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傳統法律中婚姻關系及夫妻地位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當下中國社會,正處于革故而求新的非常時期,諸多思潮風云際會,其中對傳統的去留取舍,又成為諸多領域學者常議常新的話題,而在婚姻家庭領域,這一爭論尤顯激烈,在新千年到來之際,千呼萬喚的婚姻家庭法終于沒能出來,這固然折射出了當前時代的復雜與混亂,亦表明了婚姻家庭對社會的極端重要,故此,立法者對各種標準的取舍才會如此慎之又慎。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婚姻家庭立法,一向被目為男權社會的保護傘而被時人所詬病,然在中國特定的土壤里發展起來的婚姻關系對維系傳統及社會均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故考察古代婚姻關系,殊有必要。
關于婚姻的定義,《昏義》里有兩句最古老、最典型的界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可見,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之延續及祖先之祭祀,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不是個人的,也不是社會的,此種情形之下,我們自不難想象為何婚姻會具有宗教性,會成為子孫對祖先的神圣義務。亞圣的斷語: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則是這種精神的赤裸裸的體現。
婚姻之締結。從上所述,我們不難明白,婚姻對家庭關系重,而對于個人關系則極輕微,從婚姻的締結中也可見一斑。對現代男女而言,兩性結合而不慮及夫妻本人之意志,簡直是不可想象之事,而在古代中國,男女結合而須顧及夫妻意志則近似于天方夜談!婚姻所合二姓之好,只要雙方家長同意,其子女的結合,經過一定之儀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尊親屬,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親屬,有絕對的主婚權,社會和法律都承認他在這方面的權威,并予以強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違抗。于是父母的意志便在法律上成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成年以后,也沒有婚姻自主權,除非得到父母的同意。
就主婚權的順序而言,直系尊親屬為第一順序人,為當然主婚人,故嫁娶違律的法律責任也由主婚人負全責。其次是期親尊長,但其畢竟與父母有別,而事實上他們也不太可能象對子女似的強制執行主婚權,他們多少會征求當事人的同意,故其在法律上的責任較輕。當然,除開法律不論,僅從社會方面看,我們也可以看出父母的絕對主婚權。在婚姻的儀式方面,沒有哪一項不是在父母的名義之下舉行的,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議親時自然是代表家長,而非代表新郎前往女家求婚。如納彩時媒人說某(家長)使某(媒人自稱)納彩,問名時說某(家長)將加諸卜請問名,納吉時說某使某告吉,納征時說某官(女方家長)以伉儷之重加惠某官,某率循典禮,有不腆之幣,敢請納征,請期時說某使某請吉日,諸如此類,可以說無一不用主婚人的名義,婚事的安排和進行都是在他們的意志之下完成的,子女安敢不奉命?
婚姻之解除。婚姻的目的既以祖宗嗣續為重,以家族為中心,不能達到這種目的的婚姻,即應解除,"七出"即為婚姻解除的法定條件,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其中除盜竊一項僅關系個人之失德外,其他條件無一不與家族有關,尤其無子一項,顯然與婚姻最主要的神圣目的相悖,無以下繼后世,上事宗廟,不孝有三,無后為大,此種無果的婚姻必須解除。當然,凡是以嗣續為重的社會,皆以此為離婚之條件,如古希臘,無子亦為離婚的條件之一。七出中還值得一提的?quot;不事舅姑"一項,此點最難把握,因為如何能博得舅姑歡心,也取決于舅姑之態度與性情,悲哉,我婦女同胞!真真如蚍蜉寄世,不能自主。《禮記》即公然宣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由此造成的愛情悲劇,實在是不絕如縷,如《孔雀東南飛》里的焦仲卿與蘭芝,陸游與唐婉,都是因著前述理由,萬般無奈之下天各一方的,即便彼此皆有"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之意,終究敵不過父母舅姑之"不悅",令人扼腕!
七出之外,離婚的另一條件是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非罪,及妻對夫的謀害罪等。這點頗為合情合理,同為夫妻本以義合,恩義斷絕,自難相處,故上述行為皆構成離婚的客觀條件。較之與"七出",義絕則屬當然離婚條件,有犯必須強制離異。可見,無論是七出還是義絕,均系以家族為前提,甚少涉及夫妻本人之意志,因此,男性除了可擁有三七四妾外,在許多景況之下,其處境也許并不比苦大仇深的婦女優越多少。與其說妻受夫的支配,離合聽夫,不如說夫妻皆受家族主義或父母意志的支配,任意出妻和犯了家規而出妻實在是不可混為一談。不過,我們也沒有必要過分夸大說夫妻絕對無意志可言,雙方皆同意的協議離婚仍是法律所承認的這也是夫妻擁有的少數自主權之一。
夫妻之地位。在大多數人心中,中國古代婚姻生活中男尊女卑是無庸質疑的,然而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此點并非一以貫之的事實。從現存的材料推斷,秦朝時就沒有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的觀念,非法婚配男女同樣獲罪,在家庭和夫妻生活中夫為妻綱的原則也不明顯,如《法律答問》說:"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肢指、膚體,問夫何論?當耐。"又說:"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等等。可見,妻悍,丈夫也不能隨便毆打,傷了就觸犯刑律,夫妻雙方在占有財產上也比較平等,且雙方的財產是分開的,可見,今人并不比古人高明多少,現在喋喋不休爭論?quot;夫妻分別財產制"古以有之!此外,夫妻既在名義上是平等的,即"妻與己齊者也。"在實際上,還有敬妻的理論和表現,孔子就曾對魯哀公大講其敬妻之道,但孔子背后的動機決非尊重妻之"獨立人格",以使雙方完全平等,所謂"親之主也,敢不敬之?"所敬的決非妻本人而是他們所代表的親。她既負有上事宗廟、下繼后世的神圣責任,自然不得不重之,可見,我們也不能以敬妻一點為根據推論夫妻之平等!
《禮記》嘗云: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可見,在三從主義之下,可憐的婦女自出生伊始就處于從的地位,獨立意志無從談起,出嫁時起,她便由父權之下移交夫權,故古人說夫為妻綱,以君臣、父子、夫婦并列。而家庭分工便根據上述原則使男尊女卑及女從于男更為具體而確定,所?quot;男不言內,女不言外",似無不平,但"內"實指育嬰烹飪一類工作,其中包括妻對夫的服侍。所以直到現在,作丈夫的仍然時常抱怨妻子飯食做得不可口,可見是有淵源的!在夫妻相毆殺的法律中我們更可以看出夫尊妻卑地位不平等的情形法律上完全根據尊卑相犯的原則來處理,分別加重或減輕。妻毆夫較常人加重處罰在劉宋時便已如此,而夫毆妻則采取減刑主義,在夫為妻綱之下,一般人都認為夫毆妻不算什么,是治家及振綱所不可避免的,與父母毆責子女同屬合理之行為;夫過失殺妻是不問的,但妻之于夫卻無此權利。夫妻地位之不平等,由此可見一二。
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和婚姻關系與現代男女追求自由、平等,追求真正愛情的個性是格格不入的。一樁貌似幸福的婚姻,也許背后有著深刻的無奈;更多的男女,在尚未開始愛情啟蒙之時,便走進了禮教和婚姻的墳墓。直至今日,中國社會中仍有許多夫妻在貌合神離中湊份兒,這與傳統的婚姻觀念大有關系。正是這種傳統的婚姻制度和觀念,成就了太多的愛情悲歌,即使間或有《浮生六記》中沈三白與陳蕓平常而真切的愛情,但更揪人心弦的,則是諸如陸游與唐婉們的悲劇!歷史行進到二十一世紀,人們在婚姻上的自主權也是空前的,但中國人的婚姻質量卻始終不盡人意,可是,就象禮教可以扼殺但是不能約束真正的愛情一樣,一部婚姻法可以較正出位的感情,可以挽救風雨飄搖中的家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