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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現代化經濟法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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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現代化經濟法探討

一、信用及其經濟學分析

(一)社會信用的法律界定

在一般意義上,人們所謂的信用是一種信守承諾的責任感,指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古人日:“君子一諾,重于泰山”。可以說,信用觀念最初源于道德范疇,我國儒家思想中最早將“信”提到道德修養的地位,《論語》認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強調“仁、義、禮、智、信”是對君子之基本道德要求。而這種信用觀念也正是我國的傳統道德觀念。但是道德意義上的信用觀念與我們現代經濟學以及法學意義上所謂之信用有較大的區別。道德上之“信用”是以自然經濟為基礎,不排斥等級特權的人際關系之反映,而現代經濟意義上之信用觀則超越道德追求,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并以個體的獨立、平等和自由為前提的經濟生活的內在利益觀和法律觀。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信用的道德因素逐漸上升并擴展為法律因素,并逐漸融合到各種法律制度之中,或是以原則精神而滲透到各類法律規范之中。

在法律上使用信用一詞,最早應追溯至羅馬法。在羅馬法中,用拉丁文Fides來表示信義、誠信的涵義。意指“相信他人會給自己以保護或某種保障,它既可以涉及從屬,也可以涉及本權關系。”在羅馬法中,“信用”一詞實質上是和羅馬法中的證人制度密切相聯的。在羅馬法中,若民事主體作偽證、證人事后拒作證明或用文字侮辱他人,要受到“無信用”(intestabilis)的制裁,即被宣告為“無信用”人,喪失作證人或者請他人為自己作證人的資格。在日本民法中存在“信義則”的相關制度,其本身是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單方準則,后來逐漸演變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均須遵守的準則,并且在1947年民法中將其確定為涉及權利義務的基本準則。如“翻供”或“禁止反言”的法理、權利失效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等都源于“信義則”。

信用一詞在英文中稱為“credit”,具有近現代的賒欠、債權、存款等涵義。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從二個方面對之作了闡釋:一是指商家或者個人貸款或取得貨物的“能力”(ability),二是指債權人賦予債務人延期支付或承擔債務且緩期償還的“權利”(right)。可見在英美法中,信用與賒購、信貸等交易活動有關,是當事人特殊經濟能力的表現,同時信用也是一種經濟上的信賴,來源于債權人對對方當事人的評價。

我國法學界對信用的界定尚無統一定義。有學者認為“信用是在社會上與其經濟能力相應的經濟評價”。有學者認為“信用是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的信賴與評價”。總的來看,多數學者將“信用”作為一種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客體,甚至直接將信用界定為商業信譽。當然也有學者認為,法律上的信用,是民商事主體所具有的償付債務的能力而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的信賴和評價。進而提出,信用,并不是一種人格利益,其乃是一種特定的以匯票、信用證、資信文件為載體的無形財產利益。所以,提出應該在民事權利中增加信用權:民商事主體對其所具有的償債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維護的權利。筆者認為,信用其本身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而產生的,它是在二元主體或多元主體之間建立在誠實守信基礎上的心理承諾與約期實踐相結合的意志和能力。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商業運轉的前提和基礎,其本身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利益。民商事主體的信用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交往中的效率和利益的取得。所以,將信用界定為一種無形財產利益也并不為過。

(二)信用的經濟學分析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用19世紀英國信用制度的豐富歷史記述探討了信用理論,他曾指出:“這個運動……以償還為條件的付出……一般地說,就是貸和借的運動,即貨幣和商品的只是有條件的讓渡的這種獨特形式的運動。”也就是說,信用是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是社會產品分配和交換的特定形式。簡言之,信用是經濟上的一種借貸,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的單方面的讓渡。在經濟學理論中,信用制度涉及的民商事主體的能力,不是一般性、綜合性的經濟能力,而專指以償債能力為主要內容的特殊經濟能力。其是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主要體現在貨幣的借貸和商品交易的賒銷和預付兩個方面。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經濟,市場經濟本身要求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而信用則體現了對市場經濟機制的內在約束。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分析了交換所引起的社會分工及生產專業化,但是卻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隨著社會分工及專業化的不斷發展,市場主體對市場信息量的掌握越來越出現不均衡,而這種不均衡卻恰恰是市場經濟自身所具有的重要缺陷。市場信息量的失衡必然隱含著商業交易不誠實的動因。所以,市場經濟能否建立的關鍵也就在于社會能否解決因分工協作而產生的道德風險以及由此而增加的交易成本問題。而要解決此問題的根本則在于建立一套完備的交易制度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但是任何制度實現的關鍵并不僅僅在于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社會成員的如何遵守。如亞里士多德對于法治的分析,其關鍵在于民眾對“良法”的遵守。現代經濟學將社會成員對規制交易行為的交易制度之認同與遵守問題歸屬于道德建設問題,稱為道德秩序。而良好的交易道德秩序,如重視商譽、尊重交易伙伴等其核心內容便是社會信用。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認為,信用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對高利貸資本的揚棄的過程中而產生的,而社會信用的最大作用就是節約流通費用。馬克思說,通過信用,貨幣以三種方式得到節約,“一是相當大的一部分交易完全用不著貨幣;二是流通手段的流通加速了。……一方面,這種加速是技術性的,也就是說,在現實的對消費起中介作用的商品額保持不變時,較小量的貨幣或符號,可以完成同樣的服務。另一方面,信用又會加速商品形態變化的速度;三是金幣為紙幣所代替。”當然在現代社會商事交易中,貨幣的形式往往被其他如匯票、信用證等迅速流通的資信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所取代,而此正是信用的商業價值所在。馬克思還指出,“一切節省流通手段的方法等都是以信用為基礎的……但這種匯票的存在本身又是以工商業者互相提供的信用為基礎。”同樣,“信用也會作為媒介,從而提高通貨的速度”。可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社會信用產生了強烈的要求,而社會信用是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轉和效率得以充分發揮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健全社會信用,必然能夠保證競爭機制的有效執行,同時以信用管理為手段,也可以達到擴大供給與拉動需求“一箭雙雕”的作用。

社會信用作為經濟主體行為規范的表現,隨著交易制度的不斷發展而發展,在交易的逐漸擴展、社會分工的逐漸細化過程中,信用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維系作用也在逐漸強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信用是市場主體與其他主體發生關系的基本聯結點。從這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之本質就是信用經濟。所以在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漸健全和發展中,如何培養良好的社會信用至關重要。而使信用制度化、規范化也是我國商事法律制度健全的一個重要環節。

當然,就信用而言,其本身也隱藏著種種消極的弊病。在信用經濟中,隨著交易和分工發展,取代實物交易的信用交易無疑會帶來更多的投機。同時,信用發展突破需求的制約,拉動需求的增長,會造成對商品的虛假需求,表現為虛假信用、空頭信用,這樣在再生產過程的全部聯系都是以信用為基礎的生產制度中,一旦經濟發展的泡沫破裂,整個社會債務鏈破碎,只有現金支付才有效時,自然會引發支付危機,大量的債權會因此而受到損失,出現經濟危機。同樣在投機心理的驅動下,人們對信用的積攢極容易超越生產經營的基礎界限,最終導致不必要的消費趨勢,從而扭曲市場的資源配置,造成資源浪費。所以無論是從信用根植于市場經濟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角度考慮還是從社會信用失效的缺陷性上分析,在我國社會經濟的轉型期,健全完善的、規范化的信用制度勢在必行。

二、我國信用制度建設現狀分析

(一)信用制度的基本模式

西方發達國家的信用制度,已經發展了150多年。現代信用制度逐漸形成了兩種基本模式。其一是歐洲方式,即由一國的央行和政府對社會信用進行組織和管理并深入介入。信用制度之重要的主體應該是政府,所有規范化的制度必須由最基本的社會主體一政府來承載才可能保證實施。同時,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逐步演進,信用制度也必然由區域性、國家性向國際性發展。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信用制度構建也面臨著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在遵循WTO規則的基礎上建立統一、公平、透明的信用規則,要對信用記錄的征集、調查、評估、保證等信用業務活動的組織以及信用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等加以規范,政府來承擔這一角色是最恰當不過的了。

其二是美國方式,即信用制度的構建主要交給市場化的資信公司去做。在100多年中,美國幾百家資信公司相互競爭合并,其核心的競爭就是看能否采集到全面的資信來源以及個人信用預測的準確度。競爭的結果是最后剩下4家大的公司,全部資產均在10億美元以上。最大的是環聯公司(TU),其是美國三大個人消費信用聯合征信機構之一,擁有全美3.4億條個人信用記錄,每年售出2億份咨詢回復給全球6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整個信用制度中,核心的內容當然仍然是在于各種信用記錄的客觀收集、分析以及為客戶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交易服務。社會化的信用體系應以民間設立的獨立中介機構為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收集和分析個人和企業的信用資料,為客戶提供當事人信用狀況等證明資料,幫助客戶判斷和控制信用。此種信用機構可承擔信用記錄、信用評估、信用擔保等業務。如全球最大的企業信息搜集及企業信用風險評估公司一鄧白氏公司(DB),其共有5400萬個企業的信息數據庫,而且可提供各種信息咨詢和企業信用評估業務。

當然,從政府與市場主體的根本功能上來分析,構建整個社會的信用制度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與市場主體的自由發展,所以,筆者認為構建我國的社會信用制度應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政府為主導建立社會信用制度,而由社會為主體來構建整個信用機制。政府在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中應起到協助建立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并監督行業規范發展的作用,而不應直接參與主辦信用管理服務機構。否則就容易失去信用服務的中立、公正性質。政府的重要職能在于扶植和監督信用機構的正常運行,推動信用制度立法,并且保證政府各部門的公共信息向社會開放,讓大家平等取得和使用,同時監督市場經濟主體間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義務和權利得以實現,保護公平競爭。而企業與個人的信用征信、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調查及咨詢服務從市場競爭的自由性及公正性來考慮則應交給市場主體來操作。

(二)我國信用制度建設的有益探索

隨著我國加入WTO之后的經濟戰略的調整,我國在經濟政策和法律制度中均作較大部分的修改以適應WTO的一般規則。同樣,信用制度作為我國商事法律與經濟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愈來愈體現出其重要性。企業與個人信貸困難,因為其無法獲得銀行的信任,據北京市中小企業經營狀況問卷調查,在1997年進行了固定資產投資的630家企業中,只有54家獲得了銀行貸款,占總體的8.6%,86.7%企業自有資金占投資比例的80%。而在流動資金的來源方面,1402份有效回答中只有253家獲得貸款,占18.0%,有77.4%的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占流動資金比重的80%以上。同樣,銀行的壞賬、呆賬比例較高,企業的欠債負債率高。在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中,企業間的逾期應收賬款發生額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我國的此比率卻達到5%以上。由于嚴重的信用不足,龐大的消費市場空間因受無信用因素的影響,阻礙了消費的增長,資金融通缺乏信用,大大影響了企業的投資。在我國經濟轉型期,信用不足以及信用秩序的混亂已經嚴重影響了經濟的正常運轉,阻礙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值得欣慰的是我國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信用問題的嚴重性,并且政府及相關市場主體就建立信用制度問題亦作了多層面的有益探索。

去年9月份,在京舉行的“中國信用經濟”論壇提出了大聲的呼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人失去了信用,就無人與之交往;一個企業失去信用,便無法在市場中生存;一個國家失去信用,則會擾亂經濟秩序,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并且其提出的“9.19”誠信日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相應。在專家學者的呼吁與理論分析論證的同時,社會各界也對信用制度的建立付諸了一定的行動。中國人民銀行科技支付司司長陳靜介紹,由人行牽頭已在全國300個城市建立了針對單位的信貸咨詢系統,且即將實現全國聯網。針對個人的消費信貸評估機制目前在上海正進行試點,進展比較順利。最終目標是實現跨銀行的聯網查詢,估計經過兩三年努力,一套較為完善的信用評估機制將順利建成。

在英美等發達國家的信用消費已超過10%。有學者認為,若我國能夠使信用消費在整個商品消費中占10%,就可以拉動整個國民生產總值增長4個百分點。在我國,雖有個人嚴格的檔案制度,卻沒有社會信用記錄,沒有西方國家中個人所擁有的終身社會安全號碼。用虛假證件坑蒙拐騙即使進了監獄,出來后依然可以開公司。所以,在個人儲蓄實名制的基礎上,我國部分企業開始組建信用公司。目前我國僅有兩家信用公司,一是1999年上海成立的資信評估公司,二是2002年初沈陽成立的沈陽資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的信用制度建設有兩個基本步驟,首先是形成聯合征信基本服務功能,提供個人信用報告及網絡查詢服務,在2000年7月初,建立了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數據庫系統;而其第二步是逐漸形成聯合征信綜合服務功能,包括信息網絡查詢、信用資質認證、信用等級評估及信用咨詢服務等。

而湖南的律師行業在發揮信用中介方面也做過有益的嘗試。1993年初,湖南湘潭市西湖區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律師信用賬號”,其作法是為監督合同履行,防止經濟糾紛,避免當事人上當受騙,減少訴訟,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向經濟活動中經貿關系雙方當事人公布一個專供買方當事人使用的“律師事務所銀行信用賬號”,并將購物款匯入此賬號,再由律師按合同核實對方貨物的數量、規格、質量及所處地,將有關證明件或擔保單位的法律文件存入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公正監督雙方自覺履行合同。當然在整個經濟交易的運作過程中,這種社會成本的增加在良好的信用經濟社會中是完全不必要的,但在我國信用制度建設的探索中,此種過渡作法也未嘗不可取。

關于信用制度的立法方面,我國尚處空白狀態,一些相關立法如商事登記法、信用法等均有待制定。2002年1月深圳市出臺了我國第一部有關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一《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公民個人信用信息分為四類:個人身份情況、商業信用記錄、社會公共信息記錄及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涉訴及行政處罰的特別記錄,將其作為征信機構的征信范圍,并且規范了征信機構的信用評級及管理,規范了政府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總體上說,此立法為構建信用體系、防范銀行金融風險、推動個人消費信貸、發展規范商業道德秩序及社會經濟秩序作出了有益嘗試,也為我國進一步的信用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三、信用制度的構建與商法現代化發展

一般人們在理解現代化的過程中,將之與傳統理念作以區別,多數學者將之解釋為“一個發展的動態過程和現實活動,相對于傳統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差異”。而法制的現代化則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從法的精神(或觀念、意識)到法的制度的整個法制體系逐漸反映、適應和推動現代化文明發展趨向韻歷史過程”。法制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規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識形態等,所以,法制之現代化也應當蘊含了這些基本要素的現代化過程。而商法作為一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現代化的內容當然也包括商法法律規范、法律程序以及法律意識形態。現代商法是規范現代商事行為的一般法,而“在所有的人類行為中,商事行為是最為常見而又無處不在的社會行為,從某種角度來看,它實際上已經成為人的一種基本生存方式”。馬克思也說,“在文明狀態中,每個人都是商人,而社會則是商業化社會。”可見,商事法在現代經濟社會中處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我國商事法律最早出現在清末光緒變法維新時期,其主要是在外力推動下匆忙的頒布了一些單行的商事法律,擬出了《大清商事草案》。但這些在中國小農自然經濟與濃厚的封建重農輕商意識的灰塵中又顯得極其微不足道。國民黨時期,按傳統法的意識,推行“民商劃一”,商法的構建更是一路荊棘。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對市場經濟的重新定位,一些具有現代特征的商事法律法規逐漸出臺,但是民商融合的局面并沒有徹底打開,而且在商法領域中的社會文化基礎一商事法律意識并沒有產生實質性的變化。隨著我國的入世,商法的現代化就更顯得迫切與重要,而信用制度作為西方發達經濟國家商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商法現代化的演變中就愈加扮演著重要角色。

第一,現代商法是現代市場經濟法。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運行中,要求市場主體以及市場主體的各種經濟行為都應在法律規定的秩序中進行活動,受法律的規范和制約。市場經濟要求在商品交換過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這就必須要求所有市場行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場規則之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維護和促進公正平等的自由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必須要有相應的競爭規則作以保障,從而才能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競爭機會。而現代商事法正是規范現代市場主體(商人)和現代市場行為(商行為)的基本法,它通過構建市場準入與市場分化制度來規范市場主體資格的取得、市場主體規模的到位從而確保交易的安全和市場交易的效率;通過規范現代市場行為的核心一市場交易而構建使現代市場交易富有成效的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經濟的一個突出理性特征體現在信用上,實現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要求,其外在的規制是法律體系,而其內在約束機制則是信用。一個沒有市場經濟的體制,就不會有信用制度,反過來,如果沒有信用制度,也就不會形成保護市場經濟的體制,從而喪失市場經濟的基礎。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市場經濟又是信用經濟。構建完善的信用制度,如健全商事主體信用登記制度、信用交易制度等,對于確立市場主體資格、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保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及效率都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國的信用不足及信用秩序混亂,嚴重擾亂了穩定的經濟秩序和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危害著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而我國信用不足的一個根本性原因也在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不夠完善。多數學者從信用影響市場經濟角度考慮問題,而信用制度作為上層建筑一樣也離不開市場經濟這個基礎。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銀行、企業的所有權歸屬單一,所以企業與企業間的商業往來所形成的債務關系約束是軟化的,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信貸往來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是軟化的,結果自然會形成我國所特有的“信用廉價”。從個別企業角度來講,企業的債務取決于對債務方產品銷售前景的預測和信任,從整個經濟角度說,企業間的正常信用規模,取決于“最終產品”的市場需求規模,一切對總需求產生影響的因素,最終都會影響到企業正常的信用規模。我國目前經濟運行的總體態勢是總供給大于總需求,通貨緊縮,產品積壓,生產能力閑置,企業效益不佳,死賬、壞賬、呆賬比重較大,所以自然會影響到企業的信用規模。

同時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期,由于政府對市場經濟行為的過分干預,使得企業管理者對企業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預期,自然會助長短期經濟行為。這也違背了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所以完善社會信用制度,首先就應該規范政府對經濟行為的干預,使之合理化、適當化。同時要加強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理順各種信用關系,建立完善的市場準入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對商事主體行為本身的監管。所以筆者認為,信用和市場經濟是互動的,只有健全信用制度才能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快我國商法現代化的進程。

第二,現代商法是“資本”經營法。現代商法不同于簡單商品生產完善法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其資本經營性。資本經營是以資本的增值為目標的經營管理方式,其以資本增值為根本目標。這種資本增值不同于簡單商品生產完善法居于主導地位時所謂的“營利”而具有社會化大生產集約化經營的特征,即資本營運增值和資本結構優化增值。筆者認為其中一個重要的體現便是貨幣轉化為產業資本。而信用在現代市場主體對資本的管理、使用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影響作用,同時自然也會影響到市場經濟本身的資本產權結構以及產業結構。馬克思認為,“信用制度是作為高利貸資本的反作用而發展起來的。”也就是說,信用是資本本身運動而產生的結果,只要貨幣不轉化為資本,它就毫無意義,所以馬克思說,“只要再生產的擴大受到破壞,或者哪怕是再生產過程的正常緊張狀態受到破壞,信用就會減少,通過信用來獲得商品就比較困難。”由此可見,再生產的擴大(投資)不足與我國信用的不足體現了相互的制約性,要實現資本的增值擴大再生產規模,必須有良好的信用關系為依托,同樣,信用制度的健全也取決于商業生產的發展。

現代信用的形式有多種表現,其中主要包括國家信用、國際信用、銀行信用、消費信用、商業信用等幾種形式,而我們一般提到我國的信用不足主要指的還是消費信用不足和企業在買賣商品時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商業信用以及直接融資的不足。有學者認為我國信用制度構建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內需規模和市場需求質量不足。而市場需求不足的原因,筆者認為還是由于投資不足造成的。所以我國信用制度的構建必須要擴大社會產業資本的增值,拉動儲蓄資本向投資轉化,改善投資環境,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公平、有序的投資環境,而這也是我國商法現代化所面臨的一個根本問題。

第三,現代商法是開放式、國際性的商事法律規范。現代商法,其同義語就是新的商人習慣法,就是商法的國際統一。“資本主義,由于開拓了世界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消費都成為世界性的了。……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狀態,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依賴所代替了。”同樣,在商品關系領域中,隨著國際性商事交易關系的日益發達,商事習慣作法和慣例就逐漸從一個地方向全球的方向傳播和發展,并開始在整個世界范圍內逐漸形成某種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具有統一性質的商事習慣和慣例,從而開始出現了世界性的商人法。這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現代化的商法。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為了適應WTO規則對信息公開化的要求,需要采取相應措施如制定信息使用法、修改商業銀行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公共信息、征信數據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從而創造一個信用開放、公平享用的信用信息環境。在這方面我國應多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相應立法,德國在1998年6月頒布的《商法改革法》中關于商事登記程序的規定,就不乏可借鑒之處。如其規定,“已登記企業要將最新的營業地址提交登記且要保證每個人都能查閱,登記的任何改動都必須立即通知登記法院”,“在商事登記簿和合作社登記簿上登記的自然人必須登記自己的出生日期以便驗明正身”等。商法的現代化是一個動態的發展的概念,所以,在我國商法現代化進程中應充分借鑒和移植那些能夠充分反映現代經濟發展要求的商法理念和具體商事法律制度,而信用制度便是我們需要借鑒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四,商法的現代化需要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法治化進程中,法的借鑒和移植是其基本規律之一。有學者認為,借鑒包括現代法的精神(觀念、意識)的借鑒和具體法律制度的借鑒,其中現代法的精神的借鑒更為根本,更具有實質意義,它是整個法制借鑒的基礎,當然也是最為艱難而持久的一種法制借鑒形式。而我國商法現代化的發展,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應是對現代商法理念的借鑒和培植。在英美法中,一個有效的合約一經訂立便是神圣的,雙方必須要嚴格執行。并且這種履約往往是人們內在的道德起約束作用。誠信是西方國家民商事法律的基礎,也是國際商事貿易的基礎,甚至有人稱之為國際貿易的堡壘。顯然,同西方現代國家的公民法治觀念一樣,這也是西方國家在商品經濟基礎上所產生的人文精神影響的結果。有學者認為,我國信用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國長期的封建時期的小農經濟意識對民眾的意識形態影響過深,我國沒有經過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沒有經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對高利貸資本的規范和約束,殘忍的高利貸在封建社會一直占統治地位,缺乏生活資料來源的貧苦大眾忍受高利貸的盤剝,所以,不到萬不得已決不負債。寧可求助于親友而不貸款,這正是我國民眾的傳統負債觀念。信用是以償還和支付利息為條件的借貸活動,市場主體若沒有借貸活動,他的信用便是空白的。我國民眾傳統的負債觀念也可以說是我國信用文化缺失的重要原因。所以強化信用觀念,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是我國信用制度建立的重要社會文化基礎。我國在借鑒國外商事立法時,有必要將西方的信用觀念導人國內,從法律規范和道德觀念雙重角度來構建我國的信用制度。

摘要:市場經濟是經濟主體間之信用關系所維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擠即是信用經濟。然而就中國的社會經濟制度與法治現狀來看,空白的信用制度顯然已經成為市場經擠發展的瓶頸。健全信用機制將推動我國商事法律體系的完善,促進我國商法現代化進程的發展,從而規制和推動市場經濟機制的良好運轉。所以,如何構建一整套較為完整適宜且融合于商事規范中的信用制度,是我國商法現代化的重要環節,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信用;信用制度;市場經濟;商法之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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