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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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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管理

保險業務管理范文第1篇

20xx年最新保險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維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和安全,發揮檔案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社會保險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經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檔案的安全,并根據需要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落實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鑒定、銷毀等管理要求,保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嚴防毀損、遺失和泄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證據、依據,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見附件)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歸檔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偽造、篡改。

第八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分類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的規律和特點,以方便歸檔整理和檢索利用為原則,采用年度業務環節或年度險種業務環節的方法對社會保險業務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并及時編制歸檔文件目錄、卷內目錄、案卷目錄、備考表等。負責檔案管理的機構應當對接收的檔案材料及時進行檢查、分類、整理、編號、入庫保管,并及時編制索引目錄。

第九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20xx年、30年、50年、120xx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為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到期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業務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鑒定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銷毀。

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派兩人以上監督銷毀檔案。監督人員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并注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將永久保存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參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二) 偽造、篡改、隱匿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三) 玩忽職守,造成檔案遺失、毀損的;

(四) 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漏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五)違反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保險業務管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  社保業務  檔案管理

        1 維護社會保險檔案,保護職工權益

        隨著群眾養老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沉寂多年的歷史繳費日益顯現出其重要性,斷保多年要求續保的參保人員越來越多。由于社會保險歷史繳費記錄檔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參保人員的繳費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并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少爭議。

        我市自1987年就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統籌工作,由于當時技術手段比較落后,加上對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參保人員原始繳費記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開展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確認工作的過程中,對一些缺少以往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記錄的職工檔案,通過查詢企業職工花名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卡、補繳繳費分解表、歷年繳費記錄表等相關材料,確定繳費事實,重新整理、歸集參保數據,真實記錄每位參保人員的參保歷史,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隨著國有企業重組兼并、倒閉,職工下崗、中斷勞動關系、中斷繳費情況大量出現,如何記錄、保存每一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料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及時開展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就會形成一種被動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參加工作的李桂蘭,今年已經46歲。1980年11月,李桂蘭成為保定市水泥廠的一名正式職工。按照有關規定,1987年1月李桂蘭參加了當地的養老保險。1998年李桂蘭離開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蘭從新疆特地趕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詢以往的養老保險繳費情況。離開企業十幾年,社保資料會不會遺失?社保所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過去的參保記錄?李桂蘭的心里忐忑不安。來到保定社保所,檔案員根據李桂蘭的身份證輸入名字后,幾秒鐘就查到記載李桂蘭詳細繳費情況的職工養老保險卡。李桂蘭一直懸著的心終于踏實了下來,心里有說不出的高興。保定市社保所依據李桂蘭的養老保險卡,重新為她補辦了養老保險手冊,恢復了繳費情況。

        2 社會保險業務規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類似李桂蘭的情況非常的多,在養老保險手冊丟失的情況下,保定市社保所通過歷史資料的查詢,為他們補辦養老保險手冊,保證其繼續參保。

        社保業務檔案對參保人員十分重要,但是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對社保經辦機構來說還十分陌生。沒有現成的樣板,保定市社保經辦機構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通過抓庫房建設、文件材料收集、歸類、整理、立卷,使業務檔案整理和立卷從不規范到規范,社保檔案庫房從無到有;業務檔案內容由簡單到豐富;并把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列入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及有關人員的崗位職責中,把業務檔案工作作為社保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組織、同考核。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檔案目錄全部實現電子化管理,從而使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為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維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和安全,發揮檔案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和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檔案局《冀人社發2009(11號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臺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對業務檔案進行規范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推動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開展。

 社保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不僅確定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基礎,而且有力地維護了參保人員的權益。保定市紡織廠等7家企業,由于在改制前欠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多。改制時,職工強烈要求其補繳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通過查閱歷年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分解表,社保機構為職工提供了這些企業歷年欠繳的準確數字。企業補繳了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3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統一與標準化

        社保業務檔案是全面系統記錄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憑據。實現社保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保證社保業務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關系到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社保業務檔案規范化管理的關鍵在于實現管理的統一與標準化。

        3.1 統一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我市社保所下發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七項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結合我所業務情況的實際需要,業務檔案主要采取分級管理、便于查詢、集中保管、確保安全的原則,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統一了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

        3.2 統一檔案室標準。檔案室是社保業務檔案的“家”,統一檔案室的標準至關重要。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個具有防火、防光、防塵、防盜、防潮、防高溫、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檔案室,基本實現檔案庫房、檔案查閱、辦公三分開,并配置與檔案數量相適應的檔案柜和檔案密集柜、滅火器、溫濕度計、空調、計算機等專用設備。

        3.3 統一規范整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結合本所業務職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共分六類三十八項,以此規范全市社保經辦機構業務檔案的收集、積累、整理、保管、應用、查詢服務工作。

保險業務管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商業銀行 保險 銀保合作

1. 保險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換證不及時,引發合規性風險。一是部分營業網點存在《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已過期,營業合法性受到質疑。二是部分行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未按網點辦理。不符合《保監會銀監會關于加強銀行壽險業務結構調整 促進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10〕4號)中第三條“為加強銀行保險行為的管理,保護廣大客戶的合法利益,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的,每個營業網點在保險業務前必須取得《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的要求。

1.2對外宣傳容易誤導客戶。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故意模糊保險的概念和性質,打銀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戶的誤解,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1.3保險業務培訓不到位。根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業務合作中的主要培訓職能,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個小時”。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訓時間不足;二是沒有建立規范、系統的保險業務培訓記錄。

1.4保險業務處理操作不規范。如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業務交接手續簡單、要素不齊全,保險公司接交人員僅在保險業務臺帳上直接簽名,沒有其他相關記錄,無法識別接交人的身份,沒有填寫監交人簽字;辦理保險業務后留底備查憑證標準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憑證,未附 “風險提示”和客戶身份證復印件,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1.5技術手段落后。各銀行機構保險全是手工操作,銀行網點受理客戶業務后,給客戶出具臨時單據,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再轉交客戶。保單流轉緩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時間。營業網點辦理完業務,有的機構登記保險臺賬,有的機構自己沒有任何記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賬務系統,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和風險防范。

2. 規范合作關系,加強資格管理

2.1商業銀行各網點應按照有關監管規定申請取得保險兼業資格方可銷售保險產品,并應在網點內顯著位置懸掛《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

商業銀行應對合作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和定期合規評估,加強對合作方及自身銷售人員的管理。

2.2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保監會、銀監會有關規定簽署協議或合同,應在協議內明確規定手續費率、支付方式、培訓方式及費用標準、投訴處理機制等。

2.3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其他費用貼補手續費,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2.4商業銀行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代收保費要專戶管理,手續費、保費采用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手續費。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2.5商業銀行不得以招標方式盲目抬高手續費率,不得簽訂或變相簽訂手續費的保底條款。手續費按已實際發生的業務進行結算,不得要求保險公司預支手續費。

2.6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優化銀保渠道業務結構,加大期繳型、保障型保險產品的銷售力度,控制躉繳型、投資型保險產品的銷售種類和規模。

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在業務考核和績效評估中應將期繳型、保障型保險產品列入重點范疇,給予傾斜政策。

3. 加強銷售人員的培訓及管理

3.1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悉所銷售產品的特性,全面客觀介紹產品的保險責任、投資風險、費用扣除、猶豫期等權利義務。銀行銷售人員應定期接受保險公司組織的產品培訓和銷售技術培訓。

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制定標準合規的產品銷售話術,在銷售過程中主動告知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投資風險,不得片面強調保險產品的投資收益。

3.2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取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工作。從事投資連結保險業務的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參加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的投資連結與萬能保險銷售資格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同時,銀行從事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的人員應接受不少于40個小時的專項培訓,至少擁有1年壽險銷售經驗,并且無不良記錄。

不具備合格銷售人員的商業銀行網點不得銷售保險產品。

4. 加強保險產品宣傳資料管理

4.1保險產品應使用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印制或授權省級分公司印制的宣傳資料,任何銷售人員或銀行銷售網點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變更。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建立對網點的定期巡查機制,對違規宣傳資料予以沒收、刪除,并對相關負責人予以嚴肅查處。

宣傳資料包括銷售過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與保險產品內容相關的有形載體。

4.2各類保險單證的宣傳材料上不得出現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等字樣。宣傳資料不得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證券基金等其他理財產品進行簡單比較,宣傳資料上必須在明顯位置以顯著字體對保險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標示規范的保險產品全稱。

5. 加強銷售行為合規管理

5.1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將載有姓名、照片、資格證書編號、所屬公司等內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顯著位置,并應主動明確告知投保人其所購買的產品為保險產品。

5.2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禁止銷售人員、銷售網點以書面或口頭任何形式私自承諾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收益。

5.3保險公司應根據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產品特征、市場現狀等方面因素,制定相應的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標準應體現對投保年齡、經濟狀況、風險偏好、件均最低保費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保險公司應建立投資連結保險的風險測評制度。銀行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并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應以專門文件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愿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可。銀行銷售人員應在充分培訓的基礎上,根據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標準對客戶進行當面評估,并妥善保存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5.4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應嚴格限制在銀行理財服務區或其他類似職能的獨立區域,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柜臺銷售。

5.5在銀行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其新單躉交保費不得低于人民幣3萬元。

保險業務管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團體保險,政策環境,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保險是指壽險公司針對團體銷售的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2006年我國保險市場團體保險保費收入為648億元,占壽險總保費的17%,相對于壽險業發展的初期,團體保險業務占比呈逐年下降趨勢。曾經作為保險公司主要收入來源的團體保險業務,現在卻處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長乏力的發展困境中。本文試圖通過對外部制度、政策、環境的研究,找到制約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及未來的增長點。

一、影響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一)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

為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全社會保障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出臺,給保險業發展帶來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立足我國國情,結合稅制改革,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二)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

國家鼓勵發展團體保險業務,但因稅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出臺,給壽險公司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重重困難。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目前全國有26個省市給予信托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從工資總額的4%~8%不等,而按照財政部最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的要求,原本可以從應付福利費列支的團體養老保險,隨著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取消,而沒有了可列支的渠道。雖然《通則》中提到:“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贏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我們可以理解《通則》中提到的補充養老保險包含了企業年金和團體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且國資委在2005年8月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中央企業以企業年金形式滿足對職工的補充養老功能,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失去了一塊重要的市場。

(三)團體醫療健康類產品未全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國保監會2006年度下發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定義:“醫療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嚴格按定義歸類,保險公司團體保險中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險種僅包括補充醫療保險、住院類保險、意外醫療類保險、各類住院收入保障保險等險種,而對于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約同樣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四)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

《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并以基金型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為例,說明該類合同不定義為保險合同。

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對于壽險公司團險業務來說,年金和重大疾病類保險可以帶來比較穩定且較大的資金流,而這兩類產品目前均無明確的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與社保銜接的補充醫療保險市場需求較大,但同時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也較大,往往賠付率較高,經過前幾年的發展,壽險公司對這類業務均進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類業務對保險公司而言屬于盈利性險種,但由于財產險公司也可以經營,往往競爭比較激烈,且該類業務所帶來的資金流非常有限。

二、農村團體保險市場分析

(一)按險種分析

1.壽險公司未嘗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保層面經辦,制度設計屬于商業保險),自1986年啟動以來,到2005年全國有1870個縣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5500多萬名農民參加,基金累計為300多億元。但由于長期以來在認識方面沒有做到完全統一,且因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亂,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區資金有很大缺口,養老保險難以推進。而東部地區經濟較發達,部分省市設計了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新的嘗試,但均限于社保經辦。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沒有參與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以往的經驗看,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政府參與度要比較高,制度穩定性要比較強,增強制度的信任度;(2)保費來源應多樣化,包括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面,減輕農民交費負擔;(3)收益率在有保證的前提下,滿足農民較銀行存款高的投資收益率的需求。

商業保險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勢在于其較靈活的產品設計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較高的資金運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導和參與的前提下,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運作將是一種非常好的形式。

2.農村醫療保險推動成本高

農村醫療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等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幾乎覆蓋了85%的農村人口,這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舉世無雙的成就”。80年代的實現,使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以農業合作社為依托的合作醫療制度出現了滑坡的局面。根據1995年的調查,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由過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這主要得益于這些地區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的異軍突起,是鄉鎮企業經濟支撐了蘇南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使其達到了鼎盛時期。我國政府決定從2003年起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的主要特點: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經辦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衛生部門所屬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經辦,此種模式比較普遍;二是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保中心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農業人口較少的地區;三是保險公司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和少數中部地區。

目前保險公司對農村醫療保險市場還未全部深入和投入進去,只在一些地區進行了試點和參與。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1)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醫療市場缺乏基礎數據,給保險精算帶來一定難度;(2)國家并沒有給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村醫療保險一定的稅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數保險機構網絡能夠深入到農村地區,也給農村醫療保險的開展帶來困難。(4)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不夠,醫藥費用上漲快;(5)籌資水平比較低,籌資成本偏高。

目前全國有6家保險公司參與了“新農合”試點工作,分別是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2006年在8個省、自治區的66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參合農民2136萬人,共籌集合作醫療基金11億元。

保險業參與“新農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險公司經辦服務,并支付適當的管理費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擔,基金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3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險合同型。政府將籌集到的“新農合”資金為農民投保團體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與政府就保險責任、賠付比例等協商后,簽定保險合同。有2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兩種之間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適當管理費,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攤,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10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是50元,而現在城鎮醫療保險則是1000元左右,這個差距的消除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籌資水平偏低,意味著進入試點的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率偏低,不足以補償經辦成本,實際運行中往往出現“賠本賺吆喝”的情況。

(二)按群體分析

1.失地農民保險依賴政府推動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快,伴隨著農業用地的減少,在我國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失地農民。目前失地農民達到4000萬人,每年仍以200萬人的速度在遞增。這個群體無法依賴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臨“務農無地、就業無崗、生活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從全國來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對失地農民的征地安置補償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現金補償方式。目前這種方式最為普遍,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補償款的滲漏,以及農民的短期消費行為,難以達到養老保障的作用。(2)實物補償方式。提供糧食作為養老保障,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無法滿足農民的其他需求。(3)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將補償款作為保險費,在城鎮社保體系中取得養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較高。(4)商業保險方式。將失地補償費投保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儲蓄性養老保險,政府給予利差補貼,缺陷在于制度穩定性較差。

目前,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如何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可靠的養老保障機制,政府也給出了指導意見,即“失地農民中屬于城市規劃區的,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城市規劃區外的,納入農村社保體系”。這就意味著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一部分失地農民逐步融入城鎮保險體系中去,由政府負擔養老保障的給付責任,還有一部分需要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去。

從政府的指導意見看,失地農民保險是屬于社保體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較低,農民的獲益較少,商業保險也有可參與的空間,這方面重慶保險公司有著比較好的經驗。重慶市政府依托商業保險公司,探索出了發放養老保險金,以解決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過合同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了權利義務,從制度上保障了資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資金被挪用,解決了農民養老金的安全性問題。農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齡后由保險公司按月向農民支付養老保險金,直至參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業保險公司收取的失地農民保險費達11億多元。據了解,采用該模式后,重慶市很少發生因征地安置中的養老保險問題鬧事或上訪,不僅讓政府、失地農民滿意,也為保險公司增加了一條服務社會的新渠道。

2.壽險公司參與農民工保險處于探索中

近年來,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1.2億人,他們對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由于城鄉的二元社會保障結構,農民工無法加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來,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于停滯狀態,因此農民工基本處于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全國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進行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但實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單獨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人口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部分組成,個人賬戶屬于完全積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規定,包括繳費期需滿15年且退休前5年需連續繳費的要求、農民工退保無法得到統籌部分的保障等,與農民工的實際需求及現實問題都差得很遠,因此事實上農民工難以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單位和農民工繳納保費,在領取條件等方面要寬松一些,但因為同樣是社會統籌部分農民工享受的少,加之農民工流動性強,短期作業的多,在領取方面和繳費方面有諸多不便之處,因此無論是農民工還是所在企業繳納保費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與商保結合型模式,農民工養老保障有別于城市職工,是一種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的政府加企業型保障,政府進行強制性推動,企業負責養老保障費用繳納。制度規定用人單位為個人繳費每滿一年,農民工即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并可在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時,到戶籍所在地商業保險公司約定機構一次性領取。截止到2005年底,參保人數達到247.65萬人。這種老年補貼與養老保障還具有比較大的差異,只能算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上述幾個地區的實踐都是單獨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養老保險相隔離,對農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全國僅有幾個地區在探索,而實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實施效果上要更有優勢一些,農民工得到的實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農村市場有其特殊性,由于社會保障基礎不同于城鎮,因此政府在基礎保障層面也在嘗試借助商業保險的優勢和力量,為商業保險參與提供一定的空間。

三、良好的經濟環境為加快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6年是我國實施“十一五”規劃并實現良好開局的一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經濟平穩快速增長,經濟效益穩步提高。國內生產總值達20.94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0.7%;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上漲1.5%.經濟增長連續四年達到或略高于10%,沒有出現明顯通貨膨脹。全國財政收入為3.93萬億元,比上年增加7694億元;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增長31%,增加4442億元。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對團險業務來說,支柱行業的日益發展,經濟增量的不斷擴充,企業利潤的快速增長,國外資本的不斷涌入,民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國企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等都為團體保險業務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和豐富的保源。國家統計局2007年3月27日的報告顯示,2007年前兩個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2932億元,同比增長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個百分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現利潤1390億元,同比增長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個百分點。

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了企業健康快速的發展,也因此擴大了市場對團體保險業務的需求,為團體保險的加快發展奠定了基礎。

保險業務管理范文第5篇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經濟以年均9.5%的高速度持續增長,近年來仍然保持在7.0%以上。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條件不斷改善,外出旅游越來越成為人們生活的基本組成項目。據國家旅游局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旅游收入一直保持兩位數的增長速度。2001年,入境旅游人數達8901萬人次,旅游外匯收入達178億美元;國內旅游人數達7.84億人次,國內旅游收入達3522億元人民幣;旅游業總收入達到4995億元,比上年提高了15.0%。伴隨著旅游市場的繁榮,與其相關的風險事故的發生率明顯上升。這客觀上要求旅游險能夠快速發展,為有關各方提供風險保障,為旅游市場的發展保駕護航。再者,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使花錢購買旅游險成為可能。因此,有關人士普遍預測旅游熱將為我國旅游險市場營造巨大的發展空間,每年的保費收入至少應該有70億元的進項,是我國保險業務發展的新增長點。但是,事實并非如此,旅游熱已經持續好幾年,而旅游險市場仍然比較冷清。

一、旅游保險還未引起足夠的注視

從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開始實施,改強制旅行社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險為強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這一規定的改變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責任險獲得較大發展,財產險公司在旅游險市場中的份額大幅度提高,如按每個旅行社年交保費2萬元計,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市場規模約為1.8億元,占整個旅游險市場的15%以上;與之相反,游客自愿購買保險者寥寥,壽險公司旅游險業務增長緩慢,部分地區和公司甚至出現業務滑坡現象。旅游險市場總的需求狀況并沒有大的改觀。

從供給的角度看,旅游險市場上保險卡的種類有所增加,銷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問題并沒有減少,反而有所增加。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1.險種少。當前,只有幾家較大的壽險公司經營旅游保險,且可供游客購買的險種只有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交通人身意外保險、旅游景點人身意外傷害險、旅游救援保險、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險5種。而且他們大多數都不經營旅游景點人身意外傷害險、旅游救援保險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險,甚至有的也只經營旅游人身意外保險一種。產險公司除了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外,對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的行李、證件丟失和盜搶風險至今尚無“貨”上市,使這一風險處于無保障狀態。整個市場不能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價格為自己獲得較為全面的保障,就必須和幾家保險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險對象范圍過窄。以前,我國的游客是以團體游客為主。而且,國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臺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強制旅行社為游客辦理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各保險公司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從節約經營成本出發,推出了只以團體游客為保險對象的旅游保險,將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險范圍以外。1999年政府為了拉動內需將“五一”、“十一”假期調整為7天。這一舉措帶動了旅游熱,形成了所謂的“黃金周”。但是這股旅游熱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動。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自助游已經占到了整個旅游市場份額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區自助游至今仍游離于旅游險市場之外,無法買到合適的旅游保險。

3.保險對象細分不夠。首先,旅游市場狀況的變化和強制旅游意外險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區走進了壽險公司視野。有些公司已經修改了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將自助游游客納入保險對象范圍,但是和團體游客適用相同的費率。少數公司甚至直接將團體旅游險保單向自助游游客銷售。其次,部分公司為了爭搶業務,拓展了保險對象的范圍,推出旅行保險,將公務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納入保險對象范圍。這兩種變化在提升保險公司業務量的同時也增加了逆選擇的可能性,使保險公司面臨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第一,團體游客出游時,旅行社派有專業的導游為其提供全程組織和服務工作,這無疑有利于減少風險事故的發生。但是對于自助游游客來說,由于缺乏旅游常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出險的概率要比團體游客大。而且,對于自助游保險來說,由于業務分散,展業費用和其它經營成本明顯高于團體游保險。因此,兩者不應該適用同一費率。第二,對于公務旅行人員和普通游客來說,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狀態和行為方式往往不一樣,結果在旅行過程中發生風險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兩者同樣不能適用同一費率。

4.保險責任確定不合理。當前我國旅游險在保險責任的確定上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傾向是保險責任過寬。很多保險公司在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中將死亡給付、傷殘給付、意外醫療和急性病醫療列為主險責任。對于每個游客來說,只有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利,沒有選擇不同保險責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適的價格獲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結果同樣是低風險客戶退出保險,而高風險客戶都留了下來,產生逆選擇。另一種傾向是保險責任過窄。目前,幾乎所有保險公司都將游客的潛水、滑雪、探險等活動列為旅游險的除外責任,而又不提供此類專項旅游保險。而且,有些保險公司在經營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過程中發現醫療責任,尤其是急性病醫療責任的道德風險過大,部分地區發生經營虧損現象。于是修改條款,將急性病醫療甚至意外醫療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外。這樣的確能夠較好地控制風險,但是與此同時也必然將大量有著較大風險保障需求的優良客戶拒之門外。這顯然有悖保險經營“保障客戶,分散風險,獲得利潤”的初衷。

5.費率厘訂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旅游險費率的厘訂不是依靠精算技術,而是由條款制訂人員憑經驗來確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條款,然后臆斷地調整費率變動期間和費率大小。這樣,在缺乏精算技術的支持下,為了保證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的唯一辦法就是將費率偏高確定。這種不科學的定價在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抑制了保險需求,影響保險公司業務的增長。

6.投保渠道不暢。目前,旅游險的銷售渠道沒有大的改觀。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銷售渠道,主要銷售團體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和旅游救援保險;旅游景點主要銷售旅游景點意外傷害保險;機票銷售點主要銷售航空意外險;適宜網上銷售的險種相對較多,但是目前開通網上投保服務的只有泰康人壽、平安和友邦等少數幾家公司;銀行柜臺銷售尚處于嘗試階段。對于大多數自助游游客來說,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

7.售后服務質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動性較大,在短時間內,游客可能在一個地方投保而在另一個地方出險,甚至可能跨國出險,這對保險公司的核保、定損及理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跟不上,不僅對旅游者造成損失,也影響保險公司的聲譽。

二、游客保險意識淡薄,保險險種單一,制約了旅游保險的發展

我國的旅游險市場所存在的上述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險意識淡薄。雖然說風險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險需求產生的必備條件,但是這兩個條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險的潛在需求。要想把這種潛在的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必須依賴于人們防范風險意識的增強,保險意識的提高。當前,我國民眾的保險意識普遍較差,很多游客存在僥幸心理,不愿意花錢買旅游險。因此,旅游險的市場需求一直不旺。

2.保險經驗缺乏,保險技術落后。在現有的經驗水平和技術條件下,我國很多壽險公司的旅游險的核保在很多地方還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責任部分存在較為嚴重的逆選擇現象。承保之后對醫療責任和自助游的風險控制更是束手無策。一方面,為了防范逆選擇,他們認為最好的辦法就是將急性病醫療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另一方面,他們只能通過對團體的選擇來代替對個人的選擇,通過簡單的承保程序達到為大量具有相同風險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充當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險公司控制風險的一個“關卡”。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被迫只經營團體旅游險,而將自助游保戶拒之門外。

3.相關數據資料短缺。由于旅游險的經營時間短,我國的保險公司手中還缺乏與旅游險相關的各類資料。與其它壽險業務不同的是旅游險的發生概率與一個國家的社會、自然、地理狀況、游客的風險防范意識等關系密切,國外資料缺少參考價值。另外,據業內有關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險在展業、核保、定損、理賠過程中缺乏規范性,單證管理混亂。這樣,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資料,這些資料也缺乏可靠性。這使得旅游險費率的厘訂缺乏有效的數據支持。

4.對風險和保險的相互關系認識不夠。保險公司對保險對象劃分不清和保險責任確定不合理,實際上是其對風險和保險的相互關系認識不夠的反映。對自助游游客和團體游客、公務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費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將醫療責任列入主險條款,是保險人過分追求保險業務量而忽視風險防范的表現;而將游客的潛水、滑雪、探險等活動列為除外責任,將醫療責任從保險責任中剔除,是保險人過分強調風險防范而忽視業務增長需要的表現。

5.保險市場發育不充分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體制落后。2001年我國的保險深度僅為2.2%,保險密度僅為168.8元,遠低于很多發展中國家,保險市場的發育還很不充分。同時也意味著發展的空間非常巨大。現階段,為了搶占先機各家保險公司忙于市場拓荒,比拼保費收入規模。而相對于其它險種來說,旅游險屬于小險種,年保費收入占保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的比重較低。另外,目前在我國保險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的幾家保險公司要么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要么是國有企業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這種所有制所決定的經營管理體制是公司高層領導由政府選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業務發展規模和速度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指針。高層管理者權責不對等,廣人員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對稱。這必然會引起企業追求保費規模最大化的短期行為,因為有保費規模就有費用規模,而費用規模與包括老總在內的員工利益攸關。結果,雖然旅游險在很多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中被列為A類險種,賠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層管理者的重視和激發普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舊產品的改造和新產品的開發進展緩慢,難以適應市場需要。

三、培育市場主體,開發新險種,大力發展旅游保險

解決我國旅游險市場的現有問題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為一方面,民眾保險意識的培育是一個過程。這既需要保險經營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又需要通過大量的風險事故來教育國民,強化其保險意識。這絕不是短期內所能達到的。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夠創造供給,而潛在的保險需求向現實的保險需求的轉化是以民眾保險意識的提高為條件的。因此,在短期內我國的旅游保險需求狀況不會有大的改觀。另一方面,國有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的轉換是我國現階段金融體制改革的難點,而這一點恰恰是導致我國旅游險市場供給方面存在諸多問題的關鍵性因素。因為分業經營體制可以通過修改法律來改變;保險經驗不足,保險技術落后可以通過學習來快速提高;而經營管理體制的轉換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險經營的性質和國家的經濟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內徹底完成。這樣,對于風險與保險的關系的認識也就難有突破;重視保費規模,忽視經營利潤的狀況也就難以改變,旅游險就很難得到保險公司的青睞,供給狀況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觀。結果,整個旅游險市場也就不可能出現高速增長的態勢。但是從長遠著眼,我們應該大力推進民眾保險意識的培育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的轉換。

此外,還應該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場主體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促使保險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

2.加大新險種的開發力度,把旅游保險服務延伸到吃、住、行、游各個環節,并為特定旅游項目提供專項保險,如峽谷探險保險、水流漂流保險、驚險游保險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夠獲得需要的保障。

3.對旅游險市場和旅游險條款進行細分,針對團體游、自助游及公務旅行的不同特點制訂出不同的保險條款,確定不同的費率,加強風險防范。

4.將風險較大的醫療責任部分制定為特約條款或者附加險,厘訂專項費率。這樣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選擇風險,全面提升旅游險的業務質量。

5.加強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與醫療責任部分相關的資料的收集,為科學厘訂費率,控制風險,尤其是醫療責任風險積累經驗,提供可靠的數據資料。對于那些通過網絡平臺銷售旅游險的公司來說,在這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應該充分發揮這一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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