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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基本建設項目收費減免標準,規范基本建設項目收費減免程序,確保基本建設項目收費減免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項目分類
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和用途,將基本建設項目分為以下六個類型:
1、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社會公益性事業用房、軍事用房(不含營業性用房,下同)、九年制義務教育教學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2、高中、幼兒園教學用房;
3、西城區企業及享受西城區優惠政策企業(當年“十強”企業或連續兩年評為“成長型”企業,下同)建設的廠房和配套設施(不含單元住宅樓,下同);
4、企業廠房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配套設施;
5、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
6、房地產開發、單位建設的經營性用房。
二、減免標準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社會公益性事業用房、軍事用房、九年制義務教育教學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1、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墻改基金、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收取100元的工本費)、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
2、圖紙審查費按標準的二分之一收取,即:按工程造價的1‰收取(單位造價以800元/平方米計算,下同);
3、白蟻防治費按標準的五分之四收取,即:2元/平方米收取(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4、防雷裝置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標準的二分之一收取,即:0.5元/平方米收取(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5、渣土費按標準的二分之一收取,即:1元/平方米;
(二)高中、幼兒園教學用房及教學配套設施:
1、免征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收取100元的工本費);
2、基礎設施配套費、墻改基金按標準的二分之一收取,即:2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
3、圖紙審查費按標準的三分之二收取,即:工程造價的1.2‰收取;
4、白蟻防治費按標準的五分之四收取,即:2元/平方米收取(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5、防雷裝置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三分之二收取,即:0.8元/平方米收取(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6、渣土費按標準的二分之一收取,即:1元/平方米;
7、其他未做特殊規定的行政性和服務性收費按標準執行。
(三)西城區企業及享受西城區優惠政策企業建設的廠房和配套設施:
1、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墻改基金、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白蟻防治費;
2、圖紙審查費按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即:工程造價的0.6‰收取;
3、防雷裝置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即:0.3元/平方米。單體建筑收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
4、城市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按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即:選址、定點用地規劃階段:500-800元/件,建設規劃階段:0.6元/平方米(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5、工程質量監督費按標準的三分之一執行,即:0.5元/平方米;
6、渣土費按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即:0.7元/平方米(西城區內單位、企業、個人交納的渣土費,全額返還西城區使用);
7、其他未做特殊規定的行政性和服務性收費按標準執行。
(四)企業廠房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配套設施:
1、免征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白蟻防治費、墻改基金;
2、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10元/平方米收取;
3、圖紙審查費按標準的五分之二收取,即:工程造價的0.7‰收取;
4、防雷裝置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標準的五分之二收取,即:0.45元/平方米收取,單體建筑收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5、城市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按標準的五分之二收取,即:選址、定點用地規劃階段:600—1000元/件,建設規劃階段:0.7元/平方米(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6、渣土費按標準的二分之一收取,即:1元/平方米;
7、其他未做特殊規定的行政性和服務性收費按標準執行。
(五)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墻改基金按標準的1/2執行,即:20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
2、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按標準的1/2執行,即:總造價×1.7%;
3、圖紙審查費按標準的三分之二收取,即:工程造價的1.2‰收取;
4、防雷裝置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標準的三分之二收取,即:0.8元/平方米收取(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5、白蟻防治費按標準的五分之四收取,即:2元/平方米收取(計量單位:建筑面積);
6、渣土費按標準的三分之二收取,即:1.4元/平方米;
7、其他未做特殊規定的行政性和服務性收費按標準執行。
(六)房地產開發、單位建設的經營性用房:
該類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收費均按標準執行。
三、減免程序
符合減免條件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窗口”工作人員依照項目分類辦法對項目的類型進行初審,并填寫“天長市基本建設項目類型確認和收費一覽表”,“中心”負責審核、辦理。
在標準之外確需減免的大型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減免申請。“中心”負責將申請報分管市長,并提請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建設單位憑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到“中心”業務科辦理有關減免手續。
四、費用征收
費用的征收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按上述要求辦理有關規費減免手續的,一律不得減免。對不按程序隨意減免、擅自減免或超標準、超范圍收取規費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附則
1、上述收費依據和標準變動,需經市法制辦、物價局審核,并報市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方可調整。
2、本細則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3、本細則*5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