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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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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方案

企業生產方案范文第1篇

深入貫徹黨的全會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以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府發電〔〕59號,以下簡稱省政府《實施意見》)為主線,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加強基礎建設、加強責任落實、加強依法監管,深化安全生產三項建設、四項行動、四個延伸,大力實施“科技興安”戰略,促進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確保“十二五”安全生產工作開好局、起好步,為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

杜絕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確保不發生較大(3人)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減少一般安全生產事故,不突破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三、工作重點及措施

(一)以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實施意見》精神為主線,全面落實安全責任

1、確保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各鄉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實施意見》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關口前移,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使監管工作深入到企業生產經營每一個環節。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章、違規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及時責令停產,或者依法予以關閉。切實加強對各類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指導,對企業安全發展規劃、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和隱患治理、領導現場帶班、班組安全建設等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完善“責任落實、基礎扎實、投入到位、管理規范”的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著力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2、確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切實強化企業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第一責任者責任。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足額提取、用好安全費用,落實隱患治理資金,幫助企業安全發展。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干部現場帶班制度,研究解決遇到的突況。以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為載體,各鄉鎮、街道和經科、商務、交通、國土、工商、公安、質監、安監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在工礦商貿、交通運輸企業、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行業廣泛開展以企業達標升級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三必須三自行三加強”,即:必須遵守安全制度、必須健全安全監管網絡、必須按規定投入安全經費,自行落實安全制度、自行開展安全工作、自行整改安全隱患,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加強安全培訓,加強安全宣傳教育,不斷強化企業安全基礎。

3、確保安全問責制落實到位。嚴格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對目標責任制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對問題較多、隱患較重、安全工作成效較差的,責成單位主要領導向區政府述職,并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處和追究事故責任,對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依法從重、從快查處,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責任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二)強化安全生產源頭管理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強化源頭治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建設關、運行關,不具備安全條件不準投入生產和建設。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程序,對已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建筑等高危企業,要進行跟蹤督查,確保生產企業和單位持續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發現已不再具備安全生產相關標準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2、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依法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業園區已建工程項目未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的,經濟和科學技術局、園區管委會等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查,確保企業安全生產。

3、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牽頭組織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打非”專項行動,落實“打非”主體責任,完善綜合監管、行業主管和屬地鄉鎮、街道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繼續保持“打非”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企業生產、經營、建設過程中非法違法行為,特別針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各類企業、作坊,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對打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切實做到“四個一律”。即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各有關單位應結合行業(屬地)特點分別制訂安全檢查標準,細化、量化安全檢查內容、程序和要求,記錄檢查和處理結果,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檔案,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對非法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開曝光。

4、狠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繼續抓好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地質災害、民爆物品、文化娛樂、宗教場所、工礦商貿、用電用氣、食品衛生、醫院、學校、賓館酒店、十小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隱患專項整治,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繼續實行較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也要繼續實行隱患排查治理經常化、制度化,層層實行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明確隱患治理第一、二、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在隱患治理前要及時制定隱患整治方案,治理中要加強安全監管,治理后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復核、上報區政府及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銷號,并隨時公告(報送)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其安全隱患涉及市上相關單位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社區要主動銜接、匯報情況,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責,千方百計采取多種方式會同市級相關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到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1、夯實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基礎。按照“抓基層、打基礎、重投入、強監管”要求,全面加強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工作。總結“安全生產示范鄉鎮(街道)”和“安全文明社區(村)”建設經驗,深入開展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推行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生產工作劃片包干“網絡化”管理。鄉鎮、街道、社區、鄉鎮場鎮所在村要逐步建立志愿者消防服務隊,配備基本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安全應急處突能力;創建安全文化廣場、長廊、安全知識櫥窗等,為深入開展安全工作提供活動陣地。教育、衛生、商務、文化、工商等部門要在“十二五”期間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對轄區內所有學校、醫院、較大商場市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人員密集場所開展安全應急演練,并邀請消防、安監、公安和屬地鄉鎮、街道等單位參加,學校、醫院安全應急演練每半年不少于3個單位,通過安全應急演練有效提升企業安全經營和人員逃生能力。

2、加強企業車間、班組安全管理。督促企業建立嚴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制度標準,并充分落實到車間或班組生產過程中,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常態化、規范化、標準化,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一線從業人員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能力,推進車間、班組安全基礎不斷提升。

3、提升安全監管、執法水平。各鄉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體系,強化安全監管職能,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責任,充實安全監管力量,創新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式,提高業務素質,加大安全執法力度,不斷提高安全監管監察效能。區法制辦要牽頭組織建設、國土、交通、公安、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街道、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工作,切實作好“三規范一加強”,即:規范執法范圍、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檔案、加強執法隊伍,對安全生產委托執法人員統一培訓,持證上崗,不斷提高執法隊伍安全監管和執法水平。

(四)強化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1、扎實推進重點行業領域職業危害治理。各鄉鎮、街道()和安監、衛生、工會、人社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切實履行調整后的職責職能,建立監管隊伍,做好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職業健康培訓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狠抓職業危害、作業環境、健康保障等工作。

2、全面落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主體責任。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強化對生產經營單位(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職業危害申報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對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要設置或指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專業管理人員,指導企業防范和減少職業危害,改善從業人員生產、生活、工作環境。

(五)嚴格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管

1、交通安全。認真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頓、三加強”工作力度,從嚴整治超載、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水陸交通安全源頭管理,不斷完善安全設施,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帶”行動、摩托車專項整治行動、水上交通“救生衣、簽單發航”行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行動、水運企業、渡口、渡船、吸沙船、采石船、工程船、貨船、低質量船舶和支小河流通航環境整治,破壞通航安全標志及其設施、砂石開采、岸灘土地開發惡化航道以及在航道內亂挖、亂采、亂堆、亂建、亂占、亂鋪漁網“六亂”等專項治理行動。

2、消防安全。深入開展對市場、商場、學校、醫院、網吧、歌舞廳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加大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堅決整改和關閉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完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加強消防宣傳“五進”工作,提高全社會消防安全意識;繼續落實消防設施建設規劃,增添消防設施;強化消防“三基”(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工程建設,重點整治西門市場、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市場等公共場所安全(消防)通道堵塞、私拉亂接電線、燃氣管道等消防安全隱患。

3、重點建設項目、建筑施工安全。區發改、經科、建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和重點建設項目牽頭單位要加強對工業園區、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嚴把施工企業準入關、安全條件審查關、現場安全檢查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整治,對未落實“三同時”審查的再建(已建)項目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嚴格落實“三同時”審查制度。

4、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安全。各鄉鎮、街道()和公安、工商、國土、質監、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日常監管,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行為,逐步在高危行業(企業)安裝安全生產視頻監控系統,提高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基礎。

5、衛生和學校安全。加強學校、醫院食堂衛生及公共食品衛生、安全通道等監督檢查,防治群體性中毒事件和踩踏事件發生,醫院要加強對易制毒藥品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安全隱患,確保安全。

6、旅游安全。加大風景區、清泉寺等旅游宗教場所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配置,確保游客和參加宗教活動群眾安全。

7、森林防火安全。加大重要林區消防安全整治力度,把森林防火責任落實到村社,落實專人看護防守,確保萬無一失。

8、地質災害安全。國土部門和屬地政府要認真排查地質隱患,提前制訂預案,建立和完善群眾監測防御網絡,預防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9、“十小”場所安全。公安、文化、消防等部門以及鄉鎮、街道()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加強“十小”場所安全監管,加大整治力度,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無事故。

(六)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1、建立安全專項資金保障制度。繼續加大政府安全投入力度,按照《區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專項資金納入社會經濟發展投資總體計劃,主要用于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公共安全基礎建設、重大隱患治理、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等預防性投入。

2、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備案機制。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對工業園區、礦山、危險物品生產和儲存、道路、橋梁、鐵路、碼頭等國、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和驗收評價,凡未進行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審查和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所有建設項目應在立項后1個月內送安監部門備案。

(七)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開展多種形式宣傳貫徹活動。以“安全責任、重在落實”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年“百安活動”、“全國安全生產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系列宣傳活動,各鄉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要深入村、社區、企業進行宣講,推動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實施意見》各項政策規定全面貫徹實行。同時,要充采取電視、報紙、網絡、廣播、宣傳車、安全專欄等多種形式進一步開展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宣傳安全管理先進典型,曝光隱患整治不力等行為。

企業生產方案范文第2篇

一、抽查時間

2020年7月8日至7月31日

二、抽查對象及范圍

區區域內定向抽查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抽取比例為100%。

三、抽查內容

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資格檢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條件檢查登記事項、商標使用行為檢查等。

四、名單抽取及派發

(一)通過“省雙隨機監管工作平臺”,采取系統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確定被檢查對象。

(二)通過“省雙隨機監管工作平臺”,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三)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定后,派發到執法檢查人員。

五、組織實施

(一)任務分工。

隨機抽取的執法人員,無法獨立完成專業抽查事項的,由執法檢查人員所在單位選派專業人員協助指導完成抽查工作。

(二)檢查方式。

1.檢查采取到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并書寫現場檢查筆錄,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2.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應當填寫“一企一表”,并由被檢查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確認;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的應當在“一企一表”上如實記錄。

(三)抽查結果公示。

執法檢查人員要自完成“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抽查工作后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回填“省雙隨機監管平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區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制定計劃,認真抓好落實。積極籌劃,精心組織,加強宣傳,認真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按時完成各項檢查工作。

(二)統一監管服務,減輕生產企業負擔。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廉政執法,依法行政,切實增強檢查活動的集約性、簡便性與有效性,避免增加生產企業負擔。同時要增強服務意識,把上門檢查與上門服務有機結合起來,主動接受生產企業咨詢,為企業解疑答惑。

(三)抓好宣傳培訓,提高社會影響力。“公開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擴大抽查工作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生產企業知曉配合抽查的義務和相關權利,使社會公眾了解并主動參與抽查活動,積極舉報生產企業違法、非法經營、使用行為。

企業生產方案范文第3篇

一、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國家發改委產業發展政策。

(三)《江蘇省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方案》。

(四)化工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五)《連*化學工業“*”發展布局規劃和連*化學工業發展導向目錄》。

二、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范圍和目標

專項整治范圍:全市化工行業所有生產企業,重點是技術含量低、環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化工生產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

專項整治的主要目標:按照“逐個排查,集中整治,入園進區,改造提升”的總體要求,通過提高生產經營標準、行業準入門檻和從業資質要求,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用一年時間集中整頓、淘汰各類違法違規化工生產企業,引導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在兩年內向化工集中區域集中。通過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達到環保標準,全面消除事故隱患,全面提升化工企業環保、安全和技術裝備水平,推進化工行業科學健康有序發展。

三、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重點和分工

(一)產業準入方面。由市經貿委負責,重點查清是否違反產業政策或產業發展規劃;是否仍在使用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與裝備;是否違反其他市場準入標準等。

(二)安全生產方面。由市安監局負責,重點查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布點在經市批準的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門區域;化工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是否通過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是否通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經市政府設立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是否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等。

(三)環境保護方面。由市環保局負責,重點查清化工生產企業是否通過環評審批;環保設施是否配套,裝置運行是否正常;項目是否通過環保驗收;是否編制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否配置比較完備的應急處置設施;是否能夠長期穩定達標排放;廢水是否排入達到地表水功能區劃要求的水域等。

(四)技術質量監督方面。由連*質監局負責,重點查清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是否領取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特種設備是否按規定注冊登記并經定期檢驗合格;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制度是否落實;氣體充裝單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等。

(五)土地審批方面。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重點查清是否越權審批用地預審;是否越權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特別是越權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是否越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耗方面。由市經貿委負責,根據國家、省、市制定效能指標,重點查清單位產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額規定。

(七)項目審核程序和工商登記方面。由市發改委、經貿委、工商局負責,按各自職能重點查清項目是否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是否越權審批或核準;是否以備案代替核準;是否未經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即已審批或核準;是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是否未經相關前置許可辦理工商登記等。

(八)人員資質方面。由市安監局、質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按各自職能重點查清化工生產企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否經過考核并持證上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經過法定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法定培訓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是否經過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四、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措施

(一)依法淘汰違法化工生產企業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由安監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1)逾期未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5)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或因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已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環保部門報請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應當關停的;

(2)超過江蘇省《化工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或環保設施不配套、運轉不正常,在三個月的治理期限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3)本方案實施之日前,各地區已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的化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法完成治理任務的;

(4)在居民集中區及附近排放惡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氣體,群眾長期、集訪,短期內無法解決的;

(5)發生重大環境事件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社會影響的;

(6)危險廢物不能自行安全處置又未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造成環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

(8)其他依法應當停產或關閉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記注冊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取締。

4、凡實施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卻未在規定期限內領證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取締。

5、對于應關閉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當地政府組織同級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取締,注銷或吊銷企業相關證照,拆除相關生產設施,并向社會公告。其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對僅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企業,吊銷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從事多種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或注銷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提出轉產或解散的企業,變更或注銷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依法關閉的企業所占用土地,鼓勵企業利用土地重新轉產,但原則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企業確實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當地政府收回。

6、對被責令關閉但又擅自恢復生產的化工生產企業,一律按非法生產論處,由縣區政府組織公安、監察、環保、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強制取締。同時,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推動化工生產企業向化工集中區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產企業集中進區步伐。鼓勵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集中到符合化工產業定位、通過區域環評且環境基礎設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進入經市政府批準的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所有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集中區域,否則不予環保、安全審批。區域外的化工生產企業,不再批準任何形式的改建、擴建項目,并力爭于*年底前搬遷進入化工集中區域。

2、加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作進度。原則上*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遷出主城區;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制訂搬遷計劃并報當地政府批準,逐步搬遷。企業搬遷異地重建的,必須按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標準、要求、程序等辦理所有審批手續。

3、全面清理和重新確認現有化工集中區。化工集中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布局。市政府將于*年底之前出臺“連*化學工業‘*’發展布局規劃和連*化學工業發展導向目錄”,對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及綜合性開發區中的化工片區進行全面清理確認,市區原則上不設化工集中區,縣域可以根據化工產業布局原則,設置1-2個化工集中區。從*年起,經過重新確認的化工集中區,區域環評與環保規劃須經省環保廳批準。

(三)嚴格化工生產企業市場準入

1、嚴格執行產業準入門檻。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對屬于淘汰類項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資;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改造。嚴格項目審核程序。嚴禁將項目分拆、違規審批、核準或備案;將原由縣(區)核準、備案的化工項目權限上收至市投資主管部門(市發改委、經貿委);市發改委、經貿委要通過市項目審批會商機制及時向同級環保、安監等部門通報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情況;對已備案的項目,只有在通過環評、安評、征地、能耗評價等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嚴格項目準入門檻。禁止新建單個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投資項目,須由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對其合理用能作出評價,達不到行業節能標準和單位產品能耗定額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核準。

2、嚴格執行安全準入門檻。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項目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經安監部門組織安全審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按審批權限,由市安監局審核,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化工企業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其中安全設施初步設計要通過安監部門組織的審查,并嚴格按初步設計進行施工,正式投產前安全設施要通過安監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對*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凡未履行設立批準、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的,已建設并竣工投產的,由安監部門提請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產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環保、土地規劃等要求,由當地政府依法關閉或取消項目,如果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后限期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3、嚴格執行環保準入門檻。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項目;嚴格執行《江蘇省化工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建設廢水排入現狀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項目。

4、嚴格規范從業人員資質要求。化工生產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要具備相應資質,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經法定培訓并持證上崗,操作人員要進行強制性的崗位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操作。

5、提高化工生產企業的產品檔次和技術含量。市經貿委要明確各階段必須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和設備名錄。

6、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環保部門會同經貿部門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五、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第一年為集中整治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業屬地原則進行,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地范圍內化工生產企業的專項整治工作。部省屬在連企業的專項整治由企業所在地的區政府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制定的專項整治方案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制定各自的具體實施方案,并抓緊部署實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的具體實施方案要在*年11月10日前報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自查自糾階段(*年11月-12月)。各縣、區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組織開展調查摸底,摸清化工生產企業的現狀,掌握情況,確定本地區整治工作的重點范圍和重點企業,并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在此階段,相關部門不得為任何企業補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土地、工商登記等手續。各縣區于*年12月20日前上報化工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自查情況,并提出依法關閉的意見和限期整改處理的意見。

(三)限期整改階段(*年1月-6月)。各縣區要按照專項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分階段組織督查。

(四)檢查驗收階段(*年7月-8月)。各縣、區要按照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根據市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認真進行驗收和總結。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在*年8月2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上報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縣區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將有關情況匯總并報市政府批準后通報全市。

*年、2009年要在繼續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化工企業入園進區和改造提升,從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隱患,全面提高化工行業生產技術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六、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縣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縣、區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切實抓好專項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為組長,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并邀請市人大、市政協的同志和有關專家參與指導、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市發改委、安監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外經貿局、科技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質監局、工商局等部門抽調專人參加。

各縣、區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要根據“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區域劃分,逐級簽訂專項整治責任狀,嚴格落實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化工生產企業的安全、環保主體責任,建立有目標、有任務、有考核、有獎懲的責任制,確保專項整治全覆蓋,不留死角,取得實效。

(二)嚴格執法,強化追究

市化工企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監察部門加強對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隱瞞不報、不查、不整改的,要嚴肅處理。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化工生產活動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從嚴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審批化工項目的,要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建設化工項目的要從重處罰。對在整治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充分運用各種媒體,深入宣傳專項整治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大力宣傳普及安全和環保知識,使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熟悉并掌握《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同時,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并監督專項整治工作,強化媒體對整治的監督,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進行。各縣區要設立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舉報電話,對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舉報。

企業生產方案范文第4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環保優先的原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積極推進化工生產企業環境污染整治和結構調整工作,進一步遏制環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業環保和發展水平,努力創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安全發展型社會。

二、整治范圍

全市化工行業所有生產企業,無論是原有環保設施運行較好的企業還是環保治理不達標的企業,包括各園區污水處理廠及所有水系,都必須逐一過堂,按標準實施整治。

三、目標要求

按照“逐個排查,集中整治,入園進區,改造提升”的總體要求,過提高生產經營標準、行業準入門檻和從業資質要求,用二個月的時間集中整頓、淘汰各類違法違規化工生產企業,并過專項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達到環保標準,排污企業達標排放。

依法全面落實環保優先的原則,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實開展好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在整治的力度上做到“三個堅定不移”,即堅定不移地推進廢水達標排放,做到雨污分流、河道整潔;堅定不移地推進廢氣達標排放,做到全程控制、空氣清新;堅定不移地推進固廢達標排放,做到存放有序、去向明確。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認識上警鐘長鳴、制度保證上嚴密有效、技術支撐上堅強有力、監督檢查上嚴格細致、事故處理上嚴肅認真,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四、整改要求

(一)提升改造化工園區環保基礎設施。一是提升醫藥化工園園區污水處理廠運行質態。在6月20日前建成投運終端控制系統,實現與環保局實時監控聯網,同時增強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加強巡查隊伍管理,強化接納廢水監測,完善工藝參數運行,確保24小時穩定達標排放。二是改造醫藥化工園園區水系。盤規劃園區水系,主要走向、入口、出口、沿河管網、綠化等,在滿足正常排澇的前提下,重新疏理、清淤底泥,對斷頭溝進行填埋,對主要河道進行石駁和綠化,徹底改善并保持河道整潔。

(二)對化工企業的環保整治要求做到“五個必須”,即設施必須達標配套、雨污必須徹底分流、污管必須離地明建、應急必須具有備池、排放必須全程監控。

1.設施必須達標配套。各企業污染處理設施與生產能力要相配套,必須按照項目環評審批要求逐一整改到位,確保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廢水持續穩定達標排放,污泥必須規范妥善處置。

2.雨污必須徹底分流。企業內部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必須全部隔離分清,原則上只允許設置一個雨水排口和一個污水排口,并設置統一標志牌。

3.污管必須離地明建。企業自設出水口到公眾監督口之間的排污管道均需地上明建。

4.排放必須全程監控。企業廢水排放均要設置公眾監督口,并根據整治要求在外排管安裝流量計、COD在線儀及電磁控制閥。

5.應急必須具有備池。化工企業必須建有相配套的應急備池,容積應不小于企業半天廢水排放量。

五、時間部署

整改時間從4月20至6月2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動員部署階段。對全市化工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底,重點對企業的生產工藝、主要產品、用水情況、治污設施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在線監控設備安裝運行情況、固體廢棄物儲存及處置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填報《入管企業污染整治調查表》,并對調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各企業要按照自身整治要求制定詳細的整治方案,并于4月30日前上報整治工作小組。

(二)整改推進階段。由整治工作小組現場逐一對各企業整治方案進行最終確認,于5月3日前排定整治工作進度表。各企業要按照整治方案及時組織落實,整治工作小組要全程跟蹤,現場指導、協調、督查,確保各企業于5月31日前整改到位。

(三)鞏固驗收階段。由市環境監測站對整治企業廢水排放情況及片區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配合污水處理廠跟蹤監測進水水質變化。整治工作小組對企業的整治成效進行巡查、抽查及分析匯總,形成整治工作總結報領導小組。整治工作領導組組織對整治企業進行逐一驗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兩位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環保局、各園區、各鎮鄉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行動領導組,負責此次整治工作的總體推進、協調。領導組下設專項整治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企業制訂整改方案,幫助和督促企業解決整治過程中的問題,由市環保局湯楓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環保局副局長、醫藥化工園管委會副主任黃成任辦公室副主任,其中市環保局好負責面上化工企業整治的指導工作,醫藥化工園要負責好園區內化工企業整治的指導工作,確保如期完成本次專項整治任務。

企業生產方案范文第5篇

一、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

(一)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建設。

1、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企業及其下屬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研究、部署、檢查、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產事項,制訂、實施和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州、縣政府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督促企業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類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從業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專職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按照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專家等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經商委、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3、督促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的有關規定、安全條件、行業標準、工作職責和承擔的法律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法制辦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強化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第一責任人責任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責任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確保安全投入、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確保企業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明確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項時,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持有一票決策和否決權;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日常綜合管理;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督促企業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責任體系應涵蓋本單位各部門、各層級和生產各環節,明確有關協作、合作單位責任,并簽訂安全責任書;要做好相關單位和各個環節安全管理責任的銜接,相互支持、互為保障,做到責任無盲區、管理無死角。(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7、充分發揮職代會在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中的監督作用;發揮工會組織的勞動保護監督力量,建立企業內部工會組織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健全機制,落實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三)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8、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安全生產例檢、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訓計劃、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民主管理監督、安全生產承諾等基本制度。(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加強企業班組安全管理。

9、督促企業要切實加強車間、工段、班組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強化班組安全管理基礎,嚴格執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定期組織對安全設施、設備和個體安全防護用品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障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和正常使用。(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經商委、國資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0、建立班組長崗位績效考核機制,強化和落實班組安全責任。(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11、在企業、車間、工段、班組全面開展“零事故”活動,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州、縣總工會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一)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12、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和超時限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資源整合、地質勘探、基建和技改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業,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資委、經商委、交通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13、建立安全隱患拉網排查、掛牌整改、追蹤督辦、臺賬檔案常態機制。企業要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和隱患排查治理后續評估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4、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州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州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督促地方政府和企業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對處罰后仍不進行隱患整改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事故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

15、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落實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和該帶班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事故處罰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公安、監察等相關部門配合)

(四)強化企業職工安全培訓。

16、督促企業制訂詳細的員工教育培訓計劃并嚴格組織實施,針對不同崗位人員落實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機構、培訓費用,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素質。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加強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工作,新員工上崗前、轉崗員工換崗前要進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保證其具有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檢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7、凡存在對井下作業人員沒有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及未按規定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要立即停產整頓,依法進行處罰。(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全面開展安全達標。

18、督促企業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的要求,加大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投入,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各類企業都要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9、督促大中型露天礦山、地下礦山和四級以上尾礦庫在年底前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2013年底前,所有金屬非金屬和尾礦庫要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年1月1日以后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否則不予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20、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經營和使用劇毒化學品企業、有固定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使用化學品從事化工或醫藥(化工)生產的企業,按照相關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經商委、國資委、發改委、環境保護局配合)

21、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商委、質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配合)

(六)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

22、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建設企業完善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設施設備,新、改、擴建和引進工業項目其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要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實行職業健康許可制度。全面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加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培訓,配備合格的職業危害特種防護用品,定期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發改委、經商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配合)

(七)嚴格落實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3、督促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建設項目工程依法招標,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交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違規違法分包、轉包和盜用、掛靠、借用資質等行為的,依法停工停產,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效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2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發生事故的,要同時追究發包或者出租單位的相應責任。承包、承租單位必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配合)

(八)嚴格城鎮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5、督促地方政府要制定城鎮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和責任,建立和執行城鎮地面挖掘安全確認制度。(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26、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企業在組織實施挖掘地面前,要認真查閱有關資料,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各類地下管道(線)的分布和走向,嚴禁在管道(線)保護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制定可靠的保護措施,在取得各類管道(線)業主單位書面確認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進行作業,嚴禁在不明情況下,進行地面開挖作業。各類管道(線)業主單位要配合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對地下管道(線)情況進行現場交底,并作出明確的標識,必要時在作業現場安排專人監護,確保地下管(線)網安全。(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27、未經管道(線)業主單位確認擅自組織施工或已知管道(線)分布和走向仍不當施工造成管道挖斷、破壞或在管道(線)保護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發生事故的,追究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的相應法律責任。(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三、建設堅實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

(一)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

28、督促企業強化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大力培育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技術職業隊伍。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9、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而產生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監察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

30、督促企事業單位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著力推廣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引導重點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加快在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專項裝備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方面的推廣和應用,促進生產經營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科技局、經商委、質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1、督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排專項資金,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在3年內實施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四等以上的尾礦庫要在3年內完成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規模以上露天礦山(不含型材礦)要在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和裝備;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科技局配合)

32、督促化工企業在“十二五”期間完成采用“十五種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企業實現自動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動連鎖控制系統改造。(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科技局負責)

33、督促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以及公交車、校車、企業自備客車、各類工程應急搶險車輛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GPS衛星定位裝置,在2年之內全部完成;大型特種設備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州、縣交通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財政局、質監局、旅游局、經商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三)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

34、以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金安”工程)建設原則為指導,以提高安全監管效率和優化服務為目標,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軟件技術、通信技術、CA技術(數字認證技術)、GIS技術(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用3—5年的時間,建立國家、省、州、縣四級五層信息網絡廣域網。(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配合)

35、通過業務重組和工作規范,建立起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監管、危化品監管、煙花爆竹監管、重大危險源監管、傷亡事故管理五個子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系統以及包括事故調度快報、事故統計、行政執法統計、職業病危害統計和安全生產輔助決策支持等五個子系統的安全生產調度與統計系統和信息系統(信息網站)。(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配合)

四、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一)加快省級安全生產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36、按照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有關大型企事業單位,加快建設一批行業特點突出、專業性強、輻射面廣的州級安全生產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依托有關企業的專業救護隊,采取政府與企業共建方式,加快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州級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的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建立應急救援機構,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同時與鄰近專業救援隊伍和專業機構簽訂救援協議。(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局、政府應急辦負責)

37、督促交通、石油、電力、燃氣、給排水、通訊等行業建立并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接受同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州、縣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商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發改委、政府應急辦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

38、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9、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登記、申報、建檔、檢測、評估和監控。全面開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落實整改責任、人員、經費和時限。(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0、督促企業及時掌握氣象、水利、地震等部門的預警預報信息,情況緊急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停止生產、停止作業、停止建設及撤離作業人員等必要措施,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商委、國土資源局牽頭,氣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負責)

(三)完善企業應急預案。

41、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建立完善應急管理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寫、評審、、備案等工作,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根據演練評估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加大對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力度,確保人人了解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職責和程序。嚴格落實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應急辦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

42、督促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州、縣經商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

43、把符合安全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嚴禁煙花爆竹生產加工企業進入州內,繼續實行專營化經營。礦山以及用于生產、儲存、運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凡不符合安全條件或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關閉。降低標準造成重大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質監局、供銷聯社負責)

六、嚴格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一)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

44、發揮各級政府安委會平臺推動作用,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監、氣象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嚴格執行《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五項制度(試行)》,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公安局、交通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商委、工商局、質監局、氣象局和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45、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強化政府監管主體責任,切實落實縣、鄉(鎮)兩級政府屬地工作監管職責;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取締、查處非法違法企業。(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

46、建立健全州縣安監機構,充實人員編制,落實裝備經費,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編辦、財政局配合)

(四)強化對企業安全生產的屬地化和行業管理。

47、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駐、省管企業和招商引資企業)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監管。(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8、督促州級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省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同時對頒發行政許可的企業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資委、監察局、法制辦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9、各縣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各鄉鎮和所屬政府各部門安全監管的范圍和職責。(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0、督促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組織對下一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5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有毒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職業病危害、防雷電災害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的設計和驗收要依法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審查。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生產和安全許可證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氣象局、總工會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2、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確保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嚴格執行化工企業試生產方案備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具備試車條件的,一律不允許試車。(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電力公司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六)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53、充分發揮工會、共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州、縣總工會、團委、婦聯、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54、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宣傳部、總工會、監察局配合)

七、落實安全生產政策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55、督促各級政府視地方財力的情況,不斷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州、縣發改委、財政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56、督促安全監管、財政和稅務部門切實做好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的監管工作,規范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范圍、標準、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改造和裝備資金投入到位。(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7、督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必須落實提取安全費用稅前列支政策;安全費用必須專項用于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新技術應用、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事故隱患評估整改和監控、安全技能培訓、企業安全文化和應急演練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投入。(州、縣財政局、國稅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8、督促高危行業(領域)企業積極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財政局負責)

59、嚴格落實工傷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二)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

60、從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并依法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八、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

61、未編制“十二五”安全生產規劃的縣,要加快編制。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州、縣發改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2、督促企業把安全生產落實到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措施到位。(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商委、國資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強制淘汰落后技術和企業。

63、凡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資的名義進入我州。各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工業布局的實際,積極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嚴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職業危害嚴重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州、縣發改委、經商委牽頭,科技局、財政局、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64、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和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改委、經商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加快產業重組步伐。

65、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條件低和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州、縣發改委、經商委牽頭,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國資委、國稅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九、實行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一)嚴格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66、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做到月分析、季通報和年考核,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和較大以上事故指標考核,按照州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達的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對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對考核成績優秀的由各級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嚴格落實重大事故“一票否決”。(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監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資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67、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工礦商貿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黨紀政紀處分的規定,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追究縣級及以上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監察局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

68、企業(道路交通運輸企業負主要責任的)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較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國資委、總工會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三)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

69、對于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道路交通運輸企業負主要責任的)或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財政、建設、銀行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財政資金支持、銀行貸款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宣傳部、發改委、經商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銀監局負責)

(四)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70、各縣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打非”工作,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經營企業(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存在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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