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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銀行業的穩定和發展,對國民經濟起著重要作用。現行的銀行業稅收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的,明顯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不適應我國加入WTO后的經濟形勢。文章闡述了現行稅收政策對銀行業的影響,提出了完善銀行業稅制的建議。
[關鍵詞]銀行業;稅收政策;稅收負擔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又是金融的核心。銀行業的穩定和發展,對整個國民經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加入WTO后,按照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我國將逐步開放金融市場。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金融業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我國銀行業如何開展競爭,除了自身加強經營管理外,完善的稅收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加以解決和完善。
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的,期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其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銀行業需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約占銀行業所納稅額的90%,是銀行業的主體稅種。從當前實際情況看,我國銀行業稅收負擔偏重,制約了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對銀行業的影響
(一)影響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中國的金融企業將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國外銀行以其優質的服務,打進我國金融市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國金融企業也將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市場中。由于我國銀行業稅收負擔偏重,削弱了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二)影響銀行業同外資銀行的競爭力
目前,對內資銀行和外資銀行采取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內資銀行稅負明顯重于外資銀行。名目繁多的稅收直接或間接地提高了銀行業的財務成本,使內資銀行處于不利的地位,影響了其在平等條件下開展競爭,影響了同外資銀行的競爭力。
(三)影響銀行業自身的改革和發展
目前,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不到8%,離《巴塞爾協議》規定的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為8%的要求還有一段距離。此外,我國銀行業效益不佳,無力用經營利潤補充資本金,加之銀行業不良貸款比例居高不下,金融業經營還存在一定的風險。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以及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所得稅)/利潤水平]來分析我國銀行業的納稅額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據這一方法計算的目前我國銀行企業的總體稅負(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65%~75%之間。過重的稅負,導致銀行業稅后留利的減少,不利于銀行業自身的改革和發展,弱化了銀行業的市場競爭力。
二、完善銀行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銀行業的稅收政策應以新一輪稅制改革為契機,逐步減輕銀行業稅收負擔,完善銀行業稅制,為銀行業營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以提升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一)營業稅應采取的對策
第一,降低稅率。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于各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央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或達到國際銀行業的稅負水平。這樣可以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補充資本金,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
第二,按凈收入征收營業稅。由于銀行業屬于特殊行業,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時,可以按利差凈額(貸款利息收入減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時,允許銀行將代收郵電費、憑證手續費等費用直接沖減相關費用支出。
第三,為了和外資銀行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建議取消內資銀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四,改革銀行利息收入的核算方法。對銀行業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應當將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結合起來。銀行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利息收入就不能同其他行業一樣來確定。在會計核算時,對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項目的收益可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收入,以應收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對屬于損失類貸款的應收利息按收付實現制核算,以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來繳納營業稅。
(二)所得稅應采取的對策
統一內、外資銀行所得稅。為了統一稅法、簡化稅制、公平稅負和促進競爭,取消外資銀行享受的各項優惠,統一內、外資銀行所得稅,兩套稅種合并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適當降低所得稅稅率,修訂稅前扣除項目,與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相銜接,凡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按銀行業務項目劃分。這既符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也有利于內、外資銀行在公平環境中展開競爭。
(三)對抵債資產業務實行免稅政策
為了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考慮抵債資產是在信貸資產無望收回的情況下,為保全信貸資產而采取的措施,政府應給予稅收政策上的照顧。可以參照國家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出臺的有關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對銀行業在接收、管理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免稅。如:商業銀行接收和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時,免征契稅、房產稅和營業稅;商業銀行拍賣、變現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廠房等,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等;對抵債房地產,為彌補信貸資產損失,在閑置或出租期間,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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