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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4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效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究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為部門聯席會議召集人單位,市文化局為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單位。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建設、旅游、民族宗教、農林、環保等有關部門為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或市文化局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市文化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形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數據庫。
第八條建立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制度。
市人民政府、市文化局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確認和命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傳承人和代表作傳承單位、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對具有一定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市文化局會同相關部門、相關鎮進行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后,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南通市人民政府備案。
對已經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單位,落實保護責任。
保護責任主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出保護計劃和措施履行保護義務,并每年向市文化局報告保護計劃實施情況。
第十條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傳承人制度。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由市文化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和命名,報南通市文化局備案。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文化局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計劃地幫助、鼓勵和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傳承活動。
*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鼓勵和支持依據有關規定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及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展示技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場所;
(三)取得相應的報酬。
第十二條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
(二)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它方式選擇、培養新的傳承人;
(三)依法展示、傳播、宣傳、弘揚和振興傳承技藝。
第十三條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市人民政府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市文化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以及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購、收藏、保存和修繕等。
第十四條征集、收購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原則,合理作價,并標明出讓者的姓名。征集、收購的資料、實物,由市文化局指定的機構妥善保管。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給市圖書館、市文化館、市博物館等公立機構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并給予獎勵。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五條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其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以及附屬物,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做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
標志說明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稱、級別、保護范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和內容。
第十六條政府設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收藏、研究以及其它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工藝、制作工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它技藝,屬國家機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及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機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納入保密范圍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十七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傳播、開發利用活動。
市圖書館、市文化館、市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本市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向全社會免費開放。
中小學校應當將本地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學內容,自行開展教育活動。鼓勵大中院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市廣播電視局、新聞傳媒中心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鼓勵支持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服務。
第十八條任何團體和個人在本市范圍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市文化局的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