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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加強街道工作的意見》(穗府〔〕15號,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街道辦事處是城市管理的載體和基礎,對街轄范圍內的區域性、社會性、群眾性工作起統籌組織、綜合協調、監督檢查作用。
第三條區政府和市、區政府職能部門要按照《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逐條對應,制定實施細則,承擔相應的行政管理責任,建立聯動的工作機制。市、區政府職能部門不能直接向街道辦事處下派任務、指標或簽責任狀,不能直接對街道辦事處進行考評。
第四條告知是指街道辦事處對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在街道辦事處法定權限范圍內不能解決的,需告訴政府職能部門辦理的行為。告知是街道辦事處的責任和權利。街道辦事處發現問題或接到群眾投訴時,應當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告知。告知的內容主要包括告知人、告知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狀況、辦理建議、聯絡方式等。
區政府職能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告知時,要記錄在案,在2個工作日內啟動辦理程序。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要當即回復街道辦事處,并提出其應予告知的具體政府職能部門的建議。對于需市政府職能部門辦理的問題,應當及時告知市政府職能部門。
市政府職能部門接到區政府職能部門告知時,要記錄在案,認真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回復區政府職能部門。
遇緊急情況時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告知區、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區、市政府職能部門接到告知后應當立即辦理。所有告知的辦理結果,應在辦理完畢后2個工作日內由政府職能部門反饋給街道辦事處。
第五條協助是指街道辦事處對區政府職能部門在街轄內履行職責,開展城市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幫助的行為。協助是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但行政責任主體是區政府職能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區政府職能部門與街道辦事處應協商并明確協助事項的具體內容、要求以及條件。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區政府職能部門報區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處理,并以書面形式明確。
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職能部門對區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報區政府協調處理。如涉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應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第六條委托是指區政府職能部門為便于服務群眾和提高管理效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將部分工作任務及相應的管理權限交給街道辦事處代為履行的行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事項,區政府職能部門可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確有必要的委托,應當先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并經過區政府同意。委托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委托書應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項、委托人提供的條件、對被委托人的具體要求、委托事項的責任等內容。區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對街道辦事處實施委托行為進行監督,依法承擔該委托行為的法律后果。
涉及駐街單位和居民權益與義務事項的委托,其委托書的內容應當事前公示。
第七條責成是指街道辦事處對轄區范圍內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指出其存在問題,要求其整改的行為。責成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包括存在的問題、整改要求的依據、整改的范圍與標準、整改的時限,以及不整改的后果等。對拒不執行的,街道辦事處告知有關區政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制止是指街道辦事處采取措施對破壞公共財物、擾亂社會管理和正常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予以停止的行為。制止無效時,應及時告知相關區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拒絕是指街道辦事處對于區政府職能部門超出《意見》規定范圍要求街道辦事處承擔的工作任務,有權不予接受。街道辦事處拒絕區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任務,應以書面、電話、傳真等可存查的方式,在接到區政府職能部門任務要求的2個工作日內回復該職能部門,同時抄報區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回復應當說明拒絕的原因并提出意見建議。對應立即行動事項,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回復區政府職能部門并抄報區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
第十條知情權是指街道辦事處對街轄內可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市政建設工程、商業網點布局和各類大型活動等,有權事先知道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履行知會街道辦事處和聽取街道辦事處意見的責任。
第十一條根據城市管理中各有關事項進行分類,其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主受理單位)分別為:
(一)涉及市場違法違規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無照生產加工、經營,非法傳銷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工商部門。
(二)涉及廣告、招牌安全加固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工商部門。
(三)涉及危房鑒定、督修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國土房管部門。
(四)涉及違法租賃、物業公司不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國土房管部門。
(五)涉及在市政道路和城市廣場違章設置安裝廣告牌、電話亭、公告欄和書報亭,鋪設供排水管、煤氣管道以及在供電、電訊、寬帶網、有線電視線路安裝施工時違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市政管理部門。
(六)涉及違反綠化管理規定,違法改變市政設施功能,市政公共設施遭受破損、抗災不力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市政管理部門。
(七)涉及閑置工地和爛尾樓臟、亂、差,建(構)筑物、基坑和邊坡安全加固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建設部門。
(八)涉及擅自設置停車場以及臨時停車場拒不納入管理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交通部門。
(九)涉及非法設置醫療機構和無證行醫,無衛生許可證經營餐飲單位和食堂、公共場所的,以及用人單位不落實勞動者健康監護投訴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衛生部門。
(十)涉及水源污染,工業污染源偷排,餐飲油煙和汽車尾氣超標排放,工業和飲食服務業噪聲擾民等環境污染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環保部門。
(十一)涉及主、次干道環衛保潔、垃圾清運存在的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環衛部門。
(十二)涉及機動車亂停放,住宅區、娛樂場所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機動車噪聲擾民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公安部門。
(十三)涉及棄老和虐待婦孺、殘疾人,拐賣婦女兒童,強迫、指使未成年人強討要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公安部門。
(十四)涉及黃賭毒、偷盜、雙搶及影響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的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公安部門。
(十五)涉及影響交通安全、暢通,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公安交警部門。
(十六)涉及違反消防管理的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公安消防部門。
(十七)涉及建筑工地高空拋物、揚塵,占道亂堆亂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泥阻塞交通,施工損壞道路、破壞周邊環境衛生,以及夜間違規施工噪聲擾民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城管綜合執法部門。
(十八)涉及違法、違章建設,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城管綜合執法部門。
(十九)涉及亂拉掛、亂涂寫、亂張貼,違法設置工商廣告、招牌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城管綜合執法部門。
(二十)涉及亂擺亂賣、違法占道經營和亂丟垃圾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城管綜合執法部門。
(二十一)涉及占用室外公共場所違法違規進行商業促銷、聚眾活動,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城管綜合執法部門。
(二十二)涉及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的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民政部門。
(二十三)涉及違反殯葬管理的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民政部門。
(二十四)涉及生產加工假冒偽劣產品,以及無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加工行為、無證使用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游樂設施、索道、廠內特種車輛)的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質量監督部門。
(二十五)涉及違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和拖欠工資的投訴等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二十六)涉及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的問題,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是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其他未予明確的問題,其告知受理的責任主體由各區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予以明確。明確不了的報請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對涉及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主受理部門接到告知后要履行首問責任制,由其履行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職責及程序,其他部門則履行協同職責。主受理部門應在接到告知后24小時內告知各協同部門,各協同部門在接到主受理部門的告知后,應記錄在案并主動與主受理部門商定處理辦法、責任分擔等,共同采取行動處理告知事項。協同部門不理會告知、不履行職責的,主受理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反映。
第十三條市、區兩級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城市管理中履行組織指導、綜合協調、監督考核職責。
(一)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市政府對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規劃和目標,部署工作任務;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市政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經常性監督檢查機制,對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完成目標任務情況實施監督,對沒有按要求履行職責的市政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進行督辦,并同時將情況告知市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市政府的布置,對市政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二)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區政府對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組織開展全區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明確區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務,指導、協調區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經常性監督檢查機制,對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完成目標任務情況實施監督,對沒有按要求履行職責的區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進行督辦,并同時將情況告知區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區政府的布置,對區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十四條市、區監察部門對市、區兩級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區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的反映和投訴,要登記備案,在3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相關單位督促整改、提出監察建議,或對其行政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等。情況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處理結果應當通知被反映和投訴者,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并告知有關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區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市、區政府職能部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加大政府職能轉變的力度,逐步將適宜市場化運作的事務交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