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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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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書

貸款擔保書范文第1篇

──────────────────────────────────

│中國工商銀行分行縣支行 │

│辦事處 │

│廠向貴行貸款 元,我廠愿為其擔保 元,如│

│借款單位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由我廠承擔償還貸款本息責任,必要時可從│

│我廠帳戶扣收。我廠財產狀況如下,請貴行審查。│

├───────┬─────────────┬──────┬─────┤

│ 擔保單位名稱 │ │ 經濟性質 │ │

├──────┬┴─────┬──┬────┼──────┼─────┤

│ 開戶銀行 ││帳號││營業執照號碼│ │

├─┬────┴┬────┬┴┬─┴──┬─┴─┬─┬──┴─┬───┤

│ │ 項 目 │ 金 額 │ │ 項 目 │金 額│ │ 項 目 │金 額│

│ │ │(元) │ ││(元)│ ││(元)│

│ ├─────┼────┤ ├────┼───┤ ├────┼───┤

│ │ 固定資 ││ │各項固定│ │ │ 工 業 │ │

│現│ 產原值 ││現│資金貸款│ │年│ 總產值 │ │

│ ├─────┼────┤ ├────┼───┤ ├────┼───┤

│有│ 固定資 ││有│全部流動│ │經│銷售收入│ │

│ │ 產凈值 ││ │資金貸款│ │ ││ │

│財├─────┼────┤負├────┼───┤濟├────┼───┤

│ │ 流動資 ││ ││ │ │ 利 潤 │ │

│產│ 產合計 ││債││ │效││ │

│ ├─────┼────┤ ├────┼───┤ ├────┼───┤

│ │ 有 價 ││ ││ │益│ 稅 金 │ │

│ │ 證 券 ││ ││ │ ││ │

│ ├─────┼────┤ ├────┼───┤ ├────┼───┤

│ │ 自有流 ││ ││ │ ││ │

│ │ 動資金 ││ ││ │ ││ │

├─┴─────┴────┴─┴───┬┴───┴─┴────┴───┤

││信貸員意見: │

││ │

││(章)│

││ │

││年月日│

││ │

│├───────────────┤

││科(股)長意見: │

││ │

│擔保單位 (章)│ │

││ │

│法人代表(簽章)│(章)│

││ │

貸款擔保書范文第2篇

在全縣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推進會一個月之后,縣領導小組決定再次召開這次工作推進會,主要目的是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下一階段的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小額擔保貸款是群眾歡迎、政府支持的一項惠民政策,我們一定要把這項工作作為推動全縣產業發展、群眾致富增收、密切干群關系的工作抓緊抓實。前面,縣婦聯通報了全縣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縣農合行作為最重要的職能部門,對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表了態。會后,各鄉鎮、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協作配合,強化工作措施,確保完成任務。下面,我強調講三點意見。

一、工作進展情況

1、組織工作體系基本形成。縣委常委會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行了專題安排部署,全縣設立的便民服務窗口已投入運營、方便了群眾,提高了工作效率。各鄉鎮成立了專門的工作機構,設立專門的辦公室,并派專人開展這項工作。縣農合行召開專題會議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對群眾的反映、電話咨詢也很重視。城建、財政和勞保等單位工作進展順利,對擔保集金的籌集基本到位。

2、輿論宣傳氛圍初步形成。開展任何一項工作,輿論宣傳是重要基礎。在全縣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通過各鄉鎮動員安排、進村進戶宣傳政策、核實情況,縣電視臺設立專欄,對動態性工作進行報道,婦聯以《簡報》進行宣傳,使全縣干部群眾對政策認知度有了進一步提高,收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

3、聯動工作機制作用發揮較好。在全縣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逐步形成了協作配合的聯動工作機制:一是形成了縣、鄉、村、農民四級聯動,從群眾申請,初步把關,調查審核,復核放貸等環節積極聯動起來。二是婦聯、財政、勞保和農合行四部門緊密配合,互相溝通,研究協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三是黨政組織和金融系統、擔保公司發揮了積極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

4、群眾創業熱情空前高漲。促進經濟發展的瓶頸和制約問題主要是融資問題。近年來,鄉鎮產業發展勢頭良好,多數群眾找到了致富的路子,但資金問題是制約群眾發展的最現實問題,個人申貸困難很多,政府又沒辦法幫助。這次小額擔保貸款聯合行動,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城鄉群眾貸款創業熱情空前高漲。

5、整體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1個月時間內完成8000萬任務,時間緊、任務重,經過各鄉鎮、相關部門良好的作風和特別的協作配合,目前已放貸了一部分,審核合格的有6千多萬,實際放貸2千多萬,有一定的成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不清。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是推動全縣產業發展、群眾致富、農民受益的一次難得機遇,但個別單位推諉扯皮應付,個別鄉鎮沒有把這項工作擺在應有位置,態度不積極,成效不明顯。各鄉鎮和農業、畜牧等部門一定要按照“農業抓調整,發展抓資金”的思路,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培育新的產業和養殖示范點。縣農合行及基層信用社承擔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工作中積極地介入把關,但卡的太嚴,與群眾的愿望有很大差距,作用發揮的不夠。縣農合行一定要從講政治、講大局、講發展的高度,提高思想認識,轉變工作態度,加快放貸進度,確保按期完成放貸任務。

2、工作責任履行不到位。對于小額擔保貸款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流程大家都很清楚,廣大群眾也很受歡迎,從個人申請、基層審核把關、縣上聯合辦公、信用社貸款發放規定要在9個工作日內全部辦結,但從工作實際來看,平均要在20個工作日以上,并且貸款發放率僅占資料審核戶的40%,時效性差,辦理效率低。

3、工作作風漂浮。根據群眾反映,以前一些基層信用社存在吃拿卡要、搭車收費的現象,個別鄉鎮也存在亂收費問題,一些媒體對此進行了負面報道,實際是“曝光”,造成了嚴重后果。鎮雖然在亂收費事件曝光后認真對待,嚴肅處理,全部退回所謂的“材料費”,但還要關注事態發展,如有反應要立即處理。據調查,一些基層信用社還存在搭車強制辦理人身保險,這也是亂收費行為,如果縣農村合作銀行拿不出可靠政策依據,對于以前強制辦理的保險費用一律退還,以后決不允許強制辦理保險。

4、協調配合不夠。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沒有充分發揮緊密銜接、協調配合的作用,個別部門遇事不坐下來商量,從各自工作角度推進工作,沒有形成抓落實的強大合力。

5、工作進展不平衡。動員會議召開后,經過一個月時間的運行,全縣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鄉鎮工作進展不平衡。全面完成任務的有新添、連兒灣、玉井和康家集4個鄉鎮,完成任務90%以上的有、4個鄉鎮,完成任務70%以下的有、和5個鄉鎮,完成情況最差的是鎮,只占任務的42%,貸款只發放了3戶15萬元。

6、放貸結構不合理。在上次工作推進會上,明確要求各鄉鎮在選貸款戶時要與各鄉鎮確定的重點項目、設施農業和畜牧養殖緊密結合起來,按照“一村一品”的模式統籌安排,進一步培育鄉鎮新的產業和養殖示范點,努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致富增收。但是除了玉井、衙下集等鄉鎮貸款戶選擇與示范點建設聯系緊密外,其他鄉鎮在選戶時隨意性強、產業關程度不高。據統計,貸款用于產業和養殖業發展的占67%,用于發展“三產”的占33%。

7、整體工作滯后。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經過各單位的配合協作,目前已完成資料審核1868戶8943.5萬元,占計劃任務的89%,實際發放資金774戶3632萬元,占貸款總額的40.6%。其中,第二批貸款共完成審核472戶2114萬元,實際發放資金168戶783.5萬元,發放率僅為35.6%;第三批貸款完成審核1345戶6613.5萬元,實際發放資金555戶2632.5萬元,發放率為41.3%,工作進展不理想。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進一步統一思想。縣領導小組成員的主要領導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轉變觀念,樹立大局意識,把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作為產業發展,結構調整和群眾致富的政治任務,扶持婦女創業發展,促進男女創業平等、和諧社會建設。

2、切實履行職責。縣婦聯要組織有關部門加大督查力度,抓好基層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好各種表冊資料的彌補完善工作。縣農村合作銀行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對已審批符合條件的貸款戶盡量簡化程序,加快放貸進度,堅決杜絕各種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現象發生。縣勞保局要對申貸的項目認真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糾正。縣財政局和縣城建局要切實落實好擔保基金的籌措,以保證貸款的正常發放。各鄉鎮要及時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抓好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示范點建設。

3、改進工作作風。各鄉鎮、相關部門一定要改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對手續不合理的要幫助協調盡快補充完善。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簡化工作程序,對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從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必須將貸款發放到位。

4、加強協調配合。縣婦聯是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牽頭單位,要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掌握工作動態,隨著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鄉鎮和基層信用社也要加強溝通協作,爭取讓需要扶持的婦女真正得到扶持。

貸款擔保書范文第3篇

被告:某市洪安集團

(一)案情

某市君合軟件公司欲向原告(招商實業有限公司)借款,雙方于1995年1月5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書”,借款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借款利率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應原告的要求,君合軟件公司請被告 (洪安集團)為其提供擔保。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擔保書中規定:“貸款到期,如借款人未還清上列款項,擔保人無條件還清借款人所欠款項。擔保期限至借款人還清所欠貴公司上列貸款本息止。”至還款期到來后,君合軟件公司無力還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于1996年3月5日請求保證人即被告承擔還款付息的責任。被告提出擔保書中并沒有規定擔保期限,原告在還款期限到來后超過六個月才向被告提出請求,被告不應負保證責任。且根據有關規定,企業之間不能相互拆借資金,因此主合同是無效的,既然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應承擔責任。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本案在審理中有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借款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應被確認為無效,但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保證人簽訂了“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因此應無條件地承擔責任。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也要負還款的責任。同時要按銀行的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中,主合同是無效的,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應按過錯分擔責任。

一審法院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三)作者的意見

關于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問題,我國現行法規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國務院在《關于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指出:“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作基本建設。”1984年3月21日中國工商銀行頒發的《關于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8條規定:“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違反上述規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銀行要實行信貸制裁。”當然,隨著改革的發展和商業信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將全部信用活動均集中于銀行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對那些合理的、有利于發展的商業信用確有必要予以引導和支持,而不是一概禁止。不過,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對于沒有商品交易行為,以單位的流動資金相互借貸,牟取盈利的行為,應確認為無效。從本案來看,君合軟件公司與招商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由招商實業有限公司向君合軟件公司貸款500萬元,借款利率高達20%,已超過銀行的貸款利率,該借貸協議顯然已違反了上述關于禁止企業間相互借款的規定,應被確認無效。

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合同是否應被確認無效?按照一般原則,保證合同的效力是從屬于主合同的效力的,保證的成立與有效應以主合同的成立與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應無效。根據《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如何理解“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許多學者認為,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是指當事人特別約定保證合同可以具有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如當事人特別規定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當事人作出此種規定,則按照合同自由原則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此種看法是不無道理的。不過,我認為,更具體地說,“另有約定”是指由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特別約定,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大范圍的責任。如果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作出了此種約定,則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仍應依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或者被免除責任。這就意味著保證合同的效力已具有獨立性。如果不是在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之間,而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特別約定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對保證人是沒有拘束力的。同時如果保證合同沒有專門約定,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則此種特別約定也沒有多大意義。

在本案中,被告 (洪安集團)在為君合軟件公司擔保時,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擔保書中規定,“貸款到期,如借款人未還清上列款項,擔保人無條件還清借款人所欠款項。擔保期限為借款人還清所欠貴公司上列貸款本息止。”對“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的性質,許多人認為屬于《擔保法》第5條所提及的“另有約定”。本案中保證合同的“不可撤銷”及在保證書中提及“無條件”的規定,表明該保證合同是一種獨立的擔保合同,不論主合同的效力如何,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擔保合同中作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約定,就使擔保合同成為獨立的、非從屬性的合同,從而使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即不論主合同因何種原因而被確認為無效,都不能免除擔保人的責任。我認為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

在法律上,撤銷一詞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而言的,在法律行為未生效前,表意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而談不上撤銷問題。我認為,債權人和保證人規定已生效的保證合同不可撤銷,意味著其效力可獨立于主合同以外,即使主合同已被確認無效,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也應受保證合同的拘束,并應按保證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如果保證人不按保證合同規定承擔責任,或者主債權人在免除了保證人的責任以后仍要求保證人負責,則均構成對保證合同的違反。

值得注意的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雖可以特別約定保證合同的效力,但并不意味著一旦特別約定就可以自然生效,就可以完全脫離主合同的效力。特別約定能否生效,關鍵在于特別約定是否符合法律關于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也就是說要取決于當事人特別約定什么?我認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的保證責任的承擔問題,但不得約定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仍負有代主債務人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的責任,如果作出此種規定應認為是無效的。這是因為既然主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那就意味著主合同規定的義務已不復存在,保證人自然不應有再繼續履行主合同的義務。尤其應當看到,既然主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則表明主合同的內容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因此主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履行,不僅主債務人不得履行無效合同,而且保證人也不得履行無效合同,對已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繼續履行,不僅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而且使已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由當事人追認為有效,這顯然將構成對法律秩序的侵害。所以,如果保證合同別約定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仍應負清償主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款是無效的。

從本案來看,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特別約定:“貸款到期,如借款人未還清上列款項,擔保人無條件還清借款人所欠款項。擔保期限到借款人還清所欠貴公司上列貸款本息止。”此規定顯然是確認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仍負有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的責任,甚至對主合同規定的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的借款利率(20%)也是有效的,保證人仍要向債務人支付,這實際上要使已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繼續有效,這當然是違法的。因此我認為,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屬于《擔保法》第5條規定的“特別約定”,但此種特別約定是無效的。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特別約定哪些事項?我認為當事人可以特別約定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應如何承擔責任與分擔損失,保證人對已經履行的財產的返還是否負有保證義務,債權人將完全免除保證人的責任等,這些約定都是有效的。一旦這些特別約定有效,則在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就應按這些特別約定執行。

總之,在本案中,主合同和保證合同均應被確認為無效。那么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應如何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范圍的責任?則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有人認為,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與主合同在有效情況下的責任相同,主債務人所應負的全部責任都應由保證人承擔,除非保證人明確保留了先訴抗辯權,否則,保證人應對主債務人所應負的責任負責。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保證人也要負還款責任,并應按銀行的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此種判決顯然是采納了這一觀點。我認為這一觀點是不妥當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如果主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那么主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均不存在,保證人為什么還要承擔債務人依據主合同規定的義務呢?如果保證人仍要代主債務人履行義務,豈不是強迫保證人履行無效合同?這與無效合同不得履行的原則是相矛盾的。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判定保證人仍需要承擔對主債務人還款的責任,也就是責令保證人履行無效合同,這與法院關于判定主合同無效的觀點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如果主合同已被確認無效,那么違約責任將不復存在。因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的有效存在是違約責任適用的前提。如果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只能適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的責任。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決保證人應按銀行的貸款利率代主債務人支付違約金的觀點,是極不妥當的。

第三,如果主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且保證合同也被宣告無效,那么保證人依據有效的保證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如先訴抗辯權等均已消滅,即使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聲稱需保留先訴抗辯權也無濟于事。既然先訴抗辯權已不復存在,如何能夠繼續由保證人行使?

第四,由保證人仍履行主合同義務的觀點與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明顯違背的。根據《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見現行立法要求在主合同和保證合同均被確認無效以后,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分擔責任,而不應由保證人代為履行。依據《擔保法》第5條規定,顯然完全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是不妥當的。

從本案來看,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有過錯。因為他們明知或應當知道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是違法的,而仍然從事此種行為,尤其是對作為債權人的原告來說,為獲取高額的非法利潤而將其流動資金非法借給君合軟件公司,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貸款擔保書范文第4篇

起因一:名至而實不歸

不管什么類型文章的寫作,我們都強調題文相符,避免“下筆千言,離題萬里”,經濟文書寫作更是如此。但在實際經濟寫作活動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門為了業績或者完成任務,偷梁換柱的事情也是偶有發生的。比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有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招商引資。什么是招商引資?招商引資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資者的活動。它能帶來地方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就業崗位增加、基礎設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受利益驅使,有人就通過寫作來做文章,將一些普通經濟往來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資的合同名稱。但普通合同(如買賣合同)和招商引資簽訂的合同有本質區別,這種名文不符的經濟合同往往易引發糾紛。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引入某港資企業,并與當地××水泥廠簽訂了三份《中外合資經營水泥廠合同書》,香港××公司分三次預付資金給水泥廠,水泥廠分年分批供應并代銷水泥,然后把款項返還給香港公司。后來該水泥廠因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圍繞相關權益,香港公司依據合資經營的理念主張債權。由于這三份《中外合資經營水泥廠合同書》均未約定有關合資經營企業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所設立的投資合作關系實質是香港公司僅提供資金,但不參與經營,亦不承擔經營風險,無論水泥廠處于盈利還是虧損狀態,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資回報,以達到回收投入資金本息的目的。這種合作模式違反了國家法律關于合資企業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名為合作,實為借貸。后經法院裁定此合同無效。由此可見,經濟合同要按照實際合作內容擬寫相應標題,或者按照標題主旨去制定具體合作內容。要避免在利益驅使下,參與合作的一方產生利用合同漏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奢想,使雙方甚至多方陷入經濟糾紛。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籠統表達

(一)合同內容擬寫中忽視了具體真實責任意思的表示

隨著經濟生活的復雜化和法治化,作為經濟活動的主要體現者——經濟合同,其內容的表達越來越講究,不能單純根據日常做法或者常規理解來處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間或者合伙人之間乃至不同經濟體之間的合同擔保行為(主要是債務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保證(即擔保)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可見,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應當明確做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一般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們在為別人進行擔保時要約定好擔保的具體內容,以顯示誠意;在別人為我們進行擔保時,我們也要明確具體內容,同時還要精確理解特殊條件下的擔保關系,注意各相關利益方的擔保法律邏輯,以免履責時發生糾紛而陷入無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經濟糾紛中,債權人訴某縣政府履行擔保責任,理由是《抵押貸款擔保書》中注明了“經縣政府討論同意,決定為××酒廠向貴公司貸款壹仟叁佰萬元提供擔保”,并且有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簽字,蓋了大紅印章。但××縣政府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理由是并不是擔保人,怎么回事呢?問題就在于該擔保合同的具體條款是承諾以××糖廠全部房產和場地七十年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在債務人××酒廠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糖廠的房產和場地使用權歸債權公司所有,并約定了由縣政府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的相關內容;××縣政府并未承諾以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作為擔保,也未承諾在××酒廠不履行債務時,由其承擔還款責任。在該案例中,××縣政府出具《抵押貸款擔保書》后,其職能部門××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即出具了《關于同意××糖廠以土地抵押擔保的意見》,隨后,××糖廠與債權公司簽訂了抵押協議,約定以××糖廠名下土地及地上房產為××酒廠貸款提供抵押擔保。至此,法院認為為××酒廠提供擔保的是××糖廠,而非××縣政府,××縣政府出具《抵押貸款擔保書》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擔保行為,不存在××縣政府承擔因擔保無效產生的賠償責任的問題。由此可見,經濟合同條款的擬寫內容越具體,合同各相關方的關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護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縣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債權人卻停留在日常的簡單理解上,耗費人力物力發起經濟訴訟。從中我們也應該注意,在經濟合同的條款規定或者法律文書銜接上,要堅持嚴密的法理邏輯,不要試圖簡單處理,否則會因不愿承受寫作上的麻煩而帶來法律上的困擾。

(二)簽訂的經濟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經濟合同無效時的情形:“一、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規定是基于現實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經濟領域各種因欺騙、脅迫等而簽訂“合同”或者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事時有耳聞,有的甚至鬧出人命。法律對這些經濟文書不予支持,確認無效,就是為被欺騙、被脅迫者提供保護。那么被欺騙、被脅迫者則可以在有關經濟文書撰寫中暗示或者留取相關證據,避免暫時的傷害,為未來的維權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發生糾紛,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條”和“合約”要求被告支付巨額債務。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欠條”是因為雙方對合伙經營××公司期間的債權債務負擔產生爭議而簽訂的。但是,從“欠條”與“合約”的內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確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負責”“×××先生要本人個人承擔責任”“但因為某些壓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將爛賬的一半賠償給×先生”“因我個人經濟困難無法承擔,唯有將內地祖業給予×老板收租來抵償損失”等。這些內容表明:一、對無法收回的賬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擔責任。二、存在某種壓力即可能發生過的脅迫。三、是由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法院認為不能確認被告承認對原告欠債是其在××公司進行清算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其在“欠條”與“合約”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過經濟條據的撰寫保護了自己的利益。該案例給我們兩個啟示:一是為了保護自己,我們可以暫時示弱,但在擬寫所謂的“欠條”等經濟文書時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寫文書時的處境,為以后尋求法律保護提供依據;二是我們在正常情況下接收債務人提交的經濟文書時要仔細閱讀,避免存在引發法律糾紛的隱患。

起因三:因客觀性缺失遭受質疑

經濟合同實施的佐證材料應合法合理,這是眾所周知的,法制社會任何法律糾紛的裁定,法院都只講證據,并且強調證據鏈的合理銜接和完整性。由經濟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其經濟訴訟申訴書的寫作,主要是佐證材料的準備和寫作。而合同和合同的執行過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證據材料,證據的特征就是客觀性或真實性,一旦客觀性或真實性受到懷疑,就很容易導致自己在經濟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項目引發的經濟糾紛中,提起民事訴訟的施工單位因為連續采用違背合同和國家法律規定的證據,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了。建設單位和該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約定材料價格按照當月的市場價執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價格應以施工期間項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價為標準。但施工單位提供的證據是自己和材料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市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及《××××鋼鐵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合同》,以此作為工程成本的鑒定依據。另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進行了基礎大開挖,主要依據的是施工單位提供的“證明”。而這些“證明”是以個人名義出具的,并且該“證明”還是施工單位負責人寫好后,讓別人抄寫下來的,因此,該“證明”既不是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的約定。最后法院裁定該部分費用依法不應計取。因此,我們在擬寫經濟訴訟文書時要搞清楚證據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確保其客觀真實可查證,方能在法庭辯論中不被對方抓住把柄而處于不利地位。當然,如果在經濟活動中制造假證據,意圖撈取更多的好處,在法庭上只會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證詞遣詞用語不嚴密

貸款擔保書范文第5篇

2004年12月下旬,遼寧省本溪市紀委接到一封舉報信,信中舉報時任本溪滿族自治縣人大主任的佟志利,在5年前任副縣長兼移民動遷辦主任期間,私自動用省里下撥的移民動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違規為個體經營者鄭衛家貸款擔保,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問題。

本溪縣觀音閣水庫工程,是一項重大工程。接到舉報后,本溪市紀委、監察局經過立案調查,很快查清了佟志利在任副縣長兼移民動遷辦主任期間,挪用專項資金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并從中受賄的問題。此外,貸款人鄭衛家還與本溪縣農機局已退休的副局長張永志共同涉嫌貸款詐騙犯罪。

此時,鄭衛家因貸款詐騙已畏罪潛逃,于是,公安機關撒網緝捕鄭衛家。

2005年2月17日,剛剛過完春節,已逃逸很長時間的鄭衛家一出現,隨即落入公安人員布下的法網。為了能得到從寬處理,鄭衛家在交代與張永志共同貸款詐騙犯罪的同時,悉數交代了自己通過貸款向佟志利行賄以及佟志利受賄并索賄的過程。

在“友情”的交易中迷失

時年52歲的佟志利,1990年9月起任觀音閣水庫移民安置辦常務副主任、主任,后任本溪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2002年12月起任縣人大主任。就在本溪市紀委、監察局調查此案之前,佟志利就已經預感到鄭衛家的詐騙犯罪會牽扯到自己的受賄問題,此時他最擔憂的是鄭衛家會供出他來。過去那種朋友間來來往往的“義氣事”,如今都可能成為鄭衛家為減輕罪責的砝碼。

佟志利與鄭衛家的相識很簡單。1990年,剛從農村來到縣城的鄭衛家通過別人介紹,認識了時任縣移民安置辦常務副主任的佟志利,鄭想通過佟攬點工程。當他掙了些錢后,就常給佟志利送點煙酒之類作為答謝。1994年,經佟的幫助,鄭接了一項400多萬元的工程,掙了60多萬元。當他得知佟志利喜好打麻將后,便隔三差五地送給佟三兩千元作為消遣的費用。正是這種貌似朋友的關系,被彼此用來牽扯對方。

既然是朋友,有了難事相助一下便顯得順理成章。1996年10月的一天,鄭衛家到佟志利辦公室,說自己現在資金緊張,想在縣建行貸款30萬元,請移民安置辦給擔保。多年交往產生的友情,使佟志利難以拒絕,他讓鄭衛家先出去等一下。佟找來移民安置辦副主任詹克書商量,反正鄭衛家在移民安置辦正做有南甸防護堤工程,如果他不能如期還上貸款,就從工程款中扣。就這樣,鄭拿著移民安置辦出的貸款擔保手續,到縣建行辦出了期限為3個月的貸款30萬元。誰想期限到后,鄭衛家并沒有還上貸款,結果建行便從擔保單位的賬戶中扣了30萬元。后來,縣移民安置辦從應付給鄭衛家的工程款中扣了30萬元。這一次為朋友的擔保總算有驚無險。

1997年12月,佟志利任副縣長并兼任縣移民安置辦主任,鄭衛家覺得自己底氣更足了。

1998年1月的一天,鄭衛家又來到佟志利的辦公室,說自己正在做一個工程,資金緊張,能不能再給其做擔保,從縣工商行貸款40萬元。按說,有了上次貸款的教訓,此時已任副縣長的佟志利應當有所警惕,但他聽鄭衛家說“自己已經溝通好了”后,便答應了下來。佟志利找來詹克書,讓他安排人員到縣工商行從專項資金里提出現金80萬元作為擔保。一切辦妥后,詹向佟做了匯報。當聽到辦事人員以“宮利書”的名字存了一張80萬元、期限為一年的定期存單后,佟志利還問了一句:怎么能用我的名字呢?原來“宮利書”三字是由出納、佟志利、詹克書三人名字中各取一字拼組而成。事后,鄭衛家用這張姓名為“宮利書”的存單做擔保,貸出了40萬元。

1999年9月,鄭衛家再次以資金緊張為由,找到佟志利,要求縣移民安置辦做擔保,想從縣工商行貸款20萬元。這次,佟志利吩咐財務人員以“商靜”的假名字,到縣工商行存入了移民動遷資金20萬元。1999年10月,有了縣移民安置辦提供的擔保,鄭衛家順利地從工商行貸款20萬元。

就這樣,經佟志利同意,本溪縣移民安置辦先后用專項資金150萬元做擔保,使鄭衛家共貸款110萬元。這期間,佟志利兩次共收受鄭衛家的賄賂13萬元;詹克書收賄1萬元,同時詹還因到銀行存款,收受某銀行工作人員的賄賂2.5萬元。

在“友情”的遮掩下放縱

在鄭衛家眼里,再多的資金也不夠用。在1999年10月,鄭衛家向本溪縣山城子信用社申請貸款100萬元,并想用自己在本溪縣春光路農貿大廳的505平方米樓房作抵押。后經信用社評估,只答應準貸48萬元,且因信用社目前資金不足,必須先存入一部分現款才能貸出這48萬元。鄭衛家又想到了佟志利,并請求他想辦法往山城子信用社存入200萬元現款。佟答應了鄭的請求。佟與詹克書講了此事,但這一次詹卻不同意。于是佟志利于1999年10月20日,擅自讓會計和出納從移民專項資金專戶里,轉到山城子信用社200萬元,并親自寫下承諾:“我辦在你行存款200萬元,鄭衛家48萬元貸款沒還之前,我辦所存的200萬元存款不支付,特此承諾。”

1999年10月21日,期限為一年的48萬元貸出。貸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鄭衛家還款卻不見動靜,遂向本溪縣法院。2001年11月本溪縣法院作出判決,令鄭衛家立即償還48萬元貸款和利息,但鄭仍不履行判決,直至2004年6月,縣移民辦仍有150萬元存款在山城信用社不能提出。

2000年12月,佟志利再一次答應為鄭衛家在本溪市農行石橋子信用社貸款提供擔保,安排會計與出納于19日從縣移民專項資金專戶中提出200萬元后,隨鄭衛家和其朋友張永志一起到石橋子信用社辦理了存款。當得知貸款需要辦理存款質押和擔保手續后才能簽貸款合同后,鄭衛家與張永志便在本溪縣找了一家刻字部,私自刻了縣移民安置辦的公章和佟志利的名章,并私自印制了一本介紹信,又一同到農行石橋子信用社,鄭衛家推說自己字寫得不好,由張永志填寫了一張200萬元假質押和擔保手續,當天“貸”出了30萬元。2001年1月,鄭衛家與張永志又用私刻的章子和假介紹信,從石橋子信用社“貸”出40萬元。用兩份偽造的縣移民安置辦的貸款擔保書,簽上佟志利的名字后,他們共詐騙到手70萬元,張永志得了10萬元,另60萬元被鄭衛家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這樣,佟志利在任本溪縣副縣長兼移民動遷安置辦主任期間,在群眾不斷上訪的情況下,先后多次擅自動用專項資金,為個體經營戶鄭衛家貸款提供擔保,并使資金不能及時收回,嚴重違反了相關規定和法律,同時使貸款詐騙活動有了縫隙。

被“友情”牽扯入獄

2002年下半年,佟志利就知道鄭衛家在石橋子農行營業部詐騙了70萬元。2004年7月,負案在逃的鄭衛家給佟志利打電話,問其是否知道與自己一同從事詐騙的張永志已被取保候審了。佟志利說公安人員到觀音閣水庫移民安置辦來調查了,讓鄭趕緊再躲一躲。鄭衛家便又在外面躲了很長時間。

2005年春節前,鄭衛家居無定所,終日惶惶,潦倒無奈之際,便又給佟志利打了兩次電話,目的就是向他要錢維持生計。第一次在1月6日,鄭在電話里說,我現在一點錢也沒有了,在外邊待不下去了,你借給我些錢,幫幫我!如果沒有錢,我只有投案了。佟說,投不投案是你自己的事,你也太坑人了,我對你這么好,幫了你不少忙,你怎么能去詐騙,沒準哪天市紀委就查到我頭上了。最后,雙方約好由鄭的兒子來取錢。第二天,佟在辦公室把3000元錢交給了鄭的兒子。第二次是1月21日,鄭打電話說,快過年了,我和家里已經沒有錢過年了。佟又答應再給他2000元,還是鄭的兒子來佟的辦公室取的。

此時,作為縣人大主任的佟志利,明知鄭衛家涉嫌貸款詐騙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通緝,在其逃匿期間,非但沒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緝捕,卻為其提供5000元人民幣資助外逃,使自己為了朋友的情份,也為了自保,深陷犯罪泥潭難以自拔,又為自己添了一項窩藏罪的罪名。

2005年2月19日,在鄭衛家落網的第三天,張永志被“兩規”,3月25日被依法逮捕;2月23日,佟志利、詹克書也同時被“兩規”,3月15日同時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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