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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鄉村社會的糾紛研究所面臨的正是這一背景:現代化及現代化過程中,后發外生型國家通過國家政權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而呈現的糾紛。
存在人類社會,便不斷地上演各不相同的糾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是早期人類面對糾紛的普遍選擇,在后來的國家法建立的過程中和之后,盡管國家法試圖將這一領域納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圍,可是調解的方式仍然頑強而富有生命力,內容逐漸豐富,方法日漸多樣化而趨成熟。
對于這些來自于現實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糾紛案例,比虛擬的案例更有價值,比邏輯推理更有血色,糾紛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極為豐富與真實,因而有廣闊的研究空間,吸引了眾多的學者從不同學科背景出發,去揭示糾紛案例背后所掩藏的行為邏輯。本文是對近年來國內外學者關于糾紛研究的一項研究,其中將不涉及具體案例,展現糾紛研究的不同學科、研究成果,并試圖對其進行簡單評述。
費孝通在《江村經濟》和《鄉土中國》中,對中國的鄉村社會結構及傳統文化在西方影響下的變遷過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成為了理解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結構與社會性質的經典著作{1}.費孝通先生是通過紳士權力在鄉土社會的運作的分析,揭示中國社會中央官僚制帝國與皇權不下縣的背后邏輯{2}.但是當前中國村落社會與費孝通先生所述“鄉土社會”已發生了如此巨大的變遷,以至于眾多學者著書立說,試圖揭示變遷中的村落社會的現實情景。弗里德曼的《東南中國的宗族組織》試圖通過對地域化的宗族組織的結構認識,探究中國傳統社會的構成法則,從宗族的視角揭示了漢人社區是如何實現國家與社會的關聯{3}.杜贊奇試圖從“國家政權建設”與“權力的文化網絡”來認識傳統鄉土社會的變遷、變遷中的國家與社會之間關系{4}.黃宗智則揭示國家與社會的變遷中鄉土社會是如何突破了“過密化”的運作方式{5}.事實上,這些研究將研究點放在鄉土社會,而研究的對象則是“村落”。村落成為整個中國社會的縮影,觀察、分析村落便可以折射出中國鄉土社會本色和鄉土社會的變遷。
對于是否可以將村落作為研究鄉土中國的出發點存在著不同的爭論。也有學者跳出村落,從其他方面來解釋鄉土社會的結構。魏特夫從水利的角度,認為中國鄉土社會可以通過大江大河——大水利——小水利到基本農田的灌溉形成農耕社會的圖景,從而形成了東方特有的專制主義{6}.施堅雅則從市場出發,形成了分析中國社會的市場結構理論。他認為“基層市場共同體”是中國鄉村的基本單位,由基層集鎮、中間集鎮、中心集鎮、地方城市和地區首府,構建了中國社會的圖景{7}.
盡管分析模式是多種多樣的,可是對于解釋鄉土社會的變遷,尤其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變遷對于鄉土社會的分化、解構、重建的影響,這些模式難以讓人信服。自20世紀40年代(恐怕還要往前推至20世紀初)以來,中國基層的鄉土社會事件主要有兩件:國家政權建設{8}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賀雪峰先生在對中部以農業為主要生產生存方式的區域分析中,稱為建國以來歷次政治運動與市場經濟的化約能力一步步消釋、瓦解鄉土社會的傳統,構建新的鄉土社會,提出了“新鄉土中國”{9},從而有了重新認識中國鄉土社會的認知,研究轉型期鄉土社會的性質的學術使命與命題{10}.但是對于國家政權建設或曰吉登斯民族——國家形成與市場經濟是如何化約鄉土社會的傳統,重新構建新鄉土中國卻未展開論述。
國家政權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化約與瓦解的背后是現代化,是通常所說的從傳統農業社會轉化為現代工業社會,甚至到近年來極為流行的“后現代”、“知識經濟”、“新經濟”時代。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所形成的斷裂社會中,如何在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斷裂的背景下,在由生活消費品向耐用消費品消費方式的轉變,在資源重新聚集下,底層社會(農民、農民工和下崗工人構成)形成的背景下能否實現現代化,如何實現現代化則是另一個問題{11}.
當前鄉村社會的糾紛研究所面臨的正是這一背景:現代化及現代化過程中,后發外生型國家通過國家政權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而呈現的糾紛。在傳統與現代、國家與社會、國家法與民間法等相互之間呈現出紛繁復雜的新鄉土中國的景象,只是學者們知識背景不同,從不同的學科背景出發,所關注的焦點不同而已。
二、法律社會學的糾紛解決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現狀而言,法律社會學在研究糾紛解決方面,有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會學是將法律現象置于其社會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關系的一門社會學與法學的邊緣學科。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特點在于從社會整體觀念出發,認識法律的社會基礎和社會作用,從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決社會問題。
1.關于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的研究
這是對于糾紛解決研究中一個獨特的視角。體現這種關懷的著作或論文很多,影響較大的有:梁冶平的《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12}中的文章、范愉的“代替式糾紛解決方式(ADR研究——兼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13}、《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14}、謝暉編《民間法》{15}、何兵《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16}、高見澤磨《現代中國的糾紛與法》{17}、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18}、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19}等。
杜贊奇認為:在中國,建立民族國家與實現現代化,從一開始就是同一過程的不同方面{20},“在新的民族國家成長并試圖確立其合法性的過程中,歷史被重新定義,社會被重新界定”{21}.中國由于是后發外生型的現代化國家,其社會變遷呈現出國家自上而下的推行和實現,是“規劃性的社會變遷”(費孝通)。鄉土社會代表著傳統的習俗、習慣被視為舊的、落后的,而被所謂新的、先進的所替代。在國家法大規模“下鄉”的過程中,即蘇力之送法下鄉,蘊涵的正是“規劃性的社會變遷”,國家法與民間法在法制化進程中已經定下了各自不同的命運。
然而,盡管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法治、依法治國等口號下,國家法形成侵蝕之氣勢,但是伴之而來的是民間傳統、習俗復蘇的現象,如王銘銘在閩臺三村的觀察{22}.家族法規、村規民約等民間法遭遇到國家法借助政權下沉而形成的“重創”之后,逐漸退居為內在的觀念形態,但是并沒有徹底消失,而是形成“地方性知識”,并在糾紛的調解過程中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來,在人情、面子的關聯下{23},在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中{24}表現出來。國家法與民間法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不同歷史命運成了糾紛觀察者的理論關懷點。
2、法治與本土資源
“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它的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于法制的理論”。蘇力的貢獻在于對盛行的法制建設的“現代化方案”——法律移植的反思與批判,提出了法治及本土資源理論。《秋菊打官司》與《被告山杠爺》兩部作品,折射出的正是鄉土中國里的日常生活,及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糾紛,而國家法介入之后,糾紛的處理卻是產生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舊的民間法糾紛調解機制被正式的國家法否定之后而單一的國家法調解機制又不能完成糾紛的妥善調解{25}.
問題何在?從某種意義上看,這正是“中國當代法律日益西化,即強調正式法律制度,強調西方式的糾紛處理辦法,強調西方的那種權利觀念,強調國家對司法權的壟斷型控制”。在進行法律移植的過程中,有意無意忽視了中國傳統文化、價值觀念、心態和行為方式以及中國人思考問題的習慣、看待事物的角度,以至于“良法”不成為良法。于是中國社會生活中層出不窮地有了私了現象,有了在知法的情況下對國家法的規避。因此,在制定法律和應用法律時,應充分挖掘一個民族的生活,挖掘本土資源,國家法是深深扎根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本土資源中。而當下,最為顯著的生活,則是在于轉型期的社會變遷之中,法制則應根植于這一轉型的大背景之中。
3、糾紛的解決方式
糾紛的解決方式上存在正式糾紛解決方式和非正式糾紛解決方式或曰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正式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通過國家司法系統進行的解決,它具有較高的系統性、制度化水平,普遍主義的價值趨向,講究程序正義。而在依法治國的方略下,司法改革有向一元化的趨向。
與正式糾紛解決機制相對應的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長期以來,村落社會的糾紛一般是不會赤裸裸地表露在國家面前,而是在“自治”背景下的調解。因為“中國社會的基層是鄉土性的”,最大的特點是富于地方性,“他們活動范圍有地域生活上的限制,在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各自保持著孤立的社會圈子,成了生于斯、長于斯的社會{26}.歷史在不斷地延續,這使得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關于鄉土社會的糾紛解決中具有了歷史合法性。現實上,由于通過訴訟程序或司法程序需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執行費,以及承擔著司法的不確定性的風險,這對于現金收入有限的農民來說,是面臨糾紛時尋求正式解決機制不得不考慮的因素,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現實性上也具有了合法性。
三、法律人類學的糾紛解決研究
法律人類學是法學與人類學的邊緣學科。它秉承了人類學研究的風格與傳統,研究對象主要是非西方的民族或某個小范圍的特定區域的人們的日常秩序和糾紛解決過程。研究者也不僅僅是異文化者,也包括本文化者研究自身文化。從“小”中抽象出“大”的命題與結論,在大傳統與小傳統方面同樣延續著人類學的方法,解決“大傳統”(一種與國家相關的存在)與“小傳統”(一種與民間社會相關的存在)的關系問題。關于糾紛解決方面,主要是探討從某一空間范圍內的權力格局出發或從糾紛解決的某一特定場所出發,來抽象出普遍性的命題與結論。
目前,可見的研究成果包括:邱夢華:“‘討價還價’:國家與農民間的利益博弈過程”{27};趙旭東:“習俗、權威與糾紛解決的場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類學考察”、“鄉土社會的糾紛解決——一項理論探討”{28};陳心想:“一個游戲規則的破壞與重建——A村村民調田風波案例分析”{29};強世功:“鄉村社會的司法實踐:知識、技術與權力——一起鄉村民事調解案”{30};梁冶平:“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31};應星:《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32}等。
人類對于糾紛結局研究的介入,通常是對于糾紛的事件進行詳細的過程——事件分析,在具體的過程——事件中,對各種社會因素,包括場景、權力格局、文化條件、物質因素等展開人類學的分析。如強世功在“‘法律’是如何實踐的”一文中,對炕上開庭、法律運作的場景組織的描述;在權力格局上,吳清軍在“鄉村中的權力、利益與秩序——以東北某‘問題化’村莊干群沖突為案例”中,對“三甲村”村莊中權力資源分配的描述。
四、政治社會學的糾紛解決研究
政治社會學是政治學與社會學相結合的產物,不過還是在不斷完善的一門學科,“‘政治社會學’這一術語與其說代表了一門學科的嚴謹體系,不如將其視為一連串既彼此獨立,又互相關聯的研究活動的通稱。”{33}.但是,政治學與社會學的學科交叉使得研究的范圍和主題大大擴展,“政治社會學的發展,有點參差不齊……這些有點雜亂無章的課題和思想特征與其說是一種障礙,倒不如說是一種挑戰。”{34}
關心秩序與沖突既是政治學,也是政治社會學研究的對象。沖突是由秩序運行中的次生因素引發的,沖突最終需要走向秩序的恢復和再生。糾紛只是沖突的初級形態,而糾紛是否會向上延伸至沖突,則需要看糾紛的解決狀況,從而形成糾紛——沖突——秩序的動態關系。
張立偉從韋伯關于權威的三種類型中受到啟發,認為在鄉村社會里公共秩序的維持歸結于三個相互關聯的緯度:統治權力、鄉村權威、規范性知識。統治權力代表的是鄉村社會里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控制關系;鄉村權威既包括體制精英也包括非體制精英;規范性知識則被認為是鄉民們對于社會秩序的理解。由此,在糾紛的調解中,形成了力量介入的先后次序及各種力量介入所憑借的規范性知識的選擇,從而實現糾紛的調解,完成了鄉村秩序的恢復和再生{35}.另有學者從政治穩定視角探討鄉村社會中糾紛調解的利益關系的重新配置。利益與利益分析方法是社會學界廣泛接受和使用的分析范式,這里亦是與政治學對秩序的關心相連,形成政治社會學的研究范式。講究政治穩定,實際蘊涵了對秩序的關心。從糾紛的主體對糾紛解決的過程中對利益的關注而選擇了糾紛的當事人視角,從而克服了張立偉的研究中,人被角色化,國家、社會與地方文化的邏輯成為個人的邏輯,社會整體的行為模式、價值判斷取代個人的行為模式、價值判斷,使得個人成為糾紛及糾紛解決中無關緊要的方面的問題,在糾紛的結構功能框架中顯現出個體的價值。在糾紛的解決中講究利益分配與重構,重新發掘個體存在的價值和重要性,有利于實現糾紛的解決,實現秩序與穩定的訴求。
賀雪峰與董磊明先生也對村莊糾紛的調解從政治社會學的視角做了初步的探討。當然,兩位學者并不是將目光僅僅局限于村莊的糾紛調解,而是以糾紛為視角,來窺探中國社會是如何形成非均衡這一狀況的,為農村基礎政策研究提供更為基礎的研究。這也是當前糾紛研究所缺乏的一種學者人文關懷精神和研究的大器。在“村莊政治社會現象排序研究”一文中,他們提出了村莊政治社會現象域的三大要件:一是討論框架,二是特定村莊內生因素的狀況,三是相關政策在不同村莊實踐所造成的特定現象{36}.在村莊糾紛調解中,討論的框架在于現代化基礎中的鄉村社會的轉型期。這一時期是各種現代性因素通過國家政權自上而下的傳輸與變革的過程與地方性知識在變革中存在、延續、發揮作用的另一景象。糾紛解決的特定村莊內生因素包含著眾多方面,如村莊生活的面向、村莊人際的社會關聯度、村莊共同體等{37}.由此構建了從糾紛現象——村莊內生資源——普適性與地方性知識的這一政治社會現象域的由外向內的排序。
五、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對當前關于鄉村社會糾紛研究進行了分學科的研究,但在具體的分析中也是相互融合的。蘇力在探討送法下鄉時,其學科背景是法律社會學,研究的對象是基層司法,探討的是法制進程中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但是在探討原因即為什么送法下鄉時也暗含了對政治學、政治社會學、歷史學所關注的國家政權建設、國家、權力等的關注{38};賀雪峰與董磊明先生從政治社會學學科出發探討鄉村社會的糾紛,在探討糾紛調解方式期間也有對成本——收益的經濟分析{39}.因此,上述研究的分類是根據筆者所掌握的資料對學科及分析糾紛中運用學科研究方法進行分類。圍繞糾紛解決問題,已有的理論與經驗性的探討,積累了豐富的資料,雖然少有通過糾紛觀察鄉村社會從而系統反思當前的“現代化方案”,為基礎政策研究提供更為基礎的研究的人文和學術抱負,但是對于分析和評價我國農村社會的糾紛是大有裨益的。
注釋:
{1}費孝通:《江村經濟——中國農民的生活》,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費孝通、吳晗:《皇權與紳權》。
{3}弗里德曼:《東南中國的宗族組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1—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中華書局出版社2000年版。
{6}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7}施堅雅:《中國農村的市場和社會結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8}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1—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9}賀雪峰:《新鄉土中國——轉型期鄉村社會調查筆記》,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0}賀雪峰:《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轉型期鄉村社會形式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11}孫立平:《斷裂——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頁。
{12}梁冶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13}{14}范愉:“代替式糾紛解決方式(ADR研究——兼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載鄭永流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5}謝暉:《民間法(第一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6}何兵:《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高見澤磨:《現代中國的糾紛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9}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版。
{20}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1—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頁。
{21}梁冶平:“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載王銘銘、王斯福主編:《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467頁。
{22}王銘銘:《村落視野中的文化與權力——閩臺三村五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
{23}強世功:“‘法律’是如何實踐的”,載王銘銘、王斯福主編:《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96—512頁。
{24}{25}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0頁。
{26}詳見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關于鄉土社會、差極格序、無訴社會的分析。
{27}邱夢華:“‘討價還價’:國家與農民間的利益博弈過程”,《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04年第2期。
{28}趙旭東:“習俗、權威與糾紛解決的場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類學考察”,《社會學研究》2001年第2期:“鄉土社會的糾紛解決——一項理論探討”,《北京大學研究生學刊》1998年第2期。
{29}陳心想:“一個游戲規則的破壞與重建——A村村民調田風波案例分析”,《社會學研究》2000年第2期。
{30}強世功:“鄉村社會的司法實踐:知識、技術與權力——一起鄉村民事調解案”,《戰略與管理》1997年第2期。
{31}梁冶平:“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載王銘銘、王斯福主編:《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32}應星:《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三聯書店2000年版。
{33}景躍進:“政治社會學:主體、取向與學科”,《江蘇社會科學》2003年第6期。
{34}安東尼·奧羅姆:《政治社會學》,張華青、孫嘉明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頁,第67頁。
{35}張立偉:“鄉土社會的秩序與糾紛處理”,載謝暉:《民間法(第一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51頁。
{36}賀雪峰:《農村政策基礎研究綱要》(未發表)。
{37}賀雪峰:《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轉型期鄉村社會形式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相關部分。
{38}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3頁。
{39}賀雪峰:《農村政策基礎研究綱要》(未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