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檢驗報告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中國分類號】 R446.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44-5511(2011)11-0367-01
生命危急值是一種極度異常的檢驗結果,此時患者可能正處于生命危險的邊緣狀態,如果臨床醫生能及時得到檢驗信息并給予有效的治療,患者生命就有可能得以挽救,否則就有可能因失去最佳救治時間而危及生命。
臨床實驗室的工作目標就是向臨床提供及時、準確的檢驗信息和數據,而危急值的管理在臨床上尤其在急診、ICU患者治療搶救和手術中的應用價值更是十分突出。建立生命危急值報告制度對于防范醫療事故,提高醫療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危急值項目及范圍的建立
參閱相關文獻,征求相關科室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出我院危急值項目及范圍(見下表)
歙縣第二人民醫院檢驗危急值項目表
2.危急值報告處理程序
2.1檢驗科工作人員發現檢驗結果達到危急值時,向專業組主管報告,在確認儀器設備正常情況下,立即復查,其結果與第一次吻合無誤后,立即電話通知臨床醫生。同時從電話了解病情以確定結果的可靠性,也可電話通知病區護士,可由其派人在危急值專用登記本上簽字后領取檢驗報告,并交由值班或床位醫生,檢驗科在"危急值結果登記本"上詳細記錄檢驗日期、患者姓名、病歷號(門診號或住院號),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復查值,臨床聯系人,電話時間(月/日/時/分),報告人,備注等記錄內容,記錄保存二年以上。
2.2臨床醫生在獲知危急值報告信息后,第一時間對患者生命體征進行評估和處理,對檢驗結果與臨床不符或可疑者,應行重新取樣送檢。
2.3檢驗科、護理部及醫務科分別制定并完善相應的危急值處理程序和標準操作規程及危急值報告登記制度,規程中必須嚴格規定不同的來源(門診、急診、住院等)的通知對象的次序(如住院的通知順序為主治醫生、住院醫生、責任護士)。醫院可制定相關的質量控制措施,并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定期以檢驗科危急值登記本內容對臨床處理結果進行核對。
3.討論
3.1危急值報告制度最早由Lundberg提出,現已被廣泛采用,但目前尚無統一標準,因此各級醫院應依據自己的規模、專業特色、樣本量等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的設立危急值項目及范圍。需要注意的是:危急值應該是當超過此限而得不到及時處理時將可能引起生命危險或不可逆轉的后果的一類項目,如K、Na、Glu、WBC、Hb、PLT等指標多是疾病的直接原因,可設立危急值。而尿酸、膽固醇、甘油三酯、膽紅素、轉肽酶、轉氨酶等基本是疾病的結果,則一般沒有必要設危急值。設立危急值項目及其范圍時應當做到切合醫院工作的實際需要,切忌把正常參考值上下限當作危急值界限,既要避免因項目設置過少無法滿足臨床需要又要防止因范圍過寬、項目過多降低了臨床醫生對危急值的重視和警惕性。此外,有些試驗測試結果雖不表達危及生命,但對環境或公共衛生安全造成較大傷害,如甲類傳染病和若干乙類傳染病,體檢中高ALT、高AFP也應可以"危急值"及時通知臨床醫生。
3.2設立危急值項目及范圍時還應注意到醫院患者群體來源、部門及檢測方法的不同等因素的限制。不可以偏概全,尤其應注意成人與新生兒危急值范圍的設置,做到客觀、務實,必要時可考慮設立可能危急值,以更好地為臨床與患者服務。
3.3加強危急值制度的規范性建設并不斷完善,制定相應的標本采集、運輸和接收、處理程序的標準化操作規程,并確保落實和實施。適當時應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集體培訓,努力做好檢驗質量的全面控制,盡量避免或減少由于整個分析過程中某一質量控制環節的不合格所引起的誤差。
3.4因檢驗工作者臨床知識相對欠缺,在項目設置時應充分征求臨床意見,項目設置后在執行過程中應經常向臨床了解項目可行性,了解報告后病人處理情況。定期回訪臨床科室,每年至少一次依據所設危急值項目及范圍的可行性,對其進行修正。在滿足患者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危急值, 逐步提高檢驗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和對危急值的發現、確認和處理水平以及主動參與臨床診斷的意識,通過實驗室與臨床的充分溝通,努力降低危急值發生率及臨床不符率,以保證實驗室的工作效率和提高危急值制度的高效性。
危急值報告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涉及到檢驗科、護理部和臨床醫生,除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操作規程與制度外,更需要我們在工作中相互協作,在堅持中不斷改進,才能在實施中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使其在提高醫療效率、確保醫療安全方面充分發揮積極而又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邱俊,顧國浩,王雪明等.生命危急值報告系統的建立與應用[J]臨床檢驗雜志;2008,26(6):412-413
[2]任妹,彭可君,孟芳.淺談生化危急值報告制度的應用與完善[J]實驗與檢驗醫學,2011,29(4):403
一、加快稅收法制員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稅的工作要求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加快依法治國的進程,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礎,依法治稅是依法行政的關鍵。推進依法治稅,必須強化執法規范。實踐證明,稅收執法責任制是強化執法規范和提升執法水平的重要保證,時代呼喚迅速建立健全一種能加強對稅收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及時審核和有效監督的制度,這種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就是稅收法制員工作制度。
(二)分權制衡的有效平臺
稅收法制員是在基層地稅部門設置專門的法制工作監督機構和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核把關,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核自查記錄、檢查執法質量、定性執法過錯、追究執法責任等,稅收法制員工作是稅收法制工作在基層稅務機關的延伸,是稅收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現形式和載體。這是通過分權和制衡的方式實現監督和制約,從而達到全面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目的。
(三)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證
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戶籍管理、稅源監控、納稅服務、納稅審核、涉稅事項調查核實等,這些工作職責必須在有效的監督之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工作效能。因此,有效落實稅收法制員員制度,能極大程度地整合基層稅收管理員資源、規范基層稅收管理員行為、改善基層運作方式、提高基層工作效能,從而切實解決基層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建立和運行稅收法制員制度的突出問題及定性分析
(一)稅收法制員管理體系尚未細化
在規范化崗責體系文本中,未對稅收法制員予以明確,因此在基層執法部門,稅收法制員對自身的職責職能認識模糊。要建立稅收法制員健全管理體系,應從稅務管理體系的方方面面給予支持配合,不但要明確稅收法制員的崗位設置、任職條件、崗位職責,同時也要明確教育培訓、權益保障、考核獎懲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管理制度。
(二)稅收法制員評價體系難以量化
在基層執法部門,稅收法制員的評價體系尚未建立,績效考核指標十分模糊,制約了稅收法制員工作的進程。在對稅收法制員考核的過程中,務必有個量化標準,如果這個分值標準構建得科學的話,考核的有效性也就會得到極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結束時,考核人就可以依據評價標準對被考核者的工作績效,做出一個合理的評價,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才更容易對考核結果達成共識。
(三)稅收法制員日常工作有待深化
1、未履行特定權責。在同一基層機關,在無賦于特定權力條件下,往往只能是流于形式被動應付,并沒有真正對執法工作進行把關審理,導致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效能未能真正發揮。2、未發揮日常考核優勢。重點考核對執法行為有很多難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跡的執法過程等方面,然而日常考核則能非常及時有效地查缺補漏,因此日常考核與重點考核不是重復檢查,應該是遙相呼應,互為補充。3、個人作為與集體審理規則相悖。在很多地方的基層單位,基層稅收法制員多為兼職且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務,個人作為與集體審理規則不相符合,容易產生缺陷。4、連帶責任后果堪憂。實踐中,將分局長和副分局長負連帶責任的方法,勢必造成基層負責人與基層執法人員“同仇敵愾”,使考核領導小組四面楚歌、心力交瘁,考核小組成員成為了眾矢之的,導致考核力度打折。
三、加快稅收法制員制度建設進程的可行策略
(一)以準確定位為角度,建立工作規程
1、為了增強可操作性,應明確法制員開展業務的具體操作規程、制定表證單書,具體細化法制員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工作責任。以稽查工作的整個流程為例,設置了“五簿一單”來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即法制工作登記簿、定案記錄簿、審核登記簿、發文登記簿、蓋印審批簿和案卷交接單。2、以逐戶審核、登記簿審核、匯總審核的三種工作方式負責組織、協調、辦理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法制工作。3、抓住重點,簡化手續,制作多種相關法制員工作表格和底冊,增強了可操作性。另外,在部分征管資料文書中,增加法制員審核意見欄或增加法制員簽注審核意見的具置。
(二)以充分發揮能動性為深度,健全管理評價功能
稅收法制員工作任務艱巨而繁重。因此,首先要重視稅收法制員業務素質的培養,提高法制員的業務水平。其次要建立科學的內外監督機制,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完善崗責體系和建立制度,使地稅干部少犯錯誤、不犯錯誤。一是建立規范的法制員審核登記制度。由法制員對審核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對發現的錯誤進行歸類分析并登記執法人員。二是建立法制員審核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由法制員按季度或半年將審核情況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在管理的層面上提出改進執法薄弱環節的措施。三是完善稅收法制員崗責體系。根據崗責規程,考核稅收法制員的執法質量,對其過錯進行責任追究,達到提高執法人員整體水平和樹立地稅形象的目的。
(三)以前移監督關口為高度,制定實施程序
分兩步走。第一步:建立責任機制。1、簽定稅收執法責任狀。分為兩個層面,縣區局與基層單位簽定執法責任書,縣區局與基層單位兌現;基層單位與干部簽定執法責任書,基層單位與干部兌現。2、建立執法檔案和責任基金。分為縣區局、基層分局、執法人員三大塊。
第二步:開展日常和重點考核。1、下達計劃。縣區局各業務股室每季5日前將當季考核計劃報送考核領導小組,2、自查。執法人員每周向稅收法制員上報自查表,稅收法制員予以審核,對自查結果按周在本分局予以公布,并責令整改。3、日常考核。稅收法制員在月末開展日常考核,結果分為兩類:一類是執法人員已自查、立即整改且情節輕微的,分局不作追究;另一類是執法人員未自查或已自查整改但情節嚴重的,分局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日常考核結果按月在本分局內予以公布,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日常考核結果報送縣區局考核領導小組審核。4、重點考核。縣區局依據考核計劃適時進行重點考核。責任追究分為兩類:一類是日常考核已追究的、情節輕微的,縣區局不作追究;另一類是日常考核未追究的和日常考核已追究但情節嚴重的,縣區局追究該執法單位。
(四)以全方位和立體化為廣度,拓寬責任追究體系
1、縣區局對事,分局對人。分為兩個方面:日常考核方面,考核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日常考核執法過錯項次,由分局進行追究到人且及時上報結果;重點考核方面,考核領導小組確定重點考核執法過錯項次,責令由分局將過錯追究分解到執法人員并及時上報追究結果。2、改變責任連帶追究方式。將分局長和副分局長負連帶責任的方法,應改為如執法人員認為裁決不實,可采取向執法考核小組上訴的方式,如情況屬實,負責人和稅收法制員將受到責任追究的法律救濟措施。
一、當前稅務稽查案件質量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我國自新一輪的征管改革以來,各級稽查部門理順了稽查各環節的職責,加強了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初步建立了協調、高效的運轉機制,稽查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但是,由于稽查高度集中后,稽查力量嚴重不足,任務重、難度大、要求高,如何提高稽查質量,已放到重要議事日程上。
一是稅務稽查人員綜合素質還較低,無法滿足稽查工作發展的需要,影響稽查質量的提高。目前,從事稅務稽查工作的人員,絕大部分是在機構改革中,按照編制來劃定的,因此,在對稽查人員的選拔任用過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如有的稽查人員是剛從大專院校畢業的,沒有實際工作經驗,工作能力不強;有些稽查人員工作浮在面上,態度馬虎,檢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發掘較深層次的稅收違法問題,還有些僅滿足于完成查補收入任務,檢查缺乏規范性、工作方法簡單,檢查次數多,查出問題少,在工作中還存在對同一企業同一范圍檢查中不同的稽查人員查出的問題不同,檢查差錯率高,工作質量不能保證,部分案件經不起推敲和復查,有的稽查人員不求上進,不學業務,得過且過,過一天和尚撞一天鐘,還有小部分政治思想素質較差,,吃、拿、卡、要、報等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情況的存在,都與現行稅務稽查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密不可分,進而影響到稅務稽查深入開展。
二是稅務稽查規程復雜,效率低下。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整個稅務稽查運行過程必須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運行,而每個環節又有眾多的程序,特別是在稽查環節表現得尤為突出。沒有程序,不好辦案,而程序過多過繁,又影響辦案效率。按目前的稽查進度,每只案件從選案開始到執行完畢,快則1個月,慢則2-3個月,有的甚至半年以上。而造成稽查進度如此緩慢,效率如此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稽查環節多、程序多,光是審批手續就要十多道。
三是稽查操作不夠規范。在稅務稽查有關制度規定的具體操作上,存在不夠規范統一的問題,表現為:一是稽查選案質量不高,針對性、準確性較差。由于受到信息掌握渠道、計算機應用水平等制約,目前選案工作仍停留在淺層次和低水平的范疇,許多稅收違法行為,尤其是重大稅收違法行為還不能被及時發現。二是按照稽查工作規程開展稽查執行不規范,嚴重影響了稽查質量。一些檢查部門和人員工作浮在面上,態度馬虎,檢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發掘較深層次的稅收違法問題。一些檢查人員滿足于完成查補收入任務,檢查缺乏規范性、工作方法簡單,檢查次數多,查出問題少。同一企業不同的人查出不同的問題,檢查差錯率高,工作質量不能保證,部分案件經不起推敲和復查。三是部分案件檢查效率低下,人民來信舉報查處群眾滿意度不高。有的案件檢查時間長達一、二年,長期積壓在手,不能結案。以至造成舉報人對辦案工作不滿,重復舉報,重復上訪,甚至舉報層次越來越高,矛盾越來越激化,增加了上級部門和領導的壓力。盡管有一些客觀原因,但也存在主觀努力不夠的問題。
四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無法滿足稽查實踐工作發展需要。現行的一些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與經濟發展不協調,對查出的一些新問題不能及時定性,往往需要層層請示,影響稽查案件的及時查結。例如,某公司賣給分公司轎車兩臺,分公司用裝修費收據抵頂購車款,視為公司投資。而分公司又作賬抵扣了當期應納增值稅款,分公司進項稅額是否應做檢查調整?又如,某商場以買100元回贈有價證券50元,購物者用該證券在購貨時,該商場付給相應貨物,但不給開具發票,只作實物出庫不計銷售。該商場是否是少記收入行為等等。稽查實踐中遇到的諸如此類的新問題,由于沒有明確的定性文件規定,都直接影響了稽查案件的定性,導致稽查部門無法及時作出響應處理。
五是稅收稽查人員注重內查帳冊,而忽視外調取證。我們目前增值稅的核算,集中圍繞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在具體稅務稽查中,鑒別納稅人外購貨物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假、是否虛開,已成為稅務稽查工作的一大內容。許多稅務稽查人員,對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警惕性極高,稍有懷疑就抓住不放,這本無可非議。問題是如何去取得準確無誤的書面證據來證明我們的懷疑是正確的。因稽查經費、交通工具等制約因素,現在的常規做法是,請有關發票鑒定機關進行鑒別并出具書證或通過發票交叉稽核、網上協查來加以認定。但我們發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單中,大量的是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復,上面也只是籠統地寫上一句話“查無此單位”或是“該票非我局發售”等,據此而進行稅務行政處理,不僅補稅有時還要加以罰款,納稅人叫苦不迭,難以接受。這樣的做法也讓人值得懷疑。
二、提升稅務稽查案件質量的措施
一是抓規范,重程序,增強稅收執法意識。首先,認真組織學習《征管法》、《稽查工作規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通過講解、提問、討論、培訓、測驗等形式,加深對稅務稽查執法基本規范的理解,從而弄懂弄清稅務稽查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驟、方法要求和處理權限等,并把上述的執法情況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內容,確保落到實處。其次,為指導實際操作,規范執法行為,應設計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圖,明確實施稅務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階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階段工作的質量標準、時限要求、手續程序等,從而增強稅務稽查執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再次,完善納稅檢查記錄底稿,力求通過靜態資料來反映稅務稽查的執法動態過程。結案前,認真核對所查的事實,由企業法人(負責人)確認并簽字蓋章,證明稅務檢查的真實性。結案后,發出征求意見書,請納稅人從執法程序、工作作風、廉政表現等方面反饋稽查人員的工作情況。此外,在突發性事件發生時,要臨陣不亂,果斷處理,堅持按法定程序辦事,避免粗暴執法,越權行事。既要維護稅法的尊嚴,又要保護好納稅人的權益。
二是抓實施,重證據,促進依法治稅。在檢查實施中,嚴格按照統一取證要求,充分提取有效證據,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數據不準等問題案件一律退查補證,確保證據充分有效,降低舉證風險。同時還要選配業務精、好鉆研、原則性強的年青同志,把他們充實到稽查隊伍中去,為稽查隊伍注入新鮮血液和活力。除采取形式多樣的以崗帶訓、崗位練兵活動外,鼓勵自學成才,提高自身政策業務水平。另一方面,提高稽查案件質量,還體現在通過稽查促進企業辦稅質量的提高上。要把宣傳稅收政策滲透到稽查工作中的各環節、全過程,以增強企業的政策觀念,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核算行為、納稅行為,達到以查促管的目的。稽查人員既當稽查員,又當宣傳員,在稽查中做好稅收政策咨詢服務工作,把稅務檢查處理的過程變成稅法宣傳的過程、政策輔導的過程、企業接受教育的過程,促使企業依法納稅的過程。再一方面,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檢查中暴露的各種問題,堅決按規定糾正、處理,決不姑息遷就,起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
一、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
我區沿海農村歷來有大量存放、燃放煙花爆竹的習俗,給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增加了壓力。同時,一些地下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活動有所抬頭,極易造成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發生。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抓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責任,迅速召集有關人員,研究部署本轄區、本系統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并認真組織實施。區政府已于去年調整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林珍發副區長任組長,區府辦、公安、安監、工商、質監、交通、郵政、供銷等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各鄉鎮也要充實調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二、進一步明確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責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107號)文件要求,進一步明確各自的煙花爆竹監管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煙花爆竹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許可手續,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活動。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煙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監部門負責對取得許可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組織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交通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單位、運輸工具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及其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
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郵政部門負責郵寄煙花爆竹的監督檢查。
供銷合作社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
各鄉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安全日常監管,指定人員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經常性地開展安全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上級機關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三、嚴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區、鄉鎮煙花辦要按照“統一規劃,確保安全,只減不增,總量控制”的原則,全區規劃數為205家(其中常年證為30%,臨時證為70%),認真做好煙花爆竹經營網點的審查、培訓、審批、頒證等各項工作。要嚴格審查經營網點的安全條件,把好煙花爆竹市場準入關。具體準入條件為:
1、各零售場所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50米。
2、零售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且是磚混結構。設置專柜的需配套10平方米以上的專用倉庫。每個零售點(含專用倉庫)的數量嚴格控制在30件之內。
3、不得在以下地點280米直線距離內設立零售場所: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院、幼兒園、學校、敬老院;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商場、超市、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木屋毗鄰區、禁炮點。
4、原網點因違法經營被打擊處理過的,原則上不予申請。
四、加強煙花爆竹日常安全監管
區、鄉鎮煙花辦要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網點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自身安全管理。要嚴格禁止經營網點銷售非法來源煙花爆竹、超量存放煙花爆竹以及與其它易燃易爆品混營等違法和不安全行為。對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區、鄉鎮煙花辦要責令停止經營,并暫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要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加大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區、鄉鎮煙花辦要按照《關于集中力量深入開展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46號)文件要求,組織公安、安監、工商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查處無工商營業執照、無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經營煙花爆竹以及地下非法生產、運輸以及儲存煙花爆竹等非法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公安部門要立案偵查,從嚴從重處理。
[關鍵詞]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調研;基本情況;主要問題;改革建議
[中圖分類號]D917 3
[文獻表示碼]A
為進一步推進“為了明天工程”,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加強公、檢、法、司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矯正未成年罪犯的配套工作,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23日,由中央綜治委預防辦牽頭,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組成少年司法制度建設專題調研組,赴上海、江蘇、河南、陜西等四省市對當地的少年司法保護工作進行考察,并就少年司法制度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現狀、問題與建議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
這次調研采用召開座談會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對在我國少年司法工作成績較為突出、地域具有代表性的上海、江蘇、河南、陜西四省市進行考察。調研組分別聽取了各省市預防辦、公、檢、法、司、團委等部門以及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部分理事的有關工作匯報和建議,并實地考察了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上海市閔行區莘莊鎮社工站、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河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河南省高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陜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資料,聽取了來自少年司法工作第一線工作者的寶貴經驗和困惑困難,獲得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為下一階段修改和完善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促進少年司法工作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
通過這次調研,我們認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經過多年發展,四地公、檢、法、司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創新舉措,并不斷予以規范化、制度化,不斷發展成熟。
(一)創新舉措注重人性化、輕緩化
改革創新是少年司法的生命之源,各地都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形成了一些特色創新做法,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人性化保護和輕緩處理。如上海長寧區法院在全國法院系統率先推出社會服務令和考察官制度,讓未成年人在勞動考察基地以勞動洗涮罪錯;上海閘北區法院嘗試對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審理的綠色通道,有效減少訴訟周期;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在全國首先探索暫緩判決,擴大適用非監禁刑;上海閔行區檢察院聯合有關部門共同建立了未成年人社會觀護體系,對取保候審未成年人尤其是外來未成年人有效考察監管;上海、南京檢察機關嘗試輕微刑事案件和解,減少刑法干預。江蘇省公檢法司積極協調,聯合發文規范社區矯正和社會調查工作。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推動建立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誠愛基地”,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實現了預防矯正的專業化和社會化。河南省檢察機關以檢察建議書、幫教責任書和跟蹤考察表等“二表一書”形式切實落實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對未成年人案件試行提前介入偵查機制,有效減少羈押措施。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加強分案審理未成年案件力度,通過協調,將未成年人案件從公安階段即分案處理,較好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河南省、陜西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將未成年人九年義務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二)機構建設走向專業化、綜合化
少年司法機構建設各地發展程度不一,部分地區檢察院、法院、未成年人管教所、社區矯正等機構經過一定時期的發展,機構建設走向成熟,建立了固定機構和專業隊伍。如上海檢察機關在全部19個區縣均成立了獨立建制的未檢科,實行捕訴防一體的辦案模式。上海法院在1999年即指定四家少隊伍年法庭集中管轄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6年又在兩家基層法院和一家中院開展少年綜合審判庭的試點。江蘇省法院在全國最早開展少年綜合審判庭的試點,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現全省已成立了18個綜合少年審判庭。河南省法院系統已獨立建制的少年法庭的法院占到全省法院數的41%,居全國前列,并建立19個綜合審判庭,在四城市積極開展指定管轄試點。上海、陜西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在開展半工半讀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同時,積極開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心理矯治,為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條件。上海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全市建立了青少年事務社工、矯正社工、戒毒社工三支隊伍,并配備到基層社區,實行分類管理和針對性教育,為青少年社區服刑人員提供學業幫助和就業指導。
(三)少年司法工作不斷規范化、制度化
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既要不斷向前發展,也要不斷地總結經驗、建章立制。如上海高院于2005年12月制定《關于實施“圓桌審判”的若干規定》,統一規定了圓桌審判的法庭設置、適用案件范圍、庭審注意事項等。上海長寧法院少年庭積極總結多年開展法庭教育的經驗,于2006年制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開展法庭教育的若干意見》,對法庭教育的準備工作、參與主體及各自職責、教育程序、針對性教育方法等作了詳細規定。江蘇省公、檢、法、司2006年聯合制定《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統一由社區矯正組織負責調查,有效解決了審前社會調查的客觀化、專業化問題。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公、檢、法聯合出臺了《公、檢、法互涉問題的規定》,統一了執法標準,加大了不捕不訴和判處非監禁刑的比率。陜西省司法局制定《關于規范兼職法制副校長職責和選聘管理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制副校長的工作職責和管理辦法,切實提高了學校法制教育的質量。
(四)社會綜合治理著力實效化、系統化
各地公、檢、法、司均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工作,但如何切實有效地提高綜合治理的實際效果,并形成合力,成為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2005年2月,上海市綜治委等八家單位聯合簽署《關于對違法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實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見》,要求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處前、訴前、判前考察,有效實現司法分流。江蘇徐州市賈汪區公、檢、法、司狠抓安置幫教的實際效果,與教育局聯合下發《關于落實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復學、升學問題的意見》,切實有效地解決了未成年罪犯回歸社會后的就學問題,減少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海市閔行區社區矯正組織結合本區外來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80%以上的實際情況,設立了6名專職社工,并得到公安機關和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的有力協助,負責對外來人員的服務管理與犯罪預防。該區在區委區政府的支持,還建立了司法工作促進會,
吸收8家企業作為成員單位,為罪錯未成年人提供就業培訓機會。江蘇省南京市團委充分利用當地高校眾多的優勢,在十所高校法律系開展“法律人在行動”活動,法律專業大學生紛紛進入校園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等活動。陜西省律師協會組織西安市120家律師事務所開展覆蓋西安市全部中小學的“知心律師進校園活動”,采用一對一模式,律師與班級掛鉤聯系,解答學生問題,開展模擬訴訟等活動。
二、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此次調研,我們發現當前各地少年司法配套體系還存在以下幾個共同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在犯罪形勢上,在經濟比較發達,流動人口較多的地區,未成年人尤其是外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較為集中,增長幅度較大。近年來,外來未成年人犯罪增長明顯,在經濟發達地區的上海、蘇州等地,已占未成年犯罪人總數的70%-80%以上。對外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身份年齡確認難、社會調查難、刑罰平等適用難、遣返難、預防重新犯罪難等問題。尤其是新疆籍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操縱下實施盜竊、搶奪、販毒等犯罪無法得到有效的打擊,成為上海、蘇州、南京、鄭州等地群眾反映熱烈的社會治安熱點難點問題。部分地區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出現公然化、暴力化、多樣化、組織化、流竄化趨勢,犯罪活動呈迅速蔓延趨勢,并存在取證難、打擊難、處理難、遣返難現象。
(二)在機構設置上,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司法一條龍配套有所削弱,各地司法機構的機構建設亦存在相當差距。四地公安機關均沒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上出現了斷層。而檢察機關除上海外僅個別縣市設立獨立編制的未檢部門,絕大多數是成立未成年人案件辦案組或由專人辦理,在管理體系上有的屬公訴部門,有的屬偵查監督部門,尚需進一步理順。法院系統少年法庭的建設相對情況較好,但各地亦差異較大,存在專人負責、少年案件合議庭、少年審判庭(包括綜合庭)、指定管轄四種形式。上海以四個獨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指定管轄全部少年刑事案件,江蘇、河南法院結合各地實際四種形式全部存在,而陜西全省70個少年法庭全部是少年案件合議庭,其余法院則是由專人辦理。一些地區由于法院機構改革的問題,少年法庭機構和辦案力量有所削弱,目前全國共有2420個少年法庭,比1994年減少1000個左右。
(三)在開拓創新上,各地一些實踐效果良好的探索創新工作被沒有很好地推廣和實施,并且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停滯不前甚至被叫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打擊了地方對少年司法工作的積極性。如檢察機關的暫緩、法院系統的暫緩判決、社會服務令、監管令、未成年人管教機構的試工、試讀制度在四地都普遍受到了未成年人、家長、社會的歡迎,目前卻已基本被叫停,特色工作陷入停滯狀態。
(四)在強制措施上,由于對打擊不力指責的擔心和取保候審條件的限制,各地對涉案未成年人尤其是外來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適用比率相對較低。而對采取羈押措施的涉案未成年人,由于各地看守所的羈押條件所限,涉案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管分押”沒有得到較好實行,絕大部分地區還存在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混合關押現象,從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使“單面手”變成“多面手”,影響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
(五)在法律援助上,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的發展程度不一,經濟發達的地區法律援助情況相對較好,而欠發達地區由于承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的律師數量較少,法律援助機構不健全,法律援助的落實存在一定困難。另外由于指定辯護的義務性,一些律師的積極性不高,即使擔任指定辯護律師,也不盡職盡責,應付了事,存在庭前不認真閱卷、庭上不認真辯護和不進行法庭教育現象,無法真正起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作用。
(六)在處理方式上,現行單一刑罰處理模式應當轉變。一方面,對于由于年齡等因素,沒有構成犯罪卻屢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怪圈,很難有效矯治;另一方面,對于一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由于刑法中缺乏對構成犯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罰處理方式,只能采用嚴厲的刑罰手段(在沒有前科消除制度的情況下更為明顯),導致已經取得的精心教育、有效轉化的矯治效果大大削弱,社會效果也不佳。
(七)在社區矯治上,當前輕刑化、非監禁化潮流下,在全國擴大適用社區矯治的同時,大部分地區社區矯正組織還不健全、不完善。據江蘇省司法部門反映,當前一般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區矯正的人員只有2至3人,普遍面臨人員少任務重的沖突。而且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權限和矯正方法由于沒有法律層面上規定,導致缺乏權威性,出現個別對象不服管和個別社工工作方法少的問題。由于人員、經費、制度的相對缺乏,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地區開展社區矯正的效果不佳,有流于形式的現象。
(八)在安置幫教上,公、檢、法、司等部門對未成年人的安置幫教工作各自為戰,費時費力卻收效欠佳,司法教育挽救工作與社會安置幫教工作銜接上還存在脫節現象。在辦案過程中,司法機關和社區矯正部門為解決未成年人的復學、就業、生活問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精力與學校、單位、社區做協調工作,卻往往收效甚微。而且前科無法消除或限制的問題導致未成年人復學、就業困難重重,嚴重影響其回歸社會重新做人的信心。一些未成年人經過矯治回歸社會后,由于得不到及時的安置幫教,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極端的例子是某未成年人管教所反映一外來未成年人在刑滿釋放當天就因無錢生活實施搶劫犯罪。
三、四地少年司法部門對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具體建議
為了少年司法的明天,各地司法部門針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提出許多有建設性的建議:
(一)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配套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完善司法一條龍。如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專門的青少年事務警官,檢察院應當建立未檢科或未檢組實現專人辦理,法院在完善少年法庭的基礎上可推動少年法院的成立,法律援助部門應當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未成年人辯護律師隊伍。當然具體模式可以因地制宜。
(二)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看守所,徹底實現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分管分押”。條件不成熟的地區應當堅持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不同的監室分管分押分教,防止交叉感染。
(三)應當繼續允許各地區探索被實踐證明有效的改革創新措施如監管令、社會服務令、暫緩、暫緩判決、試工試讀等,在法律框架內自上而下有序進行,并及時形成經驗,制定規則,從而推動相應立法的發展。
(四)應當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組織建設,落實人員、場所、經費,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與社會志愿者和其他社會矯正力量的配合協作,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監獄、勞動、民政、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聯系與協調,取得街鎮、村居、居民等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開展矯正工作。對于在羈押場所服刑未成年人應當保障其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力爭掌握一技之長。
(五)社會調查工作應當推動社會化、專業化,建議由司法行政機關基層司法所等社區矯正組織承擔,而不應當由檢察院、法院或律師調查,以確保其客觀性和全面性。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建立全國性協作機制,從而確保對外來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