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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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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審計

[摘要]審計準則制定與變遷的經濟學分析觀點包括采用交易費用理論解釋準則的制定、采用制度變遷理論解釋準則的變遷。這些觀點既有優點,同時又存在一定的問題。采用非均衡理論解釋,可將其劃分為五個階段。我國目前正處于第二階段,要達到理想模式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關鍵詞]審計準則;交易費用;制度變遷;均衡;非均衡

審計準則是經權威機構制定或認可的、用以明確審計主體資格、指導審計人員工作和評價審計工作質量的專業規范。用經濟學理論研究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是審計準則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在總結有關審計準則制定和變遷的經濟學分析觀點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審計準則制定與變遷經濟學分析的典型觀點

(一)審計準則的制定:交易費用理論的解釋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對于制度的需求是因為在當前狀態下,行為主體無法獲得潛在利益。國內一些學者認為,審計準則能夠有效地降低審計業務中的交易費用,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獲得由交易帶來的潛在收益。這主要表現在:

1.降低審計交易中的信息費用

在審計交易中,有關審計委托人不僅要了解關于審計主體的聲譽評價、業務能力的評價,還要了解他們遵守協議的意愿。獲取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這些成本可稱為信息費用。[1]審計準則可以提供規范審計行為的基本標準,把不同方面的這些標準聯系起來有助于評價各個審計主體的聲譽,進而幫助委托人簡化決策程序,根據其潛在伙伴以往的行為方式去推斷自己未來最有可能的行為方式,從而產生對未來立場的合理預期。

2.降低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界定費用

由于有限理性和契約的不完全性,在達成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后仍然面臨著權利的再度界定或進一步界定的問題。[2]審計準則能夠有效降低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界定費用,雖然它并不能夠消除這一費用。首先,審計準則確立權利界定的基本原則。其次,審計準則直接確定審計主體權利的行使范圍。再次,審計準則為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爭議提供了解決程序。在充斥著不確定性的環境中,具備有限理性特征的審計行為主體之間不可能簽訂一個能夠預測契約期內所有可能事件的完全契約。審計準則確定了解決爭議的程序,從而使各方在不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尋求爭議的合理解決。

3.降低審計中的監督制裁費用

對于根據理性原則進行損益計算的審計主體而言,違反制度規則的凈收益必須超過由于這一行動而產生的凈成本。如果他們由于違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就要把這種制裁帶來的損失納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

由于對聲譽的珍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審計主體即使是在“短視的自利”要求與審計準則的要求不相一致時,也會遵守審計準則,履行與之相關的審計協議,從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監督制裁機會主義行為的費用。

(二)審計準則的變遷:制度變遷理論的解釋

國內許多學者贊同采用制度變遷理論解釋審計準則的變遷。[3]從制度創新的動力源泉與條件來說,新制度經濟學所提出的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制度變遷的內在動力是經濟主體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制度變遷總的潛在收益大于變遷成本并不一定會導致制度創新,只有當制度變遷為權力集團帶來的潛在制度收益大于新制度的組織操作成本時,才是制度變遷產生的唯一途徑。[4]

制度變遷可分為兩種模式:一是誘致性變遷,二是強制性變遷。誘致性變遷是指審計準則的各需求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對現存審計準則不滿意或者對新審計準則產生需求而發生的變遷;或者是指供給主體從其所代表的集團利益出發,當出現新的獲利機會時而發生的變遷。它具有漸進性、自發性、自主性的特征,完全可用成本收益比較模型和供求模型去解釋,創新者作為制度的供給者或生產者只不過是對制度需求的一種自然反應和回應。強制性變遷則是指現行審計準則的變更或替代不在于個人獲利機會的發生,而是通過政府命令或法律強制實行。它可以避免誘致性變遷過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同時也可以有效降低變遷成本。

(三)對上述觀點的評價

1.優勢分析

上述觀點的優勢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有助于從全新視角深化對審計準則的認識,提升審計準則研究的質量和深度

上述各種觀點從不同的經濟學視角闡述了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原因,使我們對審計準則的研究跳出了傳統的“就審計準則論審計準則”的局限性,突破了單一學科范圍的束縛,實現了跨學科、多角度觀察和分析的目的,找到新的切入點,為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提供新的理論依據,使對審計準則的研究上升到一個新的理論高度。

(2)揭示了交易費用與制度選擇的內在聯系

交易費用理論指出,準則本身的設計、制定、實施與改革都是有成本的,進而指明對不同的制度、一種制度的不同設計,要不要建立相應的制度、要不要變革以及如何變革制度,都需要與交易費用的高低結合考慮。[5]此外,在準則的制定權力安排方面,交易費用理論也深刻指明某一種安排方式在任何領域費用都最低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理論的安排方式是尋找政府與市場結合與協調的支點,并且這種支點在不同經濟環境和經濟體制下應有所不同。

(3)揭示了交易費用與資源配置效率的內在聯系交易費用理論深刻認識到現實世界是一個正交易費用世界,明確指出審計準則存在的必要性,即規范現實實務,確保信息質量,維護產權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4)借用了心理學的相關知識,使審計主體遵守審計準則的分析更加令人信服

交易費用理論在解釋審計主體會在違背原初始愿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條件下依然遵守審計準則中包含了對個體心理的分析,實現了審計學、經濟學和心理學的融會貫通,使分析更加具有人性化和說服力。

(5)指明了審計準則變遷的真正根源

制度變遷理論深刻揭示了審計準則的變遷是由其內部存在的各種矛盾引發的,明確了只有當通過準則創新可能獲取的潛在利潤大于為獲取這種利潤而支付的成本時,準則創新才會發生,才導致準則的變遷。這一理論挖掘出審計準則變遷的真正根源所在。

(6)合理解釋現實中“次優”制度被采納的原因

制度變遷理論分析了制度變遷和創新的難點或制約因素:(1)路徑依賴即現存制度安排的慣性特征;(2)創新的“時滯”,也就是說一方面現存制度安排限制了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圍而且現存制度往往還有“殘值”;另一方面是說制度創新會導致復雜的利益調整,而且發明一個以前沒有的新制度需要時間和不斷摸索,同時人的有限理性、信息成本和意識形態等因素也會延緩制度創新;(3)創新者的認知局限;(4)創新制度的成本。由于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導致了“次優”方案被采納或者仍然維持原先的制度,而放棄了最優的制度變遷。

2.上述觀點存在的不足

(1)交易費用理論的解釋缺乏現實基礎

第一,交易費用觀中準則的制定能夠降低監督制裁費用的解釋,與我國實際不相符。我國目前審計信息質量偏低,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無法根據其作出正確的決策判斷,導致投資、決策存在盲目性;同時,國家的處罰力度不足,沒有實現有效的監督和抑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我國的資本市場有效性,出現上市公司“圈錢”行為和“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和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二,降低權力界定費用的解釋同樣存在與實際不符的問題。我國目前的民間審計存在嚴重的權責不清現象,審計人員為能夠承接業務而順從被審計單位指令的不良現狀比比皆是,這顯然是與權力界定清晰的分析是矛盾的。國家審計機關人手少,任務重,導致審計組組長負責制難以真正實施,不能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嚴重影響了審計報告的質量。

(2)制度變遷理論無法明確解釋我國審計準則的變遷途徑

從制度變遷的途徑分析我國的準則修訂,我國的變動模式不能簡單的歸為任何一類。目前,我國的審計準則是由政府統一制定、頒布,形式上看來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但從其變遷的深層次考慮,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人們的意識形態和道德觀念發生了相應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準則,以實現經濟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從而促進制度變遷的發生。此外,我國審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會聽取和征求有關審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其制定準則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國的審計準則的制定變遷現狀無法通過制度變遷理論得到完美解釋。

二、審計準則的非均衡理論解釋

(一)非均衡理論的簡單介紹

筆者認為,應該采用非均衡理論對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展開討論。美國的羅伯特。克洛爾是現代非均衡理論之父,其基本觀點是:在當代貨幣經濟中,存在多種多樣的貨幣中介,它使供給與需求在時間和空間上都極大分離。而市場的多樣性和交易的復雜性,使經濟中到處充滿非均衡交易,充滿經濟波動的誘發因素。而這一經濟體系是無力通過自我調節來實現一般均衡的,故而呈現出非均衡與波動的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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