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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促進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根據《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出口獎勵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出口獎勵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申報、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公布結果、獎勵授予等。
第三條獎勵資金從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專項資金列支,列支額度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根據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總體規劃和出口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
第四條獎勵范圍包括在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中取得突出業績或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出口獎勵的評審、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
第六條出口獎勵每年評審一次。獎勵資金分配標準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根據國產音像制品年度出口情況和企業申報情況確定。
第七條出口獎勵設立下列獎項:
(一)優秀出口企業獎;
(二)優秀出口節目獎;
(三)個人突出貢獻獎。
第八條優秀出口企業獎授予經營國產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權出口的國內企業。
基本標準:
(一)在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權出口方面取得突出業績的;
(二)在開拓海外音像市場工作中有重要貢獻,取得良好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優秀出口節目獎授予出口音像節目著作權人。
基本標準:
(一)在海外取得突出銷售業績的;
(二)在海外獲得重要獎項的;
(三)在海外取得良好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個人突出貢獻獎授予在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十一條申報優秀出口企業獎應當向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三)年度出口業績證明材料;
(四)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近三年來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報優秀出口節目獎應當向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關著作權證明材料;
(二)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三)出口業績或所獲重要獎項證明材料;
(四)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近三年來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申報個人突出貢獻獎應當向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參評優秀出口節目獎的音像節目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組織成立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六條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在評審與其有利害關系的參評項目時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參評項目的形式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提交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組對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參評項目進行評議,并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審結果在中國文化市場網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
第二十條對公示的獲獎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異議。單位異議要加蓋公章,個人異議要署真實姓名。
(一)書面異議材料應當寫明項目名稱、事實理由等事項,并提交證明材料;
(二)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該項目申報單位或個人協商提出處理意見,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審議;
(三)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審議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異議方、項目申報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一條公示期結束后,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審和公示結果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審核。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最終獲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參評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經查明屬實,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對責任人予以批評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取消三年獎勵資格。
第二十三條參加出口專項獎勵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相關規定。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違反規定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評審辦公室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出口專項獎項如有空缺,該年度獎勵資金累積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文化部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