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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收實務中,國家為支持企業發展生產、擴大經營和鼓勵產品出口創匯,區別不同情況對納稅人的稅款采取“減、免、抵、退”
的優惠政策,而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則采取“補、罰”稅款的措施。這是稅收調節國民經濟的一種手段,在會計處理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正確反映。本文擬以生產企業為例對此作初步探討。
(一)實行“減、兔”辦法的會計處理
1.內資各類企業經批準的減免稅:①按照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額,除個別指定用途以外,應統一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結轉“盈余公積——國家扶持資金”科目單獨反映;②稅法規定以外經批準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記人“補貼收入”科目,列入當期損益。2.外資企業(包括港、澳、合資企業)經批準享受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在減免稅期間其減免稅額不作會計處理。3.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減免稅,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辦法執行。
(二)實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辦法的會計處理
1.“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征稅,然后再由稅務機關按照不同產品的退稅率退稅。①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應收出口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規定的退稅率),借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
——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計算出不予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一退稅率)],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
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②按照規定的征稅率計算的應交增值稅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③收到稅務機關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④因不符合退稅規定,退稅憑證不全等造成無法退稅的,或者實際收到的退稅款與原申報退稅款不符的,應調整出口貨物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科目。⑤對已申報的退稅貨物,如發生退關退貨的,應根據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補交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的不予退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
2.“先征后返”是指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及流轉稅先征后返政策的,應先按照稅法規定的征收率征稅,然后經批準稅收返還。在實際收到返還稅款的當期,作如下會計分錄:①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②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費稅、營業稅等,計人當期損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科目。③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稅,計人當期損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增值稅返還”科目。
(三)實行“免、抵、退”辦法的會計處理
“抵”是指生產性企業以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是指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的,稅務機關可將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反之,未抵頂完的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1.實行“免、抵、退”辦法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在計算當期出口貨物應退稅、應免抵稅、不予免抵稅的稅額時:當外購貨物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一當期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一退稅率)],借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貨物退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貨物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科目,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退稅率)],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不予免抵稅額)”科目;按應予退回的稅額加上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按不予免抵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企業,作如下會計處理:貨物出口銷售時,按當期出口貨物的應收款項,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規定計算的出口退稅款,借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按不予免抵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按當期出口貨物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科目,按規定征收率計算的應交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二、稅收“補、罰”的會計處理
1.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中查補當年應納稅額,按常規辦法進行會計處理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稅務機關在年度稅收匯算清繳中查補上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稅款時,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處理:①查補以前年度應交的流轉稅、所得稅,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所得稅”等科目。若為多交應退的稅額,則作相反分錄。②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余額,結轉未分配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若為貸方余額,則作相反分錄。③調整以前年度少計或多計的盈余公積。補計盈余公積時,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科目。沖減多計盈余公積時,作相反分錄。
2.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和稅收匯算清繳中對納稅人因違反稅法而作出應繳滯納金和罰款的,不論屬于哪一年度,均在發生當期在稅后利潤中支付,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