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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問題
XXX分公司黨委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照文件要求逐項進行自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不夠深入,學習原著、原文較少,學習研討內容流于形式。
2.黨委會記錄不夠規范,未對每個議題做到痕跡化管理。
3.基層黨支部“主題黨日+”制定了年度、季度計劃,但活動落實不夠,大部分僅限于學習資料、觀看視頻。
4.在黨支部建設方面存在有“重表象、輕質量”傾向,開展黨員教育活動時,有僅學習文章、資料,沒有深度學習原文、原著等情況。并且在執行4+X學習時,未能全部到位。
二、工作亮點
一是厘定責任清單。堅持黨員領導干部“五帶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任務清單,從帶頭開展學習教育、帶頭做合格黨員合格領導干部、帶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帶頭做好問題整改、帶頭推進工作任務落實方面量化細化為5項具體任務,同時履行指導職責,抓好分管領域的學習教育,并結合《將改革進行到底》、“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學習貫徹,在分管部門和班組進行1次黨課輔導。強化支部書記主體責任和組織推動作用,組織落實“”、召開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加強問題整改逐項列出支部書記承擔的責任和應當做好的工作,明確抓學習教育責任。
二是加強督導考核。通過采取黨支部交叉檢查、黨群部門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各黨支部開展學習教育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及時發現存在問題,有針對地提出指導意見。同時把組織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情況納入各黨支部黨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各級黨支部書記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情況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到位的及時進行約談提醒,對工作落實不力、搞形式走過場的嚴肅批評、及時糾正。
三是注重分類指導。注重層次性,區分普通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在“學”“做”“改”的目標、內容、方式和載體等方面要有區別,對黨員領導干部要堅持更高標準、體現更嚴要求。注重針對性,根據普通黨員、黨員干部等不同群體,采取不同措施辦法,確保每個黨員都能受教育、有提高。注重靈活性,鼓勵基層黨支部創造性開展工作留出余地和空間,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地開展學習教育。凡是有利于調動黨員參與學習教育積極性的做法都要予以鼓勵,凡是有利于提升學習教育效果的措施都要予以倡導。
三、下步整改措施
(一)強化落實中心組學習計劃。嚴格執行年初制定的《分公司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開展黨委中心組學習,創新學習方式、增強上下聯動、和互動,進一步加強對原著原文學習研討,通過開展中心組成員主題發言、相互交流研討等方式,全面提升政治理論知識水平。
(二)嚴格落實黨委會議事規則。嚴格執行黨委會議事規則,進一步規范黨委會記錄管理,按照一事一議的要求,在黨委會上進行討論和表決,每個議題完結后,再進行下一個議題,便于在進行黨委會記錄時留下現場痕跡。
一、安全責任及落實:
1、建筑施工的承包方和發包方,都必須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完善所有建設手續;
2、施工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規。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施工方需配備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1人;
4、施工人員施工時一律佩戴安全帽,沒有佩戴安全帽的人員禁止進入施工場地;
5、施工方不得二次承包或轉承包;
6、施工單位或個人需為其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7、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志牌,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消防設施,并保證所有器材合格或在保質期內,施工區域應嚴格落實安全設備,確保施工人員和過往人員的安全;
8、特種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嚴禁無證作業;
9、塔吊入場前應檢查合格,塔身及各種限位保險裝置齊全、有效,塔吊安裝必須牢固,操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10、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事故發生后,應在兩小時內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事故詳情,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對事故的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重要指標控制:
1、杜絕重特大事故,因工死亡人數為“零”;
2、重傷率控制在0.03%以內;
3、安全教育率達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達100%;
4、中毒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
5、無火災、電傷事故發生;
6、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率達到100%,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率達到95%以上,重大危險源監控率達100%;
三、事故處理:
如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處理和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按程序及時、如實報告;杜絕瞞報、遲報現象。對于情況嚴重的,將由上級安監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并進行相關處罰。
監管單位:
責任主體:
第一批:企業員工(包括管理人員和工人,下同)均為籍的企業可申請復工,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同意后,優先安排復工復產;少數崗位確需縣外員工(不含湖北籍、溫州籍)返崗的,需安排到屬地鄉鎮指定隔離點或企業設定點監督醫學性觀察14天以上,確認無癥狀后,方可返崗。
第二批:部分關鍵崗位確需縣外員工(不含湖北籍、溫州籍)返崗才可復工的企業,需征得屬地鄉鎮同意后,安排縣外員工到屬地鄉鎮指定隔離點或企業設定點監督醫學性觀察14天以上,確認無癥狀后,申請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同意的,安排復工復產。
第三批:企業主要投資人為溫州籍和有聘請湖北籍、溫州籍員工的企業,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重申做好工業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延遲復工,具體復工時間視情況而定。具備條件確需復工的企業需報市工信局審批。
二、復工前準備
1.復工企業需提前3天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復工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同意后,報備縣工信局。企業復工申報材料及流程:①填報《企業復工申請表》;②制定復工方案。復工方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返崗員工來源地及人數、分批返崗復工人員及時間具體安排、員工來的準確時間、所乘交通工具、到后集中觀察14天的場所準備、返崗人員健康管理措施、員工個人隔離措施及防疫應對辦法、企業疫情防控承諾。每個員工需如實報告來之前的14天生活軌跡,并承諾如有隱瞞,愿意承擔最嚴法律責任。
2.企業應暫緩聘用湖北籍、溫州籍員工,具體返工時間另行通知。員工所居住的小區、村莊出現確診病例的暫緩回。
3.企業需配備體溫檢測設備、消毒藥品、口罩等有效防疫物資。并在復工前對廠區進行一次無死角的消毒,加強疫情存續期的日常消毒。
4.企業必須設立相對獨立的觀察室,及時掌握員工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檔案。
三、復工后管理
1.復工企業要切實落實各項防疫工作要求,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工業企業員工健康防護手冊》相關要求。開展每天兩次以上體溫測量和動態登記,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和衛生健康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態蔓延。在員工全部到崗14天后無相關癥狀的,企業內也無相關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方可對員工恢復正常管理,切實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確保社會平穩有序。
2.企業復工后,確需省內縣外員工返崗的,企業要自行安排員工居廠(家)觀察;對湖北籍、溫州籍員工返崗的,要到屬地鄉鎮指定隔離點集中隔離觀察14天以上;對其他省外員工返崗的,要實施監督性醫學觀察14天以上。
3.縣園區管委會和復工企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疫情督查指導組要每天深入到企業進行疫情防治督查指導,重點督查《工業企業員工健康防護手冊》落實等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和衛生健康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態蔓延。
4.企業在疫情存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群體性活動,員工就餐實行分餐制,防止交叉感染。
5.企業復工后,指定專人,于每日15:00點前將相關疫情防控信息報送屬地鄉鎮和縣工信局聯絡員,內容包括員工人數、省外返崗、省內返崗、已返崗觀察員工詳細信息及每日體溫測量異常情況等。
6.企業在復工過程與當地群眾發生糾紛的,由所在鄉鎮政府協調解決。
7.企業主要投資人為溫州籍或有聘用湖北、溫州籍員工的企業復工經屬地鄉鎮同意后由縣工信局審核并報市工信局審批;其他企業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同意后,報縣工信局審批。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以事故預防為方向,以信息技術為支撐,按照“全員參與,綜合治理;科學管理,持續改進”的原則,健全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運行機制,規范基層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形成全覆蓋、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生產監管網格,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標
逐級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體系;穩步建立簡明、高效、實用的網格化安全生產監管平臺,有效整合基礎信息統計、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和督查督辦等各種監管功能,實現安全生產監管的精細化、業務的信息化和管理的規范化,提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三、工作任務
(一)健全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體系。
市社是分管社有企業實施網格化監管的責任主體。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推動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工作全面開展。
社有企業是實施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的對象和落腳點。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部署、進度要求,做好安全生產基本信息登記、重大危險源普查、隱患自查自糾、整改指令落實、信息更新維護和統計上報等各項工作。要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層層落實到科室、班組、崗位,切實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二)完善網格化監管運行工作機制。
1.領導定點。在每個網格確定1名掛點領導的基礎上,上一級網格的領導到下一級網格掛點,強化對責任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檢查和指導。
2.全員定責。各級各類人員嚴格實行“一崗雙責”,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企業和生產經營過程的每個環節、崗位和個人,層層簽訂責任書,明晰責任主體,分解責任指標。
3.監管定位。對每個企業、每個場所、每個部位、每個環節、每個設施設備,逐一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4.排查定級。根據隱患和風險的辨識標準,確認等級,確定治理方案。
5.應急定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體制、機制,落實隊伍、裝備、物資器材,強化演練,及時處置事故。
6.配置定量。明確各級網格,落實資金、裝備、物資器材。
7.培訓定崗。對網格負責人和網格內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8.信息定時。將巡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匯總上報,發生事故時按規定時限逐級如實報告。
9.獎懲定格。通過督查、檢查、考核等形式,獎優罰劣,對發生安全事故和完不成控制指標的,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三)穩步推進網格化監管平臺建設。建立市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平臺,結合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有效整合基礎信息統計、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和督查督辦等各種監管功能,加強統一指揮和調度,實現網格監管的體系化、常態化和規范化。強化對各項重點任務、重點環節的動態監督,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控制指標完成情況、重要批辦件及群眾舉報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納入監察、督查范圍,推動工作有效落實。
四、實施步驟
按照試點先行、分步推動的原則,全面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
(一)網格化定責階段(2012年5月―7月)。按照《市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暫行規定》明確的原則,以及健全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運行機制、規范基層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合理劃分網格,確定各級網格、各個責任范圍、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措施。
(二)網格化立制階段(2012年8月―9月)。制定上下級網格、同級網格、網格內部的運行規則、程序、制度及措施,確保網格有序運行。部署試點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基本情況普查、重大危險源普查。制定落實方案和措施。
(三)網格化試點階段。(2012年10月―12月)。加快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信息平臺建設。數據交換機制,平臺運行機制基本落實到位,網格化監管取得初步成效。
(四)網格化推進階段(2013年―2015年)。逐年制定推進計劃,逐步將社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息錄入網格化監管信息平臺。圍繞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完善網格化運行、保障等機制,實現安全生產監管的精細化、業務的信息化和管理的規范化,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水平,網格化監管取得明顯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市社成立由分管領導為組長,機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組織社有企業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實施工作。社有各企業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落實人、財、物投入,為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推進提供支撐。市社安統科負責社有企業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信息平臺建設、督查督導和考核考評等工作。
一、確保下列人員到位,并各自承擔本項目施工中的相關安全責任。
1、建設單位現場代表:聯系電話:
2、項目負責人:證號:聯系電話:
3、總監理工程師:證號:聯系電話:
二、建設單位要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各類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予以防護。
三、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要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六、施工單位要按規定在項目上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切實履行其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記好現場“安全日記”。
七、施工單位要把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八、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九、施工單位做好職工“三級教育”和崗前培訓,做到先教育后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十、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和腳手架工程等專業性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組織專家組論證審查。
十一、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要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十二、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流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