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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了民族鄉制度的有效實施
目前,在我國應該和適合建立民族鄉的地方,基本上都建立了民族鄉。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除上海、寧夏、山西外,都建有民族鄉(鎮)(港澳臺地區不列入統計)。近60年來,特別是自1983年以來,經過建立、恢復、調整的過程,到目前民族鄉數量保持1200個左右,民族鄉少數民族人口有900多萬,約占全國散居少數民族人口1/3。民族鄉人民政府已成為我國基層政權。
2.初步形成較為完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鄉法律法規體系
民族鄉的作風建設,經過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為基礎,以《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為主干,各級、各部門法規、規章為輔的民族鄉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一是憲法關于民族鄉的規定。憲法主要確定了民族鄉的憲法地位,內容涉及民族鄉的區域劃分、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等方面,這些規定讓民族鄉作風建設各項工作有法可循。二是法律關于民族鄉的規定。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民族鄉法,有關民族鄉的法律規定散居于其他法律之中。這些法律主要規定了民族鄉的設立,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的設立,民族鄉人民政府的設立,人大代表的選舉、監督、罷免和補選以及鄉政府職責的履行等。《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設立民族鄉的基礎性法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主要側重對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履行職權的規定,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則側重從村民委員會角度做出規定。三是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關于民族鄉的規定。主要包括《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公所名稱印章的通知》等,這些規定對民族鄉的各項建設做出了具體規定。四是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關于民族鄉的規定。如《黑龍江省民族鄉條例》《四川省民族鄉工作暫行規定》《云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湖南省散居少數民族條例》等,這些地方行政法規對民族鄉的各個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五是散見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關于民族鄉的規定。該部分包括全國范圍內普通適用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民族鄉的內容。
3.充分、廣泛地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
在我國建立民族鄉,保障了民族鄉少數民族的選舉權,少數民族群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當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空前高漲;確保了民族鄉行政首長是少數民族人員,而且在領導班子和工作人員中也有相當數額的少數民族干部。同時,少數民族不僅在政治上享有更多的自主權利,而且在經濟上還有很多的優惠政策,極大地滿足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實現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意愿。
4.民族法制意識不斷提高
1986年開始,我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以憲法為基礎,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為主要內容的普法宣傳教育。1987年、司法部專門下發了《在普及法律常識教育中組織學習自治法》的通知,1996年,國家民委制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則》,各地將《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列入當地普法及黨校學習內容。隨著普法工作的廣泛深入開始,我國法制環境不斷完善,自治地方、民族鄉的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辦事已逐漸成為處理民族問題、開展民族工作的重要手段。
5.民族鄉法制實施監督不斷加強
黨和國家重視民族鄉作風建設的同時,也重視民族鄉法制實施監督工作。初步形成了以國家機關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為主的社會主義民族鄉法制實施監督體制。在黨委領導下,各級人大經常檢查關于民族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加強對貫徹落實民族鄉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民族鄉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的加強使民族鄉法制真正成為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事業的發展、鞏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我國民族鄉作風建設的經驗啟示
經過60多年的實踐和發展,我國民族鄉作風建設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獲得了諸多啟示,具體如下:
(一)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是民族鄉作風建設的重要政治保證
黨的歷代領導集體和歷屆中央政府對民族鄉的作風建設給予了高度重視。以為代表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歷史性地創立了社會主義民族法制,《共同綱領》、“五四憲法”、《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為解決民族政治平等、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識別、散居民族等民族問題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到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時,憲法中關于民族鄉政策的規定,《關于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為民族鄉法制全面制度化、法治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民族鄉作風建設進入一個重建與輝煌發展的歷史時代。以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頒布了《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使民族鄉作風建設走上制度化、法治化軌道。以為總書記和以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集體不斷加大民族鄉作風建設力度,不斷強化民族鄉法制法律法規實施監督工作,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族鄉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督機制更加完備。
(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是民族鄉作風建設的重要支撐
我國民族鄉作風建設的一個重要經驗就是將60年來經得住實踐檢驗的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作為民族鄉作風建設的基礎,不斷開創了民族鄉作風建設的新局面。民族政策是指國家和政黨為調控民族關系,處理民族問題而采取的相關措施、規定等的總和。在艱辛探索、長期實踐和反復比較中,在充分考慮歷史淵源和現實條件的基礎上,中國共產黨和全國各族人民開創性地選擇了適合社會主義中國的民族政策,成功地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族問題的道路。我們黨處理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凝聚了幾代中國共產黨人的智慧和心血,是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政策、基本經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民族工作最寶貴的精神財富,是我們不斷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這些符合中國實際和特點的民族政策成為民族鄉作風建設的基礎和重要支撐,以民族鄉政策上升為《民族鄉行政條例》為例,我國的民族鄉制度是隨著中國共產黨的不斷壯大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已發展成解決我國散雜居民族問題的一種有效的政治形式,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補充。新中國成立初,黨的民族鄉政策在全國范圍得到深入貫徹和落實,1952年《實施綱要》,“五四憲法”的規定使民族鄉政策進一步法律化,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和1993年《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黨的民族鄉政策上升為專門的法律法規,完成了民族鄉政策走向法制化的轉變。
(三)為社會經濟服務是民族鄉作風建設的動力和生命力
民生是社會的基礎,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促進經濟發展,解決民生問題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內容,也是黨和國家以及人民群眾最直接、最關心的現實問題。民族鄉作風建設工作緊緊圍繞經濟發展這個中心,把推進少數民族和民族鄉經濟發展作為民族鄉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國民族鄉作風建設的實踐表明,民族鄉作風建設以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鄉社會經濟發展,解決民生問題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也是民族鄉作風建設的動力和生命力所在。
(四)與時俱進的動態發展是民族鄉作風建設的源泉
根據不同時代特點和民族關系適時制定、修訂民族法律法規,是我國民族鄉作風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新中國民族法制60多年的實踐證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法律體系是動態、開放、發展的,需要與時俱進,需要適應客觀條件的發展變化而不斷加以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民生問題日益突出,我國應在1993年頒布的《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各地方法規、規章等的基礎上,繼續完善民族鄉法制體系,不斷加強經濟立法,更加突出立法為民的理念,著力加強社會領域、民生領域的立法。
作者:馬廣成單位:北方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