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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淘汰的末位勞動者不同于勞動法中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
如果將被末位淘汰制度淘汰的末位勞動者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則有失偏頗。因為末位勞動者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未能達到一般勞動者在同一崗位上所能表現的工作能力標準,即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第二種則是達到了這一工作標準,雖然其工作成果依然處于勞動者中末尾,但卻屬于能夠勝任工作崗位的。因此對于末位淘汰不能一概而論。
(二)末位淘汰制需要在勞動合同中雙方協議達成,并非法律強制規定
據此可知勞動合同條款的訂立必須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而不是法律強制規定必須要納入合同條款中的。
二、末位淘汰制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
末位淘汰制在經濟和管理學界享有很高的評價,雖然它確實提高了企業的效率,但是這種游離于法律邊緣的淘汰制度其產生便受到合法性的質疑,因此本文在全面探討該制度之后,提出如下幾點意見以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出臺必須要經過合法的程序
包括以下這三種:第一,用人單位在制訂規章的過程中要強調有職工的參與。第二,規章中對于末位淘汰制的規定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協商并達成合意的基礎上才能正式生效,而且不能與勞動合同相互沖突。第三,規章制度的最后定稿必須經過公示程序通知告知全體員工。上述三項條件缺一不可,這樣的合法程序,才是末位淘汰制存在的前提。
(二)正確適用末位淘汰制,規范勞動法律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設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嚴格規范工作標準的適用。同時用人單位要加強與勞動者的溝通,通過正向激勵機制提高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力度,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要及時作出處罰。勞動者則要團結一致,加強工會在與用人單位談判中的作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結語
任何一項制度都有其兩面性,只有把握好其中度,才能使制度為人謀福利。末位淘汰制在用人單位提高效益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容易越界,違法情況也層出不窮,因此用人單位需要審慎思考,在法律的框架內合理把握,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勞動者權益,使企業良性發展,真正有利于社會民生。
作者:顧林麗單位:西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