委會頒發的獎狀。這對參與者不僅是一份榮耀,更加堅定自己堅持鍛煉,用自己的力量去做公益事業。

南昌市第六屆百里健行的成功舉辦,影響范圍越來越大,表明全民健身和公益事業能夠協調統一的結合起來,具有社會個人雙贏、促進個體身心健康、社會和諧、利國利民的社會效益。

4.小結

百里健行運動符合人們新時期對鍛煉意識與身體以及增加社會責任感的需求,應該要形成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企業運作的模式,響應全民健身運動的號召,政府動員式的健行運動參與活動中,參與者懷著對公眾利益的訴求或期望,希望通過參與這項運動表達自己對公益事業的熱愛和支持,使民間組織與政府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來推動公益事業的持續進行[4]。(作者單位:南昌航空大學體育學院)

基金項目:南昌航空大學第九屆三小項目。

參考文獻:

[1]王占坤.毅行運動研究[J].體育文化導刊 ,2015(01);49-50.

[2]孟勁.我國公益事業發展中的政府作用研究[D].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第3篇

① 等價有償確實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活動的原則之一, 但不能因此將該原則理解為一切民事活動的必要準則。道理很簡單, 民法通則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非都是商品交換關系(比如民法通則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身分關系在本質上不是商品關系)。即使民法通則所調整的商品關系也未必一定必須是實行等價有償原則的關系( 比如基于自愿的贈與關系和無息借貸關系, 基于公法干預的那部分非完全收費的醫療服務關系)。

② 更為重要的是, 就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調整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并不意味著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應當以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是否體現了等價有償為原則, 換言之, 并不意味著賠償額占實際損失額的比例應當與受害人在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中所支付的代價占其所獲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著應當賠償的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金額相符即實際賠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筆者認為, 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是民法通則總則所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在侵權責任關系中適用的結果, 是等價有償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民法調整的醫患關系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對醫療服務關系(即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體現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約, 因而醫療服務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貫徹等價有償原則,但是,我們不能以醫療服務關系(盡管是一定范圍內的)的不完全等價有償性為由,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中的適用。

③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 現代民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是其權利救濟機能的擴張(往往是通過民事特別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僅作用于傳統的私法關系領域(商品經濟關系,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且作用于帶有一定公法性質的社會關系領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關系, 國家與私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權保障范圍的擴大。資本主義國家的現代民法是如此,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更應當如此。在損害賠償問題上,不論侵權發生在什么領域, 都應當貫徹反映等價有償要求的實際賠償原則(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另當別論)。

(5) 在支持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反對適用民法通則的議論中,有種似乎與上述可能存在的對等價有償原則的誤解有關聯的意見認為,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應當貫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 醫療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應當與其承擔的付款義務相一致, 付款義務的大小決定了受償權的大小; 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義務應當與其收取醫療費的權利相一致, 收費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賠償義務的大小。否則, 就是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依筆者之見, 這種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論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這種表述本身是否妥當, 這種見解不是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解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通常大概有幾種的含義, 比如,人們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其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為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權利必須和他所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相對等。這種理解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規定人的權利或義務的法都是以這種見解為依據的,那么其中許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數場合, 這種見解不符合我國現行法的實際。

② 即使在醫患關系這一特定的法領域, 這種見解也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因為按照這種見解的邏輯, 就應當徹底取消我國公共醫療服務行業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應當徹底實行有病無錢莫進來的醫療服務政策。

③ 如果這一見解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法領域真的可以被認為是妥當的話,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賠償標準就應當是醫療費自付率和損害賠償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與損害賠償程度成反比。這么說來, 權利義務一致論絕非是支持適用條例賠償規定的論據, 恰恰相反,它實際上是反對適用條例的論據。

3.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或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判斷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即使能夠成立,也不應當以此為由限制醫療侵權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1)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實認定,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因為它根本不能反映現實情況的多樣性:各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因各自的實力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同一醫療機構,對于不同數額的賠償,其償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醫療機構,對于同等數額的賠償,其各自的償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說得再通俗一點, 對于一家實力雄厚的大醫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達百萬元的賠償,也許算不了什么; 而對于窮鄉僻壤的一間連工資也發不出的合作醫療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賠償,也許足以使它關門倒閉。

(2) 即使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一判斷在現實中的特定的某個案件中也許能夠成立,但由于這一判斷的對象只不過是個別事實,該事實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該事實與所謂的醫療福利性一樣,不具有立法事實的性格。所以, 該事實不應當被條例起草者在設計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時作為立法事實加以考慮。如果條例起草者希望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的話, 那么就應當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就此事實因素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條例的限制性賠償標準在具體適用中才可能減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顯的不公正。

(3) 即使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并且相當多數的醫療機構在償付能力上的差異和相當多數的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在量上的差異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條例起草者在設計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可以省去這些差異而把該事實作為立法事實加以一刀切式的考慮, 在立法政策上, 這種考慮也是極不妥當的。

① 醫療事故的被害人應當按照什么標準獲得賠償的問題,換言之,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問題, 是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的問題。條例起草者在解決醫療事故當事人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義務這一問題時,當然要對各種各樣的損害作出政策上的評價, 確定什么樣的損害應當賠償, 什么樣的損害不應當賠償, 并在此基礎上規定應當賠償的范圍和確定應當賠償的數額計算標準, 即確定統一的賠償請求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在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即確定求償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的時候,到底應當考慮什么,不應當考慮什么,到底應當以什么為基準對某項損失是否應當作為賠償項目,對某一程度以上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進行評價。依筆者之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不應當被作為評價標準或考慮因素之一。條例起草者原本應當區分應當賠償多少和有能力賠償多少這兩個問題,不應當用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這一因素來限制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和數額。 條例起草者的錯誤在于,她把應當性與可能性混為一談,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應當性。按照條例起草者的邏輯, 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考慮到侵害人的償付能力;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賠償問題的民事特別法也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也都沒有考慮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國家賠償法則更是錯誤的,因為她沒有考慮到國家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償付能力(更嚴重的錯誤也許在于,國賠法要國家從國庫中拿錢即拿屬于全體人民的財產來賠償受害的私人);至于破產法則是錯過了頭的,因為它甚至讓資不抵債的企業關門倒閉,讓工人們失業。

② 筆者不知道條例第1條所規定的“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與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有無關系,也不知道條例起草者在設計賠償制度時是否意識到這一立法宗旨。不過人們從答記者問的有關論述中也許可以發現,答記者問似乎把二者聯系在一起,似乎把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理解為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大概在答記者問看來,較之其他侵權領域的賠償義務人,在同等情況下醫療事故機構應當少賠, 少賠是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條例之所以要賦予醫療機構這樣的權益, 理由之一是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如果筆者的這些推測屬實, 如果條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認為的話, 那么,不僅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 而且條例所規定的“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作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當的。因為這一立法宗旨的意圖之一是要賦予醫療機構這一特定群體少賠的特權.從而明顯地違反了平等原則.

(4) 衛生部之所以把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作為限制賠償的理由之一, 當然不是僅僅為了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衛生部匯報表明, 她顯然是想通過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來維護廣大患者的就醫利益。大概在衛生部看來(支持限制賠償政策的許多議論也一樣), 如果不限制賠償而實行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醫療機構就可能會因賠償負擔過重發生運營上的困難甚至倒閉, 原本能夠向廣大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就會受到嚴重影響。不僅如此, 醫療機構也可能將其因支付賠償金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通過某種方式轉嫁到廣大患者的頭上, 加重廣大患者的就醫負擔。

不過在筆者看來, 盡管這種顧慮本身也許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賠償的方式來回避實際賠償所可能引起的負面后果實際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賠償并不是不要賠償, 現行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對于許多勢單力薄的醫療機構而言, 仍然是難以對應的。一旦發生損害額較高的醫療事故, 這些醫療機構就完全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危機, 更不用說繼續為廣大患者繼續提供原有質量的醫療服務。② 醫療事故機構大概也不會因為少賠幾個錢就放棄轉嫁損失的念頭(如果它想轉嫁的話)。所以, 現行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實際賠償的場合所可能引起的影響廣大患者就醫利益的后果。按照醫療機構償付能力有限論的邏輯, 要避免賠償對醫療機構運營能力和對廣大患者利益的負面影響, 徹底的辦法是完全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4. 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因素也不能成為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理由

說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或者說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總體上還比較低, 也許誰也不會有異議。但是如果以此為由, 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對醫療事故賠償的適用, 說條例限制賠償是合理的,人們也許就難以理解了。

所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判斷,當然是就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比較而言的。它不是關于我國國內某一地區的經濟狀況的判斷,并不涉及國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狀況。那么,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樣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還是存在巨大差別的呢? 毫無疑問,至少就相當一部分地區而言, 答案應當是后者。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之所以強調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其目的顯然是想讓患者們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國的經濟水平還遠遠沒有達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發達國家那樣,老百姓一般能夠付得起相當高額的醫療費,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當高的可期待價值,其生存費用也達到了相當高的水準; 醫療機構能夠賺取高額的醫療收入因而實力雄厚,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有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費; 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被害者那樣,有可能或有“資格”獲得相當高額的賠償金。既然如此, 在我國經濟水平還不高的現在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就不得不對患者群體的對醫療事故賠償的不切實際的過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關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賠償標準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經濟上的價值之間應當具有什么樣的關系的問題,本文姑且不加以討論。筆者在此只針對上述以經濟發展水平為理由的賠償限制論談點意見。只要人們承認,在我國相當范圍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在已經相當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極度貧窮的部分農村,不僅兩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掙錢能力、生活費用、包括享受醫療服務在內的消費能力或負擔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壽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經濟價值(觀)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 而且兩地醫療機構的經濟實力也大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論斷。答記者問或條例起草者所主張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對于證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沒有關聯性的。因為這一事實認定僅僅是關于整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判斷,而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所適用的對象是發生在經濟發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異的國內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趪H比較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認定,顯然不能用來作為解決我國這樣一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懸殊、老百姓貧富差距巨大的國家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問題的依據。

5. 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限制賠償規定的實際關系有關限制性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59]

議論至此,有必要概觀一下上述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第50條)的實際關系并對有關限制性規定作一簡短的評論。在此先確認一點,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似乎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沒有什么明顯的關系。

(1) 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規定。

如前所述,條例未將患者本人因醫療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作為賠償項目(即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加以列舉。由于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列舉是完全列舉,所以條例未列舉這兩個項目意味著條例否定二者是應當賠償的損失。

依筆者之見, 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業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大概成了否定該項損失賠償的事實根據。

將這兩項重要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從我國民事賠償法的現狀來看,可謂條例對賠償范圍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則第119條雖未列舉這兩項損失,但由于該條的列舉是不完全列舉,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確認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解釋將該其納入應當賠償的范圍之內(當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該解釋中關于這兩項損害賠償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衛生部考慮修改辦法之前,承認這兩項賠償的外國的和臺灣的醫療侵權賠償制度的有關情況已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已明確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因此,衛生部當然應當知道這些情況。據此筆者推測,衛生部在修改辦法起草條例時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將二者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遺憾的是,衛生部匯報中沒有提及這個重要問題,答記者問對此也沒有直接發表任何意見)。

條例排除對這兩項損失的賠償是完全說不通的。條例既然將非殘疾患者的誤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就應當將殘疾患者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更應當將死亡患者喪失的收入利益納入賠償范圍。承認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盡情理的。

(2)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

① 關于誤工費賠償數額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殘疾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標準(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規定,大概也與“醫療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考慮有關,也可能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考慮有關。另外,關于陪護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項費用的人數限制大概也是如此?!鞍凑蔗t療事故發生地……計算”之類的規定, 顯然是考慮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這一因素,與四項事實根據似乎都沒有關系。

②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實際賠償原則。其中關于誤工費數額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誤工損失通常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誤工損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這一事實。既然是要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那么誤工損失的賠償問題就只能由裁判機關根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預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規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說是低標準的限制。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義加低標準主義。人們難以感受到這里體現了充分救濟的民事賠償法的精神。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性規定,筆者在此只想提一個問題,那就是衛生部在起草該規定時到底有沒有認真考慮過醫療侵權致人傷殘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損害的嚴重性。筆者從自己所了解的有關情況(包括筆者的醫療侵權案件)中深切感到,這種精神損害有時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場合: 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滿懷著期待和信賴將自己或自己最親愛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運托付給了醫院和醫務人員,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醫務人員單純技術上的差錯,而是由于醫務人員對患者診療的明顯的嚴重失職,甚至是放任不管見死不救,導致原本完全能夠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應當發生的嚴重殘疾發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應當得到挽救的生命喪失了)。條例所規定的如此低標準的撫慰金難道能夠撫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親屬嗎?

(3)如前所述,答記者問認為,條例是不可能違反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的;衛生部匯報表示,條例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建立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筆者的疑問是,在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看來,民法通則的有關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到底是什么呢?條例對賠償所作的種種限制難道真的可以說是符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的嗎?

6. 為了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在制定法上與其限制醫療事故賠償,還不如讓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權的被害者一樣有權按照實際賠償原則獲得完全的賠償。實際賠償制度的適用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應當通過限制賠償,而應當通過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來減輕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賠償不是條例的目的, 而是實現條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的手段。對于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損害賠償的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會不贊成。問題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們應當關心這樣的問題: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從比較政策論的觀點看, 限制賠償這一現行條例采用的手段相對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優越性,是否比較值得(即具有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較為優越的手段可以用來取代限制賠償。以下是筆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須承認,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可能存在兩種不同意義上的關系。其一是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因醫療事故賠償金的支付而惡化,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這種情況嚴重到一定的程度,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其二是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質量,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感和診療水平因醫療事故賠償而得到提高,醫療事業的發展因此而得到促進。在考察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的關系時,不應當像答記者問和條例起草者那樣,只見前者,無視后者。

② 減輕或回避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種,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國醫療賠償議論中成為熱門話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主張限制賠償的答記者問也非常關注這一制度)。因此, 限制賠償只不過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種選擇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應當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對各種手段作出適當的評價, 選擇效用較大成本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組合。

③ 比較而言, 限制賠償是得不償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較差的(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賠償的效用在某種意義上是比較差的。限制賠償的特點是醫療機構對超出限定范圍和標準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未超出限定范圍和限定標準的損失仍應賠償。所以,限定賠償制度只能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發生的不利影響。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機構承擔賠償,醫療機構只有在損失超出保險范圍和標準的情況下,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所以, 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 只要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醫療機構就無須賠償,醫療事業因此就不會受到因賠償而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事情總是存在兩個方面。由于限制賠償仍屬事后責任制,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存在花錢賠償的問題。醫療責任保險則屬于事先花錢(支付保險費)回避或減少賠償風險的制度,保險金的支付與是否真的發生醫療事故無關。支付保險金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醫療責任保險也可能會給醫療事業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在保險費負擔過重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在美國似乎比較嚴重)。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至少在我國的現階段,談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負面作用的問題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為我國最近才興起的醫療責任保險, 至少在保險費率上還是相當低的(當然, 筆者不排除在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保險費率有可能上漲)[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賠償的成本顯然是比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為代價的。隨著個人化的人權觀念在我國社會的逐步確立,這個代價的性質就會變得更加嚴重。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卻在客觀上有助于患者獲得應當獲得的賠償,有助于對患者權利的充分救濟(在未加入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發生了損害額高于其償付能力的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患者獲得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完全的實現)。

(2) 這里有兩個值得注意的情況。① 衛生部匯報表明, 衛生部在選擇限制賠償政策時, 與其在起草辦法時[61]不同,沒有將我國尚未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這一情況作為理由。據此筆者推測, 也許在衛生部看來, 即使我國建立了比較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機構大都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 只要我國的醫療事業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業, 我國的經濟水平還不夠高, 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應當堅持實施限制賠償這一特殊政策。② 答記者問雖然特別強調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于解決醫患之間在賠償問題上的矛盾,對于兼顧患者的權益和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但并未主張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來取代現行的限制賠償制度。

在筆者看來, 衛生部匯報之所以會無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所具有的雙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權益的切實保障,又有助于減輕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機構的自身利益和服務能力的影響, 沒有注意到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盡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賠償制度的重要價值; 答記者問之所以會在論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時也沒有提到該制度所具有這種替代性, 這不僅與二者所強調的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有關, 而且可能與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應當犧牲個人利益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有關。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1. 關于對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的憂慮

無論是答記者問還是衛生部匯報, 對醫療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錢賠償的欲望, 似乎都很憂慮。她們似乎擔心, 如果不事先明確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明確的限制并明確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患者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就會設法盡量利用實際賠償原則漫天要價,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則的辦法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天價判決就會重現。面對這種憂慮, 筆者的疑問是, 在衛生部和最高法院看來, 我國醫療事故賠償的水準, 我國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實際價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還是低得不盡情理的? 所謂的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 難道真的已經到了離譜的地步, 并有四處蔓延之勢,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這樣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審理上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

2. 關于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

關于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損害賠償問題, 長期以來, 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 那就是國窮則人命賤。在這種觀點看來, 中國既然是個人口眾多的窮國, 既然與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國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天壤之別, 那么, 對中國的老百姓而言, 他們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價值就應當遠遠低于富國老百姓所能期待的價值。如果有人不顧“貧窮”這個國情, 想要提高自己個人的生命健康價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價, 就是無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醫療事故來敲竹杠發橫財。在筆者看來, 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盡管在某種意義上也許是無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對于我國賠償政策的制定和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卻是非常有害的。作為賠償政策的制定機關和適用機關, 應當警惕和肅清這種觀點的影響, 應當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出發, 反省現行的賠償政策和裁判方針所存在的問題, 探討新的比較好的解決賠償問題的方策。

3. 關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的議論中, 有個聽起來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實際上卻令人難以理解的說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說, 醫療事故賠償實際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終還是要分攤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國家出資賠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適用條例所規定的較低賠償標準,是可以理解的[62]。筆者的疑問是, ① 按照羊毛論的邏輯, 既然醫療侵權賠償的最終拔毛者不是醫療機構而是廣大患者, 那么, 醫療侵權賠償制度在事實上豈不成了制裁廣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對醫療事故機構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民事制裁意義的制度? 如果事實確實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醫療侵權賠償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嗎? 我們有什么理由要讓廣大無辜的患者去當醫療事故機構的替罪羊, 為了某個特定受害者的損失而拔毛呢? 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那樣的加重型或嚴格型的民事責任法, 由于會導致廣大消費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豈不都成了更不盡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論到底有多少事實根據呢? 它能夠確切反映醫療損害賠償金負擔的實際狀況嗎? 它將醫療事故被害患者與廣大患者的利益關系視為對立的關系, 這在事實上難道能夠說得通嗎? 羊毛論應當成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制定依據和醫療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選擇的依據嗎? ③ 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會被羊毛論說服嗎? 她們難道會為了其他患者的就醫利益而作出自我犧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較低的賠償標準嗎? 廣大患者會為了自己的就醫利益而支持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會因此而放棄自己在遭遇醫療事故時請求完全賠償的權利嗎? 即便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她們會贊同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不怕一旦承認了羊毛論, 就等于承認了自己千方百計向廣大患者轉嫁賠償負擔, 因此必將招來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嗎?

4. 關于分配的公正論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雙贏論也好, 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兼顧論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價值取向, 反對不顧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 只考慮對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在支持賠償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種觀點叫做“分配的公正”。在這種觀點看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將醫療資源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財富(由國家、社會和醫療機構所投入或創造的,為不特定多數患者所共享的財富)的一部分分配給醫療侵權的特定被害人個人。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實質上就是在被害人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分配醫療資源這一社會財富的標準。賠償范圍越寬,賠償標準越高,意味著流入被害人個人的口袋里的醫療資源就越多,為廣大患者所共享的醫療資源就越少。如果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的賠償,那么就可能會導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不公正的分配。條例限制賠償就是從分配的公正這一觀點出發調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分配關系,使其比較公正。

筆者承認, 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如同其他任何涉及到(無論是直接和還是間接的)社會性財富的分配問題的法制度的設計一樣,應當考慮分配的公正。但是, 公正是一個相對性的觀念, 利害關系的各方可能各有自己的公正觀,并且可能互相對立,既定的對利害關系各方都是公正的客觀標準并不存在。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一方(包括代表國家投資利益的官方)都不應當把自己認為的公正說成是利害關系各方共有的公正。依筆者之見, 分配是否公正的問題, 與其說是實體問題還不如說是程序問題。法定的分配標準是否具有公正性, 只能以其是否是通過具有相當代表性的、公開并且民主的協商、交涉、表決的方式作出的為判斷標準。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第4篇

今年8月8日是國務院設立的第個“全民健身日”,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通過廣泛深入宣傳和組織開展豐富多彩、貼近生活、方便群眾參與的體育健身展示、交流、比賽、輔導、培訓活動,提高全社會對設立“全民健身日”重大現實意義,增強全民的體育健身意識,培養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在全社會形成崇尚健身、參與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環境和氛圍,為構建和諧發揮積極作用。

二、活動主題

人人共享體育,體育造福人人

三、活動原則

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日”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實效、因地制宜、群眾受益的原則。注重8月8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與全年性、日常性健身活動相結合,突出全民健身活動的科學性、健身性、趣味性,最大程度地吸引群眾廣泛參與。

四、組織活動機構

五、“全民健身日”活動安排

1、時間、地點:8月8日9:00,場鎮

2、參加領導:擬請鎮領導、鎮全民健身活動組委會成員等。

3、參加人員:各村報名參賽選手。

4、活動項目:⑴介紹出席啟動儀式的鎮領導;⑵請鎮領導致辭;⑶鎮領導宣布“‘全民健身日’宣傳展示活動開始”;⑷比賽項目:中國象棋、圍棋、同步奔小康、蜈蚣賽跑、跳大繩、自行車慢騎、搬輪胎5、宣傳展示用圖片展示鎮有特色的健身項目、優異成績和群眾健身的場景等。

六、活動要求

(一)加強領導。開展好“全民健身日”活動意義重大,按照鎮組委會的統一要求和部署,切實加強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日”活動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統籌安排。

(二)廣泛發動?;顒赢斕戽偢鲉挝弧W校、村要廣泛開展活動,讓廣大群眾切實享受到健身帶來的健康和快樂。同時要充分發揮相關體育組織的作用,進行健身科普咨詢,指導、組織健身活動。

(三)為營造會場氣氛,要求參加啟動儀式的各黨支部自制宣傳橫幅一條,標語自選,活動當天帶入會場。

附:鎮全民健身活動標語

1、全民健身利國利民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2、認真貫徹《全民健身條例》切實提高全民身體素質

3、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

4、我運動我健康我快樂

5、生命在于運動健身貴在參與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西安市碑林區健身人群 全民健身現狀 現實意義

2009年,國務院第一次頒布專門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行政法規《全民健身條例》,使全民健身工作有了法律層次上的認可和規范,2011年1月份國務院又頒發了《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年)》。碑林區是西安市的中心城區之一,是享譽西北的商貿、科教、文化和旅游區,對該區全民健身現狀的調查與分析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1.研究對象與方法

本文以西安市碑林區的健身人群為研究對象。在西安市碑林區興慶公園、長樂公園、環城公園、豐慶公園四個公園廣場共發放430份問卷,回收417份問卷(回收率為:97%),有效問卷402份(有效回收率為:96.4%)。并對部分鍛煉者和碑林區文體局的社會文化體育科科員進行了訪談,了解了碑林區場地設施、健身宣傳、社會體育指導員等實際情況。

2.研究結果與分析

2.1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在性別上,調查結果顯示,女性參與體育鍛煉的熱情要高于男性。在年齡上,調查結果顯示,整體呈現兩頭高、中間低的趨勢,25歲以下占26.4%,從26歲開始,居民的參與率逐漸降低,36~45歲群體的參與率最低,之后有回升的趨勢。55歲以上群體的參與率達到27.6%。在職業上,調查結果顯示,非在職人員占45.5%,在職人員占54.5%,非在職人員多為離退休人員,也有一些下崗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職業分布較廣,按照所占比例從高到低,依次為學生、教科文衛工作者、管理人員、工人、服務人員、其他職業。

2.1.1對《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劃》的了解程度

在對《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劃》的了解程度的調查中,六成居民對《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劃》有不同程度的了解,但仍有將近四成的居民對此只是知道但并不了解其內容甚至從未聽說過。

2.1.2對體育鍛煉重要性的認識

調查顯示,有60.7%的居民認為體育鍛煉很重要,39.3%的居民認為體育鍛煉的重要性一般,沒有居民認為體育鍛煉不重要。這說明人們對體育鍛煉的重要性都有正確的認識,但是認識程度還不夠深。

2.1.3體育消費

調查顯示,碑林區居民在體育上的年消費水平在500~1000元間的占到整個被調查群體的45.5%,其次500元以下的占28.8%,最后是年消費額在1000~2000元之間的占17.2%和2000元以上的占8.5%,也就是年消費額在1000元以上的占到25.7%,而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中國城鄉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現狀調查公報》顯示,中國城鄉居民2007年人均體育消費水平為593元??梢钥闯鑫靼彩斜謪^的居民體育消費是適中的,居民的體育消費意識在不斷提高。

2.2西安市碑林區居民參與健身活動現狀的調查與分析

2.2.1體育人口的現狀調查與分析

調查顯示,西安市碑林區居民的鍛煉程度處于較理想的狀態,參加者活動時間較長,鍛煉時間在30分鐘以上的有359人;每周鍛煉次數在3次及3次以上的有267人,接近鍛煉次數3次以下的居民人數的2倍;鍛煉強度適中,選擇120~150次/分和150~180次/分的所占比例為71.2%。根據體育人口的判斷標準,同時滿足3項要求的人共有194人,占被調查總人數的48.2%。

2.2.2體育項目選擇情況的調查與分析

調查顯示,排在前面的是散步、快走、跑步和韻律操、交際舞,西安市碑林區的公園廣場多、環境好,為這兩項運動提供了場地。有音樂的運動可以調動居民的積極性,而散步則不受技術限制、方便易行。其次是各種球類運動,因為這些項目有良好的群眾基礎,深受居民的喜愛,也反映了球類運動在碑林區的普及程度。再次是游泳、武術類、跳繩和自行車。

2.2.3健身場所選擇情況的調查與分析

體育鍛煉場所是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的重要物質基礎。調查顯示,排前面的是公園、廣場,占28.9%。排在中間的是街道、社區的公共健身設施,占22.1%,選擇單位體育設施的占17.4%,最后選擇收費體育場所的占13.1%和選擇學校體育場所的占11.2%。

2.2.4健身組織形式選擇情況的調查與分析

調查表明,將近一半的居民是自發組織進行體育活動的,其次是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組織學生和職工進行的體育活動占17.4%,排在最后的是體育協會組織和體育行政部門。

3.建議

西安市碑林區政府應增加全民健身的資金投入,提高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的利用率,使學校體育與社區體育的資源共享,互為補充,提高使用效率,為居民提供鍛煉身體的條件;加強全民健身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播、報紙雜志和街道宣傳欄宣傳全民健身的重要性和意義,傳授體育鍛煉和健身的方法,提高居民的體育健身意識;積極引導群眾進行體育消費;發揮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能作用,開展多樣體育活動,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增強其服務意識。

參考文獻:

[1]蔡有志,張一民,李文慧.《全民健身條例》頒布的戰略意義[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09,32(9):12-18.

[2]譚琳.論《全民健身計劃》實施背景下的新觀念建設[J].南京體育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1,10(3):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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