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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補款發放流程是怎么樣的?征地補償款發放流程是怎么樣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二、征地補償款的征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a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征地補償款的計算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他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1.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土地流轉缺乏活力
根據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屬于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農民集體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集體,但是農民個體或農民集體并不擁有對土地的最終支配權,土地流轉需要政府的批準和主導。此種情況下,我國土地流轉形式單一,而且農民土地流轉所得的收益受政府的主導,由于種種原因,導致了我國土地流轉所得到的收益不高,廉價征地現象時有發生,農民沒有土地流轉的積極性,甚至會抵制土地流轉,這就導致了土地流轉缺乏活力。
1.2社保制度不健全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若是農民失去了土地,那么就相當于失去生計。農民失地后的養老、醫療、就業、入學等社會保障問題,現在并沒有統一規范的解決方式,這就導致了農民對土地流轉有后顧之憂,無法積極地參與到土地流轉之中。
1.3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安置矛盾突出
如今,我國的絕大部分地區都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進行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仍有部分地區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農民失地后所得的補償款并不能進行今后的生活,而且安置矛盾十分突出,失地農民并沒有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由于盲目的政績觀,部分官員為了追求政績,甚至強制征收農民土地,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情緒,對社會穩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1.4征用土地適用范圍過大
我國法律規定“若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征用”。但是為了提高經濟發展的速度,有些當地政府不論需地企業進行何種項目,只要他們提出土地需求就一概滿足,甚至為了留下項目,還提出大量的如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甚至還刻意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損害農民的利益。另外,還有部分企業的的經營范圍并不滿足土地批給條件,申請被斥后,這些企業為了拿到土地的使用權,公然向主管部門領導行賄,個別不堅定分子接受賄賂后,幫助其大肆買賣土地,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2.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模式的創新與完善
2.1試行集體土地有償流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土地的價值屬性越來越突出,進行土地的有償流轉將會給農民帶來極高的收益。政府部門應該注意到這種變化,對土地的價值進行充分的估計,確保農民利益不會受到損害。政府可以出臺專門的文件,對土地流轉工作進行指導,積極的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例如,為了解決失地農民的安置問題,政府可以聯合企業,開展作價入股、合作聯營等有償轉讓模式,這樣既可以免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又可以滿足企業的用地需求,推動當地的經濟發展,也為農民提供了一條致富之路,一舉數得。
2.2不斷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改進補償支付方式
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根本的保障,是農民在市場中生存下來的唯一希望,可以說失去土地之后的農民將一無所有,只有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提高,使補償標準適應被征土地的市場價值,這樣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才不會因為失去土地大幅度降低。在提高補償金的同時,政府有關部門還要對補償支付的方式進行積極探索,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著想,例如,可以采用讓農民以地入股,享受企業的分紅,或者讓失地農民優先進入需地企業工作,通過這些方法,保障農民今后的生計。
2.3改革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嚴格限制征用土地適用范圍
有些政府為了加快當地經濟的發展速度,對征地范圍不加限制,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發展模式,竭澤而漁,嚴重影響了當地未來經濟的發展。在土地征用的范圍上相關部門應該進行嚴格的管控,不能因為某些企業可以為當地帶來經濟效益就允許這些企業的占地請求,在實際的審批中除軍事項目和國家機關用地,國家重點扶持項目、交通項目、水利項目、能源項目用地外,其他項目的用地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通過所有審批流程后方可給予該項目土地使用的權利。
2.4調整有關土地政策,積極支持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
化經營在對土地征用范圍進行嚴格的限制的同時,還應該對一些項目進行扶持。例如,對于關于農產品的生產、加工的企業,由于這些涉農企業可以帶動當地農業的發展,所以,可以對這些企業進行適當的扶持,對其用地指標優先進行安排;對于農副產品的加工場所用地,只要這些企業不在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不破壞土地的耕作條件,易于進行復耕,那么可以在企業交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后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期滿后復耕;對于發展養殖業的企業要充分利用非耕地、低洼地和廢水塘等區域,盡量的不占耕地。另外,對于合同到期的土地積極開展復墾工作,避免土地閑置浪費。
結束語
隨著城區范圍的不斷拓展,城郊結合部的房屋租賃、買賣、產權糾紛日益增多,大多是私下隱形簽約交易或親屬作證交易,有的買受人甚至在不了解房屋產權情況和辦證要求下便糊涂交易,避開政府與產權登記部門,不僅存在稅收問題,而且留下很多隱患,致使房屋產權主體模糊,此類隱形交易便成為日后買賣雙方產生糾紛的潛在因素。此外,在征用過程中,涉及到集體土地上農民房屋的拆遷,需要對此進行補償,而如何對集體土地上農民房屋進行確權是補償的關鍵問題。物權法以及現行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要求,拆遷安置補償要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房地產權證為依據。農村土地房屋權利人的產權意識日益增強,如果能盡早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確權、發證,就可確定產權歸屬,建立全面精確的農村房屋權籍信息系統,以便于從建房管理的源頭上實現“一體化”管理的機制,大大降低城市化建設過程中的管理成本。
2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發證應遵循的原則
2.1依法登記原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登記種類、程序、要件、范圍等,辦理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83條規定了集體土地房屋初始登記必須提交的6項材料,尤其是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要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第3條的規定執行,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41條的規定執行,以上2項材料是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核心材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關于貫徹實施<房屋登記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3]。因此,房屋登記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件、規定程序,依法進行登記。現階段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由申請人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登記房屋權屬,不得強迫村民申請房屋登記。對自愿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決不向農戶收取房產登記費和房屋測量費,只收取權證證書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2.2權利主體一致原則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為私有財產歸個人所有,而土地為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在進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將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即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申請人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必須一致,即“先地后房”,申請人要憑宅基地使用權證辦理房屋登記,同時要權屬清楚且符合城鄉建設規劃。
2.3屬地統一登記原則集體土地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一個市縣不得同時設立若干個登記機關,房屋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依據,由房屋登記機關管理;鄉鎮政府、各類開發區不能成為登記機關,不得從事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房屋登記是對民事權利的確認,登記標準必須統一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必須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的證書。
2.4協調配合原則農村房屋登記發證工作牽涉到許多政府職能部門,如土地管理部門、城建規劃部門、房屋管理部門等。在農村房屋登記過程中,市政府應成立市農村房屋登記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制定政策,做好指導、督促和服務工作。建設、國土、公安、財稅、民政、司法、城管執法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信息共享,統籌宣傳發動、人員調配、業務培訓、時間安排等各環節任務,協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登記工作。
2.5尊重歷史,方便群眾原則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歷史較短,原登記制度較為混亂,發證機關較多,城市規劃管理、工程建設管理和村鎮建設規劃、建設管理規定不完全相同,土地所有者各不相同,集體土地房屋交易限制條件嚴格、建設地分散。因此,應當實事求是地對待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實行登記標準統一與區別要件形式內容相結合,房屋統一登記工作與村鎮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相結合。實現集體土地房屋和國有土地房屋統一平臺、分類登記。對于原已登記的集體土地房屋,應換發全國統一的房屋權屬證書。原發證部門應將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檔案移交當地房屋登記機關。對于房屋檔案完整、符合當時登記條件的集體土地房屋,房屋登記機關應將自然狀況和權利狀況記入房屋登記簿,換發房屋權屬證書。對于原房屋檔案不完整,無法記入登記簿或記入登記簿事項不全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時的登記要件規定,要求房屋權利人在換發房屋權屬證書時補全材料。
3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發證中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3.1村民對參與房屋登記發證的積極性不足目前,集體土地和農村房屋的流轉只限于集體成員內部及繼承、分家析產、贈與等情況,而集體外部正常的房屋買賣則依照法律規定予以了限制,因此,土地房產交易的法律限制制約了農村房屋價值的變現,房屋價值無法體現,直接導致了農民辦證積極性不高。我國農村歷來都有“重地輕房”的觀念,認為只要土地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即可,認為房屋權屬證書在生產生活中無法發揮作用,不能體現它的使用價值。
3.2登記機構不完善,房屋管理處于無序狀態房屋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日趨完善并漸成體系,但由于圍繞房屋登記相關的職能資源并沒有經過充分整合形成合力,尤其是中小城市,國土、建設、房管一般均為獨立機構,分設而治,各部門之間在行政資源共享、職能銜接上的矛盾尤為突出。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村房屋的產權管理沒有一個明確的監管機構和有效的管理機制,發證機關較多,城市規劃管理、工程建設管理和村鎮建設規劃、建設管理規定不完全相同,因此,農村房屋產權管理嚴重滯后和不到位,歷史欠賬太多。房屋登記機構在已開展的登記工作中,所登記的房產僅憑鄉鎮土地管理所、規劃管理所出具的加蓋有2個管理所印鑒的證明來代替宅基地使用證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占比例居多,鄉鎮土地、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登記證明材料普遍存在缺失,不夠規范。雖然國家建設部有關文件多次強調一個市、縣只能由一個房屋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權屬證書,但其他部門或企業頒發非全國統一權屬證書現象仍有發生。
3.3房屋申請人身份的確定尚不明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8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83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第87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農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或轉移登記時,都需要登記部門認定申請人是否屬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何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些人認為申請人只有是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才能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所有權初始、轉移登記[4]。實踐中會遇到許多不一致的情況,如一些村民因撤組轉產并入鄉鎮街道居委會,從而戶口性質由農業戶口變為城鎮非農戶口;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析產分割房屋的,取得所有權的人員可能是城鎮非農業戶口等,還需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審核。
3.4集體土地房屋抵押登記處境尷尬近年來,宅基地上的房產在信用社辦理抵押貸款的業務量呈逐年增長態勢,眾多農民利用住房作為抵押貸款發展農村經濟,住房抵押貸款已成為農民最便捷、最實用的融資方式,深受農民的歡迎,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正日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集體土地房屋抵押登記卻面臨著“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尷尬局面[5]。《物權》、《擔保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均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因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也不能抵押,所以農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設定抵押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有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可以設定抵押。因此,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抵押權登記無法律依據。《物權法》第21條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些地方暫緩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房屋抵押權登記。停止集體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的抵押權登記,而又沒有可替代的有效的融資途徑,無疑將導致農民主要融資渠道的阻塞,農民住房價值將大幅度下跌,不可避免地導致農村發展停滯,極大阻礙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可能引起矛盾進一步激化,并有可能造成農民集體上訪;此外,還將造成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費收入的大幅度減少,弱化其職能,使登記機關的正常運轉面臨困難。
4對策與建議
由于《房屋登記辦法》與原先實行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對比存在明顯變化,尤其是對農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的限制,將對經濟、社會等領域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6]。從全國范圍來看,相比于國有土地房屋登記工作,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多年來一直是比較突出的薄弱環節,鑒于目前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發證工作的復雜性和特殊性,開展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應當積極穩妥有序的推進。
4.1加強輿論宣傳,營造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的良好氛圍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政策性強,與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集體土地房屋登記中,應該做到既尊重農民的意愿、又引導農民積極參與。加強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政策的宣傳,結合農村特點,采取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發放各種宣傳資料,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以及各種辦證須知等,達到家喻戶曉。進一步宣傳開展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重要意義,提高廣大農民對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認知和接受程度,促進登記發證工作盡快開展。
4.2完善登記機關的組織結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業務規范鑒于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是一項業務性強、涉及面廣,而又十分繁雜的管理工作,當務之急應明確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為農村集體土地上的登記發證機關,認真梳理房屋登記流程,在各鎮設立房管所,并建立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執行統一的作業指導文件,以此改變目前農村房屋產權混亂、無人管理的局面。鑒于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與信息管理3個方面,在各項條件具備下,還需建立農村房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房屋地理信息與權屬登記信息相結合,即圖文合一,進行立體化管理,并與城區房產圖文信息管理系統合并,真正實現房產管理城鄉一體化。
4.3開展鄉鎮房屋的普查登記工作,規范農村房產管理以行政村為單位逐戶進行調查摸底和受理房屋產權登記工作,做到以點帶面,全面鋪開,聯合土地、規劃部門多方聯動突破登記要件不齊全障礙,通過普查登記,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管理基礎,建立起較為詳盡完整的產權產籍資料,并對農村房屋分類建檔,將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有序地管理起來,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統一申請登記需提交的要件資料,明確辦事程序。對符合登記辦證的房屋,根據農民生產生活習慣,盡量簡化辦事程序,有條件的上門服務,即登記、即發證。
4.4完善房屋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要加快完善與農村土地流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據上述精神,建設和發展農村土地市場,必須加快完善《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使集體土地的流轉完全合法。農村房屋實現其應有權能是大勢所趨,目前更需要國家制定一些優惠性政策來保證農民融資[7]。同時,深化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及監督機制,盡管農村房屋買賣還不能完全放開,但是有限制的抵押卻是必要的,在立法中逐步加入農村房屋抵押的理念,制定相應的抵押登記制度,達到法律、法規的一致性。
5結語
一、加強系統化整理,讓地籍檔案便捷服務民眾
為切實便于民眾利用,相城國土分局按照地籍管理特點,對所有庫藏地籍檔案進行了系統化整理。由于地籍檔案是一個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因此在整理過程中,一是注重保持地籍資料的連貫性。保持地籍資料之間自然的時間聯系,相互關聯,體現地籍資料的連貫性和系統性。二是注重保持地籍資料的特征性。凡是涉及權屬的,以相應的法律文件為依據;宗地界址線、界址拐點位置,應能在原地隨時可以復原;土地登記面積必須精確,土地統計面積可以相互校核。三是注重保持地籍資料的完整性。保持地籍管理對象的土地區域空間的完整性,不出現間斷和重漏現象。四是注重保持地籍資料的歷史性。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礎,不隨意改變原有檔案體系,對部分不科學或不合理的地方,作必要的調整或通過其他環節進行補救。
二、數字化管理,讓地籍檔案管理更高效
為適應檔案管理“數字化”建設的新形勢,2009年相城國土分局著手開展地籍檔案數字化建設。一是搭建數字平臺。引進“激楊國土資源檔案管理系統”,將庫存檔案目錄及信息全部錄入信息系統之中,檔案借閱則采用電子簽名,為查找利用檔案提供高效、快捷、精確的平臺。同時,添置了服務器、磁盤陳列等設備,將分局庫藏地籍檔案全部進行集中數字化掃描,將紙質載體的檔案資料轉化為數字化的檔案信息,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儲,網絡化的形式互相連接,利用計算機系統進行管理。二是加強資源整合。通過檔案管理系統與土地登記系統之間的數據接口,將每日產生的土地登記數據自動導入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兩個系統數據互相轉換,共享使用,同時建立全系統數字檔案網絡,供各業務科室查閱。形成“一個平臺、二套網絡”的檔案信息化格局,有力的推進了全系統檔案工作的現代化建設。三是重組業務流程。為了切實保障土地登記信息導入和檔案實體資料歸檔同步進行,分局檔案信息科統籌協調土地登記業務流程,做到從土地初始登記到檔案資料歸檔全程系統化管理。窗口接件后,掃描相關收件,紙質檔案資料隨同掃描件進行網上審批流轉,待審批通過后,紙質檔案轉入檔案室,經整理、檢查確認無誤后,將數字檔案信息導入檔案管理系統,紙質檔案裝訂上架。在業務工作流程中實施檔案“數字化”掃描工作,不僅減少了檔案集中掃描費時、費力的弊端,而且減少了紙質檔案的流轉次數,實現了檔案利用的現實性,保證了實體檔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關鍵詞】土地制度 改革 經濟 現代化
土地制度是國家制定的有關土地歸屬權限和土地利用權限的制度,這種制度體現了經濟發展的過程,是國家對于財富和資產進行管理的一種體現。我國的土地制度一直處在變革的狀態中,經過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指示,目前,已經過渡到新的戰略改革階段。我國的土地制度改革與經濟發展的轉型有重要的聯系,土地是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托,為了提高地區的競爭力,就需要爭取實現土地利用的最大化。本文從最新的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國的相關問題。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1、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所有權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土地糾紛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所有權有兩種,一是國務院的全面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權,二者在實際操作中會發生變異。另一方面是產權的問題,這個問題主要是由農村用地產生的,農村的用地產權界定模糊,農村土地的用地指標模糊,造成土地使用率的不足。
2、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首先,土地制度改革要重視農民的利益。以往的土地制度改革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農民的利益問題,因此,在經歷土地制度改革時會考慮自身的權益問題,我國的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視農民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推薦城市化和現代化的發展。其次,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視用地空間的問題。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對于土地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是用外延擴張土地的方式實現,已經無法滿足經濟的發展,因此,需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第三,土地制度改革要重視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性。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化過程中土地的價值也隨之增加,隨之而來的就是土地利益分配的問題。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協調好政府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否則社會會出現混亂,在具體的利益分配過程中要重點分析土地升值的因素。第四,土地制度改革要注意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要清晰的認識到目前的機遇和挑戰,要確保土地制度改革下土地價值的持續增長,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為未來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二、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
首先,土地制度改革的產權更加清晰。土地制度改革的工作是復雜的,其中最基礎的工作是確定土地的產權問題,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土地的產權也發生了改變,要發揮價格機制的作用,明確土地產權的執行者。確定土地的產權,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即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集體林權,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等。
其次,土地制度的改革,突破了國家的征地制度,通過土地發展權和跨區域交易的發展,促進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我國的土地制度促使大量的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既有農民自用地的轉用,也有政府征用地的轉用,農地轉用制度具有一定的限制,雖然規范了農地轉用的流程的,但也造成了城市用地和農地轉用之間的矛盾,同時還形成了集體用地征地與國有用地征地價格不同的問題。為此,土地制度改革實行了土地整治政策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確保土地交易的自愿性和市場性。
第三,土地制度改革發展為改革征地制度和促進機體建設用地的入市。土地發展權和跨區域交易的發展,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矛盾的問題,因此,需要通過改革征地制度和促進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來提高農民的收入,緩解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問題。
第四,土地制度改革,相應的配套制度也在改革。目前,我國土地制度改革遇到的問題歸結起來主要是財政利益的問題,因此,我國政府對相應的政策措施進行調整,以適應土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改革了財稅的制度,通過調整土地的收益分配,用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相結合,發揮利益分配的市場作用,擴大增值稅范圍,增加城鄉建設維護稅和物業稅。另一方面,改革了戶籍的制度,戶籍的制度要和土地的制度配套改革,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
三、實現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式及方法
1、征地制度的不斷完善。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實現城鄉建設用地的市場化,要實現同等入市和同地同權,這就需要對征地制度進行完善,征地制度的處理方式一直是人民關注的焦點,對于是否征地,如何征地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征地制度的改革需要不斷的縮小征地的范圍,要運用完善的征地程序和多元的保障制度,實現土地制度改革的落實。
2、促進土地制度改革的規范化。土地制度改革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利益分配的問題,通常情況下,農村土地征地補償的標準不明確,造成人民為了利益,私自建設地上附屬物,導致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城市化的進程,因此,需要將土地的補償方案規范化,用法律來監督管理落實,實現土地制度改革的規范化。
3、構建多元化的補償制度。目前,我國土地制度改革實行的是多元化的補償制度,具體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一是用土地作為補償方式,二是為農民做好安置的工作,三是通過金錢進行補償。在改革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確保補償后的長久性,因此,需要加入保留發展權的補償方式,讓農民參與到城市建設中,減少征地補償后續的矛盾。
4、調整工業用地與房地產用地的比價。發達國家的工業用地和房地產用地的價格比基本上是相同的,這種比例有利于城市化的發展。我國經濟的發展工業所占的比重較大,為了促進我國制造業的發展,大量的土地用在了工業上,造成城市內部和外部工業用地嚴重超出居住用地和服務性用地。而發展工業的用地被非市場配置的機制影響,造成了大量土地投機的問題。因此,需要調整工業用地與房地產用地的比價,充分的發揮市場的價格機制的作用,調整土地的用地結構,調整工業用地與房地產用地的比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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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出路[J].國際經濟評論,2010 (2):9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