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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行為具有重復性、繁雜性等特征,容易導致行政執法過程中指導思想、行為方式、結論評判等方面存在慣性思維,出現僵化的行為模式,難以做到具體問題分析,嚴格完善執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工作態度消極的現象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各有不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置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危害后果認識不足,導致處理過輕或者簡單地以罰款了事,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處理結果有不理解、不滿意的結果;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會、不履職、不作為、消極對待,行政相對人容易產生埋怨情緒,容易形成群體性突發事件;更有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了謀取一已私利,不顧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不計危害后果,導致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終走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
四、結語
行政事務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對老百姓來說,他們對依法行政最直接、最日常的感受,就是在與政府打交道時,政府是否是真心實意地為他們著想,想方設法地為他們提供服務。對此,有兩個形成鮮明對比的事例頗值得我們思考。
從2003年開始,北京市懷柔區政府推行了一種“全程制”-老百姓找政府辦事,不論找到哪個政府機關,不論相應事項是哪級政府、哪個政府部門的職責,都是由相應政府機關相對人去找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好和交付相對人。老百姓以前辦件事,可能要找多個行政機關,跑多個衙門,現在只要找一個受理機關就行了。這樣,政府官員可能比以前“麻煩”了,而老百姓辦事卻方便了。
但東北的七位農民卻沒有這樣的運氣。2002年初,東北某市七位農民承包的土地被當地政府征用為建設用地,農民們認為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太低,向政府提出異議。政府不僅沒有給予農民合理答復,市政府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反而做出讓農民限期騰地的決定。農民不服,訴至法院,法院確認讓農民限期騰地的決定違法(盡管如此,土地仍被強行征用),但駁回了農民要求撤銷不合理征地補償標準,責令政府重新確定補償標準的請求,因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被征地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由于政府原征地公告上告知的征地批準機關為省人民政府,于是七位農民申請省人民政府裁決。然而,裁決的事并不順利,甚至很不順利。七位農民沒想到自此踏上了漫漫的“秋菊打官司”之路,省政府法制辦告知農民要找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廳說應找省政府法制辦。2003年底,終于答復說要找中央政府,因為征地是中央批的。省、市、區三級政府僅解決農民們要求補償標準裁決的受理機關問題,就花了近兩年時間。此后,七農民又開始了向中央一級行政機關討說法的歷程。他們又花了一年時間,在各部門間奔波,并且還訴至到了法院,但最終仍然沒有找到解決他們問題的機關,更不要說實際解決問題了。更有甚者,對本事件中關鍵性的證據即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批文,有關部門以此屬秘密文件為由,不向相對人公開。
這個案子其實并不復雜,所涉法律問題也不疑難。但為什么耗費了我們農民兄弟整整三年的時間,讓他們跑了那么多他們不情愿跑的衙門,看了那么多他們不情愿看的難看的臉,聽了那么多他們不情愿聽的難聽的話,受了那么多難言的委屈,到頭來問題仍然得不到解決,甚至連解決問題的門都沒有找到?
我們講“三個代表”,倡“執政為民”,而這個案件涉及到的這么多政府機關、政府部門和政府工作人員,它們在本案中是否踐行了“三個代表”、“執政為民”呢?這顯然不是一個純粹的道德問題,而是涉及到政治和法律機制問題:就正常的民主政治機制而言,人民應該能夠控制政府,政府應該非常在乎人民的信任。如果人民控制不了政府:政府干好干壞都影響不了它執政;如果政府公職人員可以不在乎人民的信任:人民信任不信任他(她),他(她)都無所謂:官照做,薪水照拿。這樣的政治機制肯定保證不了“三個代表”和“執政為民”的真實性。就法律機制而言,政府的職權應保證得到合法行使,政府的職責應保證得到切實履行。政府是一個整體,雖然其內部各有分工,但法律不允許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以內部分工為借口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試想,在本案中,如果有一個機關能像北京懷柔區政府那樣實行全程制,或幫助農民去打聽裁決管轄機關究竟是誰,幫助去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或者農民申請裁決,問題何至于拖上三年仍解決不了。可惜我們的整體法律制度中還缺少這種機制。
上世紀末,我們就在憲法中確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國務院在去年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無論是法治國家,還是法治政府,最重要的一個特征就是公開、透明,就是人民享有知情權。人民只有知道政府做什么和怎樣做,才談得上監督政府和控制政府,才談得上起碼的法治。但是,在本案中,國務院批準征用農民土地的決定居然是秘密文件,要向農民保密,真是匪夷所思。如果該文件是一個綜合性文件,其中包括某些的內容,那也應該只對保密部分進行保密,而對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向農民公開的部分公開,如批準文號、征地機關、征用用途、征用范圍、面積、對相對人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等,法院和政府對批文中涉及的這些內容,都沒有理由向公眾保密。由此可見,在我國,制定《政府公開法》,修改《保密法》對于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是多么重要和迫切。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超級秘書網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參考文獻資料:
關鍵詞:依法行政行政法對策
1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
1.1“法治”意識比較淡薄。人治觀念重。部分領導和干部,依法行政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并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習慣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于不顧。有些領導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而無視法律的規定。
1.2違法行政問題突出。違法行政主要表現是: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部門職能重疊,職能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二是行政執法亂收費亂罰款多。當前,多數基層執法隊伍經費的主要來源是罰款和收費,而且罰得越多,收的越多,返還的也就越多,使行政執法與執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掛鉤,造成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嚴重背離。三是執法程序“隨意性”多。有的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申辯權;有的不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權利;有的顛倒程序,先罰款后定性。
1.3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不強。一是行政執法監督未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經常化和全面化的執法監督格局。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缺威,違法執法者卻很少受相應的懲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產生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國家,人治、特權思想較為嚴重。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領導干部長期主要是依靠政策辦事,人們習慣于“人治”思維,這是產生問題的思維因素。二是小集體小集團重點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領導怕影響單位的“形象”、“政績”,不支持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三是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內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開情面。外部監督大都流于形式,實質監督少。
2推行依法行政的問題與對策
2.1更新觀念,牢固樹立行政法治意識。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樹立“法治”意識,切實做到依法管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切實維護和保障廣大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錯誤思想,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觀念。
2.2理順體制,切實規范行政行為。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于執法、講求實效的思路,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層級職責不清和執法交叉過多等問題。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其在行政執法方面的權力義務;要從領導機關到基層執法部門、從領導者到一般執法人員,逐步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分解落實行政執法任務,定期地、逐級逐人地、嚴肅認真地、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制度考核掛鉤;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嚴格實行錯案追究制度。隨著政治體制尤其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條件適當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建立苦干支綜合行政執法隊,此后再考慮建立若干個行政業務審批局和一個綜合執法局,進而人從根本上將行政的決策與執行、行政審批與管理、行政處罰與執行等等區別開來,分離開來,以完善和規范行政運行機制。
眾所周知,所謂加工貿易簡單講就是外商提供設備、原材料,以保稅狀態入境,并租用我國廠房、土地,使用我國勞動力、企業營業執照進行生產加工、然后出口。其中外商僅需支付租金和工繳費。這是一種典型的大進大出、兩頭在外式的貿易。經驗估計,我國每加工出口100美元,其中我國企業租金和工繳費所得在10-15%,其余大部分都是外商在進口和出口中的收入。
改革開放初期,當時我國資金少、外匯奇缺,發展加工貿易可解決燃眉之急,將賺取的外匯用于急需進口的技術設備等,當然有利于我國經貿全局的發展。當時作為權宜之計大家并未提出疑問。但隨著我國外匯緊張的問題逐漸緩解,80年代后期人們開始質疑加工貿易政策,提出上述問題。一時間對加工貿易提出不同觀點左右了輿論,也左右政策,加工貿易發展勢頭受到削弱。但不久贊成派的聲音漸高,提出的主要論點是加工貿易可以增加就業,不需我國企業投資很多,見效卻很快。此后隨著贊成派觀點逐漸占上風,加工貿易也隨之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期。
2、質疑之二:加工貿易發展的多數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技術上國內完全可以自己生產,與其讓外商賺錢,不如我們自己做
據了解,直至90年代中期我國加工貿易產品仍以勞動密集型產品占多數。例如,鞋帽、箱包、玩具、紡織品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等等,也有少量的電器出口。顯然那些提出質疑的觀點有一定的說服力。特別是當時還有一些質疑吸引外資政策的觀點,認為外資企業在優惠的政策環境下,與民族工業競爭,使民族工業地位下降,今后中國經濟發展還要不要民族工業。
眾所周知,外資企業投資經營加工貿易的現象很普遍。所以當時加工貿易受到的質疑是雙重的。由此我國加工貿易政策再次出現搖擺,政府出臺了保證金臺帳制度和加工貿易區政策,對加工貿易發展有所約束。但外商對加工貿易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們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營銷是關系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一個企業如果拿不到客戶訂單,它有再好的技術、再多的投資,買不出去產品也等于零。毫無疑問當時的中國廣大內資企業對市場經濟的理解與國際同行比有一定差距。內資企業與跨國公司競爭,能拿到多少訂單確實是個疑問。而外資企業不在中國發展還可到其他國家發展,特別是將加工貿易轉產并不十分困難。經過一場辯論發展加工貿易、吸引外資政策再次得到認可,加工貿易也進入了新的快速發展期。
3、爭議之三:加工貿易給走私提供了可能
1998年是中國打擊走私力度最大的一年,而出問題多的也是發生在加工貿易環節。當時我國加工貿易不僅在沿海地區全面鋪開,而且在中部地區深加工結轉也逐步增加。這為海關監管帶來了新問題,在海關人員監管顧及不到之處往往被走私商趁機而入。由此引發了人們對發展加工貿易的利弊爭論。結果政府執行了更加嚴格的加工貿易政策。加工貿易發展再次受到制約。
此后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迎來一個全新的時代。
九十年代后期,世界產業結構大調整,中國經濟在東亞金融危機中經受了考驗,克服了種種困難,迅速走出谷底,良好的經濟環境被國際上廣泛認同。特別是一大批臺商到東莞投資具有典型意義。他們多數以代工形式加工組裝大量的IT產品或者是零部件然后出口。由于IT產業越聚越多,相互配套效果逐漸顯現,將各個加工廠產品組裝起來生產出像電腦那樣的成品、然后出口的現象也越來越多。事實上不僅在東莞,在許多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外商投資企業聚集的地方,加工貿易企業相互配套可能性越來越高,也日益成為現實。如果說過去加工貿易各個工廠相互協作、配套的可能性極低的話,今天經過20余年發展,中國累計吸引外資已經高達四千多億美元規模,其產業聚集效果、相互配套的可能性已經發生根本性轉變。
另外我國許多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承攬加工出口的能力也有了極大提高,以及將加工產品在國內深加工結轉也有了相當發展。加工貿易向國內產業延伸加工鏈條也取得重大進展。在這種情況下加工貿易已經今非昔比,正在由“一塊飛地、浮萍”變為植根于中國大地上的產業。過去外商在中國搞加工貿易還是轉移到其他國家搞選策性較大,而今天要將一個個產業群體搬家談何容易。
圍繞解決加工貿易面臨的主要問題衍生出的新疑問:
當前隨著加工貿易規模日益擴大,(據了解,2002年加工貿易進出口額大致有3000億美元)遇到的政策性課題也日益明顯地限制了它進一步發展。
其一是加工貿易的進口改為國內采購時,其國內采購不能視為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所以國內供應商沒有積極性。現在任憑1000多億美元的出口機會因政策不協調而失去,確實令人可惜。
其二是加工貿易在國內深加工結轉時,由于給海關監管帶來許多困難,海關監管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防范了走私,而顧及不到深加工結轉。反之如顧及了深加工接轉,有可能被走私商利用。本來利用加工貿易增加國內采購和延長在國內產業鏈接可以增加產品附加價值、穩住加工貿易企業及擴大我國出口,理論上應該得到國家政策鼓勵,但現實中卻因政策性操作及其困難一直得不到解決。近來眾多學者就解決這一問題紛紛獻計獻策。其中國務院發展中心的研究員隆國強先生提出一套方案引起各方高度關注。
他在全面、深入分析了加工貿易在我國的發展之后,提出應以戰略高度認識:發展加工貿易可以成為我國經濟實現工業化的一條有效途徑,并提出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的政策建議。
據了解,世界上新加坡發展經濟利用加工貿易實現工業化已經有成功經驗。大約從60年代開始新加坡引進了加工貿易。當時新加坡曾對要不要發展制造業提出許多疑問。后來新加坡摸索出利用發展加工貿易實現工業化的一條捷徑。當時新加坡擁有港口優勢和靠近印尼、馬來西亞等自然資源豐富的國家,利用這些優勢可引進外資發展加工貿易,擴大出口,帶動經濟增長。新加坡商人則在中間加工領域大做文章,使加工貿易由兩頭大中間小狀態逐步演變為中間大兩頭小的格局,讓外來產業逐步改變為植根于本地的產業,新加坡的經濟由此獲得巨大成功,實現了工業化的夢想。
當前我國加工貿易發展的實踐和新加坡經濟發展成功的經驗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隆國強先生的觀點。但世界上的事務是復雜的,還有另外一些因素我們也必須考慮。
1、新疑問之一:大力發展加工貿易與妥善處理內外需經濟關系
近來國際上對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特別是對中國出口對經濟增長的作用給與了極大的關注。其中有觀點認為:中國出口大量廉價商品制造了世界性通貨緊縮,中國出口擠占了他國市場等等。毫無疑問這些觀點夸大了事實,其中可能還帶有幾分嫉妒、幾分敵意。但仔細分析一下,中國經濟增長如果長期靠擴大外需,顯然需要以國際市場存在擴展空間為前提。
歷史上,日本、亞洲四小經濟發展靠外需帶動取得成功,是因為其國家小、人口少及當時國際市場存在拓展空間。如今時代不同,且中國與這些國家、地區情況存在很大差異,其成功經驗對我國僅有部分借鑒價值但不能全部照搬。
并且日本經濟九十年代以來長期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靠外需帶動經濟發展被美國等主要發達國家封堵后,其擴大內需的路走不通了,而調整結構、擴大內需的政策又不對癥所致。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美國等對日本盟友尚且如此,對中國如何雖不得而知。但我們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
在日本的一位華人學者關志雄先生曾比較中日兩國經濟得出的結論是中國經濟與日本60年代中期有許多相似之處,總體水平大致一樣。只不過在個別地區、個別方面中國經濟與現在的日本差距不大。我認為這個研究結論基本合理。借此比較一下當時日本與美國之間貿易摩擦程度,則今天的中國要遠遠比當年日本面對的貿易摩擦激烈得多。所以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將其作為實現工業化的一條有效途徑,請問我國還能走多遠,國際市場空間是否足夠大。我認為,隆國強先生提出的設想還需進一步考慮加工貿易的適度規模。
從中國擁有近13億人口和廣闊的國土這一客觀事實來看,我認為我國今后經濟總體發展長期趨勢,適合采取內需主導型模式。中國也完全可能實施內需主導型經濟發展戰略。我黨十六大制定的發展經濟主導思想,如主席在十六大報告中闡述,今后我國實施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積極發展農村經濟政策、實施西部開發戰略、積極推進城市化進程等等,體現的就是積極發展內需經濟的政策。事實上,制定的這些政策的正是基于我國具有充分的發展內需經濟的空間考慮的。而大量外商積極地到中國發展事業也是基于我國國內市場發展潛力大做出的決策。
2、新疑問之二:大力發展加工貿易與建立合理的經濟結構問題
中國經濟結構長期以來存在制造業比重過高問題,吸引外商投資也一直將制造業放在主要地位。造成我國今天這種超重型產業結構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原因之一這是我國存在一種對經濟的誤解,認為制造業、農業才是實實在在的經濟,而第三產業是附屬于第一、第二產業的部分,其是否創造價值心存疑慮。然而從各國發展經濟成功的經驗來看,第三產業有勞動密集型、資金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之分,這些產業不僅都在創造價值,而且資金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產業創造的附加價值絕不遜色于制造業。特別是在這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生產與再生產產業已經日益成為發達國家的支柱產業,第三產業中的知識密集型產業正在得到越來越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如果我國今后還長期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產業,及其相關制造業發,將導致我國制造業更加畸形發展,第三產業繼續被人們忽視,產業結構也更加頭重腳輕、嚴重失衡。
3、新疑問之三:大力發展加工貿易是否適合我國中西部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