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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黨領導億萬農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造。是一項無例可循的新生事物,涉及到九億農民生產生活各個領域,涉及到權力的調整,利益的調整和管理格局的調整。是一項規模龐大,情況復雜,因素眾多的社會工程,需要社會各個方面加強配合,形成合力,齊心構建。 ──村民自治的輿論宣傳要增強力度。 村民自治是對傳統觀念的挑戰,需要在觀念上來一個大的飛躍,沒有強大的輿論氛圍是難以促進這個飛躍的。 輿論宣傳要促進鄉村干部確立正確的觀念。村民自治體現了黨中央"擴大農村基層民主"的要求,體現了黨的宗旨。要通過宣傳清除"官主民從"、"官治民服"的舊觀念。以村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為出發點和歸宿。從"治民"轉變為"民治",確立尊重民意,依法辦事,支持人民當家作主的新觀念。 輿論宣傳要引導村民正確行使自治的權利。要使廣大村民確立正確的自治意識。一要在法律范圍內實行自治,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二要做到自治不忘集體利益,國家利益,把國家利益放在首位;三要做到自治不忘維護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四要在黨的領導下有組織、有秩序地行使好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輿論宣傳要注意正確的導向。當前,農村干群關系難融洽,農民合理負擔難收繳,公益事情難籌辦,已成為影響農村工作的三個難題。干群希望通過傳媒的正確導向融洽關系,促進問題的解決。一些鄉村干部對某些傳媒把個別地方工作上的失誤和問題不恰當地宣傳頗有想法。他們認為,上級對農村工作許多只有政策要求,缺乏必要的保證機制和手段,對此已感到十分苦惱。如果一些媒體再搞片面的宣傳,則更增加了他們工作的難度。他們對有的傳媒在宣傳上強調要減輕農民負擔的一面,忽視了農民應當承擔合理負擔的一面;對少數鄉村干部作風問題曝光多些,對大多數鄉村干部全心全意、勤勤懇懇為村民辦實事方面宣傳不夠充分等,感到積極性受到挫傷,希望媒體全面客觀地報道,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正確導向崐和監督作用,努力促使干群之間鴻溝的愈合,促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發展。 ──村民自治的主體要不斷提高水平。 農民是自治的主人,自治的主體,其自身水平直接關系到自治的質量,要把推進村民自治的過程作為提高自身水平的過程。 規范自治程序。程序體現民主。要克服隨意性,制訂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治程序。一是議事程序。重大事項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決定問題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能以村民議事會議或理財小組等組織形式代替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行使職權。二是公開程序。村務、財務要定期公布。公布內容要做到醒目、易懂、好記,便于村民監督。應針對有些村范圍較大的實際,增設公布欄;針對一些農民文化程度不高,甚至還有不少文盲的實際,把口頭公布、用廣播公布作為公布的輔助形式。三是反饋程序。及時把村民的意見反饋到村委會,村委會及時研究改進,并將改進意見及時反饋給村民。四是督辦程序。通過有效的檢查督促,確保村民意見落到實處。 制訂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保證村民行使民主權利有章可循,要以實際、實用、實效為原則。一,其內容不能與憲法、法律相違背;二,從本村實際出發,針對一些熱點、難點問題制訂。三,既要有穩定性,又要有靈活性,根據不斷發展變化的情況及時修訂。四,公約面前人人平等。凡本村村民都要受公約的約束。五,要在廣大村民自愿的基礎上反復討論后制訂,不能由少數人制訂,讓全村人遵守。依照法律規定,村規民約要報鄉鎮政府備案,這是完全必要的。但有一些地方由鄉鎮政府統一制訂村規民約,印發各村執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引入評議機制。實行村民自治,光有村務公開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村務公開的僅是村務的結果,不是村務的全部;僅是全村工作的實況,不是每一位村干部工作的實績。村民不了解村務的全部,不了解每一位村干部的實績,就談不上充分發揮村民自治、民主監督的作用。要在村務工作中引入評議機制,讓全村工作及每一位村干部的表現由村民評說。讓村民充分享有知情權、參政權、議事權、監督權。充分參與村務的事先決策、事中管理,事后監督,增強農村干部接受監督的自覺性,促進經濟目標的實現。目前有些鄉鎮政府規定,村干部報酬由鄉鎮決定,村帳由鄉管,筆者認為這些做法是違背村民自治精神的。村干部的報酬應當由村民在評議的基礎上根據各人的實績和工作量確定;村帳應由村民自己管理,把村民的權力還給村民。提高自身素質。這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提高政治素質。當前重點要深入學習黨的十五大精神,學習黨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堅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推進村民自治工作, 提高法律素質。要采用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教育村民在自治中,既要知法又要守法;既要行使權利又要履行義務;既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又要用法律武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既要監督村干部的工作,又要支持村干部的工作,努力增強自身的民主法制意識和民主行為能力。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個別村民認為自治就是"自由",無視國家法律和大政方針,合理的負擔可以不交,應盡的義務可以不盡。這些都是違背村民自治的法律要求的,應當通過教育的手段,法律的手段切實加以糾正。提高文化素質。目前農村中文盲半文盲人口占相當的比例,這些人學習法律有困難,運用法律有難度,依法行使權利有難處。因此,要擴大基層民主,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提高農民的文化水平也是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
──村民自治的領導和指導機構要履職到位 要保證村民自治在黨的領導下有序進行。擴大農村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是黨中央的決策?!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是黨領導制定的法律,貫徹落實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貫徹黨的意志的體現。農村基層黨組織,一要加強組織建設。把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同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結合起來,努力適應在擴大民主,實行村民自治的情況下,做好農村和農民工作的新形勢;二要改進工作方法。認為"自治"可以放松領導是不對的;以舊的工作方法抓農村和農民工作是行不通的。要真正做到熱情支持而不是越俎代庖;尊重村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而不是內定操縱,從組織上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動的開展。三要教育黨員帶頭執行《村委會組織法》,支持村民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帶頭同違反村民自治的行為作斗爭。四要圍繞中心,領導農民把發展經濟作為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 要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的作用。鄉村關系能否從過去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轉變為指導與被指導關系,關鍵在于鄉鎮能否依法放權。有一些鄉鎮政府認為,現在村干部由村民自已選,村里的工作由村民自己定,對村級工作不好管,管不了,感到工作沒有過去"順手",忽視了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的職能,這種偏向應當糾正。要把村委會工作列入鄉鎮政府重要議事日程;要全力幫助村委會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要克服強迫命令、硬行下達指令性目標任務的舊習慣,充分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和村民意愿,不干涉村委會自治范圍內的事項;要通過典型示范,推廣經驗,行政獎勵,培訓村干部等方式,切實履行好行政指導的職能。 當前應著力抓好兩項工作。一要深化村民自治的成果。把鄉鎮的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結合起來,相互銜接。因為許多村務是政務的具體反映和延伸。某項工作既在鄉鎮公開,又在村里公布,增強了宣傳力度,避免村民對村干部工作不必要的猜疑。對鄉鎮的正確決策,便于通過上下共同努力抓好落實;對屬于鄉鎮的不當決策,通過上下監督,便于追究鄉鎮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這是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村務公開還應延伸到組務公開,努力將鄉村權力的運行廣泛置于群眾和社會的監督之下。二要積極進行鄉鎮體制改革,大力精簡鄉鎮干部。當前村民自治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鄉鎮干部過多,干部的報酬很大一部分要從農民身上統籌、提留,不少鄉鎮為轉嫁負擔,不愿意,也很難做到完全還權于民。這項工作不做好,對村民自治是有一定影響的。 ──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要進一步完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范了村民實行自治的法律行為,它為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兩個文明建設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的作用,但是還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議盡快出臺配套法規?!洞逦瘯M織法》十四條規定:"村委會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以江蘇省為例,至今"選舉辦法"還未出臺,而全省各地村洈委會選舉工作則早已進行。因"選舉辦法"滯后,選舉時一些地方選舉行為很難規范。如,有的委托票的人數過多;有的采用流動票箱形式選舉時,出現舞弊行為;有的在選舉當日候選人還在發表競選演說;差額選舉的層次、幅度也不明確。是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都有差額,還是僅選主任有差額,差額是多少等,因沒有法律具體規定,而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出現了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處理此類問題還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建議補充修訂。一是村民代表會議的法律地位要明確?!洞逦瘯M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但對村民代表會的性質和地位沒有明確規定。該法律十八條規定,"村委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這明確了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的權力機構,村委會是其執行機構。我們有理由把村民代表會議理解成是村民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自治權力的組織。而二十一條又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似又顛倒了兩者的關系,不利于村民會議及其代表會議對村委會的監督。二是有關村民代表的問題要明確。如,對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質,年齡和文化水平的要求,推選和罷免村民代表的具體方法,村民代表的崐權利和義務等均應作出具體的規定。三是對村委會成員的辭職、補選問題要作相應的規定?!洞逦瘯M織法》規定,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在這三年中,村委會成員可能因各種原因有所變動,有的需要辭職,缺位的需要補選。法律規定,村委會成員"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如何補選?法律應作規定。辭職的程序和手續如何辦理,也應作明確規定。四是非村委會成員的補貼問題要明確?!洞逦瘯M織法》僅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問題作了原則規定,而對根據需要設立的村委會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委員會成員以及村民代表履行職責的補貼問題未作規定,這些村民均是不脫產的農民,他們參加村務活動的誤工報酬問題,應當在法律中作相應的規定,以從物質上保障他們履行職責。 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權利,真正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在村委會選舉工作中出現的種種違法現象,要視其情節,認真對待。如對利用宗教、家族因素來參加競選的人,要嚴肅批評,并要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屢教不改的要通報全村,以使群眾明辨是非;對向群眾允"包"許愿的人,一經查實,要責令其消除影響;對以暴力脅迫或以物質利益賄賂選民投票以及偽造選票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總之,要嚴肅認真執法,切實排除任何干擾,確保選舉工作順利進行,讓選民投上莊嚴而神圣的一票,選出一個公道能干、清正廉潔、熱心為民的村委會班子,為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行村民自治奠定基礎,把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推向一個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