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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市區各類城市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國土、交通、農林、水利、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目標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綠線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在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六條城市綠線由市規劃、建設、國土、交通、農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予以劃定,按規定程序審批確定。
第七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水體、濕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古典園林、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第十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應予嚴格控制,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建設項目。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損毀綠化或改變其用地性質的,應組織論證,落實補救措施,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構成破壞活動。
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政府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與其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審查監督力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規劃、國土和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市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規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