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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關中城鎮群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鎮功能水平,改變我省城鎮化滯后于工業化的狀況,促進關中城市群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省政府決定設立關中地區小城鎮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城鎮建設資金)。為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關中地區小城鎮是指關中地區*市、*市、*市、*市、*市、楊凌示范區轄區范圍內的所有建制鎮。
第三條小城鎮建設資金是指2008—2010年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關中地區建制鎮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主要用于道路、排水、路燈及垃圾和污水處理等。
第四條省建設廳負責建設項目計劃編制、項目建設內容審查和項目實施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小城鎮建設資金預算下達、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相關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監督和配套資金的落實。
第五條小城鎮建設資金使用的原則
(一)統籌安排、集中使用。設區市(區)是小城鎮建設的責任主體,統籌安排小城鎮建設的各項資金,做到渠道不亂、捆綁使用,確保項目建設。
(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小城鎮建設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滾動使用,當年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三)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小城鎮建設資金重點用于關中地區300個建制鎮的基礎設施建設。對通過自籌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鎮也納入補助和獎勵范圍。
(四)創新方式、獎補結合。創新小城鎮建設資金使用方式,采取補助加獎勵的辦法撥付,確保項目按計劃完成。對已確定的項目按補助資金的70%撥付,其余30%作為獎勵資金統籌使用,對項目實施好的縣或鎮給予獎勵。
第二章項目申報范圍和程序
第六條小城鎮建設項目申報范圍
(一)列入國家級和省級扶貧范圍的貧困縣縣城建設。
(二)關中城鎮群“一軸一環三走廊”沿線具有一定規模的建制鎮。
(三)有科學合理并經批準的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有明確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方向。
(四)主要用于改善人居環境的小城鎮基礎設施,包括道路、排水、路燈及垃圾和污水處理等。
第七條項目申報需提供的資料
(一)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完成施工圖設計(或方案設計),并有施工圖預算(或初步設計概算),或已進行招投標工作;
(四)項目配套資金籌措方案和資金落實證明;
(五)項目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項目申報程序。每年9月底前由縣建設主行政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經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于10月底前報省建設廳和省財政廳。
第三章資金投入方式和預算下達
第九條根據2008年第6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設區市(區)是小城鎮建設的責任主體,市縣配套資金不低于省級補助資金的2倍,同時要采取措施,廣泛吸引社會資金,形成整體合力。
第十條小城鎮建設資金投入方式采取無償補助、財政貼息和以獎代補等。
(一)建制鎮建設項目采取補助加獎勵的方式。由省建設廳會同財政廳下達項目計劃,省財政廳按照確定的項目計劃下達項目資金預算,先撥付項目資金的70%,其余30%待項目完工驗收后,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分檔次給予獎勵。
(二)縣城建設項目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計劃,市、縣政府籌措資金組織實施,待項目完工驗收后,省財政廳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下達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項目所在市(區)。
(三)為加快關中地區小城鎮建設,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重點小城鎮用于基礎設施建設貸款,省財政給予適當貼息。
(四)對未列入年度規劃,但通過自籌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鎮,經驗收達到一定標準的,省財政在下年度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多渠道籌集資金,按要求落實配套資金,加強配套資金管理,確保項目按期完工。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所在市是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項目責任人。項目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和監督,財政部門參與項目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城鎮建設規劃,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項目招投標、質量監督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制度。
第十四條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有關市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對符合建設要求的項目列入年度支持計劃。
第十五條項目實行跟蹤管理,遇到問題及時通報解決。每季度終了5日內,各市向省關中百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項目竣工后,按建設程序組織竣工驗收。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由有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驗收。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及時掌握項目進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各市、縣、鎮或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中,截留、挪用建設資金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具體規定處罰,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