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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從事和參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審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報告書的審查工作。
報告書的審查權限原則上與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相一致。
第四條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報告書經流域管理機構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水利部審定。
(一)跨流域(特指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許可審批的總水量超過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的情況下,新增取水的;
(三)項目取水存在重大爭議,且流域管理機構提請水利部審定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和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其報告書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
第五條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報告書的分級審查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六條需水利部審定的報告書,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總院)代部審查。
水規總院應按本規定組織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意見、專家評審組意見、專家評審意見及審查修改后的報告書及時報部審定。
第七條從事報告書審查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水規總院(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應嚴格依據國家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按照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組織報告書審查工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八條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向具有報告書審查權的審查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申請時應附具以下材料:
(一)報告書一式二十份;
(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委托合同;
(三)審查機關認為應提交的與審查工作有關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條規定應當由水利部審定的報告書,業主單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許可審批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完成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水利部審定。
第九條審查機關應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
予以受理的,審查機關應對審查方式和審查時間做出安排,并通報有關單位;不予受理的,應向業主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報告書審查一般采取會審方式,由審查機關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代表召開報告書審查會。
對取水規模較小、技術較為簡單或遇特殊情況不能召開審查會的,可采取書面函審方式,由審查機關書面征求有關專家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審查機關應結合地區和專業審查工作的需要選聘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并指定專家評審組組長。
專家評審組人數為單數且不少于5名。其中從水利部水資源論證評審專家庫中選聘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專家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審查機關應距審查會召開10日前將報告書送交專家和有關單位審閱。
第十三條報告書審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參與報告書編制咨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專家不得參加審查活動。
第十四條審查機關應根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并結合建設項目特點確定審點。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應提出署名的專家評審意見。專家評審組應出具由組長署名的專家評審組意見。
審查機關應根據專家評審組意見和有關單位代表的意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抄送有關單位。其中報告書經評審需要修改的,業主單位應補充修改。審查機關審核后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審查機關認為必要,可組織現場查勘,對存在重大問題的,應提出專門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和單位代表應維護業主單位和報告書編制單位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妥善保存有關技術資料。審查工作結束后,應將報告書等有關資料退回審查機關。
第十八條審查機關應自下達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須說明理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延長15日;對取水規模較大、技術復雜、影響較大的報告書審查時限,經報請水利部同意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應于審查工作結束后20日內,將下列材料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審查機關的審查意見;
(二)專家評審組意見;
(三)專家署名的評審意見;
(四)經審定的報告書(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
(五)與審查過程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審查機關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要求,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視具體情況組織復審。
(一)業主單位對審查機關提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
(二)項目取水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的,且第三方對審查機關提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
(三)其他單位或組織對審查機關提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
第二十一條水規總院在審查水利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時,對流域管理機構審查的報告書有不同意見,且未能協商一致的,應當提請水利部復審。
第二十二條審查機關違反本規定組織審查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禁止審查機關越權審查,越權審查的報告書審查意見無效;從事越權審查的審查機關應當對越權審查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報告書審查工作的評審專家,弄虛作假,的,由審查機關停止其審查活動。其中屬于水利部水資源論證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水利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五條業主單位提供審查的資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業主單位負責。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是指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與水質等項目的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測報系統工程的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以及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調查和對水量水質的評價等專業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是指依據江河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以及水資源專項規劃,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對水環境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的專業活動。
第三條凡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
凡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證書》,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審批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并對資質證書的發放實行總量控制。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五條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按照申請單位的技術條件和承擔業務范圍不同,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與資質證書載明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業務。
第六條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各等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乙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下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全國性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二)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四)國際河流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第七條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等級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
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地表水日取水規模4萬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規模1萬立方米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
下列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由國務院或國務院委托國家計委審批的;
(二)在國際跨界河流、國際邊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際邊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跨流域(特指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國家、地區安全的特殊行業取水的。
第八條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能夠獨立承擔并完成國家規定區域和水系范圍內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全部或單項業務;
(三)擁有能滿足從事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與水質等項目的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測報系統工程的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配備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專項儀器設備。
第九條申請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調查分析和影響預測,有能力開展相關區域水資源現狀調查和預測,有分析、審核技術報告、監測數據的能力,能獨立編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三)擁有能滿足從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規劃、水利工程和給水排水工程規劃設計、生態與環境分析、經濟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狀況,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配備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第十條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四)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技術骨干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技術設施、設備證明;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甲級證書,由水利部審批和頒發;乙級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乙級證書后的三十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水利部備案。
水利部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的所屬單位申請甲、乙級證書的,由水利部審批和頒發。
第十二條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報水利部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在報水利部前,應當先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流域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單位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直接報水利部審查。
第十三條水利部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水利部應當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名單和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技術人員,應當取得上崗培訓證書。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對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培訓證書。
持證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在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在合同書中載明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事項。
持證單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須附有資質證書的復印件、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簽名以及工作人員的上崗培訓證書編號等內容。
第十七條對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和日常檢查制度。年檢工作由發證機關組織進行。
年檢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或者年檢不予通過:
(一)不按規定填報《資質年度檢查表》的;
(二)沒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資質等級、編號、技術負責人等有關內容的;
(三)一年內完成的成果兩次沒有通過審查的;
(四)不參加年檢或拒絕接受日常檢查的;
(五)人員或設施設備發生變動,不符合資質申請最低標準的。
第十九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注冊地址變更的;
(三)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變更的;
(四)其他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的事項。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解散、破產、依法被撤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距期滿六十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資質證書或者沒有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業務的,其評價或者論證報告無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資質證書,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收繳其資質證書:
(一)轉包或變相轉包所承擔的業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的;
(三)超出資質業務范圍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活動的;
(四)出借資質證書的;
(五)連續兩次年檢不予通過的;
(六)從業過程中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取得資質證書后兩年內沒有開展業務工作的。
實施細則明確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對象、簽署時機、省市縣三級水行政部門審查簽署權限以及申請、受理及審查簽署程序與監督管理方案,規范制度實施。二是制定了《江蘇省骨干河道名錄》。對全省范圍內的河道水系進行了梳理,確定了727條骨干河道名錄,提出了河道分類體系,用于指導河道建設、管理事權劃分工作;提出了河道等級劃分標準,用于區分不同等級河道治理、保護、管理要求;提出了河道功能體系,用于規范河道功能管理。分別明確727條骨干河道的類別、級別、功能及排序,2010年經省政府批復向全社會,并在新版江蘇省水系圖上增加了河道分類屬性。據此,明確了廳負責審查簽署規劃同意書的河道(河段)、湖泊名錄和范圍。三是完善了江蘇省水利規劃體系。近年,編制完成了《江蘇省防洪規劃》《江蘇省水資源綜合規劃》《江蘇省湖泊保護規劃》等省級重點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實施;根據國家安排,編制了中小河流、大中型涵閘、泵站等專項規劃,在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中強調了工程措施研究,為骨干河湖上水工程建設提供規劃依據。2011年中央1號文件作出加快水利發展改革決定后,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水利現代化規劃編制與審批工作,形成了省、市、縣三級水利現代化規劃體系,基本明確了“十二五”“十三五”水利工程建設重點項目。2013年,又啟動了17個區域的水利治理規劃編制工作,重點研究防洪、治澇、調配水工程方案,為區域水工程建設提供規劃依據。四是建立了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體系。明確由廳規劃計劃處負責制度的實施與管理,廳規劃辦公室具體負責水工程規劃論證報告的技術審查。同時,明確了管理程序與審查簽署要求,初步規范了論證報告編制內容與深度要求,加大了省對市縣工作指導力度,開展了審查審批人員和規劃論證報告編制人員的技術交流與培訓。目前,江蘇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取得較大進展。其中,對相關行業實施的水工程項目,已全面實施了規劃同意書制度;對流域性河湖上實施的水利工程項目,強化了規劃論證,大力推進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工作;對區域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在立項環節技術審查中,強化了規劃相符性審查?,F已簽署的規劃同意書,涉及河道、堤防、涵閘、泵站、航道、船閘、橡膠壩等多類工程,初步建立起制度實施的有效機制,基本保證了各類水工程建設符合水利規劃的要求。
二、新形勢下應強化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
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水利部出臺的《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在加快水行政管理職能轉變部分,要求大幅度減少水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江蘇省水利廳也出臺了《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實施方案》,對深化江蘇水利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現代化的管理體系、保障江蘇水利現代化目標實現和經濟社會現代化進程作出安排。深化水利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從水利建設責任主體看,國家正在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加強分級水利治理事權劃分,原則上采取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在此情況下,屬于地方事權的水利治理項目,實施主動權主要在地方,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需要落實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防止地方利益給流域或相鄰地區帶來不利影響。從水工程項目投資與實施主體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水工程的投資主體和實施主體將進一步多元化,而水工程具有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特點,往往投入大、占地多、社會影響廣,需要政府實施有效的社會管理,并提供相關服務。從水及河湖水系自身特性看,水工程建設具有流域性、區域性效應特點,在確定水工程的功能、規模、選址、實施時機及其調度運行方案時,需要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關系,兼顧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節約、保護以及防洪、治澇、發電、航運、水產養殖等綜合功能與布局,平衡等各相關方的利益與影響。因此,新形勢下,依據水法、防洪法,在加強水利規劃制定的同時,繼續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強化工程項目立項環節規劃管理,既符合政府改革的總體要求,也符合水利管理的特點,法律依據明確,將促進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更高效、更規范的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體系?;趯λ巹澒芾碇匾缘恼J識,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印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后,2014年1月,省發展改革委與水利廳對改革水利工程項目審查審批管理工作進行了研究,發出《關于加強區域水利治理項目審查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區域水利治理工程審批管理權限下放后,強化水利規劃管理,明確對列入國家或省專項治理規劃、省區域治理規劃的區域水利治理項目,在報請審批可行性報告時,須附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同意書。由此,對區域水利治理項目,在省級審批權限下放后,水利規劃管理仍然得到有效落實。
三、對推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思考與建議
盡管江蘇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該制度實施時間較短,認識不夠統一,還存在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的方面。在管理層面,一是規劃同意書制度與水利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制度、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排污口設置論證等制度,在適用范圍、管理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疊,造成被其他制度替代規劃許可管理的現象。對水利專業知識了解不深的其他部門和社會公眾,也提出涉水行政許可制度分類合并實施的建議與要求;二是在中央政府層面上,目前國家發展改革等綜合部門尚未在項目立項審批環節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僅水利部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約束力不夠強;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同意書制度執行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在技術層面,一是規劃依據不充分,一些規劃論證深度不夠,不能起到規劃指導的作用,一些規劃沒有履行行政審批手續,對社會的約束力不強,不同類型規劃、不同層級規劃在治理標準、規劃布局、工程任務等方面還不夠協調,帶來規劃相符性分析的困難;二是規劃論證標準體系不健全,“水工程規劃論證編制導則”尚未出臺,現有流域綜合規劃編制導則還比較概要,而專業規劃編制導則匱乏,導致規劃論證報告編制規范性不強。針對當前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一是加強水工程建設規劃管理法規建設。雖然防洪法、水法都規定了規劃同意書制度,但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水利部出臺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限于部門規章,權威性不足,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威懾力不強,難以充分發揮作用。建議聯合國家發展改革等綜合部門,共同出臺水工程建設水利規劃許可規章,使規劃同意書制度成為更具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的一項制度?;蚪y籌研究防洪治澇布局與調度、水資源開發利用與調度、河湖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規劃許可管理制度,制定綜合的水利規劃管理條例;亦可聯合國家發展改革等綜合部門出臺建設項目水利規劃許可規章,強化規劃統一管理。同時,加強上級對下級規章、政策性文件的合規性審查,保證各級各類規章制度的協調。二是協調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劃管理權限。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水利事權的基礎上,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進一步協調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規劃同意書的河流(河段)湖泊名錄和范圍;同時要求,上級簽署規劃同意書前征求相關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下級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定期向上級備案,保證制度協調推進。三是進一步規范規劃同意書受理、審查、簽署程序。按照管理審批權限受理規劃同意書申請,對非水利類的水工程,項目必要性由有關綜合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受理前,建設單位須提交相關許可文件。申請材料審查時,要重點審查工程與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的相符性,工程對公共利益、利害相關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影響分析的合理性,以及補償補救措施的可行性,保證工程任務、標準、規模、調度運行符合有關規劃、規范及其他管理規定的要求,保證工程實施不危害公共利益、利害相關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或得到有效補償、補救。在行政許可文件中,除明確規劃許可意見外,還要明確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階段的監督管理要求,落實后續監管主體和責任。四是進一步規范規劃同意書申請材料。區分水工程項目的等別與其水利規劃依據的充分性,分別明確申請材料格式、論證深度和論證單位資質要求,形成技術導則,對管理要求進行規范。對水利規劃依據充分的,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或項目建議書中落實規劃相符性分析和相關利益方影響分析等規劃論證內容,可不單獨編制規劃論證材料;對沒有水利規劃依據的,或工程建設任務、規模等規劃依據不足的,編制規劃論證報告;對與流域、區域水利規劃布局關系不大的中小型水工程,可編制規劃論證表,簡化論證要求。五是進一步強化水利規劃工作支撐。根據有關水利規劃管理辦法,優化水利規劃體系,強化規劃編制、審批、修訂管理。兼顧流域水系關系和行政管理層級,合理確定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定位,形成覆蓋完整、布局協調的工程規劃體系,支撐規劃相符性論證。加強經濟社會發展預測和現狀水利工程調查等基礎工作,深化規劃方案論證比選,提高規劃成果質量。強化規劃審查批準,嚴格按審批權限規范審查審批,提高規劃效力。建立規劃滾動修訂機制,響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水情變化,及時優化工程布局和調度方案。六是強化執法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備案、定期檢查、重點項目日常督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檢查制度實施到位情況和管理規范性,評價規劃同意書申請材料、規劃論證報告、專家審查意見、行政許可文件的質量,依法查處制度執行缺位、論證深度不夠、行政許可不合規等問題,提高制度執行水平。
四、結語
論文關鍵詞: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保護;對策;張掖市甘州區
張掖市甘州區位于甘肅省河西走廊中部,黑河流域中游,總面積4 240 km2,人口49.8萬人,灌溉面積108.85萬畝,是張掖市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全區可利用水資源量8.97億m3其中地表水6.74億m3,地下水2.23億m3,人均占有水資源量1800m3,畝均占有水資源量824m3,分別為全國平均水平的82%和46%,屬中度缺水地區。
1全區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2000年以來,國家對黑河流域進行綜合治理,隨著黑河調水方案的實施,分配給張掖市及甘州區的黑河地表水資源大幅度削減,當黑河鶯落峽水文站來水l5.8億m3,高臺正義峽下泄水量達9.5億m3,。甘州區地表水引水量從調水前的8億~9億m3,減少到目前的6億m3,左右,而地下水開采量從90年代的0.8億m3,增加到現在的2.1億m3,。目前,甘州區40%的農業用水、95%以上工業用水及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主要靠開采地下水解決。地下水資源已成為甘州區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1.2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由于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量不斷增加,2007年全區機井數量已達2800余眼,地下水開采量達2.1億m3,已接近地下水允許開采量。據張掖水文水資源局提供的觀測資料,甘州區地下水位整體呈逐年下降趨勢,下降幅度0.15~0.30m/a,特別是石崗墩灘、盈科灌區上秦鎮、西干灌區沙井鎮的局部地區地下水下降幅度達0.5~0.6m/a。由于地下水位下降,致使北部灘等局部地區生態林草大量枯死,荒漠化加劇,生態環境惡化。從大滿、盈科、西干、烏江4個井河混灌區來看,由于井灌面積不斷擴大,河灌面積不斷減少,導致灌區水費收入減少,已對灌區今后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影響。城區一些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未進行達標處理直接排放,造成城區及東北郊淺層地下水水質受到不同程度污染,黑河下段、山丹河靖安橋以下河流水體受到一定的污染,無法滿足生產生活用水要求。從全區當前面臨的水資源嚴峻形勢來看,如果不注重對地下水加強管理保護,不對地下水開采加以限制和規范,不對濫打井、亂取水行為加以控制,任其發展下去,在不久的將來,甘州區的命運比武威市民勤縣的狀況好不了多少。因此,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對實現甘州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加強地下水管理保護的措施和做法
近年來,甘州區加大地下水管理保護力度,從加強宣傳,提高認識;整章建制,規范管理;分析論證,嚴格審批;嚴肅執法,強化保護等方面人手,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使地下水管理保護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軌道。
2.1加大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
每年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國水周,集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水法規宣傳活動,重點宣傳《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三禁”政策、市政府《關于禁止開荒加強地下水管理的通告》。通過印發宣傳材料,張貼宣傳標語,散發宣傳單,召開干部群眾大會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加強“三禁”政策、取水許可和機井審批等方面的宣傳,使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對地下水開采管理、取水許可及機井審批的原則、程序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提高公眾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認識,使《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甘州區地下水管理保護的政策文件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2建立健全甘州區地下水管理保護的制度體系
《水法》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對地下水管理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此甘州區從完善執法體系,依法治水,依法取水,依法用水的角度出發,建立并完善了地下水管理保護體系,區政府出臺了《甘州區地下水資源開采及機井管理辦法》,區水務局先后出臺了《關于地下水管理、取水許可、打井審批、水資源費征收和嚴禁開荒的暫行規定》、《甘州區機井審批程序及管理辦法》、《甘州區地下水管理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從地下水開發利用、管理保護、取水許可審批、水資源論證、取水計量設施安裝、水資源費征收等各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使地下水管理保護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2.3加強鑿井施工企業管理,從源頭上杜絕違章違法打井行為
針對甘州區境內鑿井施工企業管理不規范,打井市場混亂、監督工作不到位的現象,按照《行政許可法》、《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實施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區境內國營、集體、個體鑿井施工企業統一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凡區境內從事鑿井施工的國營、集體、個體打井隊,必須向區水務局提出登記備案的申請報告,向區水資辦報送相關材料,材料包括:①打井申請報告;②本單位企業法人(個體)工商營業執照;③企業(個體)稅務登記證;④擁有的鑿井設備和其他主要輔助設備清單;⑤工程技術人員及從業人員花名冊;⑥其他可以證明具備從事鑿井施工能力的材料等。區水務局對申請單位報來的材料進行審查,具備打井能力和條件的進行登記注冊,發給《甘州區鑿井施工企業登記證》,為鑿井設備統一編號、上牌,準許在甘州區境內開展打井活動。對報送材料不全,打井設備、技術力量達不到要求,不具備打井條件的打井隊,不定資質等級,不予備案登記,不準在甘州區境內從事打井活動。2.4嚴格執行機井審批的各項規定,控制地下水開采量在機井審批中,嚴格執行《甘州區機井審批程序及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申報、取水審查、復核、審批、發證五個審批環節,加強審批管理,并根據甘州區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及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了取水許可和打井審批的一些原則和規定,這些原則和規定主要有:①在純井灌區,按照“報廢一眼,新批一眼”、“先報廢,后審批”、“先論證,后審批”的原則,進行論證、審批。②在井河混灌區,實行以河水灌溉為主,機井補充為輔的原則,在現有地表水能保證灌溉的村社和單位,一律不予考慮新打機井;若因水源、地形、地勢、引水工程的限制,現有地表水無法滿足需水要求,可適當打井補充,但要認真論證,從嚴控制。③對河灌區,除區政府和水務局同意發展高新節水農業、設施農業項目、集中畜牧養殖區項目外,其他一律不予審批新打機井。④嚴禁開荒,對新開荒地和沒有水權的三荒地,一律不予新打機井配水。⑤在城市規劃區集中供水管網覆蓋地區,不予審批新打機井。⑥建筑施工、基礎降水、城市園林綠化等需要臨時用水的,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用水指標。⑦建設水源熱泵系統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和水環境評價,并向水務局做出相關承諾,加強水質監測,確?;毓嗨?,防止水環境污染。⑧對年取水量大于50萬m3,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取水的,必須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根據審查結果和專家論證意見及甘州區水資源狀況,決定是否同意取水許可。⑨新打機井必須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對報廢舊井注銷取水許可證,并進行填埋處理。⑩對各類機井進行建檔立卡工作,實現“五個一”的管理目標,即“一井、一證、一表、一號、一卡”。通過這些措施的落實,有效地促進了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和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
3對地下水管理保護的對策及建議
3.1切實搞好地下水資源規劃和評價
鑒于甘州區地下水調查及評價已經過了整整10a,這10a當中,水資源利用格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應根據目前地下水資源開發的現狀,并考慮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水資源需求增加的客觀事實,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建議開展新一輪地下水調查評價,切實搞好地下水資源保護規劃建立完整、科學的全區地下水資源規劃體系,促使地下水資源與生態環境、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3.2加強對水資源的監測工作,完善地下水監測網絡要按照《甘州區水資源信息化建設規劃方案》,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在全區范圍內布設地下水位、水量、水質觀測井開展監測;對城市重要的工業、生活、城鎮集中水源地取水口、重點排污口安裝遠程監控設施,進行數據傳輸的控制,建立地下水資源動態自動監測系統,運用微機技術定期分析監測資料,監測區的水情預報和預測,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防治地質災害提供科學依據。
3.3實行嚴格的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控制地下水開采規模,合理調整地下水開采井布局。
要根據地下水保護重點及開采現狀,劃定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在禁采區禁止開采地下水,對現有的開采井要逐年進行關閉;在限采區內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規模。對開發建設項目嚴格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和環境評價制度,禁止新上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對新打機井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進行審批;對地下水超采區,要按照行業用水定額,對取水單位逐步削減取水量,逐步恢復地下水資源采補平衡。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我市全面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義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是經濟社會和人類發展所必需的基礎性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經濟資源,是生態環境的控制性要素。既不可或缺,又無以替代。多年來,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始終堅持把加強水資源管理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認真貫徹落實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全面加強水資源規劃管理、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水資源管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我市屬資源型缺水地區,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與生產力布局不相匹配。同時,隨著全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水資源的總量需求和品質要求越來越高,水資源安全保障壓力越來越大。為切實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開源節流、跨流域調水的同時,必須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需水管理,走內涵式發展道路。
二、認真落實《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全面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一)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建立全市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笆濉逼陂g,我市年均用水總量控制在2.16億立方米之內。其中地表水13800萬立方米,地下水6500萬立方米,引黃調水800萬立方米,引江調水500萬立方米。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工作,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期及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量,基本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要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則,加強相關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等要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暫停審批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停止審批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利用污水處理再生水的,不受規劃期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限制。
(二)實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遏制用水浪費。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標體系,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笆濉蹦?,我市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要降到50立方米以下,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立方米以內,農業節水灌溉率提高到89.4%以上。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要加強區域節約用水管理,逐年提高用水效率。通過提高用水效率節約的水量,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可用于區域內新增項目用水。對用水效率指標達不到控制標準的,核減有關單位下一年度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建設項目必須加強節水設施建設,制定節水方案,嚴格執行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工業企業要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重復利用率;農業領域要加快推進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和末級渠系建設,大力發展管灌、微灌、滴灌、噴灌,提高農業節水灌溉率。
(三)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嚴格控制入河排污量。核定水功能區納污容量,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十二五”期間,我市重點水功能區化學需氧量(COD)年排入量要控制在262.96噸以內,氨氮(NH3-N)年排入量要控制在13.39噸以內?!笆濉蹦兄饕δ軈^水質達標率達到85%,城鄉主要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0%以上。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治污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逐步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入河排污口的,在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容量的,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對造成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降低的,相應核減責任區域下一年度的用水控制指標。
(四)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嚴格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審批管理。認真落實水資源論證制度、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并嚴格執行超計劃或超定額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制度,依法加強水資源監督管理,規范水資源費征繳行為。所有取水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申請取水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按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水資源論證要堅持“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中水”的原則。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論證報告未通過審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取水許可;對未獲得取水許可的,發改、經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行政審批中心要協調相關部門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納入工作流程。
(五)實行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強化責任落實。認真落實水資源管理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嚴格實施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把區域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容量控制指標作為結束性指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強化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了水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加強對水資源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以確保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順利實施。要建立健全水資源論證和水污染防治部門協調機制,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發改、經信等部門要嚴把項目審批關;環保部門要銜接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并做好與水功能區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共同推進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二)增加管理投入。要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機制,切實加強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科研工作,提高水量水質監測能力,建立健全水文、水資源監測站網,突出抓好對重點取水單位的遠程監控,盡快解決管理手段落后、監測設施滯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