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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資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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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資源作用

內容摘要:同宗農戶在婚喪大事上互相幫助是宗族得以建立的基礎,歷史上宗族為農戶提供了簡單公共產品,也為個人追求歸屬感、尊重、威望等高層次需要創造了“資源”。在土地革命中宗族成為對抗革命的力量,所以遭到抑制和打擊。新中國成立后,執政黨沒有意識到要從革命者向執政者轉變,仍然抑制和打擊宗族勢力。宗族文化能夠滿足人們最基本的感情,于是在新時期自發恢復和發展起來。宗族組織與“黑惡勢力”并不相關。農村的治本之策是疏通追求正當利益的渠道,引導人們用合法手段追求利益和解決糾紛。發揮宗族組織的作用可以大大降低社會運行的摩擦成本,對建構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宗族組織;和諧社會;社會資源;黑惡勢力;疏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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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5月30日,《人民日報》刊登了《警惕農村宗族勢力膨脹》的特別報道,該文說:“伴隨著改革開放和農村經濟轉型,宗族勢力在一些地區開始抬頭,對農村基層政權造成一定威脅,危害了農村社會治安,影響了農村穩定”。這一報道表明,執政黨至今仍然認為宗族是需要抑制和打擊的勢力。

但是祖宗崇拜是人類最基本的感情之一,宗族文化在社會上仍然具有十分廣泛的影響,續家譜、修祠堂、建祖墳、尋根問租、宗族聯誼等活動是不少百姓熱衷的事業。宗族具有什么性質?它對社會具有什么作用?在執政黨提出建構“和諧社會”的今天,從理論上搞清這一問題很有必要。本文利用經濟學方法,對宗族文化和宗族政策給予實證分析,并提出簡單政策建議,敬請讀者批評。

一、宗族的自然屬性及其作用

宗族是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特征的人構成的一種特殊群體。在兩千多年的傳統社會中,中國雖然出現過數不清的農民起義和幾十次改朝換代,國家也經歷了統一和分裂的多次循環,但宗族卻沒有消亡,宗族組織在社會穩定時又逐漸恢復起來。

宗族組織的生命力首先來自于其“自然屬性”。與古代埃及、巴比倫的文明類似,中華文明也產生在大河流域。與西亞、北非古代文明不同的是,那里古代農業主要依靠引水灌溉,所以需要修建大規模的灌溉工程;中國古代農業卻主要依靠天然降水,這一情況決定農戶可以單獨生產和生活,于是中國早就形成了弟兄們平分家產的(繼承)制度。但是分立后的農戶還需要共同進行祭祀祖先的活動,這就需要有人進行組織、協調和落實,于是就形成了宗族或家族的組織形式。由于血緣關系來源于人的生物性,所以宗族組織就具有自然屬性。

對農戶來說,宗族組織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對生產、生活都有重要作用。

首先,宗族對農戶維持正常生產具有一定作用。例如農戶在生產中必須使用一些大型用具或設施,如犁、耬、馬車、轆轤、磨房(石磨)等,每戶都置備一套大型用具或設施并不必要,農戶也沒有力量各自置備,所以弟兄分家后往往分別保管、共同使用,這也容易維持同宗農戶之間的聯系。另外,農業生產在不同季節具有不同的適度規模,例如在收麥打場時就需要多人協作才更有效率,結果經常見到已經分立幾代的“本家”在農忙時搭幫干活的情況(類似于臨時合伙),這樣能夠獲得“規模效益”,對各家各戶都有好處。

其次,同宗農戶在生活中也便于互相幫忙。在傳統社會中,婚喪嫁娶是農戶的大事?;閱蚀笫滦枰芏嗳耸?,這就必須利用同宗農戶。于是組織和操辦婚喪大事就成為宗族組織的重要職責。所以農戶都努力維護宗族組織,維護同宗之間的團結。農戶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它社會威望的重要體現。如果某戶在家族中威望太低,連子女婚姻也大受影響。實際上農戶完全脫離宗族將很難維持。宗族組織通過操辦婚喪大事,也增強了凝聚力,提高了宗族的聲望。

最后,宗族的另一個重要“職責”,就是為其“族民”提供簡單公共產品。定居農業的主要消費品是糧食。糧食作物生長期長而收獲期短,所以農戶必須把糧食儲存起來供一年(季)消費,所以糧食安全是農戶關心的大事。但人類本性中也潛藏著一些不利于社會正常維持和發展的東西,例如總有人想通過偷搶來直接獲得他人的產品。為對付盜匪偷搶,農民就必須組織起來或者雇傭他人對莊稼或村莊進行保護。另外,村落聚居的農戶在生產和生活也會發生矛盾糾紛,需要有人進行“仲裁”或調解,也就是需要有人提供“公正”。現代經濟學把“保護”和“公正”等不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的“產品”稱為“公共產品”,并把政府看作是向居民提供“公共產品”而以稅收作為報酬的組織,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任何社會都必須有人提供公共產品才能生存。

三、宗族在革命打擊下的變遷

中國學者把傳統中國社會劃分為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地主階級是統治階級,農民階級是被統治階級,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并認為中國革命的任務是發動和依靠貧苦農民推翻地主階級的統治。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特別是在“土地革命”中依靠貧苦農民的力量,與歷史上的農民起義非常相似。但歷史上真正的“貧民起義”都陷于失敗,沒有取得政治成就(參閱許平中:《中國歷史循環之謎新解》,載“光明網”中心)。相較于此,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根本優勢在于,它有馬克思理論為武器,并把“勞動價值論”改造為堂堂正正的“造反有理”論,這就把推翻舊社會秩序的斗爭賦予了完全的正義性。而在宣傳上又把問題簡單歸結為“誰養活了誰”的問題,直接激發了貧苦階級中本來就潛伏的對富人階級的嫉妒和仇恨(啟發了“自覺性”),將他們組織到“翻身鬧革命”的運動中來。由于宗族的本性是“維護”社會秩序,這就與革命目標相沖突,所以就成為革命力量打擊的對象。土地革命時期在紅色根據地宗族遭受抑制和打擊,原因就是如此。

黃河流域地面遼闊,地理條件相對單一,遠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了較為稠密的人口,村莊之間已沒有多少荒野,有組織的盜匪團伙沒有多大活動余地。而為對付單個盜匪的偷搶并不需要花費太大代價,結果一支規模很小的武裝就可以對較大范圍進行流動保護。于是從春秋戰國時代起,中原地區和關中地區就形成了由縣衙承擔為農戶提供“保護”和“公正”的制度。這一制度在秦漢以后一直延續了下來??h域范圍內的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縣官(縣太爺)一手處理。但是邊遠村莊都到縣衙解決糾紛(享受“公正”),顯然很不方便,于是宗族也經常承擔為其族人提供保護和公正的任務。即使縣衙直接處理的糾紛,也往往需要宗族和基層保甲機構(其人員往往是重合的)具體執行。筆者的祖先在清朝康熙年間兩三代人未清分家產,人口和財產關系演變得非常復雜,宗族無法按照弟兄平分家產原則予以平衡,最后兩兄弟將其叔父訴至縣太爺“劉老爺”處,經調解解決了糾紛,并由宗族和保甲組織具體落實。

宗族組織為農戶提供簡單公共產品具有許多便利條件。首先,同宗農戶大都相鄰生產和生活(分家使然),所以一般糾紛大都發生在同宗農戶之間,于是族長就成為調解糾紛最合適的人選。如果糾紛發生在不同宗族的農戶之間,還可以通過族長之間協調解決。宗族解決農戶糾紛在歷史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直到國民黨統治時期,宗族一直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資源。二、宗族在政治等級結構中的地位

在傳統社會中,宗族是國家政權聯系分散農戶的“非正式”紐帶,對抑制社會戰亂起了重要作用。

傳統社會中也有廟會、幫會、神仙會等社會組織,但農戶可以不再其內。但是農戶卻都在其宗族之內,所以宗族是最基本的“社會組織”。從權力制衡角度看,中央(王朝)、省府、縣衙、鄉里保甲組織和宗族組織(簡稱基層組織)、下層百姓共同組成一個“五層級”制衡結構,中間層級的省府、縣衙、基層組織要受雙向制約,中央王朝和下層百姓則只受一個方向制約。這樣,宗族、保甲組織對下要代表國家把賦稅分攤給百姓,對上則要申報民情,遇到災荒則要請求減免賦稅(“為民請命”)。

歷史上不乏縣紳、鄉紳借助于本地籍京官告倒“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的事例,它體現了社會內部某種不成文的制約機制。但真正“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大概是沒有的,因為他們并不需要隱瞞民情而獲取所謂的“政績”,精明的地方官吏往往主動把災情呈報中央王朝請求減免賦稅。在清朝乾隆年間編撰的(河南)《武陟縣志》中,就有不少遭災地區被皇上減免賦稅的記載。但是問題在于,越是發生災荒,越容易出現社會秩序混亂,這時維持正常社會秩序越需要更高的代價,而這些代價卻必須由賦稅來解決,所以越是遭災嚴重,中央王朝減免賦稅的余地反而越小。如果不能減免賦稅,農民就會遷怒于地方官,甚至出現抗糧抗稅。歷史上所說的“官逼民反”,道理大都是如此。此時的宗族往往與貧苦百姓一道,成為與政權對立的力量。

但是說到底,“官逼民反”的民是指農戶而不是宗族,因為國家是對農戶收稅而不是對宗族收稅。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宗族還是抵制農民起義、維護國家政權的重要力量。清代咸豐年間的“捻軍”曾經在黃河北岸懷慶府(今焦作市)一帶流動擄掠。為防止捻軍搶掠破壞,這一帶不少村莊,都由宗族和保甲組織牽頭,發動村莊富戶捐助財物,并按人、按戶攤派部分費用,在村莊周圍修筑了寨河、寨墻,形成易守難攻的村寨(類似于結塢自保)。在大半個世紀中,這些寨河、寨墻對保護農戶少受兵燹之災起了重要作用。這一情況既表明國家行政力量無法對社會進行有效保護,又表明宗族組織等民間力量自發執行了保護社會的職能。

在此后的革命斗爭中,中共領導人也充分認識到了過分抑制、打擊甚至消滅宗族會引起廣大群眾的不滿,不利于革命積極性的調動,因此,在抗日戰爭時期,為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一致抗日,在抗日根據地實行了適當政策,尊重群眾的宗族感情,保留祖墳、祠堂、族田、族產……但到了解放戰爭時期,由于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革命主要工作又由“民族斗爭”轉化為“階級斗爭”,因此為了調動貧苦農民中潛伏的革命情緒推翻國民黨政權,革命政策又轉化為消滅宗族??梢?,直至1949年,宗族政策都是服務于政治斗爭的。

但是廣大群眾都認識到,族田、族產是宗族活動的物質基礎,所以消滅宗族的政策一直遭到消極抵制。新中國成立前后進行,許多村莊的族產、族田并沒有被分掉,宗族組織也仍然存在。但1956年土地集體化后,特別是1958年又建立和公共食堂,個人生存資源包括房屋、樹木甚至飯鍋都被充公,于是宗族完全喪失了物質基礎,未經“專項打擊”而“消亡”了。1962年土地下放后宗族組織又有恢復和發展,但卻在1966年的“破四舊”運動中被“紅衛兵”徹底破壞:祠堂牌位被砸,族譜檔案被焚燒,墓碑被推倒作建房材料。1979年再次實行土地家庭經營后,大多數宗族組織又建立或恢復起來,進行了修宗祠、續族譜等活動,延續到現在,干部群眾參加宗族活動的情況非常普遍,不少人還利用互聯網,異地進行信息交流或同宗聯誼,宗族文化正在發展壯大。四、宗族文化及其作用

“經濟人選擇史觀”認為,社會結構、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等,都是人們在特定客觀環境下“理性選擇”的結果??陀^環境可分為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環境兩部分。自然(地理)環境是社會產生的原始條件,它在社會運行中變化很小,社會環境為人類活動所創造,它隨著時代變遷而發生較大變化。

祖宗崇拜、宗族感情、宗族觀念、祖訓族規、尋根問祖、宗族聯誼統稱為宗族文化。宗族文化有其自然根源,它也為人的活動所創造,但對現代人來說,它早已成為“社會環境”的組成部分。宗族都崇尚儒家文化,并以儒家文化對族人進行教育和管理。儒家思想的重要部分是三綱五常等倫理觀念,它顯然對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作用。

許多人認為,發展商品經濟必須具備“進取精神”,正是由于儒家思想和宗族文化扼殺了中國人的進去精神,才使中國的商品經濟長期難以發展,所以主張對其進行批判。筆者以為,“進取精神”是人生來就有的,它并不需要刻意“培養”。中國長期沒有發展起市場經濟,是由于中國的客觀環境缺乏發展商品市場的“利益刺激”,沒有形成使“進取精神”獲利的空間(參閱許平中:《地理條件制約古代中國不可能走出傳統社會》,載《中學政治教學參考》2004年第5、6期合刊)。近代以來歐美人之所以表現出強烈的進取精神,正是利益刺激的結果。如果中國也具有足夠的利益刺激,那么你想遏制(進取精神)也遏制不了。古代社會中的販賣私鹽,現代社會中的走私、販私、販毒、盜版等,國家花費很大代價卻無法制止,表明“進取精神”是難以扼殺的,這不過是一些反面例證而已。

宗族文化的正面作用也被許多藝術家所認識。老作家蘇叔陽在《中國讀本》一書中說,“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之一便是家族的紐帶?!J祖歸宗’至今仍是華夏兒女最強大的向心力之一。‘宗牒’、‘宗譜’學的復熾,海外各地華人的‘族親會’、‘問親會’的興盛,都表明日臻富強的祖國對華人、華裔的召喚力和家族的凝聚力。重視家族是中華民族悠悠數千年的傳統,一位杰出的祖先會使千百年的晚輩感到光榮之至……家庭、家族的和睦穩定是社會祥和進步的保障?!惫P者以為,蘇先生對宗族文化給予的正面介紹和評述,要比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專家更符合實際。

宗族文化也得到實際工作者的默認、贊許或支持。山西汾河谷地是明代移民的遷出地,移民后裔總數估計已超過一億。洪洞人早在1914年就在移民紀念地集資修建了尋根祭祖園(大槐樹公園),現在這里每年吸引海內外數十萬移民后裔觀光瀏覽,中共領導人、喬石等也曾經去尋根祭祖園造訪,許多人希望通過洪洞為中介建立宗族聯誼會。在宗族文化如此復興的大環境下,理論工作者仍然對續譜修祠、尋根問祖、異地聯誼等活動橫加指責,官方仍然抑制和打擊宗族活動,實在是不得人心之舉。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早就指出,人們對歸屬感、權力、威望、尊重的需要和追求完全是正常的。筆者以為,中國黨政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出人頭地”、“衣錦還鄉”等的思想,并沒有什么“丑惡”之處。百姓崇拜本家族在歷史上的名人,稱羨當今有名望的族人,邀請本族在外工作的黨政干部參加宗族活動,對任何人也不構成危害,所以完全無可指責。事實上,如果干部拒絕參加宗族活動,族民就認為他不識抬舉,結果他就很難在群眾中具有威望。許多黨政干部“熱衷于”宗族活動,有的甚至幫助建立跨縣、跨省的宗族聯系,原因就是如此。

宗族的另一個直接作用就是調解民間糾紛。新時期土地下放以來,農戶之間的逐漸糾紛凸顯,為調解民間糾紛,國家普遍建立了村民調解委員會(簡稱“民調組織”)。當時的萬里委員長在關于建立米民調組織的報告中說,舊社會農民打不起官司,有什么糾紛只能找老族長解決。我們建立的民調組織不向群眾收費,大大降低了解決糾紛的成本,對農民是一件大好事。

但是現在看來,民調組織發揮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由于民調工作沒有報酬,所以調解員對調解工作并不熱心,民調組織發揮的作用并不大。從經濟學原理看,代價不僅指金錢或財物,也包括時間和精力的付出,所以解決糾紛必然付出代價,只有得到補償才會有人去干,解決的辦法就是對調解收費。但民調組織沒有強制手段,調解不成還得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所以收費調解很難成為農民的選擇,結果所謂“健全”民調組織,實際上是一個沒有出路的死胡同。

調解民間糾紛的出路在于利用自發形成的宗族組織。站在統治者角度看,利用宗族解決社會糾紛,差不多是“無本萬利”。首先,調解人可以利用勞動、工作之外的閑暇時間進行調解(農民稱為“說事兒”),并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所以也不需要收取費用。其次,由于宗族是自發性社會組織,所以由宗族出面調解糾紛不屬于“打官司”,這就不傷當事人的情面,對農戶沒有什么負面代價。最后,通過調解糾紛,調解人表現了聰明才智,直接獲得了樂趣,也贏得了族人的尊重和社會聲望,實際上是獲得了高層次需要的滿足。這樣,糾紛的“解決”本身既創造了“社會效用”,又使調解人獲得了很高的個人“收益”。這些社會價值的創造來源于宗族組織及其“職位”,因此,宗族組織及其“職位”也成為創造社會價值的“資源”。

五、宗族與“黑惡勢力”

近些年不少學者看到,在農村宗族組織恢復和發展的同時,“黑惡勢力”猖獗、基層政權退化現象也十分普遍。于建嶸先生把黑惡勢力侵入政權的路徑概括為“官員的黑惡化”與“黑惡勢力的官員化”兩種基本模式。筆者以為,所謂“黑惡勢力”,不過是利用“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一幫人(的組合)而已?,F實中不少人在追求利益時,既利用非法手段,也利用合法手段。當一個人利用正當手段(渠道)追求利益時就是“紅勢力”,而通過不正當手段謀求利益時就應當屬于“黑勢力”,社會上好人和壞人并沒有明確界限,無法截然區分開來。從科學研究角度看,對“黑惡勢力”很難給予嚴格定義,所以也無法進行嚴格的經濟學分析。

筆者也接觸到一些農村基層干部,他們在用正當手段不易達到目的時就借助非法手段,用他們的話說就是“找幾個哥們把某某‘修理’一下”,“由某某出面把事情擺平”等。社會對非法手段有如此廣泛的“需求”,司法機關的打擊就只能是杯水車薪。如果基層政權或司法機關成為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就更不可能通過加強打擊力度來解決。

“黑惡勢力”、“黑社會”并不是中國特有的現象。根據《歷任美國總統》一書介紹,杜魯門最初競選議員時,就得到了密蘇里州黑社會領袖的舉薦和提攜。這一背景使他在從政后的處境頗為“尷尬”,因為國會議員的“正統”身份與黑社會舉薦這一“出身”很難協調。所幸的是,“恩人”因違法犯罪服刑,受不了囚禁生活而在獄中死亡,這使杜魯門擺脫了難堪的處境。但他在首都一直被稱為“密蘇里來的小人物”,甚至在繼羅斯福任總統后,遠東司令官麥克阿瑟還很瞧不起他。在美國那樣的法治社會,“黑勢力”還有如此影響,可以想見治理的難度。說到底,當抓不住“黑道人物”違法犯罪的證據時,法律對他也無能為力。

可是中國人卻比美國人辦法多,“創造”了“綜合治理”原則。在中央設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按行政地域建立了各級綜合治理機構,最基層的鄉鎮建立了治安聯防隊。

“綜合治理”能達到何種效果,則是大可懷疑的?!胺ㄖ巍鄙鐣仨殹耙婪ā敝卫?,而由“政府”實施的“綜合治理”,肯定要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對付百姓,于是治安聯防隊必然成為鄉鎮政權(村干部)整治百姓的工具,結果非法侵犯公民權就成為家常便飯?!熬C合治理”為干部實行“以黑治黑”提供了正規渠道。有的學者早就指出,“綜合治理”的理念與“依法治國”的原則是沖突的,這樣治理“黑惡勢力”只能越治理越厲害……

有人會問,人為什么選擇“黑惡手段”即不正當手段來謀求利益?從經濟人理性選擇原理看,是由于正當手段難以達到目的,或說正當手段的成本太高。假如社會并沒有為正當手段提供獲取利益的空間,但卻為非法手段獲取利益展示了廣闊的前景,那就不要埋怨人們經常選擇非法手段……

至于“黑惡勢力”的猖獗與宗族文化的復興,它們是性質根本不同的兩碼事。宗族歷來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新中國成立后沒有正確利用而已),而“黑惡勢力”卻總是對正常運行的社會具有破壞作用。一些學者之所以把宗族勢力與“黑惡勢力”相提并論,一方面由于執政黨長期把宗族組織視為“非法”,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作為“社會資源”,現實生活中有的宗族組織也確實為“黑惡勢力”所利用。但是正如某些基層政權被黑惡勢力把持和利用一樣,問題并不在于基層政權的性質。所以當某一基層政權“黑惡化”以后,我們只能重新組建這一政權,而不能完全不要基層政權。

六、建構和諧社會必須利用宗族資源

作為“生物人”,人們追求生理需要的滿足;作為“社會人”,人們追求歸屬感、尊重、權力、威望等高層次社會需要的滿足。滿足需要必須消耗資源,物質資源歸根到底來源于自然界,而社會資源則產生于“社會結構”之中。創造滿足需要的資源,是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條件。

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把人們對生理滿足、物質利益以及社會威望等正當追求導入正常軌道,增加對合法手段的鼓勵和對非法手段的制裁,是建構和諧社會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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