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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法律與宗教政策的引導下,清真寺已經基本滿足信教群眾的要求,清真寺經濟得到了巨大的發展,但清真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然存在一系列的問題,清真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化、有序化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有助于民族團結,也有助于地區經濟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
[關鍵詞]清真寺財產管理使用合法化
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我國政府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提出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和方針,對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宗教對于人們意識形態領域以及社會生活領域等諸多方面的巨大影響長期以來一直是學者們關注的,尤其是如何跟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步伐,實現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更是研究的重點。我們知道宗教作為一種作用于現實生活的文化實體必須有與其相匹配的經濟基礎,這種經濟基礎就表現為宗教財產。任何宗教離開了這個經濟基礎,都無法正常的運作。宗教財產是廣大信教群眾進行正常宗教活動以及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實現經濟自養的物質保障。同時,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宗教組織如何合法有序的管理和使用宗教財產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我們知道,清真寺作為廣大穆斯林群眾進行宗教活動的場所之一,在這個問題上承載著重要的責任。因此,本文的研究重點就放在了清真寺財產管理和使用的有序化,正當化,合法化問題上了。
一、清真寺財產及其權利基礎
在研究上述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對宗教財產,清真寺財產做一個基本的描述。所謂宗教財產,是指由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構筑物、各類設施、用品、工藝品、文物、宗教收入、各類捐贈以及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擁有的財產。而清真寺財產是宗教財產的一個方面,在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極大的重視。清真寺財產作為清真寺賴以延續的經濟基礎有其存在和規范的理論研究價值和正當性。我國歷來重視宗教財產的合法化研究和法律保護,范圍涉及眾多法律,法規。比如,《民法通則》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宗教事務條例》第30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建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事務條例》第35條還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與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
在這種國家高度重視的政治背景下,我們有理由探究一下清真寺財產權利的來源。正如龐德所論及的“文明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對特定空間和時間的強調,財產權利也需要在特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來研究,因為衡量財產權利的是一個動態發展著的標尺,總是處在變化之中。17至18世紀的法學家試圖把自然理性置于個人財產權背后,19世紀的哲理法學家試圖從一個基本的、形而上學的命題中推導出財產權,歷史法學派的法學家試圖記錄下人類實踐中的私有財產思想的展開過程,功力主義法學家通過基礎性檢驗來說明私有財產的正當性,而實證法學家則通過遵守人類的制度及其進化來建立其合法性。因此龐德說:“在人的神經變得像今天這么敏感和規則成為設置與某一法律穩定時期的衡量標準之前,法律就已經成長起來了。”眾多法學家都在為財產權利尋求一種普遍的合理性或者一種特定時空下的相對基礎。但是沒有一種絕對的衡量標尺,財產權利的基礎及其合法性理論就必須放在特定時空下來探討了。因此,也許正是因為在這種動態的衡量標尺下,無論是自然法理論下的道德品格,還是“一項按照權利的字眼表述的政策”等等權利及權利合法化理論已經顯得不那么重要了,轉而發現在當前這種國家法律、法規予以確認后的權利如何被合法的實施和有效的監督成為更具研究意義的內容了。
二、清真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
清真寺對中國穆斯林的政治、經濟、文化、日常生活等方面都產生了及其重要和深遠的影響,在信教群眾生活和精神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要重視清真寺經濟這一特殊的經濟和文化實體,充分發揮清真寺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這對引導清真寺經濟的穩定發展,規范清真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減輕信教群眾生活負擔,促進地區及周邊經濟協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社會結構和社會經濟構成的變化,積極的推動著清真寺這一文化和經濟實體不斷的做出調整,在沖突中融合,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努力做到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雖然清真寺經濟在我國宗教獨立自主政策的引導下已逐步實現“自養”,但由于受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清真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1.財產管理機制不健全。清真寺財產收入來源廣泛,比如房屋出租收入,天課收入,特殊節日收入,信教群眾捐贈,社會團體或企業的捐助等多方面。但是這些財產收入在很多清真寺缺乏有效的管理,財務狀況混亂,收支情況沒有詳細的數據記載。雖然有些清真寺對收支情況進行了統計,但仍然缺乏有效的分析總結。
2.清真寺財產收入與支出不平衡。我國宗教在獨立自主的宗教政策的引導下,逐步實現了宗教組織的“自養”,但清真寺財產收入與支出的不平衡仍然在許多地方表現亟待解決的問題。清真寺日常消費以外的宗教性消費的擴大是產生這種不平衡的根源。宗教性消費比例的擴大加重了財產收入的壓力,這不僅成為廣大信教群眾的負擔,也成為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因素。
3.工程擴建無組織,無計劃,存在資金浪費現象。由于國家宗教政策的引導,清真寺財產收入逐步增多,對清真寺的擴建,改建和修建工程也再加速進行。但有的地方缺乏對工程的計劃與組織,造成資金濫用,重復建設的例子也屢見不鮮。還有些地方政府為了開發宗教旅游資源,參與到宗教建筑的建設中來,使得工程擴建進一步加大,從而加大了信教群眾的負擔,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官辦宗教”的局面,影響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4.傳統的保守封閉思想。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清真寺經濟應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分。有些宗教人士以及清真寺成員沒有正確認識清真寺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大趨勢,思想保守,觀念陳舊。
三、清真寺財產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化措施
在市場競爭激烈的當今社會,清真寺經濟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部分,它的存在必然與穆斯林群眾的經濟生活和精神消費都有著密切的關系。清真寺經濟的繁榮必然帶動宗教地區各相關產業的深入推進,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而這些問題的關鍵所在就是清真寺財產的有序管理和合法正當的使用。因此,如何確保清真寺財產形成一種健全的管理體制以及規范合法的使用就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難點。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清真寺內部管理制度。在清真寺內部推廣建立宗教財產管理委員會以及宗教事務協調管理委員會。分清職責與權限,使清真寺財產的管理與其他宗教事務分離開來。管委會的成員以民主的形式由政府機構,信教群眾,內部成員本著對清真寺經濟發展有利的原則選舉產生。使財產管理和組織管理在一個健康的軌道上運行。同時,集思廣益,制定適合清真寺經濟發展的,體現國家宗教政策,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清真寺內部財務管理條例。定期向信教群眾公開財務狀況,做到透明化,公開化。我國《宗教事務條例》第36條也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稅收管理制度。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2.協調資金的收入與支出。通過清真寺財產管理委員會,根據歷史情況,建立清真寺資金使用的預決算制度。在堅持清真寺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以及自養政策的引導下,制定年度收入與支出的合理計劃表,并通過民主表決,把資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協調資金的收入與支出的關鍵還在于解決資金短缺。興辦一些經濟實體是解決資金短缺的重要舉措。但是,還有很多清真寺在實現自養的道路上缺少創辦經濟實體這一重要環節,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清真寺經濟的發展。超級秘書網
3.健全宗教財產立法。除了在民事權利范疇內規定宗教團體財產權,還應在民事主體制度、物權法總則、侵權責任方面提供對宗教團體財產權的保護。可以設立宗教特別法把宗教團體歸為法人,要求其按照法人的基本制度進行自我管理,行使宗教團體財產權,從而將法人財產、捐助人財產和宗教組織體成員的個人財產明確的區分開來,并制定特別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方式,在程序上防止了合法的宗教團體財產流失。
4.規范監督體制。權力都是需要監督的。對財務管理的監督尤為重要。從清真寺財產收入的源頭展開工作,層層把關,有效避免資金的嚴重浪費,同時對資金使用計劃進行評估,杜絕重復建設和非計劃內開支。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潮中,面對清真寺所呈現的新變化、新情況進行及時全面的總結和把握,規范清真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對清真寺經濟以及地方經濟的全面發展有極大的推動作用,探究清真寺財產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化有助于正確貫徹實施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為進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加快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在理論上提供借鑒和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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