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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作為公民享有的憲法規定的各種基本權利的載體,中國憲法中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既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也不符合訴權保護憲法化、國際化的潮流。為了充分保障公民權利,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訴權,加強訴權的憲政保護。
訴權及各國憲法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基于實體權利義務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作出判決以保護其權利的權利就是訴權。有些學者亦稱之為判決請求權或司法保護請求權。訴權學說源于羅馬法中的action,時至今日,已經歷了多個發展階段形成了各種不同學說,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二元訴權說、訴權否認說等,各種學說至今尚無定論。但多數學者贊成訴權為一種公法性質的權利,從本質上講是實體權利義務糾紛的司法救濟權。《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訴權(rightofaction)不僅是一項提起訴訟的權利,而且還是一項基于某種特定事項與事實狀態并超越其本身而進行訴訟的權利,亦是一項通過審判程序而使權利受到損害者獲得司法補救的權利,也可以被理解為支持一項訴訟請求權而出席法庭的權利。根據實體權利義務糾紛的等級不同,訴權可分為廣義的訴權和狹義的訴權。廣義的訴權包括民事訴權、行政訴權和刑事訴權,狹義的訴權僅指民事訴權。本文論及之訴權指廣義訴權,其內涵包括起訴權、上訴權、反訴權、再審權、申訴權等。
在現代國家,一切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的法律爭議都應當能夠提交司法程序,通過訴訟方式予以救濟,這不僅是維護公民權利的需要,也是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要求。因此許多法治國家都將訴權列為一項憲法權利,予以憲法保護。例如,羅馬尼亞憲法第21條規定:1、任何人均可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自由和合法權益而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2、任何一種法律都不得阻礙行使這一權利。意大利憲法第24條明確規定:任何人都可起訴,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在日本,憲法中也有具體條款明確規定訴權,其憲法第3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中明確將裁判請求權即訴權作為國民的基本人權。日本憲法第32條規定:任何法院接受審判的權利不得剝奪。美國、法國等國家雖未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訴權,但或可由憲法有關條款推導出來,或由憲法判例等方式確認。
國際條約和公約也對此項權利作了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宣告: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承認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國家法院對這種侵害行為請求實際的救濟。《聯合國關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公約》第2條第3項明確規定:本公約各締約國家承擔義務:1、保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與自由受到侵犯的任何人均享有有效的訴訟救濟,即使此種侵犯行為是由履行官方職責的人所為;2、保證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或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限的任何權力機關對提起訴訟的人的權利作出審理裁判,并發展司法訴訟救濟的可能性;3、保證由有管轄權的機關對這種經承認有理由的訴訟救濟給予滿意的答復。《美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等都有訴權的明確規定。
為訴權提供憲政保護的必要性
中國憲法未對訴權作明確規定,只在第41條規定了“申訴權”和“控告權”。有學者認為訴權包括在“申訴權”和“控告權”之內,實際上訴權的內涵要比“申訴權”和“控告權”豐富得多,后兩種權利僅為訴權之部分而已。無論從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角度看,還是從依法治國的角度考慮,中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訴權實為一大缺憾。
現代司法作為市民社會的產物,其終極目標是保障公民權利,也可以說司法是人權保護的最后屏障。在現代司法制度下訴權應當具有窮盡性和徹底性。當政府所享有的國家權力不當地超越憲法規定侵害了公民權利或公民權利遭受侵害,而法律、憲法都未明確規定救濟途徑時,權利受侵害的公民可訴求于有關國際組織,這就是訴權保護的國際化,亦為其窮盡性和徹底性的集中體現。例如,俄羅斯憲法第46條規定:1、保障每個人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與自由;2、對國家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團體和官員的決定及行為(或無行為),可以向法院控訴;3、在國內現有的法律手段都已用盡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依據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向保護人權和自由的國際機構控訴。可見,俄羅斯公民不僅可向國內法院提起訴訟,還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起訴訟。
而在中國,由于人權的國際保護尤其是訴權得不到保證,人權領域內的問題常為民主國家所詬病。例如,中國在批準國際人權公約時就未接受公民個人有向保障國際人權公約的機構申訴之權利條款。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訴權。中國已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該公約,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按照該公約第2條第2款的規定,每一締約國對該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應承擔按照本國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采取必要步驟、制定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的義務。中國成為該公約的正式成員國后便應履行該公約規定的締約國義務,尊重人權公約所確認的訴權,在憲法中明確規定訴權。
從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來認識,這樣做也完全必要。人權是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并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發展。特別是二次大戰后人權概念不斷被補充新的內涵而逐漸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基本價值,從而在世界范圍內掀起人權保護的熱潮。中國也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條款,但理論上這些基本權利的保護應當以公民的訴權為前提;否則,當這些基本權利被侵犯后,因為普通法律與憲法均無明確適當的救濟途徑,那么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就可能形同虛設,因為訴權是司法審判權與公民權利的聯系橋梁。在此意義上,訴權是保障人民真正享有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的載體。
眾所周知,憲法的目的有二,一是制約國家權力,二是保障公民權利,而保障公民權利又為其首要的核心目的。但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大量違反憲法、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后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救濟現象普遍存在,這不僅影響了中國憲政秩序的形成和法治國家的建設,也制約了憲法對人權保障作用的發揮。只有訴權入憲,才能使人民真正享有憲法權利,才能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
法治作為一種觀念形態、社會秩序和生活方式,是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有效工具,其終極目的是對個人自由權利的真實關懷,是對最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的關懷。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在論及政治社會及政府目的時提出:人們放棄了他們在自然狀態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執行權而把他們交給社會,由立法機關按社會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處理,但這只是出于個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他的自由和財產的動機,社會或由其組成的立法機關的權力絕不容許擴張到超出公眾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須保障每一個人的財產……。還有很多其他的著名思想家對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關系作出了類似的闡述。顯然,建設法治國家必須以人民的安全和利益為出發點。中國在第三次修憲中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而依法治國的精髓就在于依憲治國,這也是實現憲政目標的要旨。當前,因憲法中對公民訴權無明確規定,使得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特別是來自于國家公權力的侵害)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而成為實現依法治國目標的最大障礙。為把中國建設成為法治國家,需要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訴權。訴權憲政保護體系的構建
如前所述,二戰后,在人權意識和憲政觀念得到普及與提高的情況下,訴權保護憲法化、國際化的趨勢顯而易見,這為中國訴權憲政保護體系的構件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西方國家自近代以來一向比較注重人權保護,并且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在自身的法治傳統下對訴權形成了有效的憲政保護機制。而中國是在改革開放后才試圖逐步擺脫“人治”,至上世紀末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略。現在需要以憲法規定為基石,以法律保障為核心,以制度建設為支撐來構建公民訴權的憲政保護體系。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生活中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從本質上講,它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中國憲法的第2章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訴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性權利也應該由憲法明文規定在公民基本權利的專章之中。這也是中國履行國際公約的締約義務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任何國家的司法制度都應為公民的訴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以使公民訴權受到侵害后首先得以訴求法律保護。憲法規定的大部分公民權利都由普通法律加以具體化,一般情況下,人們可以通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使受到侵害權利得到救濟。但建立對訴權的憲政保護機制還需要開展許多工作。
從中國目前的法制現狀來看,首先應當完善實體法規定,提高法律的可訴性。由于中國成文的法律規定常常落后于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發展,使得許多法律爭議因法律上缺乏相應規定而讓法院難以受理,這就使當事人很難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要改變這種現狀,首先必須得完善實體法規定。
其次,要放寬起訴條件的限制。當前,由于訴權行使范圍的狹窄和起訴條件的嚴格限制導致的起訴難、立案難,使老百姓告狀無門的現狀已成為法治建設的嚴重障礙。例如,目前中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則被排除在外,常使得政府可以抽象行政行為為借口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民事訴訟中也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起訴條件,使得立案審查成了實質性審查,這實際上限制了公民訴權的行使。所以,筆者建議立法機關放寬起訴條件的嚴格限制,拓展訴權行使的范圍,使法院作到有訴必理,使百姓有冤有處伸。
再次,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一批新的法律法規,使得憲法規定的申訴權、監督權等落到實處。在中國有了憲法并不當然地意味著公民權利可以得到有力的保障。要想真正建立起對公民權利的憲政層面的保護,除了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訴權和法律保障措施外,還必須進行相關的制度建設,特別是要實現司法獨立,只有這樣才可能保障司法公正。如果在憲政安排上為司法獨立創造了條件,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被法律具體化了,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自然可以訴求于法律保護,這樣才能構建起對公民權利的完整的憲政保護體系。【參考文獻】
譚兵,《外國民事訴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李龍,“民事訴權論綱”,《現代法學》,2003年第4期。
楊海坤,《憲法學基本論》,中國人事出版社2002年出版。
莫紀宏,《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李步云、鄧成明,“論憲法的人權保障功能”,《憲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出版。
洛克,《政府論》,商務印書館1964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