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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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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要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國戰略,不斷開創人事工作新局面,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人才資源的全面開發,歸根到底還是要靠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根據黨的十七大總體要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事制度改革必須貫徹“總體規劃、綜合配套,分類推進、分步實施,協調一致、持續發展”的原則。具體要統籌兼顧好以下九個方面的關系:

第一,要統籌兼顧好各項人事制度改革的關系,包括公務員制度改革、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職稱制度改革以及安置制度改革等。對上述各項制度改革都要做到整體謀劃、全面推進、協調發展。要繼續完善公務員制度,健全公務員法配套法規體系。要全面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要不斷深化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秩序規范、充滿活力、注重公平、監管有力的工資制度。要加快職稱制度改革,構建以專業技術準入資格評價、水平評價和崗位評價為主要內容,以能力、業績為導向,科學、分類、動態、符合實際的職稱體系。要進一步推進干部安置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中國特色退役軍官安置制度。

第二,要統籌兼顧好每一項改革內部各環節的關系,使之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比如崗位管理、績效考評、收入分配之間的關系;又比如錄用制度、管理制度、退出制度之間的關系;再比如培養制度、使用制度、激勵制度之間的關系,逐步解決制度內卷化(邊際效益遞減——編者注)問題。

第三,要統籌兼顧好人事制度改革與相關改革的關系,比如行業管理體制改革、機構分類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新的人事管理制度要與行業管理體制相適應,要以機構分類為基礎,要與財政管理體制相匹配,要與社會保障體系相銜接。十多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捷足先登,成效顯著,但進程受阻。其成就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人員聘用制度逐步到位,用人方式發生了根本變化;二是公開招聘制度付諸實施,進人方式得到了有效規范;三是崗位管理制度開始建立,管人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四是人事法制建設步伐加快,人事行為進入了法制軌道。其制約因素主要有:管理體制沒理順,機構類別沒分清,社會保障沒到位。統籌兼顧、配套改革勢在必行。

第四,要統籌兼顧好人事理論研究、人事法制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關系。理論是基礎,法制是保障。要加強人事基礎理論研究,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理論支持。要加快人事立法進程,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法規保障。

第五,要統籌兼顧好人事制度改革與人才隊伍建設的關系。制度改革是手段,隊伍建設是目的。就制度改革談制度改革沒有任何意義,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必須是能夠促進人才隊伍建設,而不是“促退”。

第六,要統籌兼顧好宏觀管理與微觀搞活的關系。主要是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問題上,政府人事部門要進一步明晰角色定位,哪些該管?哪些不該管?該管的管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方式去管?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加以梳理。事業單位是獨立的事業法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政府人事部門在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要繼續按照“脫鉤、分類、放權、搞活”的原則,著眼于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取向、基本原則、基本標準、基本規范、基本程序等方面的問題;而對其內部管理,比如具體的崗位設置、績效考評、津補貼分配等問題則應放權給事業單位自己決定。

第七,要統籌兼顧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與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關系。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應該作為現代人事工作的最高命題。在改革的全過程都要切實體現以人為本,認真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方針。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鄉一體化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我國城鄉二元體制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時期,上世紀80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城鄉二元體制,尤其是土地的城鄉兩元化管理已經成為制約三農發展、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

1.城鄉二元體制下農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問題

1.1現代農業發展與農地經營規模狹小矛盾的普遍性

農地流轉與我國的城鎮發展問題、糧食安全問題、社會穩定問題等關系密切。2007年,黨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2008年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農地流轉的方向和基本原則又做了進一步明確的闡述,由此使得農村土地流轉問題更加受到各界關注。但現實中的城鄉二元體制影響,致使農村土地流轉不暢,我國農地經營規模普遍表現出狹小、破碎的特征。據權威數據統計,當前我國農地流轉規模僅10%左右,即便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江蘇省也只有16.1%,而在農業連片經營條件良好、便于規模化集中經營的黑龍江省,更是僅有8%。2007年,全國農戶家庭人均經營耕地僅2.16畝。

1.2農民增收與其土地財產性收入不足矛盾的顯著性。長期以來,我國消費率一直偏低,多數年份徘徊在60%左右,遠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資料顯示,2011年我國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1.34萬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國同時期人均消費規模1.56萬美元的1/7。拉動內需尤其是農村內需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從國際經驗看農民增收最大的前景還在于財產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財產獲得的收入,理論上是農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較大增長空間。但從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構成看,無論是從總量還是比重,土地財產性收入還遠遠未成為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十一五”前四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持續增加,年增幅達18.5%,高于人均純收入名義增長率。但從絕對量看,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依然偏少,在農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緩慢,對農民增收的貢獻有限。2009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僅為167元,只占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2%,與1995年比僅提高0.6個百分點。。

1.3節約集約利用與土地資源非市場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用地達133平方米,遠高于一些發達國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國城市的容積率僅為0.33,而國外一些城市達到了2.0;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更是達到2.7億畝,是城市的5倍。

1.4城鄉統籌與城鄉二元土地市場矛盾的尖銳性。由于城鄉土地分割管理,為謀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種以非正規方式謀求土地財產權益的灰色市場,在諸如城鄉結合部等地區迅速發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產權房、城中村等。

2.城鄉一體化對當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強農民權益尤其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保護。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實現城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以此盤活城鄉之間要素的市場化流動,促進農業和農村區域非農經濟的深入發展。

2.2堅持和完善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確保18億畝的耕地保護紅線,加強農村自然生態的保護和改善。同時,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創新,保障建設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訂和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規范。從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用地標準、規劃控制等方面保障農村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和市場化進程的有序推進。

2.4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完善農村土地管理體制,提高基層土地管理人員的素質,強化基層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創新基層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農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實踐

3.1成都土地“確權賦能”。2009年成都市給農民發放“四證”,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林地使用權證》和“兩卡”(耕地保護卡、養老保險卡)對土地確權,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護耕地,使農民可享受耕地保護金,以及因為承擔耕地保護責任而享受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從而調動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3.2蘇州“三置換”。即通過“集體資產所有權、分配權置換社區股份合作社股權”、“承包經營權換股權”或“社保”、“農民宅基地換住房或合作社股權”,幫助“農民”順利變身“市民”,讓已經離開農業、離開農村、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自愿進城。

3.3嘉興“兩分兩換”。將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開,搬遷與土地流轉分開;以承包地換股權、換租、換保障,推進集約經營,轉換生產方式;以宅基地換錢、換房、換地方,推進集中居住,轉換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鎮已就業且有社會保障的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另一方面,通過宅基地的置換及土地流轉,騰出更大的用地空間。

3.4天津“雙置換”。2009年3月份起,葛沽鎮開始嘗試通過“宅基地換房”、“土地換社保和補償”,先把全鎮土地收歸鎮政府,整合后將農地轉為國有再招拍掛出售。葛沽鎮25個村莊拆遷后建成容納25個行政村、5.1萬村民的樓房,騰出約3000畝建設用地。

4.應對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則

4.1.1堅持依法管地原則,在《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進行,對于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的,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原則要求,積極探索。

4.1.2堅持明晰產權原則,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全覆蓋。

4.1.3堅持集約高效原則,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堅持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原則,把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作為衡量改革成敗的重要標準,同時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三方利益,這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4.2改革的基本方向與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法律體系,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對農民承包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林地等,進行確權登記,為市場配置土地奠定基礎;其次要在農地物權化的基礎上,探索農戶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置的權利,保證農民土地產權收益的實現;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下,允許改變農地用途直接入市,實現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同場交易”;四是加快對集體土地流轉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從源頭解決農村土地流轉合法化問題。

4.2.2完善土地市場體系,促進城鄉統一市場體系的形成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將非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面納入土地有形市場建設,通過招拍掛流轉;積極探索農民參與和共享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機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標和拍賣等土地出讓方式使農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場的供求變化。

4.2.3規范政府管理職能

首先,強化規劃管理,真正落實“土地用途管制”,也只有在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下,才能保障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其次,引入市場操作,公開投標定價,杜絕以行政方式從中獲取超額利潤的“越位”行為。再次,變干預為服務,更多的在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登記、公證等方面做好服務。第四,政府應嚴格監督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依法維護保障土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所謂農村司法制度,是與城市司法制度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具體是指有關設置于農村地區的司法機關和其他司法機構或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權利義務、活動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范的總稱。農村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司法主體的基層性;(2)適用的地域范圍具有廣泛性、適應的行業范圍具有特定性、適用的對象范圍具有特殊性;(3)糾紛解決方式的多樣性和司法程序的簡易性。縱觀我國農村司法制度,除具有面向基層、服務“三農”、簡便高效的優點外,也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從而制約著其功能的有效發揮,影響著其進一步的發展。概括起來,我國農村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基層司法機構不健全;(2)農村基層司法人員,特別是審判人員嚴重缺乏,整體素質偏低,且常常陷入人情網和關系網之中;(3)基層司法機關常常經費拮據,捉襟見肘,且缺乏有效的保障;(4)農村的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匱乏,農民難得優質的法律服務,也難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法律援助。

  我國農村司法制度改革應當遵循的幾項原則:一是從農村實際情況出發,適度超前的原則;二是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原則;三是發揚民主,注重民生的原則;四是村民自治與適度干預相結合的原則。在上述原則指導下,我國農村司法制度改革可從以下六個方面著手:一是在鄉鎮設置基層檢察機關派出機構,并賦予其相應的職權;二是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置巡回法庭,并選任年長、在當地有威望的村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或協助調解員;三是改革訴訟費用制度,降低農村地區訴訟費用的交納標準;四是建立鄉鎮一級公安司法人員的地域回避制度和任職交流制度;五是建立村委會法律顧問制度,在“大學生村官”中選任法律顧問;六是改革司法考試制度,滿足農村地區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

 

作者:譚世貴 來源:中國檢察官 2010年1期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考錄制度執行力度缺乏嚴肅性。經過7年的耕耘,“凡進必考”現已成為公務員錄用的共識。但是一些地方,仍然還心存僥幸,對考錄工作認識不夠深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對高學歷、高職稱、稀缺專業人員實行免考或隨意簡化考試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試,以考調代替考錄。二是“鉆政策的空子”,利用考試與調任領導干部的空間,個別“庸才”不經考試披上公務員的“外衣”,堂而皇之登上領導干部的舞臺,出現了“考不進來調進來”的現象。三是考錄工作缺少透明度,考生、家長心存疑慮,對考錄工作“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缺乏可信度。

二、錄用要求“門檻”過高,缺少平等性。一些部門用人要求過高,使很大一批考生“望門興嘆”,也讓他們失去了平等競爭的機會。一是學歷要求過高,只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這樣就把一批同等學歷的自考生排斥在外。這既違反了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關于“平等競爭”的規定,也違反了我國教育法關于“自考文憑和普通高校畢業文憑同等待遇”的規定。二是制定“土政策”,實行地域限制,只招收本地籍考生。這讓公務員招考面向社會成為空話。

三、考錄工作未實現定期化、缺乏連續性。一是公務員考錄信息“閉塞”。由于考錄工作未定期,考生不知道招考工作何時舉行,縣級人事部門又很難給一個明確答復,等有一個明確信息后,又由于來得比較突然,時間、空間銜接上又相對緊湊,缺乏有效準備,往往不得不放棄考錄機會,因此很多考生抱怨考錄信息“閉塞”。二是考錄工作無連續性。縣市沒有招考公務員的主動權,一些地方、部門嚴重缺人,上報審批、考試錄用“戰線”太長,急需人員得不到及時補充,致使公務員隊伍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的更新與交替出現斷檔,這樣既不利于公務員隊伍的正常新陳代謝,又因人員配備不足而影響了某些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考錄缺乏針對性,用人單位難找想用的人。在當前的招考方式中,特別是在筆試、面試工作中實行“千人一卷”的模式,不能突出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具體專業要求,致使錄用對象雖然通過層層考試選拔,但仍存在著“高分低能”現象,即符合招考職位的條件,卻不能勝任崗位工作。

五、考錄工作缺乏靈活性,考錄成本較高。鄉鎮、縣、市機關考錄公務員由市地級人事部門向省級人事部門上報考錄計劃,待審批后,全省統一組織實施。一是缺乏靈活性。基層機關補充公務員唯一途徑只能考錄,而考錄工作全省一個步調,個別地方、部門因特殊情況也不能有特批計劃,只能等待。二是現行考錄政策成本較高。考試結果只在一次考錄中適用,而報名、考試由省、市、縣分級組織,這不僅加大了工作量,無形中增加了考錄成本,而且由于沒有形成有效的機制,相同職位、相同科目的考試結果,因試卷命題、考試標準不同,難以重復有效利用。

對策及建議

一、實行分級分類制度。為了避免“千人一卷”、“高分低能”的尷尬局面,實行分級分類制度。調整筆試內容,在公共科目的基礎上,根據不同職位、不同行業增加相對應的專業知識考試。公共知識作為測評機關工作者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專業知識考試以招考職位為核心,主要測評本崗位應掌握的基本技能。專業知識可根據實際需求設置文秘、政法、人事管理、經濟管理、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并在成績的計算上要突出專業知識所占比重。

二、建立定期連續的公務員考試制度。考錄制度是打開國家行政機關面向社會的一條“獨木橋”,唯一通道開或關的時間應該為世人所共知,也即應該有一個開門關門的具體時間供人們去選擇。因此,以省為單位進行定時定期的公務員招考工作,既可以降低考試成本,又可以統一考試程序、考試內容,還能由于考生的精心準備而保證考試質量。一是規范筆試內容、形式以便考生更能夠較系統全面地查找資料、進行復習。二是借鑒普通高考、自學考試、計算機、英語、司法考試的組織方式,建立定期連續的公務員考試制度。每年確定具體固定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面試時間,做到有章可循。三是采取“一次考試、多個專業、結果適用”的途徑,對公共知識以劃定合格分數線,不計入考試總分,測試結果各個職位有效,全省適用。凡參加公共知識考試合格者,可相應的公務員考試公共知識合格證書,并規定有效期。這樣既可減輕考生的負擔,又可減少考錄的成本。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由于體制、機制的原因和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國檢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主要表現在:在檢察官的任命上,不論是否從事具體檢察工作,只要通過一定的考試考核程序,都被任命為檢察員或助檢員,一概包含在檢察官的范圍之內,造成檢察官隊伍過于龐雜,業務素質參差不齊,不易管理。在檢察官選拔任命體制上,檢察官納入地方黨委組織部門管理,由地方權力機關選舉或任命,使檢察官成了地方性的干部。在檢察官的管理上,行政化色彩濃重,檢察官的考核、晉升都按照行政化的模式進行,不利于優秀檢察官的培養。在檢察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上,要求過低,很多人未經過嚴格選拔而進入檢察官隊伍,與優秀檢察官要求有很大差距。在檢察權的行使上,缺乏自主性,受外界的影響和干擾過多。凡此種種,都不符合檢察官隊伍建設的要求,必須進行改革。

檢察官選任機制存在缺陷,導致檢察官職業非專業化。長期以來,由于司法目的的泛政治化,這固然有其形式合理的一面,但在檢察官的選任機制上,導致重政治素質,輕學歷和專業知識,或者說對檢察官必須具有的學歷和專業知識沒有明確的要求或要求低,這在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的選任上表現得較為突出,從1995年起,統一對初任檢察官進行資格考試,但是,對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并沒有規定必須從具有初級檢察官或高級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挑選,而是“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挑選”(見《檢察官法》第13條第2款),也就是說,這些人員可不具備檢察官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學歷要求。加上現實的司法主體資源不足,阻礙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專業化,影響了檢察官的公信力。

二、完善檢察官的員額制度和科學選任制度

(一)深化檢察官的員額制度和科學選任制度改革的價值取向

1、有利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進程相適應;

2、有利于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努力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3、有利于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人權;

4、有利于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立足國情,合理借鑒國外檢察制度的有益經驗,健全科學、合理的檢察工作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

5、有利于建設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調動檢察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執法水平。

同時必須堅持檢察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以素質論人才,重實績用檢察官。促進年輕檢察官健康成長,實現領導班子成員新老交替制度化。

必須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同時,適應新的情況積極改進黨管干部的方法。堅持群眾公認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擴大群眾對干部工作的參與和監督。

(二)改革和完善檢察官的員額制度和科學選任制度的具體措施

改革和完善檢察官的員額制度和科學選任制度是一個涉及檢察思想、體制和機制的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要立足國情、結合實際、科學設計、穩步推進,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官制度。

1、建立檢察官任職資格制度,嚴格任職資格條件是確保檢察官高素質的基石。我國以往由于任職資格條件寬泛,導致相當數量沒有法律專業知識但有關系的人進入了檢察機關,有的甚至當了高級檢察官卻不會辦案。1995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對檢察官的任職資格作了明確規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或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這就大大提高了檢察官的任職資格條件,為遴選優秀檢察官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2、建立檢察官合理員額制度,合理科學地確定檢察官及助理檢察官員額(含書記員),是檢察官遴選的重要依據。因此,應建立合理的檢察官員額配制制度,使檢察官編制管理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首先是檢察官與綜合部門合理的人員比例制度。根據多年工作經驗和考察,筆者認為,從檢察業務工作量和綜合部門行政、文字、事務等工作量綜合考慮,檢察業務部門人員以占全院總人數的80%為宜,綜合部門應占全院總人數的20%。

其次是精英檢察官與助理檢察官的合理比例。高級檢察官是從優秀的檢察官中選的,不僅具有對法律的嫻熟理解,而且具有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質,因此比例不能太大,否則有負精英這一美稱;也不能太少,否則有高不可攀之感。助理檢察官由于承擔了大量繁雜瑣碎的具體事務工作,所以數量要多于精英檢察官。

3、建立檢察官晉級考試制度,要破除按工作年限晉升的做法,采取統一考試、嚴格考核、競爭上崗等辦法遴選檢察官。

首先建立凡晉必考的制度。同一的檢察官等級,應采用統一的試題考試,通過的予以晉升,不通過則不得晉升。要通過考試晉升的制度來減少混日子熬年限的現象,激勵檢察官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刻苦鉆研檢察業務,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讓。

其次規定必要的任職年限。要把一定的工作年限作為參加檢察官職務晉升考試的一種資格。因為一定量的法律職業工作經歷是資深檢察官積累經驗必不可少的。

第三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除了考試和工作年限的要求外,還應當嚴格考核其廉潔從檢、工作業績、執法能力、文明辦案等情況,這是遵循德才兼備的干部路線、培養道德高尚的檢察官的需要。

第四檢察官的遴選向社會開放。應打破地域和行業的界限,向全社會,尤其是律師界、高等院校等司法部門招聘,將更多的優秀人才招攬到檢察官隊伍中來,優化檢察官隊伍,增強活力。

第五建立檢察官破格晉升的制度。要建立一套破格晉升制度,使優秀的檢察官能脫穎而出,從而迅速形成檢察系統的精英層,推動檢察事業的快速發展。

4、建立職業準入制度,嚴格規范檢察官任職資格條件、考試考核制度,錄用檢察官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和高檢或省級院組織的統一考試,并需經過嚴格的專門培訓。嚴格錄用的條件、程序、把好檢察人員入口關,是提高檢察人員素質,保證檢察機關長遠建設、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筆者認為:(1)進一步明確錄用人員的標準、條件、程序,完備相關手續,并且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由各級嚴格審查把關,同時也便于社會公眾監督。(2)市級檢察機關要按照高檢的要求,根據基層院缺編的員額,制定統一的人員錄用計劃,在全市或分縣、區組織,按條件公開招考錄用,統一辦理手續,嚴格把住錄用關。(3)省、市級檢察院要對檢察機關現有人員嚴格地核查,摸清人員編制的現狀,違犯規定調入檢察機關的人員,一律清除。對違規進入的要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4)高檢或省院要統一制作《檢察人員錄用登記表》。在高檢院明確由省級院批準檢察人員錄用的規定下發后,再行調入檢察機關的人員,一律填寫《檢察人員錄用登記表》。錄用要分別經市級政治部、組織部審核蓋章,省院蓋章批準。這個手續作為檢察人員必備手續,未經這個手續應視為違規進入,進行清理。

5、檢察官遴選機制,強化競爭激勵機制,完善公開選拔、民主推薦制度,保證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實行檢察官逐級選任制,上級檢察官從下級檢察官優秀者中選拔,逐級晉升,形成金字塔型素質結構。檢察官逐級遴選,是各國選拔司法官員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司法官員的成長規律。上級檢察院出現檢察官職位空缺時,應當面向下級檢察院,從具備任職資格的檢察官中擇優選拔。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于去年做了嘗試,面向全國遴選一批高級檢察官。實踐證明,檢察官的合理流動有助于檢察官了解和熟悉基層檢察院的運作,掌握實踐經驗,提高其綜合素質,同時有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確保檢察官嚴格執法。建立上級檢察院檢察官從下級檢察院選拔的制度,有利于優秀檢察官脫穎而出,從而有利于激發檢察官的進取精神。目前,檢察系統從上而下正在著力收集并建立優秀公訴人、優秀偵查員等各類專門性的檢察人才庫,這與本文所主張的做法是相似的。此外,為了增強檢察官的任職保障,促進檢察官錄用、選拔的科學性與公正性,還應建立地方各級檢察院任免檢察官,由上一級檢察院審核的制度。

6、建立配套的分類管理機制。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書記員、檢察技術人員、政工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自成序列,單獨管理,保證檢察官群體的精英化。

7、建立檢察官培養、儲備機制。實現檢察官職業化構想,除建立各種相應的制度外,還必須有一批高素質的檢察人才做保證,這是一個根本性問題。當前檢察機關正處于新老交替的過渡期,人才缺乏是檢察官職業化進程中面臨的一個首要問題。因此,必須強化危機感,樹立人才意識,抓緊培養和儲備一批高素質、具有職業化潛質的檢察人才,以從容應對改革大潮的到來

探索實行檢察官員額制度。在實行檢察官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實行檢察官員額制度,以有限的檢察官員額,保證只有精英人才才可能成為檢察官,從而進一步推進檢察官精英化。

(作者通訊地址:廣西南丹縣人民檢察院,廣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212頁)

進行解釋,并對其申訴要求進行分析,對于屢教不改糾纏不休,妨礙司法工作的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再次,對法院司法處理不當而申訴的,要深入調查,掌握基本案件事實,把握申訴人的心理活動。對于由于當事人對問題的誤解而申訴的,要對問題解釋清楚,釋法到位。如不服息訴的,可與申訴人所在單位或街道居民委員或村委會會共同出面做疏導工作。

(四)公正執法,維護法律權威

維護法律權威,保障法律公正實施是民行工作的落腳點,對正確的民事行政裁判旗幟鮮明的予以支持,耐心細致的說服當事人服判息訴。對于多次重復來訪,我們要以依照有關法律條文,對照判決書講解其申訴理由不成立的原因,直到申訴人滿意為止。在工作中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杜絕以權壓法的現象發生,要依法辦事,運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維護正當的合法權益。在處理民行申訴案件中的息訴工作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政策法律辦事,對凡是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又能解決的必須認真及時解決,暫時解決不了的,應講明情況,對無理纏訴提出過分要求或無理要求屢教不改的追究刑事責任,對辦案人在息訴工作中有違法辦案者一查到低,絕不手軟,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律公正,才能做好息訴工作。維護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和貫徹兩高會簽文件,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做好息訴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是檢察機關法定職能和公平正義的目標追求,是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相一致的,在化解社會矛盾系統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錯判可抗訴的案件越來越少,息訴案件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做好息訴工作成為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任務和主要內容。

注釋:

[1] 隨著法院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官個人素質的提高,錯判可抗訴的案件越來越少,息訴案件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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