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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有權力的人要把權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權的濫用,是世界性難題。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對行政裁量權的規制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但是每一個規制渠道都有其自身的不足。
(一)我國行政裁量權規制現狀
1.行政內部規制現狀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是行政裁量權的內部制約機制,有2種監督方式:一種通過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裁量權的直接監督,及時糾正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裁量的行為,是內部層級監督;另一種監督方式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專門監督機關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機關進行的監督,是一種行政專門監督。從總體上講,內部監督立法仍不夠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程序缺乏制度性、規范性,不能完全有效地發揮其效能,而且監督主體的人員素質急待提高。
2.立法規制現狀立法機構是權威的法律制定者,能夠在立法機關提供的法律框架內運作,行政裁量權的運行空間將大為縮小。現階段,對行政裁量權規制的立法沒有單行統一的法律文本,只是散見于各行政法律法規中,常常以違法后的責任承擔為其表現形式。另外,單純依靠立法機構的法治建設和監督是不夠的,必須有其他部門的相互配合。
3.司法規制現狀司法是維護公民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授予公民行政訴權,通過訴訟的渠道實現行政行為的個案公正。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為行政裁量權的司法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對裁量權的司法審查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在實踐層面上,由于體制的原因,司法尚不能真正地完全獨立,司法權或多或少地受到行政權的影響。鑒于此,我國司法審查行政裁量權制度的完善,還需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
(二)行政裁量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行政裁量權規制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立法、司法在規制行政裁量權方面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正是這些不足給行政裁量權的違法和不當行使留下了空間。筆者在此對違法行使的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
1.行政裁量權違法行使的原因法律授予行政主體裁量權的根本目的是要求行政主體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迅速的選擇與判斷。因此,它的動因必須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它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應合乎情理、客觀、適度,不挾帶任何惡意和偏見。而實踐中,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之所以有時會背離當初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第一,從權力性質來看,行政裁量權容易被濫用。權力向來被認為是一種容易被濫用的東西。權力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利益,如果在授予權力的同時,不進行相應的限制和約束,權力必然被濫用。第二,從權力制約方面看,缺乏行政裁量權的有效監督機制。“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乃是世界上最具破壞力的、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而且濫用這種權力的危險也是始終存在的。”第三,從行政程序法制方面看,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建設緩慢。第四,從立法方面看,我國對行政裁量權進行約束的法律法規較少。第五,從行政主體方面看,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偏低。“徒法不能自行”,制定再完備的法律亦須執法者的執行。行政裁量權能否合理運行除了完善的法律依據外,還取決于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因為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主觀判斷的因素。
2.行政裁量權違法行使的形態行政裁量權違法行使的形態即違法行使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表現為行政裁量權的濫用。筆者根據我國行政執法的理論和實踐,將其劃分為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第一,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在執法實踐中,難免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發生裁量超過一定的標準或范圍,出現顯失公正的現象,造成行政裁量權的濫用。第二,不適當的考慮。不適當的考慮即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出現了明顯而重大的疏忽,明顯遺漏應當考慮的事項或者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事項,從而使該具體行政行為喪失了基本的合理性。第三,行使裁量權目的不當。由于裁量權行使過程中需要行政主體進行主觀判斷,意味著裁量權的行使有著一定的主觀彈性的空間。如果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沒有依據法律、法規的目的、原則和精神來執行法律,而是根據個人的好惡、徇私、牟利的意圖,任意擴大裁量范圍,濫用裁量權,則是明顯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愿,干擾和破壞了法制秩序。第四,拖延履行職責。由于諸多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時限未作明確規定或者只給出時段性限制,行政機關有選擇何時履行法定職責的權力,但是根據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行政主體應及時行使行政權、履行法定職責。如果行政主體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嚴重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并非嚴重拖延情形,但是給相對人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則構成行政裁量權的濫用。第五,裁量行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前后嚴重不一致。行政裁量權的特定性決定了針對某一具體事件的裁量結果不能被推而廣之,該特征并不意味著相同或類似情形下,行政裁量結果不能夠普遍適用。當行政主體針對事實、情節、后果相似的情形時,應采取相似或相同的措施,不能夠隨意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行政決定。但一些行政主體往往會從自身利益出發,或者是考慮行政相對人的社會地位、政治背景等因素,濫用裁量權對同樣的事實、情節、行為后果作出嚴重不一致的行政行為。
3.行政裁量權違法行使的危害行政裁量權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不但侵害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權益,而且會極大地損害行政的權威,降低政府的信譽,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濫用裁量權,則必然侵犯行政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甚至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第二,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如果行政主體濫用裁量權,處理問題存在隨意性,勢必引起群眾懷疑和不信任,進而產生與行政主體的對立情緒,不配合行政主體的管理,可能導致更多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第三,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現象。
二、規制行政裁量權的具體措施
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轉型期,社會出現許多新生事物,行政機關因此被賦予了廣泛的裁量權,如何規范行政裁量權的合理運行,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因此,完善我國行政裁量權的規制措施刻不容緩。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和完善。
(一)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
三權分立制度下,行政權必然受到來自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的制約和監督,但是,源自同一個系統內部的監督手段,如層級監督、行政監察、行政審計更具直接性、及時性、有效性的特征,應該受到高度重視,發揮更大的作用。
1.行政裁量權的層級監督對行政裁量權的層級監督是具有隸屬關系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行使裁量權的行政機關的監督;監督的客體是裁量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種監督具有全面性,彌補了司法審查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弊端。層級監督的重點在于:行政主體的行政裁量權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法律設定的框架內進行;裁量權的行使是否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目的和精神;裁量權行使過程中的價值選擇是否符合公平、效率的要求;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無越權失職和濫用職權現象。
2.行政裁量權的專門監督專門監督是指由政府設立的專門機關對行政主體的執法情況和執法績效予以監督。這種專門監督主要由行政監察和行政審計構成,分別從職能和財務2個方面進行。可以嘗試將各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監察部門從所屬機關的編制序列中劃分出來,形成統一的從中央到地方的單列的行政監察系統中,但監察部門仍保留在原行政機關內部,這樣,既能擺脫權屬的控制對監察工作造成的不利因素,又能保證監察人員對所監督部門信息的掌握。如此一來,才能真正發揮出專門監督的職能。
(二)行政程序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程序公正是實質公正的保障,注重行政程序對行政機關裁量權的控制,無論在行政法學研究領域、政府,還是普通公民都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并形成一種程序機制,以保證行政決定的公開透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充分參與權。為了保證裁量權的行使有一系列程序制度可以遵守,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健全與完善。第一,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要求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參與該行政行為。第二,聽證制度。該制度來源于英美普通法“自然正義原則”中的一條,即未經公開聽證,任何人不應受到不利處理。該制度要求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不利影響時,應及時通知相對人,給予相對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并聽取相對人異議,在作出行政決定時予以充分考慮,從而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并且為行政主體作出公正的決定提供程序性的保障。第三,時效制度。時效制度規定了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限內不依法履行職責,就可能引起行政責任或導致行政行為無效,從而產生對相對人有利的法律后果。第四,信息公開制度。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增強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積極性,更加利于公眾對行使行政裁量權的監督,從而扼制裁量權的濫用和腐敗的產生綜上所述的程序制度是行政行為過程中最基本的制度措施,行政機關應通過加強內部行政程序制度建設規范行政裁量權的合理運行。
(三)制定裁量基準所謂裁量基準
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裁量空間內,依據立法者意圖以及比例原則等要求,結合執法經驗的總結,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種不同的事實情節,將法律規范預先規定的裁量范圍加以細化,并設以相對固定的具體判斷標準。可見,裁量基準是行政機關能動性的體現,是為了彌補法律規定的抽象性與概括性,由行政機關進一步細化行政裁量權的行使范圍,強化法律的合理適用。
1.制定裁量基準的可行性立法不可能窮盡一切法律細節來詳細地確定所授出裁量權的范圍,因此,需要對行政法律規范進行具體化的解釋。裁量基準就是通過對有關裁量權行使范圍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加以具體化的解釋,以確保裁量權行使的統一性、平等性、公開性和可行性。
2.裁量基準的功能裁量基準的功能在于限制裁量的范圍,使得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大小適中,既防止過于寬泛的裁量權,也要避免裁量權過于狹窄而束縛了行政機關的主動性。
三、結論
行政裁量作為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行政執法中發揮了積極的能動作用,行政裁量權的存在與發展是現代行政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但這一法律制度本身的選擇性、不確定性等特點以及由此而來的容易被濫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強,因此,對行政裁量權的規范和制約必須面對現實。無論哪種規制形式,都不應該扼殺行政裁量權,而應該使行政裁量權在法治行政原則下正常運作。
作者:高勝華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