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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市旅游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規范基金的使用程序,促進我市旅游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的資金來源為財政部對我市的旅游專項撥款和我市地方預算安排的專項款額。
第三條基金的用途為我市旅游項目的補助或貸款貼息以及與旅游發展直接相關的其他開支。主要包括:
1、旅游景點的開發、改善項目;
2、旅游配套設施的新建、改擴建項目;
3、旅游宣傳促銷和市場開發措施;
4、其他與旅游事業直接有關的項目。
第四條基金的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引導方向、效用最大''''的原則,以加快*市旅游業發展的步伐。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的綜合平衡和統籌使用。其職責主要包括:
1、負責旅游發展基金的資金籌措;
2、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即基金的撥付、記帳等;
3、負責對全市基金申請項目進行綜合考察、平衡;
4、負責基金申請項目的審批。
第六條有關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單位基金申請項目的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1、負責基金申請項目的初審工作;
2、負責項目的上報;
3、負責基金的轉撥工作;
4、負責對所撥付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5、負責基金使用效果的調查和反饋。
第七條市旅游局負責所屬企業基金申請項目和市重點項目的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1、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調查和復核;
2、負責申請項目的上報工作;
3、負責對所撥付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基金使用效果的調查和反饋。
第八條項目單位根據自身具體情況,提出旅游發展基金用款申請,填寫''''*市旅游發展基金申請表''''一式三份,旅游開發、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同時附送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市旅游局和區縣財政部門應對項目情況進行認真審查,核實無誤后,上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條對區縣財政部門負責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撥款至區縣財政部門,然后轉撥至項目單位;對市旅游局負責的項目,由市財政局直接撥款到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旅游發展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規定挪用基金的單位取消撥付資格,并收回已撥付的款項。
第十二條市旅游局和區縣財政部門應隨時監督項目單位基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單位應至少半年一次報告項目的進展和旅游發展基金的使用情況,并應在完工年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將基金的最終使用效果,包括運營能力、接待能力、效益情況等書面報送市旅游局或主管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市旅游局和區縣財政部門應將所屬單位基金的使用情況于年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匯總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收到的旅游發展基金應作為增加實收資本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