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間非營利部門發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般介紹市場經濟的文獻往往只談到市場的作用和政府的作用,好象市場和政府就含蓋了整個社會。實際上,在任何市場經濟里,都存在一個相當規模的第三部門。以美國為例,各類非營利組織一年的運作資金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七、八。如果把這些組織中義務工的貢獻折算成金錢,非營利組織活動的價值接近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之十。[2]中國目前的的國內生產總值已超過一萬億美元;假設從比重上中國的非營利部門能達到美國的水平,它便可一年為社會提供價值一千億美元,或八千多億人民幣的服務,比我們政府的整個社會開支(包括福利性開支,轉移性支付和社會保障開支)規模還要大。果如此,我們面臨的很多社會問題就可以順利解決了。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非營利部門決不是無關緊要的,而是對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具有極大的意義。忽略非營利部門的發展將是一個戰略性的錯誤。
非營利部門是由成千上萬個民間非營利組織構成的。本文所謂“民間非營利組織”(簡稱“民間組織”)包括各種社會團體、民間非企業單位、宗教團體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組織。雖然類型龐雜,民間組織具有六個共同特點:(1)組織性:它們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態,不是一次性、隨意性、或臨時性的集合。(2)志愿性:這些組織的成員參與其活動是建立在志愿基礎上的。(3)非營利性:它們的活動要么根本不營利,即使有營利也只能用于組織的既定使命,不能在組織成員間分配利潤。這是此類組織與其它私營機構的最大差別所在。(4)民間性:它們屬非政府性質,不是政府的分支機構。(5)自治性:它們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私營企業,還不受制于其它非營利組織。(6)非政治性:它們從事的活動集中在公益服務和互惠行為上,不參與政治性活動。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總體構成了所謂“非營利部門”(Thenonprofitsector)或“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第三部門是相對于政府部門和市場部門而言的。
本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試圖從理論的角度討論在中國促進民間組織發展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從比較的角度討論中國民間組織目前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資金問題。
促進民間組織發展的必要性
在討論如何推動中國民間組織發展以前,也許應該先談談為什么在改革的形勢下推動民間組織的發展是必要的。只有清楚了解一個事業的必要性以后,才可能找到推進這項事業的切實途徑。
改革以來,中國的經濟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改革以前,政府壟斷著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它對主要生產資料擁有所有權,私營經濟根本不存在,集體經濟也受到各級政府的嚴密控制。同時,它對資源配置實行全面控制。另外,在城市,政府承擔著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職工提供福利的責任,生、老、病、死由政府統統包了下來。在農村,則用合作醫療和“五保戶”等制度,為社員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當時,整個中國經濟都可以說是“非營利”性質的,“營利”既不是政府的目標,也不是各個經濟組織的目標。不過,那時的非營利事業是由政府壟斷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本就沒有生存的余地。
改革從兩個方面對中國的經濟結構進行了徹底的改造。一方面,就所有制而言,國有經濟逐步萎縮,各類私營經濟蓬勃發展。另一方面,在資源配置方面,市場機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市場配置已在國民經濟中占據支配地位。很明顯,如果說改革前,中國只有政府一個部門的話,改革已帶動了另一個部門的興起,即市場部門。農村已被家庭聯產承包制所代替。在工業生產中,國有經濟的份額已由1978年的77.6%下降到1999年的28.2%(見圖一)。在商業中,國有經濟的份額已從60%以上下降到20%以下(見圖二)。現在,中國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份額已經退到與法國、意大利等國差不多的水平。
在市場部門不斷膨脹的同時,政府部門開始從很多領域退出。這清楚反映到它的財政收入和支出上。如圖三所示,中國政府財政收入和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從1978年以來雙雙下滑,已跌到了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地步。
現在的問題是,光靠膨脹的市場部門和萎縮的政府部門是否能夠滿足各種社會需求,尤其是那些隨非國有化和市場化而來新社會需求?歷史的經驗表明,市場經濟的發展必須伴之以對人、自然和社會的保護機制;否則市場經濟會危及人類的生存。[3]其它國家的經驗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光靠政府并不能對人、自然和社會提供充分的保障;民間非營利部門是對市場部門和政府部門的必要補充。三足鼎立的體系才是穩定的。[4]本節則試圖從理論上簡要說明為什么在當代中國急需大力推動第三部門—民間非營利部門的發展。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解答以下兩個問題:第一,什么樣的社會需求政府和市場都無法滿足?第二,什么樣的社會需求市場不可能滿足,政府從理論上說可以滿足,但目前在中國還沒有滿足?一旦從理論上弄清了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我們不僅可以明了發展民間組織的必要性,也可以確定需要發展民間組織的那些領域。
有哪些社會需求是政府和市場都不能滿足的呢?概括起來有三類。
第一是人們社會交往的需求。在資本主義時期以前,經濟有兩個特點,一是人們的活動半徑窄;二是所謂“倫理經濟”(Moraleconomy),其中人們的一切活動都是“嵌”在社群的社會關系之中的。當時社會交往根本不成問題。改革前的中國經濟也是種“倫理經濟”:“鐵飯碗”、“大鍋飯”、單位和戶口把所有人都固定在某種社會關系網絡中;誰都不是孤獨的個體。
市場經濟把一切都商品化了,包括人。它不是將人看作有血、有肉、有情感的社會動物,而是把他們化約為抽象的、脫離了社會關系的“生產要素”或“消費者”。但人的社會性不可能被市場經濟抹煞的。他們有與其他人交往的需求,尤其是與那些信仰、志向、興趣、偏好、年齡、居住地、祖籍、職業、行業、身份相同或接近的人交往。改革后的中國,公社和單位瓦解了,橫縱向流動性加大,社會日益“陌生化”。在這種環境下,人們更渴望有歸屬感。同時,政府的“不管領域”(zonesofindifference)擴大也為人們自主地進行社會交往創造了條件。
在照顧人們社會交往需求方面,政府其實幫不上什么忙。既然政府連計劃經濟都搞不下去,怎么可能用計劃的方式解決人們的歸屬感問題呢?民間組織于是變成了社會交往的媒體。滿足人們社會交往需求的民間組織種類包括聯誼性團體(如同鄉會、校友會、沙龍、論壇、俱樂部、病友會之類),職業性團體(如會計師協會、小百貨商會、建筑工程師協會之類),身份性團體(如私營業主協會和廠長經理協會之類),興趣團體(如氣功協會、秧歌隊、書畫社、讀書會、花鳥協會、街舞群體之類),宗教團體(如YMCA之類),學術團體(如各類學會之類)、以及婦女團體、青年團體、老年團體、殘疾人團體等。由于渴望歸屬感是人之常情,對社會交往性民間組織只能疏導,不能禁止。之所以盛行一時,正是因為它迎合了人們的這種需求。對付之類的邪教組織,決不能采取封殺社會交往性團體的辦法。否則只會將這類組織從地上趕入地下,趕到政府的對立面上去。[5]
第二是對公共物品的多元性需求。一般認為,提供公共物品的任務應該由政府來承擔。公共物品有兩個特性:不可分割性和非排它性。這兩個特性使得出錢購買公共物品的人沒有辦法阻止其他享受同樣的好處。因此,如果由市場提供公共物品的話,大家都會設法“免費搭車”,其后果是公共物品沒人提供。這是最典型的“市場失靈”。按照一般經濟學理論的說法,市場失靈便證明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實際上,準確地說,公共物品的任務必須由非市場機制提供,包括政府和非營利組織。
為什么單靠政府不能滿足人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呢?這是因為人們對需要什么樣的公共物品,以及對公共物品的質和量不可能意見完全一致。城市居民也許認為環境保護最重要,而農村居民可能更希望政府提供免費的九年義務教育。即使大家同意教育優先,有些人也許對教育質量要求高一些,而另一些人比較容易滿足,只要質量過得去就行了。人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是多元的,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只能是一種。結果是,一部分人對公共物品的超常需求(excessdemand)得不到滿足;另一些人的特殊品位(differentiatedtastes)得不到照顧。在市場和政府雙雙失靈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拾漏補缺。它們是非營利的,不會利潤掛帥,因此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它們是民間的,不必行動劃一,因此可以為需求較高的人群提供額外的公共物品,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別的公共物品,從而滿足政府和市場都滿足不了的社會偏好。[6]
在世界各國活躍的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就是這方面的一個例子。現在,幾乎所有國家的政府都把保護生態環境作為自己職責之一。但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能單靠自己的力量來保護生態環境。我國也不例外。事實上,環保是我國民間組織最活躍的領域之一。這類組織集中在大城市,說明它們希望滿足城市居民對環保這種公共物品的超常要求;它們分布在環保的各個層面(如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生態的維持、防止荒漠化、植樹綠化、水質凈化、大氣污染防治、垃圾分類、資源循環使用等),反映了人們對環保關切點的差異。
第三是對信息不對稱性私人物品的需求。信息不對稱的物品有兩類,一類是服務的購買者并不是最終消費者,中間隔了一層;另一類是服務本身的性質太復雜,消費者對它難以評估。前者如智障兒童的特殊學校,家長很難判斷其服務質量,因為他們智障的孩子才是服務的直接對象;又如養老院,子女很難判斷其服務質量,因為他們年邁體弱的父母才是服務的直接對象;再如慈善機構,捐贈者很難判斷其服務質量,因為這些機構接納的人才是服務的直接對象。后者如醫院,患者很難判斷其服務質量,因為他們并不具備醫生才有的專業醫學知識。這類物品不是公共性質,不必由政府提供,但靠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機構來提供會造成一些問題,因為它們很可能會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對稱關系(asymmetricaldistributionofinformation)中所占的優勢地位以次充優、以少充多,欺騙消費者,謀取利潤最大化。我國醫院性質在改革過程中的變化很能說明問題。改革前,醫院都是公營的,經費由政府撥發,不以營利為目的。那時,醫療設備和醫生的業務水平比現在低得多,但在花費很少的條件下,中國人民的總體健康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改革后,政府大幅度地削減了對醫院的補貼,要求它們自負盈虧,迫使它們變成了營利性機構。有了營利的壓力后,醫院欺騙患者的花招層出不窮。結果搞得窮人看不起病,很多家庭因有人生病而陷入貧困。在醫療開支節節攀升的同時,中國的總體健康水平不但沒有什么改善,而且有下降的趨勢。[1]現在已到了非把醫院改為非營利性質不可的時候了。
與營利組織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性質不允許它們分配營業所得。既然營利不是它們存在的目的,這類組織借信息不對稱之機占消費者便宜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從消費者角度考慮,他們當然傾向找比較值得信賴的機構來提供這些類服務。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托兒所、醫院、慈善機構多數或全部都是非營利性質的。[7]
以上討論的都是市場和政府雙雙失靈的情況,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彌補政府和市場的缺陷,滿足社會需求。現在讓我們把目光轉到另一種社會需求,即市場不能滿足、政府理論上可以滿足、但實際上沒有滿足的需求。
這種社會需求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需求;另一類是一般人對收入安全的需求。前者包括對孤兒、孤寡老人、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貧困家庭、失學兒童的救助。這些群體往往由于自身的特征或其它種種原因陷入貧困,甚至生存受到威脅,特別需要來自社會的幫助。后者可能涉及任何人,因為一旦打破鐵飯碗,市場經濟中充滿了不確定性,年邁、失業、工傷、重病都可能使職工和他們的家庭陷入貧困。而由于存在“道德風險”(moralhazards)和“逆向選擇”(adverseselection),[8]營利性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意承接這兩類保險。當然,從理論上講,家庭、民間慈善組織、或政府都可以滿足這兩類需求。事實上,濟貧救弱和化解收入風險的責任,在傳統社會主要是由大家庭承擔的;在當達國家,主要是由政府以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險的形式承擔的。不過,不管在什么樣的社會,民間慈善組織在這兩方面(尤其是前者)也扮演著重要角色。[9]
處于轉型中的中國面臨著特殊的困難。一方面,大家庭在城里已經瓦解,在鄉村正在瓦解,靠核心家庭難以應付這類需求。另一方面,以前的“企業保障”和“單位保障”已轉化為“社會保障”;但由于政府財政汲取能力低下,無力為全社會提供起碼的社會救濟和象樣的社會保障。[10]結果,在極少部分人暴富的同時,我國城市居民中感到經濟生活不安全的人群比重不斷攀升,目前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見圖四)。農村居民的不安全感也日益加劇。[11]經濟不安全已變成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直接威脅到進一步改革開放的前景。可以預見,未來家庭在提供經濟安全方面的作用會在繼續下降,政府短期內也不太可能接過更多的負擔。因此,大力發展民間慈善組織已經變成了擺在我們國家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12]當然,民間慈善組織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經濟不安全問題,但家庭、政府、民間組織三管齊下總比單靠某一種機制更有效一些。
解決民間組織發展的資金瓶頸問題
在第一節中,我們從理論上說明了為什么轉型中的中國社會需要政府、市場和非營利部門共同支撐,缺一不可。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中國社會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服務有巨大的需求。但光有需求不行,還得有供給;而且供給應是充分的供給。目前看來,我國非營利事業的供給一方還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究其原因,我們認為是中國發展非營利事業的社會條件、法律條件和資金條件還存在相當大缺陷。所謂“社會條件”方面的缺陷,是指人們的志愿精神還不夠強,積極參加志愿行動的人占總人口比重還不太高。[13]所謂“法律條件”方面的缺陷,是指現行法規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約束有余、扶助不足。所謂“資金方面”的缺陷,是指幾乎所有民間非營利組織都面臨嚴重的財務危機,有些甚至等米下鍋、難以為繼。不克服這三方面的問題,發展中國非營利事業是沒
資金是組織的生命線。象任何組織一樣,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生存與發展都有賴于充足的資金。但資金缺乏是目前中國發展民間組織的最大障礙。根據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在2000年對全國社團組織的抽樣調查(有效樣本1564個),“缺乏資金”被列在它們面臨的諸多困難之首(見表一)。[1]其它同類調查得出的是一樣的結論。
其實,資金缺乏不僅是中國非營利組織面臨的最大問題,也是世界各國非營利/非政府組織面臨的問題。要解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金問題,首先必須掃除一個錯誤的觀念,即民間組織僅靠民間捐款便可以生存。真實情況是,無論在世界上哪一個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都不可能僅靠民間志愿捐款生存,因為正象市場和政府會失靈一樣,志愿也會失靈。而志愿失靈最突出的表現是非營利活動所需的開支與非營利組織能募集到的資源之間存在著一個巨大的缺口。[14]如圖五所示,無論在世界上哪一個國家,志愿捐款都只占其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的極小一部分。就資金來源的結構而言,世界各國的非營利組織可以分為三類:(1)以政府資助為主,(2)以會費收入和營業收入為主,(3)以外國捐款為主。前兩類反映在圖四包括的國家里:發達國家一般屬于第一類,中等收入國家一般屬于第二類。最后一類主要是第三世界國家和轉型國家,如非洲、南亞和東歐一些國家。[1]
根據2000年的調查,中國社團組織收入來源的結構如圖六所示,其中政府補貼占一半以上,會費和營業收入占近三分之一,個人和企業捐款只有十分之一,國外捐款微不足道,僅2%而已。從表面上看,中國社團組織的收入來源結構似乎接近發達國家的模式。但這僅是表象而已。實際上,中國社團組織面臨著十分嚴重的資金短缺問題。同一項調查顯示,我國社團組織支出規模很小。近三分之二的組織年支出在十萬元以下;年支出超過百萬元的只占組織總數的1.6%.所有組織的平均支出規模為19.97萬元(見表二)。據估算,我國社團在1998年的總支出規模約為360億元,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78345億元)的0.46%,遠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調查僅僅針對的是愿意接受調查的社團組織,忽略了約七十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因此有三點值得注意。第一,大多數社團沒有專門和固定的辦公地點,沒有專職工作人員。愿意接受調查的社團比一般社團更正規化,收入和支出水平也許比一般社團要高的多。根據它們提供的數據來描述社團的整體情況,有大大高估的危險性。第二,由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民辦學校、醫院、福利院(敬老院)、研究所(院)、文化館(所)等服務性機構,它們的運作資金應該比一般社團要高得多。排除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支出,對中國非營利部門的總支出規模的估計一定會大大低估。第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主要收入來源應該是營業收入。如果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國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來源中政府補貼的比重會大幅下降,會費和營業收入的比重會大幅上升。
盡管我們目前無法把握中國非營利部門的真實財務狀況,有一點是很清楚的:它們的財務狀況需要改善,也可以改善。就如何改善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我們提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第一,政府的資助
各國的經驗表明,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資助是不可缺少的,原因是非營利部門之短正是政府部門所長。捐款只能靠自愿,納稅卻是強制性的義務。作為所有暴力的唯一合法組織,政府可以憑借其對暴力的壟斷來貫徹自己的意志。與非營利部門的這個區別,使政府在動員資源方面占據極大的優勢。
政府資助非營利部門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直接的方式:即政府撥出部分稅收收入用于資助非營利組織。一是間接的方式:即向非營利事業捐款的個人和公司提供減免稅的待遇,并給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稅待遇。這實質上是將本應由政府收取的稅款用來資助非營利組織。兩種方式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直接方式的長處是可以避免有人假借支持或從事非營利事業的名義偷逃稅款。它的短處是給予政府官僚機構過多權力,由它們決定支持哪些組織和項目,可能造成效率低下。間接方式的長處是到底資助哪些組織的決定權掌握在個人和公司手里,資金的使用可能效率高一些。但它的短處是為偷逃稅創造了機會。各國政府都是雙管齊下,不過英、美等國更側重間接方式,而歐洲國家更側重直接方式。
中國也應該雙管齊下。無疑,政府應該給予真正的非營利組織減免稅待遇,這樣可以鼓勵更多的人投身于非營利事業。但目前中國的偷逃稅情況十分嚴重,會計制度又存在大量漏洞,一旦為非營利組織減免稅開口子,可以想象會出現成千上萬個假非營利組織。因此,在制訂減免稅法規時要慎之又慎。更重要的環節是法規的實施。中國政府應該大力加強其信息收集能力、認證能力、監控能力、執行能力,從根本上遏制偷逃稅的勢頭。這不僅是促進非營利事業的需要,也是推進其它事業的需要。必須認識到,即使在行政能力很強的西方發達國家,借非營利和慈善之名偷逃稅也依然存在。中國不能因噎廢食,希望完全消滅偷逃稅后再引入對非營利事業的減免稅是不現實的。
近年來,中國政府的財政汲取能力有所加強(見圖三)。在進一步加強汲取能力的同時,政府應加大對非營利組織(尤其是對濟貧性慈善組織和提供基本社會服務的民辦非企業)的扶持力度。這些組織辦的是政府應該辦,但沒有財力或精力辦的事。與政府雇員不同,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也許更熱心于他們投入的事業,而不是把它當成掙錢必須付出的代價。因此非營利組織在資金使用上可能更有效率一些。
政府扶助非營利組織還有一個好處是可以引入競爭機制。如果政府用購買服務的方式扶助非營利組織,便可促使非營利組織之間展開競爭,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整體的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營業收入(包括會費)
營業收入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主要收入來源,是社團組織的重要收入來源。從理論上講,促進社會交往的會員性組織可以、而且應該收取會員費;提供信息不對稱性私人物品(或服務)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醫院、學校、敬老院、博物館、特殊教育學校等)可以、而且應該收取服務費。不過,濟貧和扶貧機構,以及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的組織不應收費,也很難收到費。
為了更好地發揮正當營業收入對促進非營利事業的作用,我們認為應該做三方面的努力。一,加緊非營利部門自律和它律機制的建設(包括非營利組織評估體系,網絡體系,政府監督體系),促使非營利組織建立嚴密的內部財務制度,堵塞非營利活動營業收入被濫用的漏洞。二,明確規定各類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動范圍,嚴格禁止超范圍從事營利性活動。三,要求或鼓勵非營利組織實行分擋式收費標準,使低收入家庭可以從其提供的服務中優先受益。
為什么應對非營利組織的營業收入應當加以規范呢?這是因為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服務大多沒有市場價格,如何確定合理的收費水平難以找到客觀標準。如果不加規范,很可能出現收費偏高的問題。這就會出現兩種隱患。一是最需要幫助的人群,即低收入人群,無法獲得從非營利組織的活動中受益。在有些資本主義國家,非營利部門被中產階級化了,其活動參與者和直接受益者主要是中產階級自身。另一個隱患是非營利組織商業化。近年來,美國的非營利服務組織出現了嚴重的商業化傾向,引起當地不少人的憂慮。[1]
中國目前非營利部門的情況是缺乏自律和它律機制,組織內部財務混亂。魚龍混雜的局面下,一些非法之徒打著“非營利”的旗號坑蒙拐騙;一些非營利組織也經不起誘惑,超范圍從事營利性活動。[1]這樣的情況如繼續下去,會敗壞非營利部門的名聲,危及其正當收費。第三,各類捐贈
民間捐贈包括來自個人、公司、基金會的捐贈。目前我國尚無有關民間捐贈的系統調查研究。根據國外經驗,個人捐贈的特點是,單筆數目小,但總量大。公司捐贈一般來自內部機制完善,營業狀況良好的企業。基金會捐贈單筆數量比較大,但有實力的基金會即使在發達國家也不多。因此基金會捐贈在總量上實際并不大。[1]
1.個人捐贈
中國人雖然沒有很強的宗教感,但同樣具有樂善好施的傳統。改革開放已經在中國造就了相當大一批富人;其中不乏愿意為社會事業進行捐贈的人。一般民眾的生活水平也超越了溫飽階段,能夠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他人。每當媒體上報道某人的不幸,他/她都可能收到素不相識的人的捐款,便是明證。
目前,中國個人捐贈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三個。一是人們不知道向誰捐款。“希望工程”的成功正好說明了這個問題。人們之所以向“希望工程”捐款,是因為他們只聽說了“希望工程”。二是對募捐組織不信任。中國本來是個社會信任度比較高的社會,但近年來由于種種原因,社會信任度正在急劇下降。人們往往懷疑募捐者的動機。“希望工程”成功的另一個原因是其信譽良好。第三,捐款效率低下,浪費嚴重。由于不知向誰捐款,受到媒體報道的個人或家庭往往收到過多的捐款,造成浪費。而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和事得不到任何捐款。
增加個人捐贈有賴于非營利組織加強公關工作,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譽度。同時,有必要向中國香港和其它國家學習,建立與服務型非營利組織掛鉤的專門勸募機構。這些勸募機構本身也必須是非營利性質,負責宣傳捐贈,鼓勵捐贈,征集捐贈,但并直接從事服務性工作。這樣既可以提高募捐效率,降低募捐成本,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捐款浪費。
2.企業捐贈
目前我國企業捐贈中也存在不少問題。據一項2000年對上海503家企業捐贈行為的調查,高達92.4%的企業曾經有過捐贈,三分之二的企業在1999年有過捐贈。在1999年有過捐贈行為的335家企業中,一半以上的捐贈在五萬元以內,十萬元以內的在七成以上(72.6%),百萬以上的僅占企業總數的4%.這335家企業在1999年總共捐款近億元,平均每家企業捐款29.8萬元。[1]如果僅看數目,公司捐贈的形勢似乎不錯。但該項調查也揭示了公司捐贈中存在的問題。一是捐款往往是被動的、攤派的。不少團體和機構打著政府的旗號強迫企業捐款。二是捐贈往往用于并非緊要的公益項目,如“八運會”、“藝術節”等。三是捐款去向不明。被動員認捐的企業往往不知道錢到底用到何處,影響日后捐贈行為。四是內外資企業捐贈的免稅待遇不同。內資企業稅前利潤的3%用于捐贈可以免稅,超過3%便不能免稅;而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可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沒有比重限制。盡管如此,內資企業比外資企業捐贈更積極一些。五是企業的經營狀況與捐贈有直接聯系。為求生存,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不太可能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相對外地企業,上海企業的素質一般較高,經營狀況較好,現代意識較強。因此,中國一般企業的捐贈意愿和能力恐怕要比上海企業低很多。但上海公司捐贈行為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帶有普遍性。
針對目前企業捐贈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在以下幾方面有所作為才能進一步激發企業的捐贈熱情。(1)嚴禁攤派公益捐款。攤派可以一時提高捐款額,但會從根本上挫傷公司的捐贈積極性。(2)從法律上要求受捐團體和組織將捐款用途透明化。目前的《捐贈法》僅規定捐贈人有權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問題是有些受贈人手中擁有權力,捐贈人往往不便查詢。(3)把有限的企業捐款優先用于緊要的公益項目,如濟貧、扶貧等,提高公司的捐款意愿。(4)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強化對內資企業捐贈的動力。畢竟內資企業占企業的絕大多數。
3.基金會
我國基金會的資金來源于國家、團體和個人的捐贈,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國外機構的捐贈。截至1999年,我國共有注冊基金會3686個,其中全國性基金會1801個。[1]與非營利部門發達的國家相比,中國的基金會有幾個特點。一是數目少。如人口不到三億的美國有三萬多個基金會,而有13億人口的中國只有三千多個基金會。二是底子薄。發達國家的基金會往往真有基金(endowment),撥款來源主要是基金收益的一部分;而我國的基金會由于歷史短,基金有限,當年募到多少捐款變得十分重要。這點不同對基金會能起的作用是有影響的,因為每年的捐款數量很可能與當時經濟形勢的好壞有關。最需要非營利組織,尤其是慈善組織的時候是當經濟條件惡化時。這種時候,有雄厚基金的話,基金會仍然可以撥出款項資助非營利事業;沒有基金的話,則可能在最需要的時候無所作為。第三分工不細。發達國家的基金會大多是撥款基金會(grant-makingfoundations),本身并不直接參與非營利服務,只是在資金上支持非營利事業。而我國的基金會絕大多數是運作型基金會(Operatingfoundations),自身又募款,又直接提供服務。這些我國基金會的特點,并不一定是其缺點。由于國情不同,沒有理由照搬任何外國的模式。當然借鑒外國經驗是必要的。
為了加強基金會動員捐款的能力,最關鍵的是提高潛在捐款人對基金會的信任。而信任的基礎必須是健全、透明的基金會內部機制。所有非營利組織都面臨內部機制建設的問題,但處理大筆資金的基金會是機制建設的重中之重。因此,在發展非營利組織評估體系時,要把對各類基金會的評估放在優先位置。其次,發展基金會要明確勸募對象,在對全社會勸募的同時,要加大對新富階層的勸募力度。中國現在已經產生了一的巨富階層,它人數不多,但擁有很大的財力,完全有能力對非營利事業,尤其是慈善事業作出更大的貢獻。對新富階層既可以鼓勵他們向現有基金會捐款,也可以鼓勵他們以自己或家人的名義設立新基金會。有重點的進行勸募也有利于提高勸募的整體效率。再次,在發展大基金會的同時,應鼓勵建立貼近最終受益者的小型基金會,如社區基金會,或針對特殊人群的基金會。象任何組織一樣,一旦規模過大,層次過多,就會出現官僚化傾向,從而導致運營成本提高,或撥款使用效率下降。小型基金會服務對象明確,便于最終受益人監督,評估容易,對潛在捐款人應該有較大的吸引力。
第四,境外資金
境外資金包括來自港、澳、臺地區和國外的關于資金。它既包括海外基金會、NGO組織、國際組織、以及外國政府機構對中國非營利事業的捐贈,也包括海外NGO對中國非營利事業的直接參與。海外NGO組織在中國使用的資金可能是自己招募的,也可能來自海外基金會、它們母國的政府和國際組織。
談到境外資金,應該清醒地認識兩點。第一,這是很豐富的一項資源,我們中國還沒有充分加以利用。自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發達國家政府紛紛改變對第三世界國家的援助方式:政府對政府援助的比重下降,政府通過NGO提供的援助比重加大(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是先由發達國家政府把錢撥給本國的NGO,然后通過它們資助或扶助發展中國家的非營利組織)。迫于發達國家政府的壓力,近年來不少國際組織也紛紛效仿發達國家政府的作法,這其中包括聯合國、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據聯合國開發署的統計,單在1990年一年,發達國家的NGO組織就向發展中國家的非營利組織輸送了價值72億美元的援助,相對于第三世界國家當年收到的官方援助的13%,或當年流入這些國家總資金的2.5%.自那時以來的情況沒有多大改變。[1]作為第一大發展中國家,中國非營利事業獲得的境外捐助規模還不成比例,進一步開拓的空間還很大。
第二,一個國家非營利事業的發展主要靠本國內部的力量。等、靠、要外援不是正確的心態。過分依賴外援并不是非營利事業發達的標志。外來資金無疑對推動中國非營利事業會產生正面效應,但其它國家的經驗表明,如果非營利組織把主要時間和精力放在爭取外援上,它們可能忽略爭取本地居民的支持。另外,為了取悅境外捐款者,有些組織還可能在安排項目和設計發展戰略時,刻意迎合捐款者的偏好,從而忽略了本地真正緊迫的需求。更嚴重的是,境外資金的流量和流向取決于很多不受本地非營利組織控制的外部政治、經濟條件。一旦那些外部條件發生變化,依賴外援的本地組織很可能陷入絕境。當然,我們指出過分依賴境外資金的潛在危險并不是否認現階段盡量爭取外援的必要性。如圖五所示,目前境外資金僅占中國非營利組織整體運作資金的2%,與印度、孟加拉、菲律賓、以及很多非洲國家相比,比重仍然是出奇地低。中國非營利事業在爭取外援方面還需作出更大的努力。
向境外爭取捐助的關鍵是,非營利組織必須了解境外資金來源的情況,同時讓境外潛在捐助人了解它們的存在和需求。這就需要溝通。目前還存在一些不利于境內組織與境外組織溝通的思想和政策障礙。防止境外敵對勢力威脅我國家安全是絕對必要的,但不能因噎廢食。我們認為在涉及境內外非營利組織方面,應采取“綠燈”策略,而不是“紅燈”策略。所謂“綠燈”策略是指,除非發現有危及國家安全的證據,一般對為境內外民間組織的交往開“綠燈”,以示鼓勵。所謂“紅燈”策略正好相反,對境內外民間組織的交往一般給“紅燈”,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給“綠燈”。“紅燈”策略也許可以維護國家安全,但代價太大。“綠燈”策略既可以維護國家安全,也可以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包括非營利事業的發展。
即使消除了境內外民間組織交往的思想和政策障礙,這種交往還需要有能與境外機構和組織進行溝通的人材。但是,目前中國絕大多數民間非營利組織缺乏與境外組織直接打交道的能力,尤其是內陸和偏遠地區的那些組織。目前中國能夠獲得境外捐助的非營利組織一般集中在大都市,尤其是北京(如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其原因正是因為那里的人材比較集中(如愛德基金會)。邊遠地區也有些獲得境外捐助的民間組織,這些組織要么擁有外語交流人材(如云南生育健康研究會),要么是由于某種原因幸運地得到了境外組織的青睞(如四川省儀隴縣鄉村發展協會、河北省易縣扶貧經濟合作社、山東省臨縣扶貧經濟開發協會),要么自身便是來自境外的NGO(如香港樂施會中國西南項目辦、國際小母牛項目組織中國項目辦、英國救助兒童會中國項目部、四川農村發展組織)。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建立一些溝通中外的資金中介機構(fundingintermediaries)。首先,這些中介組織自身必須是民間非營利性質;否則境外潛在捐助者會望而卻步。其次,這些中介組織應擁有既了解中國非營利事業的需求,也了解境外潛在捐助者情況,同時具有溝通能力的人材。第三,這些中介組織應該各有側重,避免面面俱到(如側重扶貧、環保、特殊教育、少數民族等)。有所側重才能對中國非營利事業某方面的需求十分了解,才能對境外某方面的潛在捐助者十分了解,因而才能高效地在兩頭之間進行溝通。更重要的是,有所側重才能顯現出這些中介組織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中國非營利事業在某方面的發展,而不是為了使捐款數額最大化。這樣有助于打消境內非營利組織和境外捐助者對它們的疑慮。目前此類中介組織在中國已經存在,“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便是一個例子;但其數目在偌大個中國還顯得太微不足道。熱心中國非營利事業的中外人士應該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政府也應為對此類中介組織的興起創造更寬松的制度環境。
[1]此項研究受到聯合國開發署的資助。
[2]王紹光,《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第三章。
[3]KarlPolanyi,TheGreatTransformation:ThePoliticalandEconomicOriginsofOurTime(Boston:BeaconPress,1957[1944])。
[4]王紹光,《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
[5]康曉光,《事件:現代化喚醒的傳統力量挑戰中國“結社禁區”》,打印稿,2000年6月。
[6]BurtonWeisbrod,“TowardaTheoryoftheVoluntaryNonprofitSectorinaThree-SectorEconomy,”inEPhelps,ed.,AltruismMoralityandEconomicTheory.NewYork:RusselSage,1974;TheVoluntaryNonprofitSector:AnEconomicAnalysis.Lexington,MA:Heath,1977:“TowardaTheoryoftheVoluntaryNonprofitSectorinaThree-SectorEconomy,”inSRose-Ackerman,ed.,TheEconomicsofNonprofitInstitution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86;TheNonprofitEconomy.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8.
[7]HenryHansmann,“TheRoleofNonprofitEnterprise,”YaleLawJournal,Vol.89(1980),pp.835-901.
[8]“道德風險”是指購買了某種保險的人可能會減少對此種風險的規避。“逆向選擇”是指有潛在或現實風險的人最可能購買保險。兩種現象都與信息不對稱有關。JosephE.Stiglitz,Economics(NewYork:Norton,1993),pp.153-158.
[9]英國的歷史便是一個例子,見丁建定,《從濟貧到社會保險:英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1870-1914》(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10]胡鞍鋼,“利國利民、長治久安的奠基石—關于建立全國統一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建議”,《中國國情分析研究報告》總第299期(2001年4月12日)。
[11]參見曹錦清,《黃河邊的中國:一個學者對鄉村社會的觀察與思考》(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
[12]關于非營利組織在我國扶貧事業中發揮的特殊作用,見康曉光,《NGO扶貧行為研究》,中國扶貧基金會,2001年9月。
[13]關于我國公民志愿參與的情況,見DingYuanzhu,“FactsandFindings:MeasuringVolunteeringinChina,”UNDP,November2001.
[14]關于志愿失靈的理論分析,見Wang,Shaoguang,“MoneyandAutonomy:DilemmaFacedbyCivilSoceity,”unpublishedpaper,theChineseUniversityofHongKong,2000,www.cuhk.edu.hk/gpa/wang_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