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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教學的實踐環節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改革的重要課題
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一門集思想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于一體的課程,發揮教師和學生兩方面的積極性,促進教學相長至關重要。一方面作為教學過程主體的教師應加強課程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教學質量,增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說服力、感染力,提高育人實效;另一方面,作為學習主體的學生,又必須注意把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學習特點,掌握正確的修養方法,在道德實踐活動中培養良好的道德意志和行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方法具有綜合性。應堅持課內教學和課外教育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的教育途徑和教育方法進行學習,寓教于課堂講授和學生第二課堂活動之中,充分體現教育方法、途徑的綜合性特點。尤其要重視社會參與性,要開辟多種渠道鼓勵大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通過參加社會調查、服務等活動,向人民群眾學習,學習先進人物的優良品質,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以及增強自我教育和自我修養的能力。在教學中還要充分利用影視資料、多媒體等教學手段,豐富教學形式,使用圖、文、聲三維傳遞信息,使教學更加快捷方便,直觀真切,生動活潑,富有吸引力。在過去長期的教學實踐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在重視課堂講授的藝術性和現代化教學手段的運用等方面達成了共識,取得了許多成績。但是,在堅持課內教學與課外教育結合、課堂講授與第二課堂結合,落實教學的實踐環節等方面卻顯薄弱。因此,加強教學的實踐環節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改革的重要課題。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的含義
從詞源看,“方法”的英文是“method”,德文是“methode”,該詞源于希臘文“methodos”,其意為“某種事物的‘引申’”,“某種事物的內在邏輯與結構的‘追蹤’”。什么是方法?概括地說,方法是指向特定目標、受特定內容制約的有結構的規則體系。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為了完成一定的教學任務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學習方法稱之為教學方法。教學方法包括教師教的方法和學生學的方法,是教的方法和學的方法的總稱。具體講,教學方法是指向特定課程與教學目標、受特定課程內容制約、為師生所共同遵循的教與學的操作規范和步驟,它是引導、調節教學過程的規范體系。教學方法在完成教學內容,達到教學目標之間起著中介橋梁作用。教學內容能否完成,教學目標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學方法的設計與選擇。教學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教學活動的發展而發展,特別是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知識增長和更新越來越快的今天,為了把越來越多的知識傳授給下一代,就需要有現代化的、好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是一個體系,具有層次性。首先是一般方法,即哲學方法;其二是普通教學法,適用于各科教學的通用方法;其三是各種分科教學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法就屬于分科教學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是指教師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引導學生參與各種形式的教學實踐活動,調動學生對社會道德現象和自己與他人的道德行為進行分析、判斷、體驗、評價、對照、內省,幫助學生形成道德動機,促使學生的道德認識向道德行為轉化,進而形成良好品德的教學方法。實踐教學法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方法的一個大類,既是輔助課堂講授的重要方法,又是延伸課堂教學、引導大學生加強自我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素質修養的重要方法。
三、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的教育學依據
教學方法受特定的課程內容的制約,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實施實踐教學法是由該課的課程特點、教學內容與目的決定的。美國著名教育家杜威早在1916年出版的《民主主義與教育》中就深刻地指出:方法與教材是統一的——方法總是特定教材的方法,教材總是方法化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體現教學的啟發性原則。啟發性教學原則是任何教學方法都必須遵守的根本原則,它應該貫穿于各種具體的教學方法和整個教學過程中。在思想道德修養課教學中運用實踐教學法,要求教師超越傳統注入式教學的“主—客體”對立的狹義認識論框架,克服單一的教師主體觀的缺陷,樹立“教師是教的主體,學生是學的主體”的主體互動觀念,將教師和學生置于教學活動中平等的主體交往的地位,注重學生主體的主動性發揮,建立相互尊重、理解的新型師生關系和融洽的教學心理環境等等都體現了教學的啟發性這一原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體現“以學生為本”的現代教學理念。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我國素質教育的全面開展,引發了一場教育教學思想的革命,推崇在“以人為本”的理念下確立的“以學生為本”的教育教學理念,即教育教學應培養全體學生成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四有”新人,同時充分滿足學生自身發展需要,同時實現教育的兩種功能——滿足社會發展和個人發展。實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時,“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表現為教師創設的道德實踐情景必須針對學生實際,要不斷調查研究學生的思想狀況,找準學生關注的熱點,存在的疑點、難點,把教學要求與學生需要結合起來,為學生發展服務。在實踐教學中,教師要把自主權還給學生,引導學生將理論用于實踐。使學生由“知識容器”變成追求真知、道德和情操的能動主體,學生不只是做筆記、死記硬背,而必須針對實際問題進行獨立思考,認真鉆研,作出判斷,形成觀點,在這一系列主動行為中,學生逐步從被動接受知識轉向主動尋求知識。實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時,“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還體現在對學生主觀能動性的高度評價,對學生獨立思考與自我教育能力的根本信任。結構主義教育哲學的代表人物杰羅姆•S•布魯納(JeromeSeymourBruner)反復強調,學生不僅是教學的客體,而且是認識的主體,因而教育者最好不要把學生當成知識的被動接受者,因為任何人不論是認識一個圖式還是掌握一個概念,不論是解決一個疑難問題或是發明創造一個東西,都是一個主動的過程。在他看來,人的認識過程正是通過主動地把進入感官的事物進行選擇、轉換、儲存和應用,才得以向環境學習、適應及至改造環境的,因此他強調教師在教學中應引導學生主動地探究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還體現“貼近生活、回歸生活”的現代德育走向。當前各國思想道德教育發展的共同走向是貼近生活,回歸生活,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將學生帶進現實世界,激勵學生努力去交往、創造、勞動;激勵學生去生活、體驗、經歷,敢于開拓生活視野和生活內涵,在追求美好生活中提升自己的生活境界,獲得個人德行的完美。學生的生活領域很廣泛,面臨的生活問題很豐富,也很具體。學習是在校大學生的社會義務,但學生中普遍存在學習目標模糊、學習動力不足、學習堅持性不夠等問題。對這些問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運用實踐教學法可以幫助、引導學生明確學習目標并將之具體化、層次化。學生在學習生活中的一系列現實問題也需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有針對性的指導和引導。
實踐教學法就是讓學生在日常道德實踐生活中豐富道德生活經驗,發展良好的道德判斷力。讓學生參與、體驗、評價課堂內外的“真實的道德情景”,啟發和調動學生自我認識、自我體驗和自我控制的積極性,挖掘自我教育的心理潛能,把自我意識的發展轉化為自我教育的條件,完成學生個人品德的內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還體現了道德教育的整體性原則、滲透性原則、教育與自我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作者:屈蓮華單位:重慶工商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