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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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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處理方案

經濟糾紛處理方案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2-0047-02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At present, our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re puzzled b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and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goal of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In the present credit and legal system environment of China,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their advantage of vertic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economic dispute cases by integrating man power resources, explore the innovative approaches of specialized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intensi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orientation management and find a solution to the low benefit of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Key words:stat-owned commercial bank; non-performing assets; legally clearing & 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經濟糾紛處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當前國有企業法制工作的問題及經營風險分析(一)機構不全,職能不強,隊伍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機構尚需健全,職能有待強化。一些國有企業尚未建立綜合法律服務機構,法制部門多隸屬于辦公室,大多未設立專門辦公場所;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由于體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務人員難以介入合同審查、合同談判、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法律服務機構總體上職能不強,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重視不夠,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法律工作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混同,解決經濟糾紛及法律問題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國有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業務能力相對較弱。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服務質量不高,已成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瓶頸。一些國有企業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壞事。目前,國有企業法律機構的服務范圍涉及到企業改制、合同管理、貨款清欠、民事糾紛、對外協調、土地賠償等諸多方面;由于人員配置不到位,專業素質不強,在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具體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法律服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沒有發揮好從法律上進行“源頭把關”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約意識,經濟合同糾紛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國有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些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在產品購銷活動中,有時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打白條、開空白合同書;由于合同書內容、條款殘缺不全,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這樣就給對方以可乘之機,往往授人以柄,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反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國有企業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國有企業所涉亞龍公司建筑物損壞賠償一案,由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規定具體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該國有企業塌陷地南成立汽車運輸公司一處”,沒有規定具置范圍;整個合同條文缺乏規范性,不明確,不具體,導致合同履行糾紛,被當事人惡意利用,形成訴訟,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二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國有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某國有企業,近幾年先后涉及了亞龍公司賠償案、中煤銷售案、廢舊鋼材銷售行政復議案、企業法人年檢復議案以及債權、債務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額達兩千余萬元。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審查不嚴,權利義務不清、違約責任條款欠缺造成的糾紛占到一半以上,導致一些無可挽回的損失。

    三是合同擔保設定違規,違約責任追究困難。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往來中,必然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合同擔保關系,有時為擔保人,有時為被擔保人。國有企業在簽訂重要合同時設定擔保,可減少風險,保障履約。但如果設定擔保時不規范,如擔保人無擔保能力,擔保財產有權利瑕疵等,就會導致擔保虛設,一旦發生違約,擔保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困難重重。另外,有的國有企業在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時不夠審慎,風險意識不強,有時會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卻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三)欠款回收難度大,司法判決執行難。

    一是法律救濟途徑單一,欠款回收難度較大。有的國有企業由于市場法律意識不夠強,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遇有對方違約的合同糾紛,救濟途徑比較少,一般習慣于和為貴,以協商為主,有時難以奏效。針對困擾國有企業經營的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習慣于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東躲西藏,隱匿財產,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討債成本,而對仲裁、訴訟等其他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這就使得違約者肆無忌憚,長期賴帳不還。這種情況使合同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彌補,違約方的責任難以落實,對國有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二是依法維權力度不大,司法判決執行困難。國有企業只有重視并行使合同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會因忽視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的撤銷權和解約權等,造成被動局面,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另外,一些國有企業申請判決執行的力度不夠,對申請異地執行心存恐懼,對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不高;時效意識不強,許多案子既不申請中止執行,又不申請執行,一旦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導致許多判決書成為“法律白條”,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二、加強企業法制建設,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一)健全機構,強化職能,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務機構,強化法律服務職能。要高度重視企業法制建設,健全法制機構,強化職能,形成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努力構筑國有企業法制的立體化工作網絡,外靠法律中介機構,內靠法制機構,把企業經營活動置于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之下。企業法制部門應當擔負起為企業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做到依法經營,科學決策,積極維護企業的各項權益,努力規避、化解市場風險,為國有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國有企業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辦、財務科、企管辦、監察審計科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清欠小組,通過法律途徑集中追討應收貨款,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二是優化人力資源組合,充實法制機構人員。法律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法律服務的質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時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經營的同志充實進來。努力為法律專業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工具,訂閱、購買各類法律資料;落實應有的職級待遇,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定期為法律工作人員提供外出培訓和進修的機會,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強與政法院校的聯系,積極引進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專家擔任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經營與決策,防范、降低市場經營風險。

    三是重視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提高經營人員業務素質。鑒于一些國有企業經營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加強法律業務培訓是關鍵一環。當前亟須建立、健全普及性和專業性相結合的培訓機制,結合崗位實際需要,對企管部門、供銷科、財務科、審計科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加大合同法、企業公司法、財稅法、擔保法、金融法等經濟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法律業務水平,強化依法營銷和市場契約意識。要通過制度化的經濟法律知識和營銷業務知識專門培訓以及人才重組,建設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業化經營隊伍,建立健全責權利一致的營銷責任制度;從而保障國有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保障合同安全,減少合同風險,維護合同權益。實踐中,一些國有企業在建設專業化經營隊伍方面做了可貴的嘗試,例如進行合同法律知識培訓,舉辦營銷策略講座,引進專業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務工作程序,依法維護國有企業權益。法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時高效地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切實維護國有企業的權益。首先,對事關國有企業重大經濟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統籌兼顧,協調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爭取支持,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其次,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的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最后,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制作法律文書,訴諸法院裁決;訴訟過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妥善處理好各類經濟糾紛;對法院判決或裁定要持辯證態度,深入分析,權衡利弊,決定是否申請執行或提起上訴、申訴。例如某國有企業歷時7年最終圓滿解決的微山亞龍公司煤炭洗選公司訴我方建筑物損壞索賠一案,即是一個極好的例證。在本案中,該企業積極應訟,取得了省國有局的支持,充分發揮法制部門的積極作用,嚴格遵循程序,規避法律風險,在訴訟雙方都滿意的狀態下結束了訴訟,就賠償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大幅減少了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

    二是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法制部門、公司律師要全面介入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把好法律審查關。首先要健全采購、銷售機制,預防、降低經營風險。國有企業法制部門和公司律師全程介入,審查合同等法律文書及法律手續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并簽署法律意見,并負法律責任,以降低物資成本和項目風險。對于重大工程項目,從方案設計到工程施工、監理,要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和項目責任人要實行工程項目終身負責制,減少項目失誤,提升工程質量。其次,依法加大對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維護企業經濟權益。組織由專門法律服務人員參與的追討債務小組,建立目標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收帳款重新梳理分類,對陳帳老帳,采取各種法律手段,通過拍賣劃撥、以物折抵、延續債權等方式進行回收。最后,對各項開支行為進行嚴格審計和法律審查,杜絕違法開支現象;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則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三是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依法追究對方違約經濟責任。國有企業要破除特殊企業觀念,敢于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改變傳統的上門討債、違約協商的習慣作法,學會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救濟手段,追究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協商不成,可請主管部門或權威第三人調解;調解未果,可依約進行合同仲裁,仲裁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國有企業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追究相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例如,針對一些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長期拖欠國有企業合同價款的問題,如果合同責任清楚,證據確鑿,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對方支付貨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糾紛較復雜,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裁判強制對方支付價款,并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對于法律救濟途徑的選擇適用,國有企業要重視違約責任追究成本核算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過最適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實現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積極與中地煤公司聯系協調,經過相互協商與法庭調解,重新訂立協議,有效解決了1988年遺留下來的3200萬元標的額的“撥改貸”欠款問題,使企業甩下了歷史包袱,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

    (四)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審查機構和管理制度,發揮內外部法律服務人員的作用。市場經濟就本質而言,就是法制經濟和契約經濟;合同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國有企業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建立由法制部門全程參與的合同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合同管理員,各部門設立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形成統一領導,分口負責的合同管理網絡體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規范、科學、合理。要制訂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審查機制,實行合同簽約人負責制和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度,促進依法審慎簽約。合同負責單位、合同承辦人要對合同的前期調查、談判、簽約、履行、驗收、結算等全過程負責;對履行周期長、標的額大、復雜疑難的重大合同實行計劃履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解決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專業化服務,引入法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審查、論證及談判;力求合同權利義務明晰,違約責任條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風險,提高合同成功率,維護國有企業權益。目前有的國有企業已建立了合同審查委員會和法律咨詢機構,設立了專職公司律師或聘請社會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不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維護合同權益,追究違約責任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例如某國有企業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借助法律顧問,依法解決了欠款合同糾紛案、吳莊村土地塌陷賠償案等6件案件,為企業減少、挽回損失30多萬元。

    二是重視合同證據工作,做好合同公證、鑒證。由于缺乏證據意識,一些國有企業陷入“有理乏據”的尷尬境地,在經濟糾紛中吃盡苦頭,造成一些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法律注重證據。”因此,企業法制機構應當重視經濟合同文本、憑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經濟糾紛,要及時調查經濟往來記錄,查閱原始檔案,搜集、保全相關證據,提高勝訴的機率。同時,要充分認識合同公證、鑒證的重要作用,對大額合同、重要合同依法進行公證、鑒證,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要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大宗大額合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證機關公證,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對于大宗物資采購、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的合同、不動產轉讓和受讓合同一律予以公證,從而規范了合同法律行為,堵塞了法律漏洞,確保經營活動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維護了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正確適用合同擔保制度,預防、規避合同項目風險。合同擔保制度對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合同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國有企業在經濟擔保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擔保的內容、程序要符合規范,真正用好合同擔保制度,降低合同風險。具體而言,國有企業要求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審查對方的擔保資格以及用來擔保的財產權利狀況,并在合同中明確擔保責任條款,一旦交易對方違約,可依法追究擔保責任,實現擔保合同權利。國有企業如果是做擔保人或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要依法審慎設定,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減小合同擔保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追訴權、訴訟權等,維護己方利益,實現合同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與某私人企業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在履約屆至之前,該私人企業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明顯無付款能力,此時私人企業卻要求國有企業按時發貨;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如果對方拒絕的話,國有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四是健全招投標機制,減少合同項目成本。國有企業進行大型設備定貨、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項目,標的額巨大,事關重大。除了常規的合同審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實施招投標機制;強化招投標合同項目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促進合同的順利履行。企管辦和法制部門要從合同的立項、談判、簽訂、履行、驗收、結算等各個階段都進行了跟蹤管理。公司律師要全程參與招標合同項目的管理,對合同的簽訂、審批、履約質量把好“法律審查關”。對重大投資或招標合同項目,要邀請相關經濟和法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合同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當前買方市場條件下,通過投標者的相互競爭,國有企業可以選擇最優的產品和服務,同時又有利于降低成本,減小合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在新井建設的重要項目上,實施招投標機制,保證了工程質量,并節約項目成本近千萬元,同時也增加了合同項目的公開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經濟違法亂紀。

經濟糾紛處理方案范文第3篇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強調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

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8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全庭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

經濟糾紛處理方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合同管理;石油企業;市場經濟;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6-00-01

石油企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和創新,已經基本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這對于推動企業發展,提高石油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地位有著重要的作用。然而,無論是與國內企業進行合作,還是與國外企業建立合作關系,雙方都需要建立權責明確的合同,以規避企業合作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石油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經濟社會發展至今,各個企業直接的經濟合作關系基本都是通過一定的合同來實現的,因此科學的進行合同管理也應該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對于每一個石油企業來說,也應該進行必要的合同管理,科學的合同管理對于石油企業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方面,科學的合同管理能夠有效提高石油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當前社會提倡“合同之治”的背景下,石油企業進行必要的合同管理,對于降低企業生產成本,規避各種風險以及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都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在合同簽訂全過程進行科學的合同管理,對于石油企業來說,可以有效的降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利益糾紛,保證企業能在一個良好穩定的環境下更好的發展,保證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正常運行,進而促進企業利益最大化,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現階段石油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少締結法律合同的正確意識

石油企業在生產、經營和施工的過程中都會與合作對象產生貿易活動,這是石油企業發展的根本。但是,在石油企業缺乏積極正確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造成在簽署法律文本的同時會有很多的漏洞出現,留下了法律糾紛的隱患。即使在用口頭合同或者補簽合同,以后還是會存在法律合同方面的糾紛。一旦發生法律糾紛,不僅會影響企業發展進度,傷害企業自身的利益,還會對企業的社會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在石油企業進行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預防企業因法律問題而引發經濟糾紛。

(二)石油企業管理者合同管理不夠重視

石油企業法人會去為某些私人關系去擔保,如果遇人不淑就會為自己帶來不小的收益損失,更有甚者會讓企業陷入社會形象遭到損害的泥淖當中。所以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企業并不具備相應的法人資格,就不要輕易許諾承接擔保,尤其是對于貸款擔保更需要慎重考慮,如果貸款擔保一旦出現問題,那么企業不僅要承受不小的經濟損失,也為企業帶來了信譽和不良的影響,還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石油企業管理者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對于合同中的事情會有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合同中的內容,這通常要求施工人員做詳細的記錄,如果不記錄不僅會延誤工期也會對向各相關單位和負責有不好的影響。所以只有認真負責的執行,才能保證了合同順利完成,從而避免了很多會出現的問題,

三、石油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企業管理者合同管理意識

石油企業合同管理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通常他需要非常專業并具有較高法律意識的人才來管理。企業要不斷加強對合同規范化管理的相關教育與宣傳培訓,要就合同簽訂、管理以及具體執行的流程及操作規范進行人員培訓,要不斷提升企業管理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實際水平,同時還要不斷加強合同風險防范的措施研究及理論學習。企業還要不斷提升合同管理者在合同條款編訂、審核及研究工作中的實際水平,從而確保管理人員能夠在簽訂合同時有較高的簽約水平,能夠熟練的運用法律知識和專業只是來為企業進行良好的工作,從而保證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大力培養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嚴格績效考評制度,制定出與合同管理相配套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從而有效地避免幫助了企業。

(二)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科學化、規范化以及法制化的原則,要達到這些原則,首先需要完善相關制度,要讓所有合同管理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合同管理大致包括了如合同相對方資信調查、合同立項、合同審查審批、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歸檔等等。這些環節都必須遵循專章專用原則,要明確各階段的相關權利義務歸屬間題,劃分權責,讓合同從意向到最后簽訂、履行都處于可控的狀態下,避兔合同風險。

(三)加強對企業合同的規范性管理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石油企業在草擬合同和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都應注重法律方面的規范。首先,石油企業在草擬合同的過程中,往往由于疏忽大意,誤中對方的文字陷阱而簽下對本方不利的合同,從而引發合同糾紛,阻礙企業的工程建設和經營銷售,對企業造成損失。因此,為了防止這種無休止的較量和暗算,在實踐中,石油企業總結了很多常用的合同文本,作為統一的規范,要求各所屬單位和部門統一執行規范的合同標準文本。此外,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管理人員應加強對法律的了解,提高法律的警惕性,應注意合同中的法律措辭,避免出現法律漏洞,引發合同糾紛。

(四)加強合同糾紛的處理能力

簽訂后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間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石油企業在簽訂合同后,應該正視合同產生的法律效力,并積極維護合同的權力。因此,石油企業應提高合同糾紛的處理能力,勇于用法律做武器,依據合同條款的約定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合同管理是石油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合同管理不僅僅是簡單的合同簽訂、履行等內容,還包括了對合同有關細節的全方位、科學化的有效管理,有效的進行合同管理將大幅度的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收益,從而推動企業向著更健康穩定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海瑯.市場經濟下石油企業合同管理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13.

經濟糾紛處理方案范文第5篇

關鍵詞:法律顧問 法律風險 依法治企

中圖分類號:DF41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12-058-02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現代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無論是企業內部治理還是企業外部交易都面臨著日益增多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從宏觀上說屬于社會風險,從微觀上說屬于人為管理的風險,具有可預見性和可控性。因此,預見和控制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企業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課題,這就需要專門的法律人才,企業的法律顧問就是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產生。相對于企業的其他部門而言,一些企業對法律顧問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足夠重視,通常只在咨詢建議和事后補救方面發揮作用,并沒有全部發揮企業法律顧問的功能。筆者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從服務企業的視角來探討企業法律顧問應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和種類

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聘請律師就其在業務方面的問題提供法律幫助而擔任的特定職務。企業法律顧問一般有兩種,即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與企業簽訂法律顧問協議,在協議約定期限內(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處理該企業所有的法律事務,這類法律顧問服務范圍廣、時間長,故稱為常年法律顧問。專項法律顧問受企業聘用專門處理某一項法律事務,法律顧問關系待該項法律事項辦理結束而結束,一般不受時間限制,故又稱臨時法律顧問或者短期法律顧問。如今企業大多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因其能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幫助。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

1.地位平等、權利對等和合同契約關系。法律顧問的產生變更或解除由聘請方和應聘律師事務所雙方具體商定,通過簽訂法律顧問合同確定下來,雙方之間是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和合同契約關系。

2.根據合同確定的咨詢服務關系和關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主要是依據法律顧問合同提供咨詢服務和有關法律事務與訴訟、調解、仲裁等活動。因此,雙方又是根據合同確立的咨詢服務關系關系。

3.顧問律師的組織領導機關是律師事務所。

三、企業法律顧問的功能

1.法律顧問的社會功能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1)協助聘請方實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運用法律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從而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領導多數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但缺乏法制觀念,決策有時往往因與法律、法規相抵而導致無效。有了法律顧問,就會使領導決策更科學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2)幫助企業理順縱向關系,協調橫向關系。在我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要求各業務主管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嚴格依法辦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領域中的問題,而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能以獨立的身份在理順縱向關系方面,促進各項經濟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企業的自和各項合法權益。例如:幫助企業嚴格依法辦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攤派等,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改善生產經營,促進企業的發展。協調橫向關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顧問幫助聘請方草擬、審查國內外經濟合同,協助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合同管理,維護其經濟利益,有助于維護其生產經營,防止聘請單位的經濟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減少可能發生的糾紛,對已經發生的糾紛也可以通過法律顧問的斡旋,與對方進行協商和解決受托參與調解,仲裁或者訴訟以求得到妥善解決。(3)幫助聘請單位提高自身的素質,使內部管理活動逐步走上法制軌道。法律顧問可協助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動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管理者和職工明確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獎什么,罰什么,自覺地按照國家法律、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各項計劃的要求,從事管理活動、生產經營和開展本單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權利,合理承擔義務,并使企業的各項機制都能夠合法、有效地運轉,以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最好的社會效益。(4)協助聘請方處理好涉外經濟事務。為了避免在談判中失誤或簽訂合同中出現漏洞,使國家和企業受到損失,按照國際慣例,處理涉外事務一般都有律師參加,法律顧問委托單位就經濟貿易和引進技術等方面與對方進行談判,通過提供法律幫助,草擬、審議或簽訂經濟貿易合同,加強與外國的經濟科技合作,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交往的需要,維護簽約企業的合法權益。(5)為聘請方傳播法律知識,協助聘請方培訓法律事務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務機構,增強干部和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聘請方的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等,都有著很大的現實意義,具有重要的作用,這已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同。

2.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現實功能。(1)預防功能。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2)挽救功能。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3)宣傳教育功能。在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同時,通過與企業職工的廣泛接觸和解答咨詢等,宣傳有關法律常識,提高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使企業職工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

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在現代企業治理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參謀。公司法律顧問的首要職責是向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供法律意見,為公司的重大決策當好參謀。在大多數跨國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顧問也是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直接參與公司決策的全過程。同時,因現代企業管理與法律越來越密不可分,許多跨國公司的法律顧問也是公司的業務顧問。

2.法律和政策的執行者。公司的經營活動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證公司運營“合軌”,是公司法律顧問的又一重大職責。公司法律顧問通過對公司決策和運營的直接參與確保相關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執行。

3.公司目標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經營目標確定后,不僅業務人員在為實現公司經營目標而努力,法律顧問也積極支持業務人員實現目標。一般來說,跨國公司都有一系列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可能會影響公司業務的高效率運作。法律顧問因參與公司的目標管理,從而會主動對公司政策的調整提出建議,以適應市場的變化和實現公司經營目標的需要。

4.商務合同的實踐者。現代公司的經營活動,從采購、生產、銷售到售后服務,都是通過合同進行的。公司法律顧問全面負責合同的起草、談判和簽署等事項,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維護者。現代公司內部一般都實施職工行為守則,并設有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和控制企業的商業行為。公司法律顧問一般負責職工行為守則的教育工作,并指導審計部門的工作。

6.公司內部糾紛的仲裁者。在現代公司里,職工與職工之間、職工與公司之間難免發生爭議和糾紛,此時,公司法律顧問成為依照法律和公司規定處理爭議和糾紛的仲裁者。

7.業績和風險的協調者。公司業務人員通常以經營業績為主要目標,所以有時會出現忽視經營風險,甚至法律風險的情況。例如,為爭取某項業務而承諾承擔毫無限制的賠償責任;為了擴大業務而不顧法律的限制性規定等。公司法律顧問則在幫助其實現業績最大化的同時,堅持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權益的捍衛者。這是公司法律顧問最基本的職責。公司法律顧問負責處理本公司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和權利爭議,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

1.企業日常的法律服務。(1)為企業在日常業務運營中所提出的問題或疑問進行法律分析,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咨詢,必要時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或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對外簽發律師函。(2)協助企業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規程、內部安全防范機制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進行企業規范管理,并為企業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議和意見,監督、跟進合同的履行。(3)為企業草擬、修改、審查勞動與人力資源等相關合同、制度,協助調整勞資關系,規范員工的招聘、培訓、福利等勞動人力資源管理。(4)應企業要求,參與起草、修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并根據企業提供的財務資料,對企業財務中涉及法律的相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及相應的處理方案。(5)為企業起草其他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或者對企業草擬的法律文書進行審查,幫助企業制定、修改內部的規章制度,以起到增強企業本身素質、運營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內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作用。(6)對企業管理層、員工以及專題項目組成員進行法律輔導、培訓和講座以及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工作指導,增強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律意識,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7)根據企業的要求,參與對外合同談判,制定談判策略與方案,起草、審查、修改企業因日常業務運營需要而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以及其它法律文書,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見,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8)根據企業要求,接受企業員工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相關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訴訟、仲裁、復議、聽證或調解活動,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仲裁或調解活動,舉報、控告損害其利益的犯罪行為。(9)根據企業要求,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對外簽發律師函、律師聲明、律師公告,應企業要求起草并以企業名義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為企業設計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和專有運營權的保護方案提供法律建議,并協助企業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協議。(11)為涉及企業工商管理和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12)對新注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章程等法律文件進行起草、審核。(13)根據企業需要不定期向企業介紹、宣傳國家和地方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提供與該企業有關的最新法律資訊和動態。

2.企業重大運營活動的法律服務。(1)為企業運營和管理中的決策事項進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報告,出具法律建議和意見。(2)參與企業的合并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3)參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參加對外重大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4)參與重大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參與投資方案的設計,提供相關法律資訊和建議。(5)為企業與其他企業開展項目合作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3.企業重大專題項目活動的法律服務。(1)就專題項目,參加與法律有關的規劃咨詢,進行行業規劃、專題調查研究。(2)參與有關項目可行性研究、實施方案的設計與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見。(3)協助企業在對外活動或項目運行中,為企業進行所需的有關項目、企業資信和信息,對有關單位或個人資信狀況等背景資料進行必要的法律調查,出具調查意見,必要時出具書面法律意見。(4)根據企業的要求,審查或準備重大項目談判所需相關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見,參與企業的重大項目談判。(5)在項目開展中,參與并協助企業同政府相關部門、各商業合作伙伴就企業的運營和業務進行法律溝通與聯系。

4.訴訟與仲裁法律服務。在企業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時,代表企業參與訴訟、仲裁或申訴,具體如下:(1)接受企業委托,參加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解、和解;(2)制定訴訟、仲裁方案;(3)作為受托律師參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訴訟;(4)作為受托律師參加國內、國際民商、勞動仲裁;(5)應企業要求,在訴訟、仲裁程序中解答相關法律咨詢;(6)相關的判決、裁定、裁決生效后,申請執行企業強制執行;(7)各類民商案件的申訴。

六、結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避免企業的法律風險,就必須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發揮法律顧問充當企業經濟的法律衛士作用,將企業經營活動納入法律規范的軌道,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真正全面地為企業的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齊奇主編.公司法疑難問題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張慶華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預防與處理.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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