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色av,短篇公交车高h肉辣全集目录,一个人在线观看免费的视频完整版,最近日本mv字幕免费观看视频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財稅監督機制創新管理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財稅監督機制創新管理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財稅監督機制創新管理

[內容摘要]財稅監督弱化、制度建設落后,財稅監督體系不健全、方式不科學,財稅監督渠道不暢通、民主意識淡薄,一直是我國財政理論和實踐中極易被忽視的問題。它不權造成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低、損失浪費巨大,也容易產生腐敗或其他社會問題。因此,如何切實加強新時期財稅監督的理論和對策研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理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完善財稅監督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稅監督工作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開拓創新,初步建立了一套分級財稅監督體系,在維護財稅政令統一和財政權益,規范經濟秩序,保障預算執行和財政正常運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完善,財稅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舊的財稅監督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改革形勢。面對新情況,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經濟改革和發展要求的財稅監督體系和科學的運行機制已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

(一)現行財稅監督制度的缺陷

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之上,并伴隨著經濟發展和深化發展改革逐步形成的一套分級財稅監督體制,面對新的形勢已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制約了財稅監督權威性和效能的發揮,弱化了財政職能。其主要表現為:

1.監督內容和方式上以直接性和突擊性檢查為主。自1985年以來,財稅監督更多地表現為財政稅收物價大檢查,在全國打“游擊戰”,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發展,已暴露出明顯的事后性和突擊性。監督針對事后的財務會計結果進行處理,而對新的經濟行為、交易方式,如企業改制、資產重組、電子商務等對稅收的影響,以及政府采購、轉移支付等的監督制約機制明顯缺位。在監督的范圍和選題上缺少針對性、科學性、超前性,嚴重影響了檢查的效率和效果。在監督的操作規范化以及處理力度和執法權限上也暴露了諸多問題。在1998年我國取消三大檢查后,雖然各地(省)都積極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方式進行財稅監督(如湖北省采取成立財政監督處,進行網絡化、系統化監督),但并未能從根本上得以提高和改進。三大檢查的取消,主要是因為其集中性、突擊性的檢查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取消三大檢查的目的是要把財稅監督納入規范化軌道,而不是削弱監督力度。財稅監督工作能否得到加強,關鍵在于能否改變思路,盡快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事前、事中的監督檢查力度,把監督貫穿在財稅活動的全過程中,由事務處理向過程控制轉變,減少事后集中性突擊檢查。但怎樣根據財稅監督的特殊性,尋求在實踐操作上真正體現高效率、全過程、全環節的監督方式,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2.財稅監督缺乏法律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在法律的約束下進行,在國家法律的規制下進行競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理財,依法治稅是基本內容之一。但從目前情況看,財政管理和財稅監督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空白點很多。目前我國只有《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法》,但還未有《國有資產管理法》、《財政管理法》、《財稅監督法》、《財務管理法》等。又如《預算法》僅僅明確了政府和財政部門在編制和執行預算中應遵循的規范,但并沒有明確為保證預算的實施,財政部門有哪些具體的權限、職責。所以應根據《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制定《財政管理法》對財政部門的權限、職責、工作范圍作進一步的界定,并制定《財稅監督法》明確財稅監督的職權、方式和程度等,盡快使財稅監督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3.財稅監督手段落后。監督的權威性和震懾力除了來自法律,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處理力度和實施效果。長期以來,形成了財稅監督機制對事不對人的思維定勢和習慣。檢查處理以經濟處罰為主,且多針對單位。財稅大檢查具有一定的權威和震懾力,這主要是由于大檢查以企業財務監督為重點,而企業財務違紀的內容也確實多為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同時,處罰以罰款處理為主,直接涉及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行之有效。而近年來,小金庫、預算外資金檢查已把財稅監督的重點轉向行政事業單位,但我們的監督思維、方式、手段、處理并未發生根本的轉變,仍以財務檢查為主,在處理上仍以調帳、罰款為主,而未考慮這些單位是否以盈利為目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或事業收入的特點。特別是隨著預算外資金逐步納入預算或專戶,以及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實行,罰款已是財政資金“左右口袋”的關系,因此仍以單純罰款為手段就難以發揮制約作用。另外,從行政事業單位違紀類型分析,真正屬于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屬于少數,而違紀的實質在于部門、單位領導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違紀,如擅自立項收取基金、濫發獎金,故意混庫,越權減免稅或越權制定優惠政策,以及挪用專項資金等。面對這些情況,仍采用經濟處罰手段,顯然作用有限,是否具有合理性更值得探討了。

4.財政內部監督弱化。財稅監督是對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它不僅包括對其它部門、企業(單位)的監督,即監督外部,還應包括對自身和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各個單位。長期以來,財政對內部監督重視不夠,內部監督一直是財稅監督的薄弱環節,財政部門內部違紀問題頻發,其主要表現如下:

(1)截留財政收入。分管企業的少數人員,到企業隨意表態,將不允許進入成本費用的支出計入成本費用,使得企業少繳所得稅,并允許應繳稅金緩繳,挪用于生產經營或基礎建設;分管罰沒收入的人員不執行收支兩條線,而把應上繳財政預算的罰款,有意留給執法單位使用;財政部門以前興辦的經濟實體和所屬事業單位,很多未足額上繳應繳的稅費;鄉鎮財政所因為是征收現金,有的征管員不及時將款項上繳入庫,甚至出現挪用或貪污,不少鄉鎮財政所還出現為完成收入任務,拿錢買稅的情況即派人到轄區外收稅,多開稅票,少繳稅款,納稅人與征稅收共同得好處——“雙贏”,財政所也因超額完成任務而得獎。

(2)周轉金周轉困難。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部門的一些業務機構相繼把一些撥款改為貸款,建立了財政周轉金。其目的在于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臨時所需資金,幫助企業正常運轉,提高經濟效益;并且支持事業單位開展“創收”活動,減少對財政撥款的依賴,向自收自支過渡,從實施效果看,出現良莠不齊的狀況,有的收到了較好效果,但情況不如人意的也不少。還出現了一些受賄、吃“回扣”現象,財政周轉金背離了本來的用途。

(3)專款不專用,資金使用隨意性大。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專項撥款是指在中央與地方預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財政體制規定的正常支出范圍內,由中央財政根據特定用途,增撥給地方財政部門的專項用途資金,其實是政府間轉移支付的一種重要形式。但在實踐中,下級財政部門有的并未按規定或指定方向進行也顯出隨意性,目的性不強等問題。

5.財稅監督績效考核指標缺少客觀評價體系,統計分析缺陷明顯。在我國現存的監督過程中,長期以來對財稅監督機構的考核指標是以組織收入為主,也就是以入庫額多少為評價指標,致使監督機構對參檢單位的考核也以收繳額為主,檢查業務費的撥付也主要參照收繳額這一指標。這種考核指標的激勵作用相當有限,只是促使檢查單位檢查問題、罰罰款,甚至連被查單位也感到監督檢查只是罰款了事,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反倒促使被查單位在違紀風險“成本”與違紀“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因此,單純以罰款為考核指標很難達到財稅監督應達到的遏制違紀行為、規范財政管理、保證財政資金安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之目的。

與此同時,在財稅監督執行中不具備科學、客觀的統計分析指標和體系,只是簡單分類匯總,總結也多是就統計數字分析,數字背后的深層次問題很少觸及,缺乏對違紀問題的科學、準確、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并且檢查出的問題一般是反映在賬簿上的現象或結果,而對被查單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違紀產生的主客觀原因卻很少深入分析研究。因而,在這樣一種基礎上形成的檢查報告缺少有說服力、有深度的資料和證據,歸納出的觀點也比較表面,提出的管理建議僅是就事論事,過于表象化、簡單化,對改進和加強財政監督的作用極為有限。

(二)現行財稅監督整體弱化,財政收支過程中問題突出

1.稅基受侵蝕,稅源監控不力。自1994年實行新稅制后,加大了打擊偷漏稅的力度,稅收秩序明顯好轉。但是,偷稅與反偷稅斗爭尚未停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稅制的不完善以及管理較落后,還在大力侵蝕稅基,偷逃國家稅收。現行稅基過窄,而且各稅種普遍缺乏防止稅基受損的有效措施,加之監督不力,使當前突出存在的問題除普遍反映的“費擠稅”現象外,還有惡性競爭造成的“價擠稅”、搭售逃稅,更有非法所為的偷逃稅,嚴重損害了稅基的完整性。同時,有些稅種的稅基出現了嚴重變形,如作為主體稅種的增值稅,本來其一般納稅人的戶數比較穩定,但現實情況看,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和管理方面的原因使一般納稅人的戶數變動較大,甚至出現越來越少的情況,如廣東省原有100萬多戶增值稅納稅人,但經過幾番調整后現在一般納稅人僅有8萬多戶。這不僅造成增稅鏈條中斷,而且由于開票和抵扣的原因,扭曲了兩類不同增值稅納稅人之間的正常貿易關系,也影響了稅基的穩定。

稅源監控是對稅收收入來源的現狀和發展變化進行監督、預測、統計和分析的過程,是管理體系的核心內容。但從新征管模式運行的幾年實踐看,以下幾方面問題突出:(1)對稅源監控這一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重視不夠,各級稅務機關往往把稅源分析的任務交給會計部門,滿足于數據上的統計,缺乏對稅源的綜合分析和實地把握。(2)把稅源監控單純看成管理體系的工作,而忽視了稅源監控貫穿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需要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票證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的協調配合。(3)稅源監管網絡不完善,計算機運用尚處初級階段。新舊模式轉換期間,因銜接不當出現空檔,造成稅源管理職能的缺位。

2.財稅監管不力,國有資產流失嚴重。(1)在對外經濟體系中流失。其主要通過壓低國有資產價值與外商合資,損害國有利益。據有關統計,僅1992年全國的5000家中外合資企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約500億元。(2)在破產兼并中流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有部分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的企業破產,但是有些地方卻采取非法手段搞“大船擱淺”方式,架空銀行債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部分企業領導非法侵吞國有資產。究其原因很大程度與監管弱化有關。一方面,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財政部門對企業財務管理進行重大改革,取消了對企業重要財務活動的直接控制和審批,但由于從上到下相應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沒有及時跟上,加之企業自我約束弱化,使企業的財務監管工作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漏洞。另外,企業財務人員的監督職能無法得到切實有效地發揮,雖然《會計法》賦予了會計人員依法行事的職責,但在企業法人不受約束和財會人員缺乏保障的情況下,這一職責并未落到實處,最終財會人員只有受制于企業領導,共同違法亂紀。(4)國有企事業不規范經濟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一些機關辦實體,占用國有資產不僅不交費,收入不入帳,而且全部作為“福利”私分。

3.中央財政收入大量流失。關于提高兩個比重的努力,長期以來并未收到明顯效果,中央財政收入流失問題仍較突出。當前其主要渠道集中在地方各級政府及經濟執法機關,稅收征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各級國庫和納稅人。(1)改變稅種,將中央收入化為地方收入;改變性質,將中央收入化為征收機關經費;改變渠道,審計部門將檢查收繳的中央收入存人自己開設的過渡存款賬戶,然后不分資金性質集中上交同級財政,獲取比例分成經費。(2)受地方政府干預,地稅部門多收、超收地方稅,擠壓中央稅種入庫。(3)征收機關將中央稅收用完稅證收入過渡帳戶,然后以匯總繳款書解入地方庫,地方財政給予一定比例的經費。受地方政府干預,年終決算前征收部門開出調庫通知單突擊調庫,改變稅種或預算級次,強行將中央收入調入地方庫。(4)征收機關迫于政府壓力和礙于企業資金困難,將應征的中央收入不征或少征,滯留在企業,造成減欠稅增加;征收機關濫設稅款過渡戶,滯留中央收入不入庫,用以調節任務;經濟執法機關設過渡賬戶,滯留應交中央收入,征收機關納稅大廳經辦稅款的專業銀行滯留中央收入。(5)為完成“兩稅”(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基數,采取空轉等方式虛增中央收入,騙取中央財政結算返還。

4.財政部門重撥輕管,預外資金脫離監管,滋生腐敗現象。從監督的執行情況看,近年來財政資金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著許多問題。突出表現在挪用專項經費,變預算內為預算外,揮霍浪費,盲目追求高檔集團消費等方面。就轉移支付而言,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專項支出范圍廣,項目多,由于上下級政府之間事權不清,本該由地方財政安排的事項,都由中央財政安排,安排項目多少和數額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地方政府的討價還價能力,使中央財政的專項支出幾乎變成了各地的固定撥款。同時,轉移支付形式過多,加上沒有科學有效的方法進行監控,缺乏有效的約束,造成資金使用中的浪費。

關于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尚處探索時期,政府采購應避免從“分散的尋租行為”轉為“集中的尋租行為”。分散的采購行為,由于其交易過程的不透明、不規范,缺乏制約,容易產生分散尋租行為。實行政府采購之后,變原來的分散采購為統一采購,要避免某些人假政府之名行尋租之實,出現集中尋租行為。為此,健全制度,規范程序,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使政府采購過程成為一個透明、規范,具有強有力制約和監督的交易過程,最大限度地消除尋租的可能性。

5.“四亂”禁而不止,非稅收入數額巨大。改革開放以來,在“放權讓利”、默許甚至鼓勵政府部門創收的思路下,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和政府部門間、單位間、地區間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標準,使得非稅收入持續快速膨脹,已到了失控的地步。目前我國預算內財力緊張,而預算外收入不斷膨脹,除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收費外,各級地方政府還規定了名目繁多的收費。以1995年為例,據有關部委調查,地方各級政府越權設立基金(資金、附加)項目925個,私設收費項目2569個;1995年全國各級地方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共計3843億元,占當年國家財政收入6187.7億元的62.11%;若加上財政收入中原有的5%非稅收入,全部非稅收入所占比例高達67.11%。①

從全國看,1996年非稅收入已達7600多億元,比稅收還多1000多億元,“費”大于“稅”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地方看,河南省1995年各級政府的收費為96億元,而地方稅收收入僅為70.8億元;從單項指標看,安徽省1996年人均農民公共費用負擔65元,其中,人均農業稅只有22元,非稅負擔43元,“費”是“稅”的3倍;從增長速度看,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1988年為415億元,1992年為600億元,1996年達2900多億元,非稅收入增長速度遠遠快于國內生產總值和稅收增長速度。社會各方面對亂收費問題反映非常強烈,由此而引發的種種弊端也一再暴露出來。

完善財稅監督制度的構想

基于以上分析,針對我國現行財稅監督體制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上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結合我國當前經濟形勢和改革的特點,對我國完善財稅監督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財稅監督制度的總設計

我國財稅監督制度的總體框架

①何振一、張學蘭等:《論我國實際稅收規模與稅收負擔國民收入分配中的稅費問題研究》,《稅收研究資料》1997年第7期。

1.制度類型:構建“立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輿論+民主監督”的復合型財稅監督制度(見圖)。

(1)我國現行財稅監督制度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在對前蘇聯經驗借鑒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經濟情況構建起來的。雖然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財稅監督已發生了重大變革。但從財稅監督的類型上看仍屬于較為單純的行政監督。在第三部分我們曾分析過行政監督的特點,其具有及時、高效等特點,但也明顯存在缺乏權威性和規范性的問題。并且當我們談及其及時、高效優點時是以較為完備的立法為前提,就我國實際情況來看,由于法制建設普遍滯后,使得其本應有的優點也大打折扣。

(2)采取此類型可以實現二者的優勢互補。從第三部分的分析可知,立法監督的優點正是行政監督的缺陷,而立法監督的缺點正是行政監督的長處。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立法監督體制不僅便于把財稅監督更好地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統一認識,改變由于對財稅監督認識上的差異造成在監督執行中的混亂、缺位等現象。而且更有利于當前行政監督中許多問題從根本上得以規范和解決。

(3)節省建制成本,有利于制度過渡。建立一項新制度除了從其優勢性上予以考慮外,還應考慮其與現行制度間的沖突,要力求減少建制成本和減輕制度過渡帶來的震蕩。立法監督的構建是對我國當前監督制度空白的填補,而立法監督與行政監督的組合只能使監督更權威、更規范,從而更有效。它不是對現行監督的完全否定,而是突出其優勢,彌補其明顯的缺陷。新的制度不會引起對經濟生活的強烈震蕩。這也是不主張采取法國式司法監督的原因所在,構建獨立于政府的司法監督與我國的司法體制沖擊較大,并且其中涉及眾多協調工作,建制成本將十分巨大。

2.范圍界定:財稅監督包括預算監督、財政日常監督(稅務監督、財務監督、國有資產運營監管)、審計監督的宏觀型、多層次的財稅監督體系。從國際上的做法看,很少有國家把財稅監督僅視為對財政收支的監督,其更多體現了宏觀和多層次的思想。從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來看,擴大財政總體規模,突出和強化財政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適應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構建宏觀、多層次的財稅監督體系與這一思想正好相符,便于財政職能的有效發揮,有利于提高財政政策效果。

(二)完善財稅監督制度的具體建議

1.盡快制定《財稅監督法》,使財稅監督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在我國制定《財稅監督法》是對當前財政管理上一個法律空白的填補,其有利于樹立財稅監督的權威性,有利于強化監督力度,使監督執行過程中有法可依,便于防止監督中的不規范、隨意性等問題。而且便于明確各監督部門的職責,有利于提高監督效益;同時也為我國盡快建立立法監督打下較好的基礎。

關于我國財稅監督法的制定應該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法制原則。財稅監督的法制原則即財稅監督法主體在從事財稅監督活動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和財稅監督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事的原則。作為國家,法制原則要求立法機關應該制定較為完備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這是法制的首要任務。

公正、公平和公開原則。公正、公平和公開原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則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也是財稅監督執法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公正就是要求財稅監督執法主體必須履行法定職責,做到依法行事,并要求處理各項有關事務要客觀、公正,避免主觀臆斷。公平原則是要求財稅監督執法主體在監督、檢查和處理有關財政事務時,應做到公平、兼顧各方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公開原則是要求財稅監督執法主體的監督檢查活動或者計劃應增加透明度,以利于監督檢查部門提高工作效率。

效率原則。財稅監督的效率原則即財稅監督法主體要以最少的成本達到最佳的目標,或目標既定成本最少化。財稅監督效率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財稅監督法必須以保障提高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把財政資金公開、合理地進行分配和使用,以獲取最佳經濟效益。另一方面財稅監督法不是限制財政主體的理財,而是要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擴大財源,厲行節約,提高支出效率,保證國有資產不斷保值和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統一領導、分工監管原則。該原則強調財稅監督法既要保證理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也要保證地方財政機關行使法定職權,充分發揮其積極性,這就要求從行政監督法律上保障中央對財政管理堅持統一領導。主要是國家財稅監督應由立法機關統一制定,在全國統一實施(除特殊區域)。統一的財稅監督法律制度要求做到財稅監督政策的統一,財稅監督法律、法規的統一和各項財稅監督管理制度的統一。財稅監督實行分工監管是指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前提下,財稅監督的執法主體依照法定的財稅監督職權和程序對被監督主體的執法情況實施分工監督活動。財稅監督執法主體在依法行使監督權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財稅監督法主體獨立行使監督權對調動與發揮其主動性和積極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2.轉變財稅監督方式。建立和完善我國財稅監督制度,必須把監督與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形成監督與管理并重、日常監督管理與專門監督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新格局。從目前財稅監督的狀況看,財稅監督主要采取集中性、突擊性的專項檢查方式,存在重檢查、輕日常監督的傾向,日常監督管理的職能沒有很好的落實。在這種情況下,財稅監督工作難免不帶有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對列入檢查的單位實施檢查,而沒有列入檢查的單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監督,極易遺漏,不符合財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只要把檢查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實現財稅監督管理的經常化、制度化,才算最大限度的減少遺漏,提高財稅監督管理的效率。財稅監督要改變只重檢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繳不重堵漏,監督檢查與促進管理相脫節的做法,要善于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和建議有關部門健全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財政管理的總體水平。

3.強化財政內部監督。前面的分析中,我們可知由于當前我國財政內部監督弱化,嚴重影響了監督的效率和力度,甚至出現內部不少違紀現象。針對這一問題,必須強化財政內部監督,首先要建立財政機關內部的監督保證機制和日常監督機制。財政監督在內部監督的內容和對象上,應當既能覆蓋全面,更能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在監督主體上,既能充分發揮監督機構的作用,形成多種力量齊抓共管的局面。其次要完善上級對下級財政機關監督的約束機制。對下級財政部門執行財政法規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財稅監督部門的基本任務。同時,對其他有可能影響財稅法規貫徹執行,導致財政收入流失和支出浪費的不當行為,上級財稅監督部門也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再次,加快地方財政機關內部管理制度建設。通過內部監督制度的運行,注意發現管理和運行中的問題,促進財政部門各項制度的建設,提高財政資金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完善財政運行機制和約束機制,并形成內部監督的經常化和制度化,使內部監督活動貫穿于財政日常活動的各個環節。

4.加強財稅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靈活的信息反饋系統。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是搞好財稅監督的關鍵。財稅監督真正要落到實處,離不開強有力的監督機構,必須保證一級財政有一級相應的監督機構,并維護其執行監督中的獨立性。財稅監督工作的自身特點決定了財稅監督干部必須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財稅監督人員既要全面熟悉財政業務,熟練掌握財稅監督檢查的專門技能,同時還要敢于堅持原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為此,在強化財稅監督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切實加強專業隊伍建設的同時,要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勵機制,有效促進監督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力度。

5.增強納稅人的監督意識。納稅人意識是一種公民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意識,這一意識的形成不僅與國家的政體有關,而且也與公民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文化修養有關。在當今的中國,依法治稅有賴于納稅人意識及行為的規范。因為政府部門的活動經費是由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匯集起來,并且這些錢應當用于同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公共物品或服務上。所以,對于政府部門使用稅款的活動,納稅人有監督的權利和必要。因此,作為納稅人的企業和居民,既要依法履行好繳納稅收的義務,也要充分運用好消費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權利。

參考文獻:

①劉溶滄等主編:《中國財政理論前沿》,社會科學出版社第一章。

②《中國財政》1999年各期。

③《財政研究資料》1999年各期。

④《財政與稅務》人大復印資料1999年各期。

⑤《稅務與經濟》,《長春稅務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

⑥A、普雷姆詹德:《預算經濟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第二篇。

⑦閻坤:《預算改革新論》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策勒县| 同德县| 黔江区| 鄢陵县| 交城县| 金堂县| 方山县| 涟源市| 博白县| 上思县| 徐闻县| 吴川市| 香河县| 札达县| 湘潭县| 德兴市| 阳西县| 曲阳县| 平乡县| 商南县| 永定县| 民权县| 永吉县| 商都县| 蓬溪县| 昌都县| 开封市| 汾西县| 南投县| 甘南县| 防城港市| 太保市| 时尚| 如东县| 渭源县| 安吉县| 岚皋县| 盘锦市| 获嘉县| 定边县| 静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