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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項稅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本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A、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B、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具體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關于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聯系和從屬關系。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二)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銷售額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的概念是相對于進項稅額來說的,定義銷項稅額是為了區別于應納稅額。在沒有依法抵扣其進項稅額前,銷項稅額不等于應納稅額。所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不一定是應納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無進項稅額,所以銷項稅額等于應納稅額。
1、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應稅銷售額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①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
②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③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④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數。
⑤兼營的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包括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銷售額。
⑥下列項目不包括在應稅銷售額內:
A、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B、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C、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三)增值稅特殊銷售方式的銷售額的確定
1、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納稅人銷售過程中的折扣有兩種,一種是商業折扣,是銷貨方為鼓勵購買方多買而給予價格折讓。商業折扣一般從銷售價格中直接折算,銷貨方取得的貨款已是折扣后的金額。
現金折扣,是銷貨方為鼓勵購買方在一定期限內早日付款而給予的一種折讓優惠。現金折扣入財務費用,不能從銷售額中扣減。
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
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自己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的全部或部分價款;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以物易物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①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②納稅人出售“已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③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麾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④銷售固定資產的銷售額=含稅金額÷(1+4%),減免稅金為“補貼收入”。
⑤根據粵國稅發[1995]257號的規定,上述“使用過”的期限暫定為一年以上(含一年)。
6、出租出借包裝物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以一年為限)未收回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退回,應按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7、作為水、電總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取水、電費時,須向分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照章繳納增值稅;水、電總表的納稅人向其他分表的其他企業、單位、個人收取水、電費時,應向分表的其他企業、單位、個人開具商品銷售發票,并照章繳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特殊規定
(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或向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X扣除率(買價按普通發票或收購憑證上注明的金額計)
4、購進廢舊物資進項稅額:以廢舊物資收購發票或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
5、運輸費用進項稅額:按運輸發票金額的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
6、購置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的進項稅額抵扣。購置防偽稅控系統通用設備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進項稅額抵扣。購置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可憑“廣東粵稅科技公司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銷售定額發票”,按發票金額÷1.17×0.17計算進項稅額。
7、商業企業取得捐贈和分配的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
8、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購進貨物,其通過商品交易所轉付貨款可視同向銷貨單位支付貨款,對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抵扣。
10、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6%征收率開具)。
1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計算公式:價款÷1.17×0.17(財稅[2004]167號,從2004年12月1日執行)
12、混合銷售與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應稅勞務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按銷售額依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①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②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2、購進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
①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②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3、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備及其設備、物品或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給職工的個人物品。
6、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7、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①自然災害損失;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③其他非正常損失。
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面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變化,價值量減少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8、納稅人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或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運輸費用,因本身不準抵扣,所以其運輸費用也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銷售或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郵寄費,不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9、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當期的銷售比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實行“免、抵、退”稅方法的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不參加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即計算時要剔除。
10、進貨退出或折讓的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取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按規定扣減,造成虛增,不納或少納增值稅的,屬偷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