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體系,切實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處置羅湖區發生的突發事件,將突發事件造成的不良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遵循的原則
(一)以人為本,以防為主,依法規范。
1、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最大限度減少因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
2、有效預防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是應急工作的重要任務。通過建立綜合信息支持體系,準確預測預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盡一切可能防止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對無法防止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盡可能避免其造成惡劣影響和災難性后果。
3、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指導,與有關政策相銜接,全面規范突發公共事件預案,確立統一領導、責任到人、決策科學、反應及時的處置方式。
(二)分級負責,反應迅速,資源整合。
1、市一級負責處置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區一級負責處置一般、較大突發公共事件;街道辦事處負責突發公共事件先期處置、基層動員等基礎工作;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和社區綜治辦負責基層警情收集、應急宣傳等工作。
2、健全我區信息報告體系,形成市、區、街道辦事處、社區“上下結合、條塊結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網絡,及時、迅速、有效收集和上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確保相關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依法快速調動各項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3、整合全區應急資源,構建功能完善、內容全面、覆蓋面廣、信息共享、決策科學的應急技術支持平臺;建設統一管理、裝備精良、技術熟練、反應迅速的專業救援隊伍;必要時迅速要求市應急指揮中心調度全市的應急資源,以滿足我區處置突發事件時的需要。
(三)平戰結合,公眾參與。
1、平時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和機制準備。通過平時的預防和演練,確保事發時能高效發揮作用。必要時充分發揮部隊、武警和民兵的作用,切實做到軍民結合。
2、發揮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以群防、群控、群救為核心,建立社會動員體系。事發前開展公眾有組織參與的潛在危害辨識、分析、預防和報警等工作;事發時準確預警、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進展信息,確保公眾知情權。必要時動員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志愿者參與處置工作;事發后組織可動用的受災區域及其他援助力量開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我區突發公共事件。
第四條突發公共事件分類和分級。
(一)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本地區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與職業危害事件等。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二)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公共事件原則上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等級。
1、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是指事態比較簡單,僅對某轄區較小范圍內的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只需要事發地區政府或區基層單位調度轄區內有關部門就能夠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2、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是指事態比較復雜,僅對轄區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發地區政府調度轄區有關部門,必要時由市相關專業應急機構業務指導就能夠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3、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是指事態復雜,對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等后果,需要市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調度市有關部門、區政府相關單位聯合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4、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是指事態非常復雜,對深圳市的政治穩定、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統一協調、指揮各方面資源和力量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三)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可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級預警,并以此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1、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2、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3、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4、紅色預警(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蔓延。
(四)具體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和預警級別的量化標準,由相應專項預案或分預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參照有關政策確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是負責處置我區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機構,由區委、區政府有關領導、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區委或區政府主要領導兼任。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制定我區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法規、政策和實施辦法;協調制定我區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總體預案;制定完善我區突發公共事件分預案、專項預案。
(二)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我區一般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協調調查和處理我區一般和較大責任事故;協調配合市應急指揮中心處置在我區發生的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三)指導我區各單位開展基層應急工作;提供現場指揮部運作的相關保障;開展我區應急演習和應急宣傳等工作。
(四)組織指導向上級黨政領導機關報送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善后處理以及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第六條區應急指揮中心是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我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法規、規章和總體預案,規范專項預案。
(二)整合各項應急資源,匯總分析信息,提供應急決策服務。
(三)建立我區預警機制并統籌全區信息工作。
(四)組織綜合應急演習,組織協調和指揮相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條區安全管理委員會、區民防委員會、區三防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軍警民聯防辦公室等作為相應突發公共事件專業機構,是處置相應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指揮機構。突發公共事件未有專業機構管理的,由分管副區長牽頭事件主管單位為具體指揮機構;主管單位不明確的,由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指定。各專業應急機構和事件主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完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及時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和預警級別,啟動相關預案,組織指揮有關方面力量參與處置工作。
(二)開展專業應急演習和應急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辦公室。由區委(政府)辦公室和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區委(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主任,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應急指揮中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實施及演練。
(二)協調處置突發事件的工作組開展各項搶救工作。
(三)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系統啟動后,成立由分管區領導任總指揮、相關專業應急機構辦公室負責人或事件主管單位負責人、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的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吸納事件涉及的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專家為成員。為提高處置效率,迅速展開工作,根據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環節的要求,成立14個基本應急小組。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啟動若干相關應急行動組。
(一)綜合協調組:由區政府分管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應急指揮中心牽頭,相應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相關單位參與,具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其職能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編寫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綜合協調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綜合信息,準確掌握事件動態。及時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匯報,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指示精神。
3、協調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以及相關單位開展工作等。
4、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搶險拯救組: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負責,區武裝部牽頭,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武裝部。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編寫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拯救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部署和組織救援力量,承擔搶險救援任務和其他事項。必要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搶險救災條例》的規定,組織、指揮、協調羅湖轄區部隊、民兵增援。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治安救助組(含消防、交通):由區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區長負責,羅湖公安分局牽頭,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涉及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羅湖公安分局。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編寫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治安救助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迅速組織警力對事件危害地區和危險源實施警戒,維持社會安定,疏散和撤離受災人員。
3、負責組織力量對火災、毒氣和化學品爆炸等特種事故、地下設施及建筑倒塌事故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4、負責實行交通管制、維護交通秩序、疏導交通,確保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的車輛運行通暢。
5、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工程搶險組:由區政府分管建設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建設局牽頭,區城管辦、事件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并協調市國土房產部門和駐區交通、供水、供電、通訊、燃氣部門等相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建設局。其職能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編寫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程搶險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負責組織工程搶險施工力量,對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電、供水、燃氣等公用設施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設施進行搶修和維護,清理事故現場。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醫療防疫救護組:由區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衛生局牽頭,轄區內各醫療機構、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衛生局。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編寫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醫療防疫救護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負責組織醫療救援隊、衛生防疫隊進入事件現場及災區,及時開展現場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
3、負責組織藥品和醫療器械供事件發生地或災區使用。
4、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信訪接待組:由區政府分管信訪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信訪局牽頭,事件主管單位、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信訪局,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編寫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信訪工作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負責做好上訪,特別是群體性上訪的接待、說服和疏導工作。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七)信息報送組:由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主任負責,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區應急指揮中心、相關專業應急機構、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應急指揮中心。其職能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編寫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實時記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處置情況,組織起草文字材料,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信息;向突發公共事件涉及的毗鄰地區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承擔本區域和相關區域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工作。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八)物資保障組:由區政府分管經貿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財政局、計劃局、經貿局、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編寫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物資保障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根據現場指揮部、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的要求,組織生產、配送、調撥、征用、監管各類應急物資。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九)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分管宣傳工作的副書記負責,區委宣傳部牽頭,相應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區應急指揮中心、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參與。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制定處置突發事件宣傳報道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組織有關單位起草新聞稿,開展新聞報道、分階段新聞以及統籌協調相關部門第一時間基本信息等工作。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十)交通運輸組:由區政府聯系交通的副區長負責,協調市交通局,有關運輸公司、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參與。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制定突發事件交通運輸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組織運送救援人員、受災人員、救助設備、救災物資等。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十一)涉外聯絡組:由區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統戰部牽頭,區僑辦臺辦等相關單位參與,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制定突發事件涉外聯絡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當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影響到港澳臺或境外的以及處置過程中涉及港澳臺或境外的,及時協助市外事辦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協商或處理相關事宜等。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十二)環境處理組:由區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環保局牽頭,區公安、衛生、安監、城管、水務等相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環保局。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環境處理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種類以及影響,及時控制污染的擴散,消除危害,并對潛在危害繼續監察。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十三)調查評估組:由區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應急指揮中心牽頭,相應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事件相關單位、監察、民政等相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應急指揮中心。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制定處置突發事件調查評估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根據具體突發公共事件性質及工作需要,及時跟進調查事故誘因,處置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并提出獎懲,評估損失和救助范圍等方面的意見。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十四)善后處理組:由區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區長負責,區民政局牽頭,相關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法律救助中心、紅十字會、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參與,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民政局。其職責是:
1、負責依據本預案制定處置突發事件善后處理的具體實施預案,并負責組織預案的演練及實施。
2、安置受災人員生活、處理死難人員尸體、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協調災后重建等。
3、負責辦理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條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單位應做到優勢互補、信息共享、協調作戰、高效聯動。
第三章預測和預警
第十一條各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區應急指揮中心、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和社區綜治辦要認真執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政務值班和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十二條各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區應急指揮中心、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和社區綜治辦應通過強化值班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監測人員、完善監測網絡等途徑,收集在本行政區域內和境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第十三條各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區應急指揮中心、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和社區綜治辦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各環節中要快速向有關主管單位報告事件動態信息。信息報告應及時、真實和規范。
(一)屬于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必須在10分鐘內報告區應急指揮中心,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常規靜態信息可定期報告。
(二)屬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必須在事發30分鐘內報告市應急指揮中心,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空難、恐怖事件、群體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要立即報告,常規靜態信息可定期報告。
第十四條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一旦掌握事件征兆或情況,應迅速通過110、119、120等特服電話以及政府部門公布的專線電話等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第十五條各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應通過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對報警事件的風險系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提出一般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按照職責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分析結果并根據分析結果及時向區應急指揮中心提出預警建議。
第十六條預警啟動后,在區政府的統一協調指揮下,區應急指揮中心根據預警級別及時按照專項預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相關專業應急機構、事件主管單位和有關單位采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或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分級響應
(一)一般或較大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組織指揮轄區各方面力量處置。
1、一般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處置,相關專業應急機構、事件主管單位、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全力配合處置工作。
2、較大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負責處置,區應急指揮中心、相關專業應急機構、事件主管單位、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全力配合處置工作。
(二)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上報市應急指揮中心處置,區相關單位全力配合市應急指揮中心的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基本響應程序
(一)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等區政府機構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后10分鐘內上報區應急指揮中心。區應急指揮中心在事發后15分鐘內啟動以街道辦事處、公安、衛生及事件主管單位為主體的先期處置機制,30分種內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基礎處置工作。
(二)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對事件的嚴重程度進行初步判斷,并在事發20分鐘內分別向區應急指揮中心或相關專業應急機構、相關單位報告判斷結果。
(三)區應急指揮中心、相應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對有關單位報送的初步判斷應在10分鐘內快速做出綜合分析和判斷。
1、判斷為一般或較大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由區應急指揮中心或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委員會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并成立現場指揮部立即開展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適時啟動相關應急行動組。參與處置工作的行動組應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并開展工作。
2、判斷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經報請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批準后,及時上報市應急指揮中心。區各有關單位全力配合市應急指揮中心開展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擴大應急
(一)因突發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發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發展形勢,需由多家專業應急機構、事件主管單位同時參與處置的,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應及時上報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根據事態發展負責協調和指揮其它相關單位參與處置工作。
(二)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動態發展需要,可適時聯系轄區內相關單位和部隊、民兵參與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應急結束
處置工作結束后,相應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應及時研判,適時決定應急工作結束。
(一)區應急指揮中心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應急工作結束由區應急指揮中心決定。
(二)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應急工作結束由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決定。
(三)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直接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應急工作結束由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二十一條善后處置
(一)應急工作宣告結束后,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性質及工作需要,區應急指揮中心、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應及時啟動處理組,指導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開展重建家園、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現場、衛生防疫、法律援助等善后處置工作。
(二)善后處理組應做好安置場所設置、救濟物質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政府救濟工作。
第二十二條調查和總結
(一)區應急指揮中心、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應在善后處置階段啟動調查評估組,對事發原因、處置經過、損失、責任單位獎懲、援助需求等做出綜合調查評估并及時將調查評估報告報送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
(二)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部門應對本部門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并書面報區應急指揮中心。
(三)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區委區政府對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區監察部門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瞞報、漏報、遲報信息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技術儲備和保障
(一)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指導協調下,建立相應的監控、指揮和決策技術支持平臺以及應急信息系統網絡平臺,并依托大學或科研機構成立專家組,建立決策專家咨詢制度。
(二)區應急指揮中心統一規劃全區應急物資、人員、資金儲備等資源,通過整合相關職能部門信息技術資源,組織編制全區各類應急資源分布圖譜,搭建全區應急信息系統網絡平臺和指揮平臺,動態掌握應急保障信息。
第二十四條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區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
第二十五條應急隊伍保障
(一)強化街道辦事處、公安、醫療衛生等為主體的先期處置,區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為后續處置,解放軍、武警、民兵為增援,志愿者團體為輔助的應急隊伍體系建設。
(二)區各職能部門應依據職能組建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提高裝備水平,增強隊伍實戰能力。同時充分發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團體等社會力量,做好供給保障等輔助工作。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保障
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制定交通運輸調用方案,會同交警部門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陸、海、空交通安全通暢。
第二十七條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部門要建立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急醫療急救隊、衛生防疫隊的分布以及救治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第二十八條治安保障
區公安部門要建立警力分布動態數據庫,制定維護治安秩序、實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工作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經費保障
區財政部門要保障突發公共事件急需費用,優先用于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同時,設立應急專項資金并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應急指揮信息化建設、日常維護、隊伍培訓、演習等開支由相關主管部門納入預算中申報解決。
第三十條社會動員保障
區政府、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要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工作方案,方案中應有社會動員條件、范圍、程序、相關保障制度、各基層單位的作用以及動員前的必要準備工作等方面內容。
第七章宣傳、培訓和演習
第三十一條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專業應急機構、事件主管單位及媒體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向公眾廣泛開展應急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公布報警電話,向公眾提供技能培訓和知識講座,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介開辟應急宣傳公益欄目,在學校普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課程等方式,讓公眾掌握避險、互救、自救、逃生、減災等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二條各專業應急機構和事件主管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培訓班;區政府應組織轄區內單位開展應急常識培訓。
第三十三條區應急指揮中心要制定專項及轄區演習方案并組織演練,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群眾參與,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應急技能的目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預案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與其構成預案文件體系。
第三十五條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在本預案框架下,制定相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預案。
第三十六條區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和充實,并對各單位專項預案的制定、修改實行督促檢查。
第三十七條本預案由區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