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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規范城管執法自由裁量行為,提高執法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執法水平,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立案”,是指啟動一般程序查處違法案件的執法活動。
第三條根據《*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有明確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人的,屬于城管執法機關管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
(一)違法行為違反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范圍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立案查處的;
(二)因當事人不配合等原因無法適用簡易程序,需按一般程序立案查處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機關因階段性專項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辦法立案查處條件的限制;各區城管執法機關因階段性專項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與本辦法立案查處條件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報經市城管執法機關的批準。
第五條本辦法沒有規定應當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各區城管執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后果、社會影響、當事人的違法方式、整改結果等情節,結合本轄區實際,自行制定立案查處標準,并報市城管執法機關備案。
第六條對尚未列入立案查處范圍的違法行為,各級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責令當事人整改或者適用簡易程序查處。
第七條對符合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畢立案審批手續。
立案審核、審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結立案審核、審批手續。對不同意立案或確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立案的,應當載明理由和依據。
第八條已立案查處的違法案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銷。
因立案錯誤,需要撤銷立案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立案撤案審批表》,載明理由和依據,并按原立案審批程序辦理。
第九條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案卷材料應當歸檔保存備查。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機關的法制、督查、監察和信訪工作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責令責任人改正,并按照有關考核規定處理;拒不改正的,可直接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違反紀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符合立案條件立案查處的;
(二)符合立案條件未立案查處的;
(三)擅自撤銷已立案查處的案件的;
(四)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銷立案未載明理由和依據的;
(五)未按規定時限辦結立案登記、審核、審批手續的;
(六)擅自銷毀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案卷材料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法制、督查、監察和信訪機構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和處理舉報案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規監督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