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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落實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目標,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貿信息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反饋結果。
第二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為三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棄織物、廢棄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
鼓勵有處理條件的住宅區等場所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廚余垃圾可以納入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系統進行收運和處理。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在充分征求意見、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駐深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本單位為責任人;
(二)住宅區,全體業主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轄區街道辦事處報送數據;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體育館、公園、電影院、音樂廳、圖書館、機場、客運站、地鐵、火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市政路燈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學校,醫院等,應當回收產生的廢燈管并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置標準和分類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條件的果蔬集貿市場實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處理。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妥善處理,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并在住宅區內顯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條 本市設立生活垃圾資源回收日,住宅區在資源回收日當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資源回收日的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基礎設施的建設,做到生活垃圾收運規模運營和區域全覆蓋;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并向社會公布服務企業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制定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貯存的技術規范,避免環境污染。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持證上路,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處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規定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負責廢玻璃、廢塑料等可回收物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
經貿信息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引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四條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應當優先采用焚燒方式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逐步降低衛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管理實際,制定產品及包裝物設計、生產的特區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采購列入循環經濟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低碳消費。
第二十六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廢棄織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深圳讀書月活動中開展廢舊書籍贈與或者交換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納入節能周全國低碳日等環保活動的宣傳內容,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宣傳推廣。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將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納入環保教育相關內容,組織開展校園系列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實踐活動。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本單位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婦聯、團委(義工聯)、工會、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鼓勵、支持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活動,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及評分細則。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將對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重量統計。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轄區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適時將限量排放要求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經貿信息、環境保護、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臺賬,匯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數據,并按規定向區主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社會監督員制度。
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并被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應當作不良行為記錄,并將記錄納入征信系統。
對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社區、家庭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的,處3000元罰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或者地點的,處20xx元罰款;
(三)未記錄或者未如實記錄責任范圍內生活垃圾排放情況的,處20xx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3000元罰款;
(五)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分類投放或者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
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主管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抵扣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一)運輸車輛未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的,處20xx元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整潔、完好的,處3000元罰款;
(三)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處5000元罰款;
(四)混合運輸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的,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產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0元罰款。累計處罰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處理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有害垃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標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飯、菜梆菜葉、瓜果皮核、廢棄食物、廢棄蔬菜、盆景植物、殘枝落葉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強制分類深圳邁入垃圾強制分類時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區城管部門聯合舉辦全民分類時代邀您共同見證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會。全市共分為1個主會場和10個分會場,多位市民共同見證了《家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據了解,對于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或個人,主管部門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6月4日《羊城晚報》)
今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要求46個城市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35%以上。但從目前出臺的措施來看,均沒有像深圳這樣帶有鮮明的強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資源和廚余垃圾等分類進行劃分,并沒有懲罰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顯得更嚴厲,除了相關部門將會把《指引》發放到深圳市每個家庭,以引導市民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外,還將加速推進住宅區(城中村)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規范設置,計劃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此外,在住宅區分類投放設施、生活垃圾分類后處理上甚至細化到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米,對各類垃圾的收集、投放、運輸、處理等都有詳細規定。
最引人矚目的,還是對未按規定投放將受處罰這一條。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公示垃圾分類投放時間或地點的,處20xx元罰款;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5000元罰款。單位或個人未分類投放或者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不難看出,深圳在垃圾強制分類上獨樹一幟,因為到目前為止,深圳是所有46個被要求實施垃圾強制分類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臺未按規定投放將如何受到處罰的城市。
班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評分細則
為了進一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切實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必須不斷加強學校各項工作的管理水平,鞏固和發揚我校的良好聲譽。將競爭機制引入到班級的管理,激勵各個班級之間形成你追我趕,爭先恐后的競賽熱潮,促使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合格人才,特制定細則。
一.遲到、早退、曠課等情況
1.遲到一人次扣0.1分,早退一人次扣1分,曠課一人次扣2分。
2.上體育課遲到、早退一人次扣1分,曠課扣2分。
3.上音樂課、微機課、實驗課等課程,遲到扣1分,曠課扣2分,上課不守紀律扣1分,破壞公物扣1-5分。
4.每出現一人次被隨意攆出教室現象扣1分。
5.體育課不穿運動服,而穿皮鞋、高跟鞋、涼鞋、佩帶不必要的飾品等,每出現一人次扣1分;不給老師請假,隨意出操場上廁所、去商店、上街道買東西、打電話、與外界聯系等,每出現一人次扣1-2分;翻墻外跑1人次扣1-5分。
6.放學后不及時回家,六點以后還無故不離開學校,每出現一人次扣1分。
二.集會時的出勤及紀律等情況
1.全班不按時集合扣1分;
2.雖按時集合但吵吵嚷嚷遲遲靜不下來扣0.5分;
3.集合后仍有講話聲,每發現一人次扣1分;出操場隊伍不整齊,進樓、上樓有擁擠現象扣1-5分;
4.會上說話或打鬧一人次扣0.1分;
5.不專心聽報告,隨便看書的一人次扣0.1分;
6.周一升旗時,每出現一人次講話(初一、初二不佩帶紅領巾)、不穿校服(運動衣)、班主任不進隊伍管理等等現象者扣1分。
三.服飾與公物保護等情況
1.男生留長發,女生燙發一人次扣0.1分;
2.有染發現象者,一人次扣1分;
3.有奇裝異服現象者,一人次扣0.1分;
4.佩戴與中學生行為規范要求不符的如十字架、護身符之類的項鏈、手飾、服飾等等,每出現一人次扣0.1分。
5.在黑板、布告欄等處涂抹亂畫一人次扣0.2分;
6.在課桌及室內外墻壁上涂抹亂畫一人次扣0.5分;
7.踢門、砸門或踢墻一人次扣0.2分;
8.用勞動工具打鬧一人次扣0.2分;
9.損壞學校一草一木一人次扣0.5分;
10.損壞教室實驗儀器一人次扣0.5分;
11.電燈、風扇和水龍頭常開不關扣0.2分;
12.教室門窗不按時關鎖一人次扣0.2分;
13.浪費糧食一人次扣0.2分;
14.打壞一塊玻璃一人次扣0.5分;
15.隨便亂擰暖氣閥一人次扣0.2分;
16.在教室或走廊內打球,且把球踢到墻壁上或門窗上一次扣0.5分;
17.隨便卸掉日光燈上的啟動器一人次或丟失一個啟動電器扣0.2分;
18.丟失水桶簸箕一次扣0.5分。
四.早操與眼保操情況
1.進教室后不是認真看書、讀書、寫作業,而是說閑話、打鬧、甚至抄襲他人作業者,出現一人次扣一分。
2.按規定早晨留人值日打掃衛生時,教室2人,清潔區3人,若無故超出一人次扣1分。
3.早操時樓前集合不快速、整齊,不數不夠,不是排隊整齊帶進操場者扣1-5分;
4.早操前10分鐘班主任不到位組織學生者,扣1分;
5.早操集體遲到者扣1-5分;
6.站位不準確、注意力不集中,每出現一人次扣1分;
7.做操不認真、動作無力、懶散者,每出現一人次扣1分;
8.班主任僅站在隊伍后,不進隊監督管理者扣1分;
9.隊伍中出現講話,戲鬧現象,每發現一人次扣1分;
10.全班5人以上被留下受批評者扣1-10分。
11.做眼操時有一人次睜眼不做或不認真做扣0.1分;
12.眼操操無人管理,紀律較亂扣1-2分;
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研究員
北京聯合大學臺灣研究院客座教授
中國改革開放論壇理事
近期,海峽兩岸就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后續協議展開協商,其中最受關注的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與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是最為重要的工作內容,也是最為艱巨的重大任務。目前海峽兩岸對此已有不同的主張與思維,可能影響到后續協調的順利進行。
首先,海峽兩岸在貨物貿易協議方面的認知差距甚大。在貨物貿易協議方面,臺灣方面的主張不是簽署一攬子的或整體性的兩岸貨物貿易協議,即在―定時間后完成兩岸90%左右的關稅減讓與零關稅目標,而是采取階段性的“次早期收獲計劃”模式。臺灣經濟部門負責人表示,在ECFA貨物貿易協議中,仍堅持將農產品貿易開放進口、關稅減讓與零關稅排除在協商之外,不協商,不談判,僅主張將剩余的5000多項工業產品項目分階段降稅,力爭在短期內將5大泛用塑膠、整車及面板等臺灣關注的強項產品納入早收清單,實行“立即”降稅。顯然這不是大陸所希望與主張的,大陸希望按照國際FTA或類FTA的國際規則,簽署整體性的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即一攬子解決,確立零關稅時間表,逐步建立海峽兩岸自由貿易區,實現兩岸經濟的整合或一體化發展。
臺灣方面在ECFA協商或處理相關議題上,一直主張遵守國際規則,按WTO規則辦事,尤其是在處理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問題上更是如此,希望納入國際仲裁機制,但臺灣現階段的主張顯然是不符合國際規則的。ECFA的早期收獲清單已經與國際上的早期收獲清單有很大差別,一般FTA是將部分農產品降稅或零關稅列為早收清單,但海峽兩岸沒有,臺灣還完全拒絕對大陸開放農產品市場,而且只有大陸單方面對臺灣部分農產品實施零關稅。同時,早期收獲清單中的工業產品比例過大,而且臺灣的優惠規模是大陸的數倍之多,在國際上也是很少見的。國際上從來沒有所謂的“次早期收獲清單”降稅或零關稅做法,沒有在實施早收清單后又提出新的早收清單,而是簽署貨物貿易協議后采取逐步降稅做法與降稅時間表。臺灣的這種主張與做法存在巨大的政經風險,可能讓海峽兩岸遲遲無法簽署一個整體性的貨物貿易協議,無法確定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的時間表。顯然,臺灣方面是以“利己主義”與“單邊思維”來處理貨物貿易協議問題,只強調什么貨物開放,什么貨物不開放,什么應納入,什么不應納入,完全忽視大陸的主張與經濟利益,也沒有長遠的、宏觀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建構與兩岸經濟一體化發展規劃,是典型的短期行為,不足取。
北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公安部、國家標準局頒發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生產、維修、銷售各種防火、滅火設備、裝置、器材設備、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產品(以下簡稱消防產品)的單位,均須通過《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和本細則,服從管理和監督。
個人不得經營消防產品的生產、維修、銷售業務。
第三條 市公安局消防處是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標準計量局指導,其職責是:
1、對消防產品的生產、維修、銷售企業進行審查;
2、組織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3、審查消防產品廣告;
4、查處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5、調查消防產品質量事故,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市建立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檢驗站),受市公安局消防處領導,業務上接受市標準計量局的指導,其職責是:
1、對消防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驗,填發檢驗證,向有關部門報告消防產品質量情況;
2、對評優產品提供檢測數據;對獲獎產品建立技術檔案,進行定期復查;
3、主持或參與本市消防新產品投產前的質量鑒定工作;
4、對產品質量爭議進行仲裁檢驗;
5、承擔消防產品的其他委托檢驗;
6、指導生產、維修單位的質量檢驗工作,參與培訓、考核檢驗人員;
7、協助市公安局消防處查處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第五條 在本市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必須先經市公安局消防處審查批準,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申請變更生產、經營項目、經營范圍時同)。外地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來京舉辦聯營的,須持有所在地區省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報市公安局消防處審查批準。
第六條 消防產品的生產、維修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完整的產品圖紙、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生產設備、工藝裝置;
2、有正常生產所必需的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3、具備必要的產品檢驗和測試手段,有專門的檢驗人員和場所及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生產消防產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專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執行市公安局消防處和市標準計量局正式的企業標準。新產品投產前,須經市公安局消防處審查批準;其產品技術標準報市公安局消防處和市標準計量局審定。壓力容器類的消防產品,須符合國家壓力容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消防產品的生產單位,必須建立產品技術檔案和出廠檢驗記錄;出廠產品須經檢驗合格,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
第九條 消防產品的維修單位須按有關技術質量標準維修消防產品。對需要充氣、裝藥的產品,充氣、裝藥前,要進行耐壓試驗。經維修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除尚有使用價值、經質量監督檢驗站批準,可繼續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維修單位應填寫報廢單,通知送修單位。
第十條 銷售消防產品的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1、購入消防產品時,須查驗產品質量合格證;經銷外地消防產品,須向市公安局消防處備案,并附送產品生產地省級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的檢驗證明(或復印件);銷售國外產品,須經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批準。
2、不準銷售未批準生產的、檢驗不合格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的消防產品;
3、因儲運、保管的原因,質量下降、影響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人員須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監督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受檢單位應為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要求復驗一次。市公安局消防處和市標準計量局認為必要時,可報請公安部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復驗。
進出口的消防產品的檢驗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質量監督檢驗站對消防產品進行監督檢驗的成本費,由受檢單位負擔。仲裁檢驗費由責任一方負擔。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處令其限期改進,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外,應視情節輕重,由市公安局消防處分別給予責令停產、沒收產品和非法所得等處罰,或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直至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1、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的;
2、長期不具備生產、維修條件,或連續三次抽檢產品不合格的;
3、不按產品質量標準生產、維修的,出售無產品技術標準、不合格的或無合格證的產品的;
4、弄虛作假,或因忽視產品質量造成產品質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在京銷售不合格產品、無技術標準的產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處會同銷售單位所在地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共同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和市標準計量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產品認證合格評定機構
從事合格評定服務的機構(認證機構不是合格評定機構)。(本定義引自GB/T27000-20xx合格評定詞匯與通用原則)
我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機構是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是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可的消防產品認證機構。目前開展:火災報警設備、消防水帶、噴水滅火設備、汽車消防車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工作;滅火劑、滅火器、防火門、消火桂、消防水槍、消防接口、消防應急、燈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氣體報警設備等消防產品的型式認可工作。同時負責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的信息和日常管理。
關鍵詞:公路工程;計量支付;管理;控制
引言
貴州屬于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地貌,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的主要特點是路線長、面積廣,施工子項目繁多,管理難度極大,其中計量支付管理層一直將公路工程的計量與支付管理視為最大的問題。造成這個問題有以下原因:一方面計量與支付項目以及計算方法種類繁多,另一方面參與人員人多且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本文通過對工程前期、工程計量及支付過程中的問題,提出一些看法進行探討。
1、計量支付的具體要求
首先,必須要真實、確切地填寫《中間計量表》,對計量表上記錄的數據進行計算,并附有相應的計算公式、簡圖以及相應的備注,經承包人及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核簽章。凡是與公路工程計量有關的相關報表、憑證以及月度報表連同《中間計量表》、《中間計量匯總表》等有關資料的復印件提交給駐地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承包人應將公路工程相關的計量資料保存完好,以便需要時進行核查。
其次,對一次性就可完全計量的工程必須要提交《中間交工證書》;對于中間需要分次計量的,必須要提供質量檢驗憑證;對于需要分次才可完全計量的工程,在最后一次完全計量時要提交《中間交工證書》。
最后,為確保公路工程計量的真實性、準確性,應根據合同的要求建立健全公路項目臺賬管理。項目臺賬需要以合同文件、施工設計圖紙、經審批補充完善的設計圖紙、工程數量清單、技術規范以及工程變更令等為依據來建立。
2、計量支付管理現狀分析
2.1公路工程計量支付管理意識薄弱
公路項目企業經營管理者以及相關計量人員普遍存在對計量支付管理重視不夠的問題。經營管理者對計量支付的管理投入不足,落后的計量方式因為資金的不足而無法更新,使計量人員的計量工作量大。同時,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執法不嚴,不嚴格律己,對待承包人隨意性較大,存在隨意破壞合同文件約定的現象,不嚴格遵守行業細則以及合同條款的規定。這樣會導致計量人員無法按照合同的規定以及崗位的職責規定去完成計量工作,使得計量管理存在較大漏洞。
2.2計量方法缺乏統一標準
從目前情況來看,公路工程的計量支付方法缺乏統一的標準,很多企業都是根據計量人員的個人喜好采取不同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這給計量的質量以及管理帶來巨大的影響。計量工作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要求在規定的時間段內完成大量的數據核對工作,因而公路工程的相關管理者應制定統一的計算方法以及采用統一的計算公式對工程進行精確計量。統一的計算方式以及計算公式能加快計量人員的工作進度,提高計量工作的效率,同時也有利于相關審計人員對計量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2.3計量條款以及實施細則不規范
公路工程主要是依據國家制定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投標文件范本》的規定進行工程計量,然而,由于各個公路工程所處的地理位置、地質條件、氣候條件不同所產生的與工程有關的專用條款(招標文件范本)會因此而不同。專用條款一般會將條款中的計量規定及條款廢除,而制定專門的計量條款,但是由于各個地方的專門條款只需經過地方的部門及專家審核,缺乏規范性及科學性的審核,條款的技術水平較低,條款中存在較多的漏洞,甚至是自相矛盾。同時,雖然有部分工程使用的是通用的計量條款,但是又對計量條款進行相應的補充,造成合同執行過程缺乏相應的套用公式,使得計量核算存在較大困難。此外,公路工程計量實施細則也僅對分項工程的計量做出了規定,對分項工程以下的細目沒有進行明確、詳細的規定,而收款方一般主要是只能對細目進行收款的,這使得支付方與收款方的認識不統一,容易引發糾紛。
3、計量支付管理對策
3.1加強工程前期計量支付的管理
加強公路工程施工前期的計量支付工作,首先計量支付工作人員必須要掌握工程圖紙、合同文件以及招投標文件,深刻理解工程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掌握相應的應用軟件,及時上報發現的問題。其次,要建立健全計量支付臺賬。建立臺賬前,認真審核工程數量表以及工程圖紙,并將審核的結果上報給設計單位或者是業主。對相關項目部門的竣工資料進行綜合考慮,明確分部、分項以及單位工程的劃分。最后,根據復核的清單工程數量建立相應的計量支付臺賬以及工程數量明細臺賬。在建立相應的計量支付臺賬以及工程數量明細臺賬前,要對分布、分項以及單位的工程進行劃分,尤其是要確定分項工程的劃分,計量支付工作一般都是以分項工程作為基本單位的。在工程劃分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3.2加強施工階段的計量支付管理
加強施工階段的計量支付管理,需要注意以下控制要點,首先要依據主要的計量標準進行計量,按照設計圖紙所給定的凈值以及實際施工情況結合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數量進行計量。其次,所計量的工程項目必須是工程項目數量清單中所列明的工程項目,除了變更的項目外,不允許超出清單所列的范圍。再次,承包人必須要在完成工程項目之后,并要經過中間交工驗收質量合格的工程,方可計量,如果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予以計量。最后,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資料、文件或者簽章手續不完善的,不給予計量。
3.3樹立正確的索賠程序觀念
索賠是所有計量支付工程中最具有技巧性及最為復雜的一個環節,公路工程的監理工程師應謹慎對待索賠工作,嚴格遵循索賠程序進行索賠。首先,監理工程師必須要對索賠的項目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查,根據現場的記錄以及合同的規定,準確確定索賠的數額。其次,在承包商所承擔的工程的合同中,找出相關的索賠條款,比如業主違約條款、調價條款、合同變更條款、不利條件的索賠條款、業主風險條款、保險條款、后繼法規條款、工程延期條款以及未規定的檢驗條款等,以這些合同條款作為索賠的依據,獲取相應的補償及賠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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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謝敏.淺談高速公路工程變更和計量支付方法[J].福建建材,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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