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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法治思想的引領下,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充分發揮司法對法治政府建設的助推作用,保障政府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平穩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水平全面提升,推動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發展。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2021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與《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相呼應,在頂層設計上共同協調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其中法治政府建設作為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對其有重點的率先突破,從而帶動有質效的整體提升,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并奠定堅實基礎。這是全面貫徹法治思想的有力舉措。
從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來看,法治政府建設是法治中國建設的主體。政府作為國家機關中規模最大、職權最廣、與公民接觸最頻繁、直接的機關,其建設的目標與任務直接關系到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和任務。同時,法治政府依據的“良法”以及監督機制等離不開法治國家建設。政府通過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執法等行為,來推動法治社會建設,從而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應積極通過加強審判工作、助推依法行政、強化訴源治理、加強司法監督等方式,來促進法治政府建設能力的提升,進而為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目標的實現提供應有的司法擔當。
要通過加強審判工作,營造公平自由平等友善的營商環境,推動市場與政府高效結合。其一,各級法院要始終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加強刑事審判,營造公平的營商環境。嚴厲打擊職務侵占、合同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罪等經濟犯罪行為。其二,加強民商事審判,營造自由的營商環境。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嚴格限制認定合同無效的范圍,探索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有效維護民間融資市場秩序。妥善審理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案件,依法確認股東資格,切實保障股東合法權益。妥善審理企業兼并重組、債務重組、破產清算等案件,穩妥處置“僵尸企業”,有效化解產能過剩,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其三,加強行政審判,營造平等的營商環境。支持行政機關對違法侵權行為進行治理整頓,加大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案件的審理力度,妥善審理涉民營經濟主體的行政協議案件,以及涉及政府招商引資、市場監管、土地管理、信息公開等各類行政案件。要積極推進四級法院職能定位改革,總結行政案件集中管轄試點法院的工作經驗,發揮集中管轄改革優勢,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審理質效,助推市域治理現代化。其四,秉承善意執行文明理念,營造友善營商環境。找準強制執行與善意文明的平衡點,綜合運用綠色通道、多元調解、活封活扣、信用修復等方式助力企業紓困解難,在用科學、高效、經濟、合理的執行舉措兌現勝訴債權的同時,最大限度降低對執行人生產生活帶來的影響。其五,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營造創新的營商環境。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加強對馳名商標、老字號的保護力度,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力度,完善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健全“三合一”審判機制,增強各類市場主體自主創新的積極性。
要強化訴源治理,健全行政糾紛多元化實質性化解機制,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其一,完善行政調解機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婚姻登記、房屋土地征收等行政爭議案件的行政調解,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加強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形成信訪、調解、仲裁、訴訟、行政復議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其二,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加強行政復議集中管轄,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完善回避、專家參與案件審理、聽證等有關復議程序,加強對行政復議人員的隊伍建設。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決定書網上公開制度,促使案件審理的公開公正,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糾紛中的“分流閥”作用,將糾紛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其三,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常態化,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探索建立善意提醒機制、舉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協調會、加大行政審判案件預判等,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提供便利。其四,推進府院良性聯動,暢通政府與法院溝通渠道,強化行政與司法工作互補。對于重大敏感案件,增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力度,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組織優勢和法院的專業優勢,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營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要規范權力運行,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促進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運行。其一,通過司法審判來促進和健全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機制,強化法治觀念。抓好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發揮領導干部“領頭雁”作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模范。摒棄人治思想和長官意識,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其二,加強司法監督力度,健全監督體系。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要牢記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自覺接受黨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加強司法監督力度,完善執法司法制約及監督體系,明晰審判權責清單,加快健全違法審判責任追究體系,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杜絕行政干預司法。健全完善“四類案件”識別監管機制,落實院庭長審判管理責任,提高行政案件審理質效,擠壓權力尋租空間。其三,司法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有效行使。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征求意見必要性、申請轉交行為等具體條文的理解與適用,正確審理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優化調整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司法審查標準,倒逼政府全面主動落實信息公開。其四,建立健全失信責任追究制度。以司法監督為兜底保障,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失信的政府機構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將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開。
作者:余向陽 陳穎澍 單位: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