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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政府信息工程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信息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區政府信息工程,是指部分或全額利用*區信息化建設資金或其它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應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等項目的新建、擴建、改造和維護工程,包括在信息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方案變更而增加的工程。
第三條*區政府信息工程項目包括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含光纖鋪設、網絡布線、連接設備、計算機等相關設備)、電子政務應用、電子商務應用、數據交換、數據庫、安全系統、各類平臺建設及應用系統等。
第四條區信息工程項目的管理模式是:各單位提出項目申請,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和技術審核,計劃部門負責立項,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安排,審計部門負責工程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廉政紀律的監督。
第二章信息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機構
第五條*區信息化領導小組是*區政府信息工程項目建設的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區信息化建設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審定區政府信息工程項目年度計劃安排;
(三)審定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四)協調區信息化建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區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信息辦)是*區信息化建設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區信息化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制訂和實施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三)每年制訂和《*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電腦設備配置標準》;
(四)負責全區性信息工程項目的協調;
(五)負責信息工程項目的技術調研與評審;
(六)負責信息工程項目的驗收。
第三章信息化建設規劃
第七條編制區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應當與深圳市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相一致,并符合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須報市批準的,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區信息辦負責區信息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的制訂。規劃的制訂在征求各單位的意見后,提交信息化領導小組審議,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制訂信息化建設規劃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條區信息化建設規劃制訂后,各單位的信息化建設規劃必須圍繞區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來進行,必須符合區信息化建設的相關技術標準,并報區政府審批。
第四章信息工程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區政府信息工程項目資金是指列入年度信息工程項目投資計劃的資金,由區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區信息辦在對全區信息化建設需求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全區性信息工程項目的資金規模,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全區性信息工程項目前期發生的費用,建設單位報計劃部門立項后,由區財政部門撥付前期費用。其他項目的前期費用原則上由建設單位墊付,待項目正式立項后,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擅自開發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區計劃部門不予立項,區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五章信息工程項目的申報、立項及審批
第十五條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必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信息辦每年第三季度發出編制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項目計劃的通知。各單位根據業務需求填寫《信息工程項目立項申報表》,并提供技術方案、實施計劃、資金規模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報區信息辦;
(二)區信息辦負責對各單位申報項目的組織技術調研和評審,擬訂區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項目計劃;
(三)區計劃部門將根據區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區信息辦擬定的區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項目計劃,擬訂下一年度區政府信息工程項目投資計劃;
(四)區財政部門對區信息辦擬訂的區政府年度信息工程項目計劃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擬訂區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項目資金計劃;
(五)區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分別將區下一年度信息工程投資計劃和資金安排計劃提交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由區計劃部門給項目申報單位發出《信息工程項目立項書》,區財政部門安排年度信息工程項目資金,并送區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章信息工程項目招標
第十六條購買10萬元以上的設備、軟件必須進行政府采購,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具體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信息工程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自簽訂合同之日起7日內應向區信息辦提供合同正本一份,區信息辦將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全程跟蹤。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總體方案、技術參數、質量及安全要求;
(二)項目總金額及付款方式;
(三)工程項目實施細則、人員及進度安排;
(四)項目的維護費用;
(五)工程項目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六)人員培訓及費用;
(七)版權及成果歸屬;
(八)工程驗收標準。
第十九條信息工程項目合同不允許轉包。
在信息工程合同中應當體現前款內容,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信息工程項目監理、驗收、審計與監督
第二十條區信息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實行嚴格的信息工程項目監理制度。建設單位應與監理單位在項目實施前簽訂監理合同,并報區信息辦備案,具體按照《<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執行。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由區信息辦負責,區信息辦可委托*信息咨詢開發中心或有關權威機構完成,所需經費在區年度信息工程項目資金計劃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條凡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審計。具體標準按深圳市信息化辦公室每年的《深圳市信息系統工程造價指導書》執行。
第二十三條區監察部門對區信息工程項目的項目評審、資金使用、工程招標、工程投標等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信息工程項目的項目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須與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監察部門共同簽訂《反腐保廉敬業守法合約》。
第九章信息工程項目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信息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應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建成后的信息網絡、應用系統能夠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信息工程項目應符合區信息化建設有關技術規范和安全認證標準。
第十章信息資源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區信息資源包括光纖管道資源、信息網絡資源、數據庫資源等。全區性的信息資源由區信息辦負責管理。各單位需要使用相關資源時應向區信息辦提出申請;各單位的信息資源應在一定的范圍內允許其它部門共享。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在開發、建立相應的應用系統時,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各單位在開發、建立相應的應用系統時,應建立在*區統一的網絡基礎平臺和應用開發平臺之上,并遵循已有的技術標準,充分利用區信息辦已有的網絡資源和數據庫資源,采取服務器托管等管理模式;
(二)*區光纖管道資源由區信息辦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三)全區性的信息工程項目,由區信息辦統一規劃,*信息咨詢開發中心組織實施;
(四)各類應用系統的建設要充分利用*區電子政務平臺,以實現各類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區政府對外公開的信息,應當允許社會組織和公民無償地查詢。
第三十條各單位信息工程項目必須建立和完善系統運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區保密部門、公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違規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專項規劃與總體規劃有抵觸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三)不按規定組織招標的;
(四)不執行有關標準的;
(五)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密原則的;
(七)其它嚴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違規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批準立項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密原則的;
(四)其它嚴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政府信息工程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別依法追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區*區信息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