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民間股權投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內蒙古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的制約因素
(一)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對私募股權投資的法律規范還在不斷完善之中,現在與私募股權投資相關的法律有四十余項。雖然有關私募股權的法律很多,但是對私募股權發行和豁免制度的法律還不夠完善。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并未將私募股權投資等私募形態基金納入規范范圍,而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也沒有明確規定私募股權基金的條件。清算或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我國《企業破產法》主要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而對于其他類型企業不適應但是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來實施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操作起來復雜且時間較長成本較高因此總體上來說我國并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權投資者破產清算退出的權益。現階段我國以及我區私募股權立法偏重于基金的募集與管理,而在基金的投資與退出方面的偏少。并且新《企業法》對企業回購股份限制較多,使通過回購方式來退出私募股權投資難度加大。而且現有法規缺少對私募股權投資資金監管模式的探討。
(二)企業缺少正規的私募股權
融資渠道和退出渠道我區的私募股權投資還處于初生階段,沒有統一的私募股權交流渠道,沒有專屬的行業協會,大多投資靠本地區企業個人間的交流來達成,少部分融資通過私募股權基金來實現。大多投資的形式不正規,產權不明確。我區的私募股權基金也是近幾年剛剛起步,在引導民間資金和我區金融機構資金投資方面還有待加強。我區私募股權投資沒有有效的退出機制。理論上來說大多數私募股權投資通過企業上市來退出,但是我區的中小企業上市前景并不明朗,我國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主板市場對上市企業的要求很高,我區中小企業要達到這個要求需要積累很長時間的資本,期間的風險也非常大。
(三)中小企業資產規模小,投資風險高
一、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委“兩創”總戰略,堅持“政府引導、產業導向、市場運作、管理規范”的原則,圍繞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不斷優化企業融資結構,切實增強金融業整體實力以及保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總體目標:推動組建一批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扶持一批成長型企業股權投資基金,培育壯大一批創業投資基金,引導鼓勵一批省外、境外知名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來浙設立法人機構。到2012年末,力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社會資金規模達到500億元以上,股權投資在我省企業融資總額中的占比明顯提高,對我省經濟結構調整的促進作用明顯增強。
二、充分認識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中小企業迅速崛起,投資創業活躍,資金需求旺盛。但是,長期以來,我省企業融資結構不盡合理,一方面,銀行間接融資占比過高;另一方面,民間資金充裕,民間融資難以合理引導和規范等結構性問題仍然突出。股權投資基金作為直接融資的重要途徑之一,能將分散的可投資資金有效轉化成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資本金,是拓寬融資渠道,規范民間資金的重要工具。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有利于提高社會資本配置效率,優化企業股權結構,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及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對于我省構建結構合理、功能完善、富于彈性的地方金融體系,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構建多層次的股權投資基金體系
一、現行產業扶持財政資金股權投入方式比較分析
1.近年來,國家相關部門和部分省市在改革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實行市場化運作模式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從國家級層面來看,設立了“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國家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400億規模的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從省級層面來看,以廣東省為代表的部分省市試行省級財政經營性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以江蘇省為代表的部分省市實行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總體來看,傳統的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正在向政府引導基金和廣東財政經營性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以下簡稱“廣東股權投資”)兩種方式轉變。政府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廣東股權投資是指廣東省在基本公共服務和行政運行領域之外,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準公共產品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資金實施經營性股權投資。不論是政府引導基金還是股權投入,都是政府引導、市場化方式(股權投入)運作,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產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通過資金有償使用,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促進技術與市場融合、創新與產業對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來新興產業,推動經濟邁向中高端水平,
2.但在具體的定位上存在一定差異,具體表現為:運作主體定位不同。廣東股權投資的主要實施流程是產業扶持類專項資金由廣東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競爭性評審,按領域相關、業務專長、管理對接、綜合發展原則確定受托管理機構(具有股權投資管理經驗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獨立調查,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計劃及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項目計劃、資金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與被投資企業簽訂協議,具體實施。政府引導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公開招標擇優選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運營、自主投資決策,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政府和財政部門僅僅提供基本的市場“守夜人”服務。杠桿投資效應不同。廣東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是廣東省財政預算安排,由原產業扶持類財政專項資金整合,沒有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放大效應。政府引導基金則是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吸引有實力的企業、大型金融機構等社會、民間資本參與,形成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承擔主體不同。盡管廣東省不斷完善投資風險管控機制,要求受托管理機構及持股主體要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開展股權投資,承擔有限責任,防止債務連帶風險。省有關部門要加強股權投資實施管理,省財政廳把股權投資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負責實施重點評價或引入第三方評價政策實施效果。但市場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特別是為實現既定政策目標,重點支持的是抵抗市場風險較弱的處于成長期的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企業,一旦發生類似金融危機等風暴,財政資金面臨嚴重損失的可能性非常大。政府引導基金在風險分擔及回避等方面則顯的更為安全,財政投入的資金可采取“優先股”(政府財政出資作為“優先股”,確保本金與利息的安全,利息則參考同期國債利率或8%固定收益)、“回購模式”(風險投資機構在約定時間內,按照當初約定的價格回購被投資企業的“財政出資所占股權比例”)。總體而言,政府引導基金和廣東股權投資這兩種模式都還處于探索階段,政府引導基金在擴大杠桿效應,防范回避市場風險具有明顯優勢,但股權投資則在落實產業發展政策,體現引導目標,克服“市場失靈”上更能體現政府影響力。
二、推進產業扶持財政資金股權
改革思路評價產業引導基金的運作成效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引導基金撬動民間資本規模大小;二是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投資中早期高新技術企業的比例高低;三是以有償方式保持基金的良性循環,風險防控能力強弱。實現雙贏,體現“雙向”杠桿擴大效應。民營經濟發達,民間資本活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意向也較為濃厚,產業引導基金應充分利用民間資本,擴大財政資金的杠杠效應。同時,基金公司也可以通過財政資金的注入,充分利用財政資金解決自身資金投資不足的問題,擴大自身資金的杠桿效應,實現政府與市場的雙贏局面。準確定位,體現充分市場化原則。實踐經驗表明,財政扶持產業發展資金股權投資改革必須堅持引入市場化、專業化運作模式。政府把握宏觀方向,制定和完善政策環境,減少行政干預,加強對基金管理人的選擇和產業基金總體投資方向的把關,把具體經營權交給直接面對市場的基金管理人,合理分配政府與基金公司之間的損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勵機制,提高政府財政資金運作效益。
三、具體路徑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自*年1月1日起執行,考慮到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實際情況,為了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調賬原則及主要賬務調整
凡執行原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應當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自*年1月1日起,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設置新賬,將各會計科目*年年末余額轉入新賬并作調整后,作為新制度各會計科目*年的年初余額,并按照新制度編制*年的年初資產負債表。在編制*年度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新制度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做好銜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資產和負債,并進行賬務調整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和盤點,對于清查出的資產報廢、毀損、盤盈盤虧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產等,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報經批準后,借記或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相關資產科目;如有清查出的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負債等,應當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本文作者:李靖作者單位:貴州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法制障礙
目前,我國有關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立法一直是空白,這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尚未取得相應的法律地位。同時,由于缺乏法律規范,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出現了市場進入主體失控、基金管理者運作方式違法違規等現象,基金管理者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在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著很多不適應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地方,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1.規范私募股權投資還只是一系列的部門規章制度
目前,我國沒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直接制定的用來規范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法律。規范私募股權投資還只是一系列的部門規章制度,如,《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見表1。
2.沒有根據私募股權投資運作特點為其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