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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集體經濟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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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集體經濟發展計劃

鄉鎮集體經濟發展計劃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城鎮化改革 城鄉一體化

一、當前河南省城鎮化發展的現狀

(一)城鎮化水平穩步上升

1978~2013年河南省城鎮化率及人均GDP情況

隨著河南省經濟與社會的高速發展,常住人口及城鎮人口迅速增加,預計到2020年,城鎮化率將達到80%。

(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得到改善

2011年河南城鎮基礎設施完成投資3080.58億元,比上年增長17.28%,居民生活條件大大改善,城市整體功能不斷提升。

(三)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成效顯著,城鄉差異在不斷縮小

截至2012年7月底,河南省農村社區建設完成投資631.5億元,初步建成新型農村社區試點350個。

(四)中原城市群格局基本形成

河南省充分發揮中心區域和交通中心優勢,加快中原經濟區和鄭州航空港區建設,城鎮化發展空間得到進一步拓展,城鎮之間的聯系不斷加強。

二、河南省城鎮化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城鎮化發展總體水平偏低

河南省2011年經濟總量26931.03億元,城鎮化率為 40.57%,全國排名第27位。2011年河南省一、二、三產業的比重為13∶57.3∶29.7,城鎮化率比工業化率低了16.73個百分點。

(二)城鎮化發展不平衡,地區差異明顯

河南省城鎮化在空間上呈現出“東慢西快”嚴重失衡的格局,各地經濟實力不同,城鎮化水平有很大差異。影響河南整體的經濟發展,不利于“十二五”城鎮化的整體推進。

(三)城鎮化質量不高,制約河南省城鎮化的進程

由于市政基礎設施和文化、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資源長期投入不足,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城鎮綜合服務功能差。交通擁擠、生活質量下降、社會保障供給不足、失業率提高等城市病凸顯。

(四)城鄉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依然較大

2010~2013年河南省城鄉收入差距

單位:元

城鄉居民的基本物質生活、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存在著較大差距,農村上學難、看病難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

(五)產業結構不合理,制約河南省城鎮化的發展

2011年一、二、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為13∶57.3∶29.7,仍然存在二、三產業不夠發達,第一產業比重過大的問題。

三、構建統籌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就加快河南省城鎮化建設的根本路徑

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的終期目標是: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鄉統籌、項目齊全、覆蓋全面、機制健全、公平公正和可持續的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制度,達成社會保障普惠和公平之目標。

(一)改善農村經濟條件和社會環境,為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奠定經濟和社會基礎

第一,通過農村內驅模式,增強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動力。第二,通過工業反哺農業模式,公共財政適當向農村傾斜,促進農業現代化、特色化、規模化和產業化。第三,通過政府外推型模式,促進農業經濟轉型和合理布局。第四,創新城鎮化的方式和內涵,以城鎮化帶動農業人口的合理流動,平衡城鄉人口結構。

(二)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管理水平,為城鄉統籌社會保障提供制度基礎

一是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力支持。二是加強法制化建設,實現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連貫性和穩定性。三是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能。四是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組織建設,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執行能力。五是通過構建農民退出農業、農村的新型機制、深化財政制度改革、加強農民工進城的有關綜合配套改革。

(三)以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為重點,加大力度推進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實現城鄉居民的全覆蓋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與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掛鉤的機制。二是做好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要嚴格控制城市養老金水平的增長,提高農村養老金給付水平。三是實現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全國聯網機制。

(四)逐步統一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二是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層次,逐步做到全省城鄉醫療保險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基金統一以及管理統一。三是優化城鄉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續接辦法。

(五)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體系

通過實現社會保險、新農合、醫療就診、社會福利、城鄉低保、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業務的城鄉一卡通服務,最終實現河南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社會救助、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各類社會救助業務的一體化經辦。

(六)完善城鄉社會福利體系,不斷提高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程度

一是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成立專門的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擬定政策法規、制定服務標準、審批執業資格以及開展執法監督工作。二是大力發展社區福利服務。在地方政府的組織和指導下,以街道或鄉鎮社區服務中心為主體,以社區志愿服務為基礎,為城鄉居民提供多種形式的社會福利服務。

(七)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城鄉平等的戶籍制度,解決農業轉移人口最需要的職業教育培訓、子女教育、住房改善、社會保障、戶籍改革和城市公共服務中心建設等問題,加強公共服務體制改革,讓農業轉移人口享受公共服務

逐步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推進土地制度和財政制度改革,提高全省社會保障信息化程度,啟動河南社保“一卡通”工程。

參考文獻

[1]耿小茜.淺析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經營管理者.2010.16.

[2]董克用,孫光德.社會保障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3]穆懷中,社會保障國際比較.北京: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

[4]河南省統計年鑒.

鄉鎮集體經濟發展計劃范文第2篇

一、充分認識開展計劃生育“幸福家庭行動”的重要意義

開展計劃生育“幸福家庭行動”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調動計劃生育家庭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通過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小康工程、獎勵優惠政策、婚育新風、生殖保健服務、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等“五進農戶”活動,改善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生產的條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計劃生育家庭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經濟上得實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得慰藉,帶動更多的家庭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促進農村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農村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二、開展計劃生育“幸福家庭行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積極開展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小康工程進農戶活動,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生產發展。各鄉鎮、有關單位在發展農村經濟中,要對農村的資金、投資、科技信息投放等,凡是能落實到農戶的都要體現出對計劃生育戶的優先、優惠。

1、縣農業部門:對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林地、承包地,在承包到戶和招標等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計劃生育家庭享有優先經營權;退耕還林項目優先考慮計劃生育戶。

2、縣畜牧部門:優先鼓勵和扶持計劃生育家庭購買畜禽,繁育良種,建立畜禽養殖小區,并無償提供一定的技術指導,每年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計劃生育家庭免費舉辦8-10期養殖技術培訓班。

3、縣水利部門:(1)免收承包魚塘的計劃生育家庭的水利費用,其它用水項目的水利收費按政策予以優惠。(2)在興辦小企業需要申辦取水許可證時,在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辦理。

4、縣教育部門:對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入學實行優先,根據家庭貧困狀況適當減免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的雜費,同等分數優先錄取。

5、縣勞動保障部門:對進城務工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職業培訓,提供用工信息等方面給予優待、優惠;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維護進城務工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勞務輸出時減收中介費50%。

6、縣農機部門:對參加拖拉機駕駛員培訓、聯合收割機手培訓、修理工培訓的計劃生育家庭,減少應收培訓費用的30%;對辦理駕駛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計劃生育家庭減少應收規費的30%。

7、縣工商部門:要大力扶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給予優先注冊登記。

8、縣民政部門: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認真解決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養老和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優先解決計劃生育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9、縣保險部門:積極發展計劃生育系列保險,認真解決計劃生育家庭的保險問題,對參加養老保險的計生家庭給予優先保費補貼。

10、扶貧開發部門:按照扶貧開發有關政策,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扶貧信貸資金,優先用于計劃生育貧困家庭。積極幫助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發展特色產業,開辟增收渠道,切實做到扶貧到戶;對低收入計劃生育貧困家庭,要著力幫助改善生產、生活條件,防止返貧。

11、縣工會、團縣委、縣婦聯:在開展青年志愿者送溫暖活動等各項幫扶活動中,要重點向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傾斜。同時深入開展“雙學雙比”活動,提供對婦女的“小額貸款”項目,資助她們發展經濟。

12、縣衛生部門:計劃生育家庭成員就醫時應優惠照顧,檢查費用減免10%,住院費用減免20%。

13、縣電業部門:電業部門保證計劃生育家庭的用電,用電量大的計劃生育家庭私營企業,應優先給予電力保障。

14、縣土地部門:計劃生育家庭劃分宅基地、承包土地時土地部門應優先給予安排。

15、縣城建部門:計劃生育家庭需要建筑時,城建部門應優先給予安排,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減免20%的費用。

(二)各項獎勵優惠政策進農戶,促進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生活寬裕。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14周歲止,每月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以上。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征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時給予優待。

2、符合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一次性獎勵的政策不變,標準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對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獨生子女家庭給予參合費補貼。

(三)婚育新風進農戶,促進農村“兩個文明”建設。深入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和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及婚育新風示范鄉鎮、示范村、示范戶創建活動,廣泛宣傳和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科學知識,扎實開展“關愛女孩行動”,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愛女孩的氛圍,積極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生男生女都一樣等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建設農村社會主義新型人口文化。由文化、文藝部門聯合編排一批婚育新風文藝節目,定期在各鄉鎮、村進行巡回演出;由人口計生部門編印婚育新風宣傳手冊,免費發放到全縣的計劃生育家庭。

在政府的主導下,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鼓勵引導群眾把時代精神與地域文化、鄉土文化相結合,因地制宜地開展群眾性人口文化活動。加強農村文化活動的陣地建設,2006年在全縣50%以上的村建立農村人口文化大院,使其成為農民群眾文娛活動、學習知識、接受先進思想、更新觀念的場所。

(四)實行生殖保健服務進農戶,促進農村育齡群眾身心健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基層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要深入千家萬戶,指導育齡群眾選擇以長效避孕措施為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做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村,隨訪服務上門。融合衛生資源,每年為已婚育齡婦女進行一次婦科病普查普治服務,不斷提高農村已婚育齡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孕產期保健制度,實行優生關口前移,開展出生缺陷三級干預工作,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五)普及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到農戶,促進計劃生育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繼續廣泛深入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依法管理農村計劃生育,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逐步把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積極開展村民自治,實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開展行風評議,重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的作用,使其更好地組織群眾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三、積極推動計劃生育“幸福家庭行動”深入開展

(一)深化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改革。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改革要有利于開展計劃生育“幸福家庭行動”,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改進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突出重點,簡便易行,盡快把基層的注意力和工作重點引導到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提高工作水平上來。完善已婚育齡婦女健康檢查制度,方便群眾,注重實效,調動群眾自覺參與的積極性。繼續推進城鎮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體制改革,堅持屬地化管理、便民化服務,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人事制度改革。在鄉級,保持計劃生育機構隊伍的穩定,對管理服務人員定編、定崗、定責。在村級,按照“初聘年齡35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為主”的要求,公開選聘村級計劃生育管理員,完善“縣管、鄉聘、村用”的工作機制。繼續開展“爭做新時期最可愛的人”活動,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增強法制觀念、群眾觀念、服務觀念,提高服務水平,努力建立一支職業化、心系群眾、為民服務的基層計劃生育工作隊伍。

(三)為開展計劃生育“幸福家庭行動”提供必要保障。各級政府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全部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切實保證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為開展計劃生育“幸福家庭行動”提供經費保障。

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服務網絡建設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基本建設規劃。著力抓好農村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加強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縣級人口數據庫,規范引導信息的生成、傳遞、處理、反饋工作流程,引導基層定期為育齡群眾開展避孕節育、生殖健康、咨詢隨訪等服務,為開展計劃生育“幸福家庭行動”提供陣地保障。

鄉鎮集體經濟發展計劃范文第3篇

1.1集體非農用地進入市場的基本概況

1992年威海市政府曾組織對全市集體非農建設用地進行了歷時一年的全面調查,從調查的結果來看,全市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自發進入市場現象十分普遍,在城鄉結合部中尤為突出,1991年全市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不包括村辦企業使用本村土地和農村居民建房用地)521宗,占地面積113.2公頃(其中違法占地122宗,占地面積24.2公頃),占全部集體非農建設用地面積的21.4%。從集體非農用地需求主體來看,大多是個體、私營、集體、外商和聯營,從進入市場的形式上看,有村集體直接出讓土地、以地入股興辦企業、合作建房搞房地產開發,有村民個人私自出售、出租宅基地,有鎮村自用自批土地,有以舊村改造為名,擅自開發土地建房出售,并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是未經許可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勢頭越來越猛,二是集體企業用地大多以承包、聯營合作為名進入市場以掩蓋出讓、出租的目的。從全國來看,集體非農土地自發交易在全國各地相當普遍,已經形成隱形市場,在管理上有失控之勢,一是管理不到位,缺乏法規政策做依據,基本上處于放任自流狀態;二是管理不規范,沒有形成一套統一穩定的市場管理制度;三是管理難到位,由于多數集體土地出讓、轉讓是以承包、入股、房屋出租和合作等形式出讓的、處于隱形狀態,難以查清。

1.2集體非農業用地進入市場的原因分析

集體非農用地進入市場是由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主要有:

1.2.1利益驅動。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做為資產的觀念在農村逐步形成和強化,受經濟利益的誘導和驅動,部分農村集體和個人急功近利,求財心切,置政策和法律于不顧,將集體土地隨意處置,以換取眼前的經濟利益。

1.2.2需求拉動。經濟的高速發展,帶動了鄉鎮企業、村辦企業、私營企業、聯合體企業的發展,形成了對農村土地日益增長的需求。

1.2.3法規政策不明確。一方面國家有關法規政策限定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國務院在《關于發展房地產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集體土地,必須先行征用轉為國有后才能出讓。”另一方面,《農業法》(第26條)則允許“農村集體可以以土地為條件聯營、入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對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無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這些法規政策容易引起人們的錯覺,為集體土地進入市場打開了方便之門。

1.2.4法制觀念淡薄。部分農村干部、群眾文化水平不高,觀念陳舊,往往片面認為誰使用土地,誰就是土地所有者,就有權隨意處置土地。

2集體非農業建設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問題

在1991年,對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流轉管理我國尚無明確規定,也沒有現成的模式可借鑒。威海市參照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經驗,提出了“轉權讓利,統一出讓”的模式,并進行試點。隨著改革的深入,在理論和實踐上遇到二個基本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進入市場是否先征為國有;二是征為國有時土地收益如何分配,即:“轉權”和“讓利”二個問題。

2.1征為國有,統一出讓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對待集體非農用地進入市場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主張將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另一種是先征為國有,然后出讓。隨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頒布和實施,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要轉為國有已取得共識,而對于規劃區以外的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是否應先轉為國有,尚有爭議。筆者認為,應將其轉為國有,理由是:

2.1.1符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我國憲法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土地所有權不得進入市場流通。國發[1992]61號文件規定:“集體所有土地必須先行征用轉為國有后再出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但在解釋“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涵義時,解釋為集體農用地的轉包,而并非指非農業建設用地的轉讓。《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確需出讓、轉讓的,應由人民政府按審批權限依法征為國有后,方可出讓、轉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這一規定雖沒有回答我國全部集體非農用地管理問題,但已表明了國家對這方面管理的基本態度。也就是說,現行的法規、政策規定,不允許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若需進入市場,只有在實行國有化后才能實現。

2.1.2集體土地所有權應受到國家管理權的一定限制。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本身就是一種受限制的不完全的所有權。這種限制和不完全性主要表現在“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土地時,集體土地所有者必須服從,不能以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為由拒絕被征用;集體土地所有者需要改變用地性質,將農用地變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如鄉鎮企業用地、農民住宅建設用地等都需要經過批準。國家對土地擁有宏觀管理權。土地管理權是國家以發揮土地最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為目的,以局部利益服從國家整體利益為理論基礎而實施的對全國土地進行宏觀管理的權利,它獨立于土地所有權之外,并且給土地所有權以必要的限制和約束,國家實施這種對土地的宏觀管理是符合我國土地管理政策和實際的。

2.1.3轉權有利于政府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合理利用土地。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采取“轉權讓利”的方法進行管理,能保證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對集體土地“農轉非”數量進行控制,保證土地市場的供求平衡,以調整和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效益,達到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的目的。

2.1.4轉權有利于政府對土地出讓市場的高度壟斷,有利于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就是只允許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給土地使用者,嚴禁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不經過征用出讓,直接進入市場。采取“轉讓權利”的方法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納入統一征用、出讓的軌道,避免了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保證政府對土地出讓市場的壟斷,有利于形成政府高度壟斷的、城鄉統一的、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

2.1.5轉權符合農村城市化,有利于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推進工業化、農村城市化的進程,實現農村現代化的目標,必須加快小城鎮建設。這就要求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相對集中,統一開發,逐步建設成工業、商業、生活小區等。這些建設需要大量資金,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征為國有后再出讓,并采取靈活的讓利政策,充分發揮土地經濟效益,這是解決小城鎮建設資金不足的一條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徑。通過對小城鎮的建設,帶動周邊農村的經濟發展,吸納農村勞動力,促進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逐步實現農村城市化、農民城鎮居民化。

2.1.6符合企業改制的要求。企業改制要求企業投資主體呈多元化,決定了不能簡單地用國家和集體的概念來劃分,不能用國家建設和集體建設來確定他們的用地方式,而應采取統一的出讓方式為其提供土地使用權。這樣不僅明晰了企業產權關系,堵住了投機漏洞,而且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為企業參與國際經濟競爭、加快與國際市場接軌創造了前提條件。

2.2合理確定土地收益的分配對象和分配比例是改革的關鍵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統一征為國有后再出讓給建設用地單位使用,其理由比較明顯,但如何確定土地收益分配的對象和分配的比例,則是能否順利實現“轉權”的關鍵。

2.2.1土地收益分配的對象。分配的對象是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征為國有出讓時土地純收益分配的對象。土地出讓純收益是土地出讓金扣除土地征用等費用的剩余部分,而土地出讓金是地租有限年期的資本化。因此,可以從地租的形成原因著手,對土地收益分配的對象進行分析。①絕對地租。絕對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取得的地租,絕對地租的存在是土地所有權的要求,是土地所有權的恰當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于征用的集體土地,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這部分地租應由國家取得。②級差地租。按其形成的條件不同,分為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對于非農業建設用地來說,級差地租Ⅰ產生的原因是土地的位置因素,包括地塊距市中心的遠近、交通運輸條件、通訊條件、不同的人口密度等。從影響非農業建設用地級差地租Ⅰ的因素看,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級差地租Ⅰ應當歸投資環境的投資主體所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土地所處的位置不同,其周圍基礎設施的主要投資主體也是不同的。靠近大城市以及國家投資的各類開發區的土地,其級差地租Ⅰ應主要由國家所有;在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其基礎設施的投資主體主要是鄉鎮政府,這部分土地的級差地租應大部分是歸鄉鎮政府占有;遠離城市與鄉鎮駐地的村辦企業用地的級差地租Ⅰ應主要由村集體所有。級差地租Ⅱ是指對同一地塊連續追加投資造成不同生產率而引起的超額利潤轉化的級差地租。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分為兩類,一類是新增非農業建設用地,一類是存量的集體非農業用地。新增集體非農業用地由于原來以提高農作物產量為目的而對農業用地不斷進行的地力、肥力的投資對現在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已不產生效益,沒有形成級差地租Ⅱ。因此,其出讓金中不包含級差地租Ⅱ。存量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的級差地租Ⅱ是由于原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過程中不斷對土地進行追加投資而產生的,應當歸原土地使用者所有。③壟斷地租。壟斷地租是以特殊有利的自然條件為產生基礎的,因此要具體分析這種特殊有利的自然條件的所屬。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自然條件不外乎是一些特殊的自然資源和大氣、陽光等屬公眾所有的自然條件。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礦藏、水流、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壟斷地租應由國家取得。④改良地租。改良地租是為改良土地所投資本的合理利潤或利息,以及投資本身的分期回收或折舊,對于新增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來講,改良地租部分是指政府為改變原農業用地為非農業用地的投入的回收,即征地費和完成土地七通一平的基礎設施投入的回收。國家在征用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實際就是資本化了的農業地租,村集體作為原農業用地的所有權者,通過土地補償費的形式在經濟上得到體現。對于存量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來講,改良地租的產生還有一個原因是,由于原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過程中對土地的不斷投入改良,土地出讓的純收益中包含了這部分地租,因此,原存量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分配對象應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由上述可以看出,對于新增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土地純收益的分配對象包括國家、鄉鎮政府和村集體;對于存量的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分配對象除要包括國家、鄉鎮政府、村集體外,還應包括原土地使用者。

2.2.2土地收益分配的比例。根據土地所處位置的不同,現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分為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兩種情況,分別對分配比例進行簡單地分析。①新增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新增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分配比例,就是絕對地租歸國家所有,級差地租Ⅰ按土地所處投資環境,在國家、鄉鎮政府、村集體三者之間確定合理的比例。若存在壟斷地租,原則上要歸國家所有。首先確定絕對地租的量。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的絕對地租就是最邊際的非農業用地的地租量,根據城鎮土地基準地價表,不妨把最差的地租量作為絕對地租。對某一特定的土地用途而言,假設最差土地的出讓純收益為X元/M2,那么無論處在何種位置的土地,至少這部分土地收益要歸國家所有。級差地租Ⅰ的分配,一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增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級差地租Ⅰ主要是受國家投資及城市輻射作用的影響,因此,確定在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增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土地純收益全部歸國家,再由各級政府按比例分配;二是在鄉鎮駐地、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投資環境的改善主要是由鎮、市(區)兩級政府投資的,土地級差地租Ⅰ大部分返還鄉鎮政府,加強小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三是遠離城市規劃區和鄉鎮駐地的土地,除土地純收益的X元/M2作為絕對地租由國家取得外,其余部分全部留給村集體所有。②存量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存量集體非農業用地包括原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和實行舊村改造所使用的土地。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讓純收入,除絕對地租由國家所有,級差地租Ⅰ由國家、鄉鎮政府或村集體所有外,級差地租Ⅱ和改良地租要由原土地使用者所有。

a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按同一等級的新增量用地標準收取土地出讓純收益,土地出讓純收益全部由國家取得。超過部分的級差地租Ⅱ和改良地租直接留在企業。

b在鄉鎮駐地、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改制企業用地及實行舊村改造土地;按同一等級的生地價格收取土地出讓純收益,其中X元/M2的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Ⅰ的小部分由國家取得,余下部分返還給鄉鎮政府。

c對于遠離城市和鄉鎮駐地的企業改制用地和舊村改造用地(按安置比例給予免收地租的除外)按同一等級的生地價格收取土地出讓純收益,其中X元/M2作為絕對地租上交國家,余下部分留在村集體。對于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很難在理論上得出一個絕對的數據,只能從影響地租各種因素著手,權衡各種因素影響作用的大小確定出一個大致的讓利比例,且需要在發展中不斷調整、平衡。

3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實踐

在探索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途徑時,我們的基本思路是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后再出讓給使用者,同時給予一定的讓利,即采取“轉權讓利,統一出讓”的方法。

3.1轉權。轉權就是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實施轉權的土地包括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兩部分:第一,新增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根據使用者和土地所處區位的不同又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①對所有的鄉鎮辦企業、個體企業、聯合體企業、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村辦企業進行非農業建設所需土地,采取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用,統一出讓的方式。②對有條件的鄉鎮駐地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采取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地,統一出讓給鄉鎮開發公司或建筑公司統一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再出售給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居民和鄉鎮企業職工。③對城郊結合部的農村實行統一改造。將集體土地統一征為國有,留出公益用地后再統一出讓給村委,由村委按拆遷辦法的規定進行拆遷、安置,騰出的土地建商品房出售。④對開發區范圍內的村莊的土地實行統一征用。威海市有兩個國家級開發區,三個省級開發區,在對開發區土地征用和使用方面,我們接受了南方改革較早的城市和特區所出現的“都市里的村莊”的教訓,對起步區內的集體土地,采取統一征用,返還部分土地給村集體。第二,存量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分為兩種類型:①對鄉鎮企業轉讓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的,采取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一同出讓給新的受讓者。②對鄉鎮企業以原用場地、房屋出資舉辦合資、合作或內聯企業的,將原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出讓給該企業,由該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3.2讓利。讓利是指在對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轉權的同時給予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鄉鎮基礎設施投資者的合理補償。它是決定轉權能否順利實現的關鍵性步驟。實踐中我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和合理公平分配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讓利方法。一是返還出讓金。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地方,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出讓收入的70%以上(多者達到全部)返還給鄉鎮財政。這種做法主要考慮這些地方受城市輻射的作用小,已經發生和即將進行的投入主要靠鄉鎮,鄉鎮得到補償和擁有再投入的能力,以便于鄉鎮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的進一步改善。二是返還土地。對開發區內實行土地統一征用的村莊,由開發區按征用土地總面積的10%轉讓給原村民委員會,其中2.5%用于商業、旅游(賓館)、工藝設施和村民住宅,2.5%用于工業。上述用地就近安排在原村民委員會的工業區和居民點,但不得搞房地產開發,不得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非本村民委員會所屬的單位和個人。另外5%打破原集體所有的界限,不具體劃定范圍,而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的具體建設項目,安排在相應的工業、商業等功能區內,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上述用地由開發區負責基礎設施建設,進行七通,并免收配套費。三是免收地租。為了使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土地使用者樂于接收轉權,我們在操作中采取了確定使用年限,不收地租的方式。

4集體非農業建設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效果

威海市集體非農業建設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自1992年全面實施以來取得了顯著效果。

4.1強化了政府對土地的宏觀管理,促進了土地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將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納入出讓軌道,較好地解決了集體非農用地所有權內涵不清、土地產權單位過于分散、處置土地難等問題,使其納入依法統一管理軌道,保障了政府對土地出讓市場的壟斷,土地市場秩序得到根本好轉。1993年全市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土地違法案件較1991年下降60%。實現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小城鎮建設,便于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充分使用公共基礎設施,較好地解決了過去發展鄉鎮企業嚴重浪費土地的問題。統一開發建工業小區、生活小區的鎮可比原來企業分散建設節約土地10%左右,實行舊村改造和統一建居民樓的村莊可節約土地2/3以上。

4.2有效防止了土地資產流失,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往年我市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自發進入市場嚴重,每年僅流失土地資產在300萬元以上。1992年實行這項改革以來,全市僅出讓給鄉鎮以下企業的土地就達264公頃,共收取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出讓金總額27324.97萬元,收取地租14339.65萬元,其中返還給鄉鎮和集體經濟組織地租7261.76萬元。這些收益,全部用于小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帶動了小城鎮土地的進一步增值。

鄉鎮集體經濟發展計劃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當前西部貧困地區在村民自治過程中,鄉鎮行政的過度干預與村民自治功能萎縮現象十分嚴重,造成了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失衡。要改善這一關系,一是要依法改善鄉鎮治理體制和方式,界定村務與政務,增設派出機構,為村民自治提供廣闊的空間,二是要落實村民自治各個環節,構建科學合理的村民自治結構,平衡和規范自治權力內部關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O世紀8O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和治理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兩種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構成我國農村社會“鄉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黨的政治領導下的鄉鎮政府行政管理權;二是存在于農村社會的村民自治權,村民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對自己進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則實行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我國西部貧困地區由于經濟、歷史和自然條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過程中兩者產生了諸多矛盾,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成為最為突出問題之一,而當前西部貧困農村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經營效率低、公共衛生建設嚴重滯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現狀,急需充分發揮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創造性和主動性,并且需要國家負責任的引導和幫助,絕不能將國家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變相轉嫁于農民或壓制村民自治運行。所以正確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分析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此規定明確界定了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實質上是村民自治權與鄉鎮行政權關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們應是“指導與被指導,協助與被協助關系”。但對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現狀而言,現實中的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常常與法律法規存在著種種偏離,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組織的頻繁干預與過度控制,將村民委員會當作鄉鎮政府的下屬機構進行行政領導,布置各項任務并下達行政指令,從而轉嫁鄉鎮行政權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民,造成國家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空擋與錯位。一般表現為以下四種方式:

第一,鄉鎮行政對村民自治組織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對村民會議負責,鄉鎮政府無權任免,但實際操作中鄉鎮政府通過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實行對村的間接控制。例如在選舉中對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進行限制,使他們認為“聽話的”、“有能力”的人當選。將村民自治組織的“當家人”轉變成鄉鎮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角色錯位。雖然便利了鄉鎮政府對村的管制和所屬行政責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選,壓制了村民民主權利實現的構想與向往,實質上是對村民自治權的一種剝奪。

第二,在日常事務中進行行政干預。在現行壓力型體制下有時鄉鎮政府為了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不僅是對村委會進行“指導”,它還直接“領導”村委會;要村民完成鄉鎮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村委會僅僅協助是不行的,必須由村委會“負責”完成。所以實踐中村委會承擔著諸多鄉鎮政府應該履行的職能,使村委會成為“準政府”,這樣以來村民自治組織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務而無暇顧及村務的局面當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縮,村民自治原則也被消解于無形之中。

第三,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財政監控。西部貧困地區農村普遍存在著集體經濟薄弱,財政基礎有限的現象,而鄉鎮政府往往憑借自己的財政監控職能對村級財務進行管理,進而影響整個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經濟基礎的村委會也只能聽任鄉鎮政府控制。

第四,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價值控制。貧困地區社會發展緩慢,需要國家提供各種貸款救濟及其它資源供給,使得鄉鎮政府可憑自己手中掌握的這些社會價值分配權對村委會進行調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運行,導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縮。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四個環節。但貧困地區在村民自治運行過程中,只注重強調民主選舉,認為“對大多數村民而言,自治權利不過就是在三年中參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會也片面重視村級換屆選舉而忽視其它環節運行;自治組織結構中除村民自治中的執行環節存在村民委員會這個“實在”機構之外,民主決策環節及相關的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等環節都是“虛位”的,因此,在自治實際運作中出現失衡現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狀態運行,使村務管理實踐中出現大量的非理性決策行為和損害村民利益的現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實效。

三、實現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良性發展的思路

通過上述對西部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的分析,為保證村民自治的健康運行和鄉鎮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立足貧困地區現實,從改善鄉鎮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兩方面出發,努力尋求鄉鎮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銜接。

(一)依法改善鄉鎮治理體制和方式,界定村務與政務,增設派出機構,為村民自治提供廣闊的空間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管理范圍,實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員組織法》只是籠統的、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性和具體操作,使鄉鎮干部很難把握。所以可在總結村民自治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組織法實施細則》,從實際工作考慮,對鄉鎮政府行為進行明確規范,明晰那些是屬于正常政府行為,那些是屬于不合理的干預。

其次,合理劃分二者權限,界定村務和政務。所謂政務是政府管理的事務,它具有國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事務。村務,是在一村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圍內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內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務,具有群眾自治性,體現的是一村范圍內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決策、共同遵守。所以,鄉鎮政府要區別二者的范圍,凡是政府的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屬于政府的職權。因此,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屬于政府辦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務,就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務,就屬于村民個人事務。對自治領域的事務要給于指導和支持,要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不加干預;對非自治領域的事務要通過引導和監督的方式進行管理,以保證國家任務的完成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其三,轉變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觀念,改進工作方法。首先,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要提高認識,明確鄉村關系實質,將上下級隸屬、指令性執行觀念轉變為平等互助、民主協商觀念。其次,鄉鎮政府布置任務,要根據村民委員會職權和各村實際情況,與村委會協商,再由村委會組織村民或村民代表討論決定,改變過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鄉鎮政府改進工作方法,學會指導村委會依法換屆選舉,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廣泛開展村民自治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圍,幫助貧困地區農村進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開發以來,國家對西部貧困地區公共產品供給越來越多、扶貧力度越來越大,國家政權越來越多地需要向村級滲透。鑒于此,對于西部特別貧困的地區國家可適當加大基層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設鄉鎮政府對村的派出機構和工作人員。以減輕困擾在村民自治組織頭上的現實行政壓力,從而使村民自治組織輕裝上陣,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務。真正實現給村民自治組織“減負”。

(二)落實村民自治各個環節,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四個以民主為主要內容的治活動中,民主選舉是基礎、民主決策是關鍵、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監督是保障,四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針對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的偏斜運行方式,應該落實村民自治各個環節,構建科學合理的村民自治結構,平衡和規范自治權力內部關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從權力制衡的角度,科學構建村民自治結構,成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進行會議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監督村民委員會,切實發揮村民議事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一般情況下,西部貧困地區村民比較分散,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常設機構一方面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見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經濟發展計劃和項目的建議;另一方面,對村委會提出的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進行咨詢論證,取得一致意見后再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策。這樣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訴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達,也對村經濟建設項目起著科學參謀和嚴格把關作用。

二是定期組織進行村干部述職和民主評議,加強監督考核,提高村務公開透明度。可根據不同村的不同情況,村委會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報告村民會議決定事項的完成情況、報告村經濟發展和財務收支情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其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聽取意見后積極答復。由此可形成對村委會較強的約束和激勵,促使村干部積極工作,管好村務,避免出現過分關注選舉階段而選上后無所作為的現象。

三是對外積極尋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嚴重的人才匱乏和知識供給不足,成為制約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關鍵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識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實現的途徑有:聯系志愿服務西部組織,求助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戈0,持續引進熱愛農村的知識青年深入基層,安排他們進入村民自治組織掛職鍛煉。同時積極與周邊高等院校合作,邀請大學生來村實踐活動,以各種形式參與村民自治活動。

鄉鎮集體經濟發展計劃范文第5篇

關鍵詞:市場化改革;現狀;問題;前景

一、我國經濟市場化的現狀

(一)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我國于1997年12月通過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價格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2001年我國又出臺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對公用事業價格、公益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實行價格聽證制度。毫無疑問,以價格市場化為標志的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辦公廳《關于2000年三種價格形式測算結果的通報》,經過20年努力,工業消費品市場、農產品市場以及生產資料市場價格的80-90%是由市場和供求關系決定的。國家管制價格的商品只限于少數基礎工業產品和生活必需品。

我國各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雖然不平衡,但市場化的整體進程也在加快。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取得重要進展,貨幣化達到了較高的程度;證券市場發展較快,經濟的資本化程度有很大提高。與此同時,利率市場化邁出重要步伐,主要是: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初步建立,同業拆借利率越來越真實地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成為金融市場最有影響力的一個指標;國債進行市場化的招標發行。當然,我國專業銀行的商業化還剛剛起步,經濟的證券化程度還處于較低水平。綜合起來看,金融市場的發育還是相對滯后的,但我國的金融市場已經有了一個大的框架和進一步發展的基礎。

(二)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國有企業市場化程度大大提高,規范化改制力度不斷加大,壟斷行業改革與重組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非國有經濟發展迅速,成為支撐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國民經濟總量中來自非國有經濟的份額逐步上升。1978年至2001年,非國有經濟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率由42.2%提高到67.2%,年均提高2.04%;工業總產值中非國有工業總產值所占比重由22.4%提高到76.8%,年均提高5.5%。1980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國有經濟投資占81.9%,集體經濟投資占5%,個體及其他經濟投資占13.1%。到2001年,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國有經濟投資占50.12%,下降了近32個百分點;集體企業占14.58%,上升了近10個百分點;個體企業及其他經濟投資占35.29%,上升了22個百分點。城鎮從業人員中非國有部門所占比重從21.7%提高到68.1%,年均提高2.1%;財政收入中非國有經濟的貢獻率由13.8%提高到52.9%,年均提高1.77%;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非國有部門投資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2001年的49.8%,年均提高1.5%。到2000年底,全國注冊的個體經濟和私營企業達3000萬戶,從業人員達7000萬人。其中私營企業發展尤快,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統計報告,截至2001年度,全國私營企業已達2002.85萬戶,從業人員2713.86萬人,注冊資本達18212.24億元。

(三)政府與市場關系趨于改善

第一,政府逐步取消了生產的指令性計劃,讓市場導向生產,讓企業決定產量。現在,我國工業品生產的指令性計劃只局限于木材、黃金、卷煙、食鹽和天然氣5種,其中木材、天然氣和黃金只是在某些環節或部分產品上實行指令性計劃。中國農產品生產的指令性計劃已全部取消。第二,全面放開了對價格的管制,市場價格成為基本價格形式。第三,在放松對一些自然壟斷行業的管制方面,近年取得很大進展。我國在電信、航空、鐵路、電力等自然壟斷產業的進入管制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第四,政府對各類國有企業的財政性補貼基本取消。第五,企業商貿具有了市場環境和條件。我國內外貿體制逐漸從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為主的國家管理體制,轉變為市場經濟下的內外貿體制。對商貿企業以政策指導取代了原來的直接管理,而更多的協調職能已由行會組織所取代。在外貿方面,關稅和規范的非關稅壁壘的作用逐步代替了行政管理。連續大幅度降低進口關稅稅率,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稅水平基本一致,實行許可證管理和配額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品種也大幅度減少,多元化的內外貿主體已成長起來。第六,中介組織的發展弱化或取代了政府的行政干預。我國現有會計(審計)師事務所近萬家,資產評估機構近4000家,律師事務所5萬多家,公證機構3000多家,仲裁機構6000多家,稅務中介機構大約4000多家,土地估價機構500多家,產權交易機構近200家,行業協會近5萬個,縣級以上的商會3000多家。中介組織充當著微觀經濟主體和政府宏觀調控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促進著市場經濟健康、有序、規范的發展,使政府與市場關系更加彈性化、間接化。

(四)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

通過三次修改憲法,已明確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了各種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確立了市場規則,規范了市場主體行為,明確了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根據WTO規則和我們的承諾,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的1200件司法解釋或答復進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單獨制定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廢止了140件。2001年國務院批轉了《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重點對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徹底清理。這項改革對最終解決計劃經濟的弊病,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五)入世使我國市場改革取得了新進展

首先,中國以負責任的態度認真履行了承諾。關稅降低方面已完全兌現了承諾,減少了受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范圍,同時還認真履行了向世貿組織通報情況的義務。其次,作為世貿組織的一員,中國以全面、積極、建設性的態度參與了各項活動,并開始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和規定,在遵循法律框架基礎上,實施和運用了經貿糾紛與爭端的調解機制。再次,進一步對外開放,擴大對外貿易,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2002年初我國又頒布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標,放寬了外商投資限制,擴大了開放領域。

論文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的現狀、問題與前景來自免費

二、我國經濟市場化的問題與前景

隨著改革的深入,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在不斷提高,市場機制已經在我國經濟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但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市場化進程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力市場:由于我國經濟正在經歷從未有過的經濟結構調整,因此出現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下崗洪水”、“失業洪水”。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3月的資料顯示,從1998年-2001年,全國國有企業累計有2550萬職工下崗,有1700多萬人實現再就業,占2/3,還有300多萬人企業內部退養,有500多萬人待崗。如果計入國有事業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在崗職工數,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5月的資料,2001年全國不在崗職工2100萬人,相當于全國在崗職工總數的19.5%,其中內部退養職工477萬人,占不在崗職工的22.7%。根據2002年《中國統計摘要》最新統計,2001年全國國有在崗職工數比1995年減少了3621萬人,下降了32.2%,城鎮集體單位減少了1856萬人,下降了38%。由此可見,勞動力市場化的進程還難以適應經濟改革與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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